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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方面有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与其相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农业保险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09

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与其,本文是农业保险方面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和农业保险和启示和分散类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农业巨灾风险是农业最大的自然风险之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较大,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在此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外3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并总结了其发展经验,最后就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的启示.

关键词: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启示

全球目前约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农业保险.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特点的基础上,推行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本文对各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中是否给予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否属于商业性质以及是否立法强制开展3个方面进行讨论.

1 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实践

1.1 商业机构、部分补贴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给予农业保险良好的运行环境.作为发达国家,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公共机构、部分补贴”到“商业机构、部分补贴”变化.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成为美国政府探索农业保险的起点.同年,由美国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FCIC).直接负责美国境内的农业保险业务.1996年美国又成立了风险管理局,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相比两者之间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由同一批工作人员负责运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方面,负责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保障(图1).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作为美国农业再保险的核心机构,其功能主要包括:负责与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其自留份额,确认后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其提供再保险的支持;根据各商业保险机构自留责任份额的情况,作为代表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争取最优的分保合同.在分保比例上,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标准再保险协议》的内容,视每个州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的最高分保比例,一般操作均在io%~75%;实际运行中,商业保险机构预留的账面净保费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其他部分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给予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采用累进制方式计算各商业保险机构在超过损失再保险业务中所应承担的份额,且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的份额随着损失比率在不同累进阶段的上涨而降低.如出现灾害损失赔款超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承担能力,公司可以在征得多数董事的同意后,向美国农业部部长申请资金以满足赔款支付的需求,该笔资金属于商品信用公司( CCC).此外,还有其他的融资渠道,如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有权发行特定形式和面额的定期票据、债务票据,用以筹集资金,但需要先获得美国财政部长的批准后,才可发行.

除上述措施外,美国农业保险还有其他的巨灾风险分散途径.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发生使美国参与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美国农业保险的偿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再保险业也在连续的巨灾事件中不堪重负.保险业开始寻求用金融手段应对大规模自然灾害,最具代表性的风险分散方式就是农业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或特定的专业公司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互换等相关保险衍生产品,将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和分散到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同时保留公司在遭遇特大灾害损失或全行业亏损时改变债券收益比率的权利.美国政府每年都会主导发行一定数量的农业巨灾保险债券,预防农业保险在巨灾发生时可能面对的融资困境.

综上所述,美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主要是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核心,商业再保险机构参与经营的再保险体系.美国联邦政府出资成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美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也直接为美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再保险支持.在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特别票据、巨灾债券和特别融资支持都可以帮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应对巨灾损失赔偿的压力‘3].同时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创新成果也成为美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途径之一.

1.2公共机构、部分补贴、自愿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发展历史较长,1921年美国纽约市的家庭保险公司初次尝试在加拿大开展商业性质的多重风险的农作物保险,最终以超过200%的赔付率,于当年宣告失败.直至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建立了一套原则性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通过农作物保险的立法,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索.加拿大是北美洲土地面积最大的联邦制国家,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自行设计农业保险规划,包括是否实行、如何实行等.加拿大农业保险模式的运作可以概括为“联邦政府为首牵头,联邦、省两级政府共同掌管,省级政府机构直接运营”.直到现在,加拿大农业保险都是由各省级政府成立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垄断经营,不允许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合作互助保险组织参与.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手段,主要是向上级购买再保险服务和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在再保险方面,由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依法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各省所属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向省级政府购买再保险服务,也可以直接向联邦政府购买再保险服务,或是同时向两级政府寻求再保险支持.各省级政府均设立再保险账户,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该省指定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用以支付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该账户资金如因为巨灾发生等因素,余额不足以承担赔款责任的,经该省最高负责人——副总督批准,由该省财政厅通过预付款项的形式予以补足.但该笔预付款需要在今后尽快偿还,但不要求计算利息.联邦政府在其下辖的农业部内设立了“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同样的,基金由各省农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再保险费用组成.如该账户上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分保责任赔款需求,则由联邦财政部予以临时贷款.贷款款项必须尽快归还,同样可以不计算利息.但政府的免息借款也是有一定限额的,超过限额后,农业保险公司还可以向本省的“公司”申请补偿.公司实际上也是由省级政府出资的一个公司,目的是防止因为农业保险的超赔责任而额外申请临时财政支持,引发财政问题.公司为了避免自身发生资金问题,也会自行购买再保险.

在巨灾准备金方面,各省所属的农业保险机构在经营中建立了准备金制度.以马尼托巴省的《农业服务公司法》为例,省农业保险机构代表省级政府建立和管理农业保险基金.准备金主要依靠种植年度内赔款及管理费用提取后,基金剩余的部分筹集.一般省农业保险机构会授权省级财政厅将部分储备基金投资市场以换取投资收益,收益被计入专门账户供省农业保险机构使用.

综上所述,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以再保险分保为主,由联邦和省级政府协作给予再保险支持,各省所属农业保险机构可自行决定分出机构和分出比例.此外,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还建立了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再保险资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联邦财政部、省级财政厅及国有公司可以提供免息借款,并用后续保费收入归还.

1.3公共机构、部分补贴、强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日本于1929年颁布《家畜保险法》,开始农业保险的试点.而后日本政府将涉及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1947年经过修订后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以相互会社模式开展,政府通过修订法律给予政策支持,最终形成公共机构经营、无财政补贴、强制参保的农业保险制度.依法强制参加和以相互会社为基础的制度特点,在发达国家中也是独树一帜的.负责开展日常经营的农业保险机构既不是由国家出资成立,也不按照商业机构的运作模式,而是纯粹由民间自发形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相互会社.相互会社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市町村级的农业共济组合;另一种是相对高等级的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此外,日本政府在农林水产省下另行成立了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上述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协作开展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在上述组织架构基础上,构建了由两层再保险体系构成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为避免自然灾害严重年份时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另行考虑给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临时贷款的融资支持,负责运作的是政府直接下辖的农业共济基金,该基金按照各50%的比例由政府和农业共济组合联合共同出资建立.

第一层再保险.市町村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作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农户,承担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而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作为其上一级组织,依法为其提供第一层再保险支持,而每个农业共济组合也必须依法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分保.分保采用的是成数再保险,每个农业共济组合的保险责任自留比例定为10%,剩余的90%保险责任分给联合会.随着水稻等农作物的种植技术不断成熟,农作物的产量明显增加,加之当时实行的行政区划整合政策,农业共济组合的组织规模和保障能力不断提升,1963年以后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自留责任比例增加到50%~80%自行选择,也就是说联合会承担的分出责任可以减少到20%~50%.联合会利用收到的再保险费建立补偿基金,作为支付大部分正常灾害赔偿责任的资金来源.但若发生巨灾损失且超过补偿基金的偿付能力时,农业共济基金可以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临时的借贷融资,借款必须在之后年份内归还,但不计算利息.

第二层再保险.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接了辖区范围内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分出的风险,为进一步分散风险,则由农林水产省下辖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提供第二层再保险支持.与第一层采用的成数再保险不同,第二层再保险采用的是超额赔款的分保方式.承保年度内损失赔款超过农业共济联合会平均损失水平时,超出部分由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承担赔偿责任.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承担超额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通过收集分保保费,建立再保险基金.需要说明的是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的分保业务并不是无条件的,承接的条件是保险品种必须被列人政府宣布的法定品种,不接受其他任意共济保险品种.

第三层再保险.如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再保险基金发生不足以支付超额赔款的情况时,还可以通过向国库申请基金紧急转移的形式予以补偿和支持.

综上所述,日本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主体是由两层再保险支持构成的机制,即由相互性质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的第一层和由农业共济组合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提供的第二层组成.此外,日本政府还为巨灾分散制定了基于各层次的临时贷款方案,保障损失的及时赔付.

2 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经验

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大多根据本国现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运营架构,不断改进发展而来,由或地方政府参与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是各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特征.总结上述几种主流模式及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多数国家借助国家立法的公权力实行不同程度的强制农业保险.希望利用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和保险面积的方式,将农业巨灾风险在更大的区域内分散.如美国在《联邦农业保险修正案》中规定,未参加国家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将无法享受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补贴和保护计划等相关福利;加拿大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将无法得到政府的任何援助;日本政府要求参加政府信贷计划的农户必须投保.这些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

(2)多数国家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都是以再保险体系构成.综合各国的实践,各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区别是表现为不同的再保险供给形式.首先,政府成立专门的国有农业再保险机构,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美国依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要求投资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其次,政府建立再保险基金为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农业风险分散支持,如加拿大两级政府以再保险基金的方式提供灵活的再保险服务等.日本政府建立直接管辖的农业共济基金给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临时贷款的融资支持,承担最终保险人的责任.第三,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业再保险.财政资金补贴的内容主要是对经营农业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保费补贴,和对从事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运营费用补贴两种.

(3)多数国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中给予特别融资渠道.巨灾发生后借助特别的临时借款渠道来保障经营农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有权发行特定形式和面额的定期票据、债务票据,或通过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互换等相关保险衍生产品,用以筹集资金.加拿大财政机构允许在农业再保险基金出现无力赔偿时,提供临时免息借贷.日本分别由农业共济基金和国库,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提供资金不足时的紧急借贷和资金支持,为巨灾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超额赔付提供资金,即由国家承担最终再保险人这一角色.

3 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相关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3.1 中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现状

2004年以来在政府支持和推动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加速发展.目前中国农业保险规模创出历史新高,成为世界排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仅次于美国,而在亚洲地区更是位列榜首.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发展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上,还是政策制度上,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上,目前全国统一的风险分散模式尚未建立,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农业生产特点,发展出各自不同的实践结果,具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1)纯商业化模式.农业巨灾风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巨灾风险需要自行安排借助再保险市场或其他渠道进行分散,而地方政府不参与任何的风险分散业务也不提供任何政策扶持.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已经被证明无法适应中国国情,同样纯商业化的巨灾风险分散操作也无法顺利开展.现阶段采用此模式的仅限极个别地区.

(2)封顶赔付模式.一个种植年度内若出现农业保险累计赔款超出保费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则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将超过该比例部分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当地政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采取封顶赔付模式的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巨灾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随着巨灾损失金额的飙升,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空前加大,质疑声不断,对新模式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目前采取此模式的地方正在不断减少.

(3)比例分担模式.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同政府事先协商一个具体比例,不论灾害损失最终结果如何,两者都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偿付义务.实际操作中,由于巨灾的损失可能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各地实践中多采用先比例分担,后封顶赔付的形式,以减轻商业保险机构面临的风险,保障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实际操作中采用该模式的保险机构同地方政府,每年根据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和上一年度赔付情况调整分担的比例,使得该模式的实际效果较前两种模式有了一定的改善,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地区不在少数.

(4)纯地方基金模式.该模式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地方性的巨灾风险基金,承担超出一定赔付率外的全部或制定赔付率区间的巨灾损失,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般为地方财政预算划拨、农业保险历年盈余或按比例提取农业保险保费.该模式目前采用的地区最多,但出现的问题也最突出.主要问题集中在农业保险经营盈余不足,基金规模始终处于低位,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基金的管理受政府相关规定约束,基金使用受制于较高的启用点和行政体系的干扰.最终呈现小灾用不了.大灾不够用的窘境.

(5)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出资为中标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向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服务.北京市最早开展这一模式的试点,市政府动用预留财政资金为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赔付率在160%~300%部分的巨灾损失再保险支持.该模式是政府探索农业再保险支持形式的首个范例,在政策扶持的模式上、在财政资金的运用方式上都是一次大胆的尝试,除北京市外,浙江省在近期也提出了相似的试点方案.

(6)其他风险分散途径.各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的同时,国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的商业保险机构也开始重视自身风险的分散.综合性财产险公司,在其内部建立了总公司层面的风险基金,并借助国际再保险市场主动分散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国内再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在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协调推动下与国内专业农业保险机构(如安信农保、阳光相互等)达成农业再保险服务协议,提供包括成数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等各类保障.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各省级政府均依照自身农业灾害的情况,及农业保险经营政策的特点,采取各不相同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探索和实践.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不论是从资金规模上,还是市场容量上均无法达到有效分散巨灾损失的基本要求,这直接导致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水平长期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中国急需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

3.2 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不论是地方政府试点,还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探索,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借鉴国外多种模式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经验,在构建适合中国现状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如上文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而农业巨灾风险的存在也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以纯商业保险模式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而由和省级两级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能够改变目前风险分散体系建设的不健全,有效提升中国抵御农业巨灾损失的能力.参考国外现有的运营经验,在已有的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之外,打造多层次分级分担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并单独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最终的托底手段,打造契合中国实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逐渐将风险分散到全国乃至全球的再保险与资本市场.

(2)完善再保险的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手段.目前农业再保险主要由商业再保险机构开展,从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承担角度出发,政府作为最终承担人也可以寻求再保险途径,如由国家出资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依托现有的中再集团,为各级政府提供一定份额的合适的农业再保险,降低商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成本.同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以交由国家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一并管理,提升该机构的运作效率.

(3)探索市场化的融资手段.虽然省级政府多采取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但管理这笔基金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基金规模难以预测,基金筹集过多,遇长期闲置会造成资金浪费;基金筹集过少,遇巨灾发生还需要临时融资,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安全在管理上难度更大.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则方便许多,只要事先制定行之有效的预案,巨灾发生时便可以根据所需的资金数量及时融资,利用风险证券化等金融手段将中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向国内外资本市场转移.考虑到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政府特定债券、财政临时贷款或国家担保借款会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此文总结,本文论述了适合不知如何写农业保险和启示和分散方面的农业保险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农业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 【摘要】近年巨灾频发,巨灾风险成为影响并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外三大巨灾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及具体实施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 巨灾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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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日本经验与其对中国 摘要小规模农户依然是中国农户结构的主体 提高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重点介绍了日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成功经验,分析了国外小规模农户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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