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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与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日本经验与其对中国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农业保险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7

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日本经验与其对中国,该文是农业保险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和农业保险和日本经验和启示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

小规模农户依然是中国农户结构的主体.提高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重点介绍了日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成功经验,分析了国外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认为小规模农户不仅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体系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保险服务.主要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强化农业保险与农村服务组织、农村政策的协作性,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建立巨灾机制和再保险机制等.

关键词: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日本

DOI:1013856/jcn111097/s201812031

1引言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发展的3大支柱之一.2004年中国明确提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农业保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已经超过2 000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7%,2007—2016年的10年共计向农户发放赔偿1 544亿元,户均6433元,提供风险保障从1 126亿元增加到216万亿元.2017年中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47906亿元,同比增长1469%,承保主要农作物14亿hm2(21亿亩),约占全国主要耕种面积的85%,承保农作物品种200多个,基本覆盖农业各个领域,并实现农业保险所有省份全覆盖和3大口粮70%覆盖率[1],全年为213亿户次参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279万亿元[2].目前,中国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农业保险市场①.但是必须看到,尽管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农户尤其是小规模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低已成为当前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2015年中国保险学会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②指出,农户(小农户为主)投保积极性不高成为阻碍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最主要原因,该问题占比4008%;其次是发生大灾概率低,占比1134%.惠献波(2016)[1]、李琴英(2014)[2]对河南等地的实地调研,以及郭翔宇等(2015)[3]对黑龙江省的调研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因此,在农业保险大力推广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已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

尽管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农业规模化经营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但是当前高度分散的、经营规模狭小的小规模农户依然是中国农户结构的主体,这一事实并将长期存在(姚洋,2017)[4].小农户高度分散的经营特征决定了其风险转移能力较为低下,这就需要农业保险对小规模农户发挥风险保障和激励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小规模农户靠天吃饭的生产方式和风险自担的生产理念使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事实上,在当前中国各地的农业保险具体实践中,承保对象也没有将绝大多数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户包括在内(陈昌盛,2007)[5],这些都加剧了小规模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排斥(卞靖,2016)[6].农业保险具有部分的财政再分配性和部分的社会公平性(庹国柱和朱俊生,2004)[7],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属性定位来看,其服务对象涵盖了包括广大小规模农户在内的所有农户,2018年1号文件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必须要发挥农业保险的能动性,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这使得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完善与优化成为必然.因此,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找到提高小规模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的应对之策(万千等,2012)[8].

由于中国分散经营的农地制度及小规模农户薄弱的经济地位,完善小规模农户的农业保险体系仍任重而道远.如何顺利发展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生产安全迫在眉睫,而借鉴国外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先进经验对中国农业保险顺利推广非常有必要(郭军和马晓河,2018)[9].本文将重点分析日本农业保险的做法,选择日本的农业保险作为探讨案例原因在于:日本农业也是建立在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基础之上,同时与中国文化也存在相似性,因此,分析日本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中国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日本农业保险模式

21日本农业、农村与农民情况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度大;土壤贫瘠,耕地面积狭小,全国仅有30%的土地面积适合农业生产,并且在持续减少,2015年日本耕地面积4496万hm2,远低于1960年的607万hm2;日本耕地以山地为主,约占全国面积的75%,平原面积仅占25%,且分散、零碎;近年来,日本农业规模比重逐渐降低,2012年日本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仅有12%,2015年仅有1%;日本农业人数不断减少,并呈老龄化趋势,2016年日本农业就业人口数首次跌破200万人,比1990年减少了60%,其平均年龄达666岁;日本农业以小规模农户经营为主,人均耕地面积004hm2,兼业农户比重增加.日本是农产品进口大国,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近10%,目前除大米、鸡蛋过剩以外,大部分农产品自给不足或者不能自给.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自然灾害频发.除干旱以外,其他自然灾害在日本基本上都会发生,其中地震、台风、暴雨、冻害等灾害较为普遍.自然灾害给日本造成了巨大损失,2012年联合国相关数据统计,在过去20年,日本因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5万亿元(100日元约合582元人民币,2018)损失.根据相关统计,日本主要自然灾害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22日本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日本农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比较悠久,早在幕府统治时期(1603—1867年)就引用了明朝的“设仓”“广惠仓”制度,以解决受灾农民的灾后救济.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则是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以后,日本于1929年颁布了《家畜保险法》,首次将牛、马等家畜列为承保对象,1938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法》,小麦、水稻等农作物成为政府保障对象,并于1939年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鲍文,2013)[10].此后,日本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并在后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日本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保障.总体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变共经历了3个阶段.

(1)初始起步阶段(1945—195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经济受到重创,停滞不前,国内粮食严重短缺.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粮食供应,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法案,1947年日本合并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承保范围较广泛,涵盖了基本农作物和牲畜,同时该法案也确定了强制保险与合作组织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成为日本现代防灾减灾的主体法律.

(2)快速发展阶段(1958—1980年).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农业灾害补偿法》实施初期由于保险费率、赔付标准、强制保险标准等因素不合理导致地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一些农业共济组合破产、停办.为顺利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日本政府对《农业灾害补偿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主要措施包括:增加农业保险赔付水平,农业保险赔偿不再将产量损失等作为唯一赔付依据,设定了灵活的地块保险价值和农场单位保险项目,同时提高了农业保险最高保额,《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农业保险最高保额可以达到农场正常产量的72%,保险价值的80%;制定严格合理的风险和费率测算方法,根据不同区域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农业保险费率;增加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的保障范围,1972和1979年日本分别将水果、旱田作物和园艺等作物纳入到农业保险体系;采取了适当放松的强制保险标准,对强制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的种植面积进行了适当调整,由原来的01hm2上调为03hm2,农户可选择余地增大;赋予农业共济组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农业共济组合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且科学的相关农业规定.这一时期,经过对《农业灾害补偿法》的修订,日本农业保险走上了快速发展阶段.

(3)调整稳定阶段(1981年至今).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增长期,增速放缓,伴随着全球化贸易的到来和美日贸易逆差的增大,日本货币升值压力大,这一时期日本调整了传统的农业保护政策,开始实施农业国际化战略.国外农产品的大量进口,对本国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打击,为保护粮食安全和提高粮食生产率,日本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制度内容包括: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数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农业生产资料、部分经济作物等险种被纳入,放宽了水稻保险的加入基准;科学堪损评估方法日益科学,如地理信息系统(GIS)等信息技术得到应用;加大了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户风险防范和防灾减灾能力.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稳定了农户生产,有效地保障了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

23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从1929年颁布《家畜保险法》、1939年实施《农业保险法》、1947年推广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经过近80年的发展,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并在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被认为是世界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社模式,即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经营,而由民间农村服务组织经营,政府主要提供政策、资金扶持,同时重视农业再保险制度.总体来说,日本农业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1)严密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日本农业保险有着严密且流畅的组织架构,从到地方可以分为3个层次(杨君歧,2012)[11]:第一,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该组织属于民间非营利性团体,成员主要是以周围农户为主,具体从事当地的农业保险工作,如宣传推广农业保险、代收保费、签订农业保险保单、协助勘察定损、补偿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等,并根据相关制度向上一级组织分保;第二,道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该组织主要是指道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并提供承保服务;第三,层面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再保险特别会主要负责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主要是其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此外成立联合会贷款机构——农业共济基金会对联合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2)完善的管理和协调机制.从图2可以看出,日本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利益协调,可以高效率地完成农业保险的推广、理赔等工作.当农户遭受损失时,农民可以向加入的村级农业共济组合提出理赔申请,而相关共济组合则可以依据农户受灾程度向上一级申请再保险.因为明确的权责关系,完善的组织流程和充沛的资金,农业保险可以及时有效地缓解农户风险损失,稳定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具有互助合作保险的性质,因此,参保农户即是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共同的利益关系减少了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参保农户彼此关系熟悉,也更了解当地的农业生产特点和其他投保人的风险,因此,这种农业保险模式也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

(3)财政支持与投保模式创新.日本农业保险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吕春生,2011)[12],但两种投保模式都可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日本政府规定,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小规模农户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牲畜,其种植规模或者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要强制购买农业保险,如麦类、稻类、蚕桑等作物,猪、马、牛等畜类以及部分果树类、豆类、部分经济作物等(张潇潇,2013)[13].此外政府还规定,当农户种植或者养殖的可保作物或牲畜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时,农户将被视为成为该地区的农业共济组合成员,这也就意味着农户自动投保并享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其他投保标的(如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基础设施、农户财产等),农户可以自愿参保.

24日本农业保险主要经验

(1)完善的法律体系.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农业保险要想顺利发展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这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此外,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必须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推动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日本重视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先后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等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后期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农业发展现状对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7次适时调整.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

(2)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这是当前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日本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财政支持计划,效果显著.日本农业保险在推广初期,由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一些农业共济组合或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因巨额赔偿被迫停办,农业保险推广困难重重.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增加了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内容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该政策是按比例对农户的保费进行补贴,保费越高,则补贴越多,这显著降低了农民负担.当前,日本大部分的农业保险险种费率都有财政补贴,补贴比例基本在50%~70%,据相关资料统计,1999—2005年的7年日本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累计达到64亿美元,约占农业保险保费的50%,平均每年补贴额高达近1亿美元,这种补贴力度在国际上也是非常高的.另外,为缓解农业保险经营团体的成本开支,日本平均每年为其提供044亿美元,有力地保障了农业保险经营团体的顺利运行,同时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积极分散农业风险.

(3)科学合理的费率统计方法.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费率统计方法,以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当前,日本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统计系统,这主要体现在区域农业保险费率的计算上,每年日本政府将对各道府县不同承保作物进行产量抽样,然后根据抽样结果确定不同地区(道府县)承保作物的平均产量,并依据平均产量确定保额,然后统计近20年来各区的风险损失资料来确定各区的标准费率,各道府县也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和实际情况,对管辖区的耕地进行风险区域划分(陈柏宇,2016)[14],并依据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关于农业保险赔付标准,日本设定了不同的参考模式,如成本赔付标准、地块保险价值和农场单位保险项目等,满足了不同的农户需求.在保险理赔方面,农业共济组合重视发挥“农村调查员”的作用,并重视信息技术、无人飞机等先进工具的使用,以保障理赔快捷、公平.

3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成效

31日本农业保险稳定了农民收入

日本多模式、高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对稳定农民收入发挥了较大作用.日本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自然风险的同时,也保障了农户市场风险.在农业生产遭受自然损失时,农户往往会获得农业共济组合的较高赔偿;在农业生产未遭受自然灾害时,农户仍然可以获得最低限度的收入,以维持最低再生产.Yamauchi(1986)[15]通过对日本青森县的稻谷保险案例分析,认为日本的强制农业保险在灾害严重的年份稳定了农民的收入.

32日本农业保险实现了转移收入

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宽保障、高赔偿的理赔制度,农业赔款通常大于农民保险费支出,从而增加了农民的净收入.日本农业保险采取政府与农民共同分担保费的原则,损失越严重的地区,政府承担的部分也越大.在土地全损的情况下,农户每块被保土地的最大赔款额为正常收入标准的63%,因此,农业保险可以使一部分农民的净收入有所增加.刘洋(2008)[16]分析认为,在日本产量不稳定的村庄,有94%的农户从保险计划中得到了净收入转移;在产量稳定的村庄,也有24%的农户获得净收入转移.同时,农业保险的转移支付作用在鼓励高风险地区尤其是低温冻害的北方地区在扩大水稻种植方面效果显著.日本北方水稻风险区的北海道地方水稻生产面积在2006年已经达到12万hm2,现在面积进一步扩大.

33农业保险加快了日本的农业现代化进程

(1)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柱,并深入到农户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日本以小规模和兼业农户为主,农业经营用地规模小,实力弱,抵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较高,为此,日本通过别具特色的农业保险组织解决了这一难题,并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当前,日本主要作物保险(如小麦、水稻等)的承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其余大部分经济作物的承保率也普遍在50%以上.另外,随着日本农业保险的逐步开展,日本农业生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改变,林牧渔业比重逐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逐渐兴起,2013年日本畜牧业保费收入已经高于种植业保费收入.

(2)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小农户农业经营需要金融服务支持,日本农业保险为农村储蓄和农民贷款提供了便利.日本农民缴纳的保费已经成为农村储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日本农户平均每年保费支出超过120亿日元.而农村储蓄又会优先向农户发放贷款,日本政府于1948年建立了短期贷款政策,向投保农户提供贷款购买生产资料,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种贷款通常以投保农作物受损赔偿作为唯一担保,据统计,日本投保农户平均每年贷款额达到27255亿日元,占农户总投保额的13%.日本农业保险有效地组织了农户的资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促进了农村金融业的建立和发展.

4对中国的启示

41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法律政策的推动.自2004年中国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的实施只能依据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2002修订的《农业法》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农业保险规章制度(王子迅,2013)[17].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性,但是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可操作性欠佳.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农业保险性质、经营模式、经营主体责任与义务、理赔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并做了详细解释,实现了农业保险立法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但《农业保险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级和执行效力都较低,且条例过于原则化,对农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流程、模式、赔付标准、监管等内容都缺乏系统性规范,而对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立法支持也是不足(郭军和马晓河,2018).当前中国开始试点互助合作保险,但在制度建设、流程标准等方面进展依然缓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经发展了十几年,可以说中国已经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在兼顾地方差异的基础上,当前可以先有地方政府、保监会及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然后国务院参照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最后制定农业保险法(王子迅,2013).后期,根据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法.

42提高财政补贴效率

2004年中国开始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持力度逐年增加,受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已经增加到3大类16个,主要承保作物的保费补贴达到70%~90%,2017年财政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79亿元,同比增长13%,再创历史新高.但中国农业保险在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联动的倒补贴机制,加重了贫困省(市、县)的财政负担,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最终降低了农户投保积极性;倒补贴机制程序烦琐,财政拨付存在滞后性,农业保险赔付不及时;财政补贴品种少、区域小、保障水平低,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不明显;财政支出中缺乏足够监督,资金使用率低等.

参照日本的主要做法,可以尝试构建自上而下的顺补贴机制,简化补贴流程;变革联动补贴机制为两级联动(以和省级财政为主),逐步取消农业大市(县)的财政配套;财政补贴重点向农业大省、贫困地区倾斜,制定区域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增加补贴范围,以奖代补鼓励地方开展特色农业险种开发;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结合的方式,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影响农民收入的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施强制保险;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财政监督,严厉打击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域职务犯罪.

43强化保险公司职责,发挥农村服务组织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费率补贴为广大农户提供基本的农业保险保障,不仅重视效率,更加重视公平,因此作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保险公司应该具有提供保险产品、服务网点以及产品宣传和堪损理赔等服务的义务.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农业保险推广过程中,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制度、财政等支持,并发挥监督职能.

在中国农村,村庄规模小,且布局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推广成本.结合日本经验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中国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地方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协会、合作社以及农村信用社、邮政等基层服务组织,农户想要获得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保模式可以借鉴日本经验——按比例入股或缴纳保费,而保险公司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险种设计、保险推广、过程监督、理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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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丽君殷华)

归纳总结,这是一篇关于经典农业保险专业范文可作为农业保险和日本经验和启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农业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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