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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跟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类论文怎么写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学生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31

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是关于学生硕士毕业论文范文跟人身伤害和学生人身伤害和教育机构相关论文怎么写.

摘 要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包括公办学校在内的各种教育机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教育机构因此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越来越重.为规避风险,很多教育机构大量压缩学生自由活动空间,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甚至危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厘清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在救济受害学生的同时,兼顾教育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教育机构学生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

1 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学生人身伤害,是指教育机构的学生在该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件.教育机构对这种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1 主体条件

1)教育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因此,教育机构承担学生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依法取得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2)学生时间、空间上均在教育机构管控范围内.本文讨论的学生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分为以下三种:

(1)不满8 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2)8 周岁以上(包括8 周岁)不满18 周岁,智力、精神状况正常,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3)18 周岁以上(包括18 周岁),智力、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之所以强调这种区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受到人身伤害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法律让谁承担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谁可能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在现实案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大都因无法证明自己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与教育机构相比太过弱小,需要法律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倒逼教育机构尤其是幼儿园、小学更好地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危险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更低,从而需要教育机构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7 周岁的小学生A、13周岁的中学生B 同样都是在自己校园玩单杠受了伤, 学校要想免除对A 的赔偿责任,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就必须依法对A 小学生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学生B 就不一样了,他要得到学校的赔偿,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后,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谁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比如大学生,侵权法没有特别规定,应按照一般规定进行处理.除非受到人身伤害学生一方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该学生人身伤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存在不法侵害人.这里的不法侵害人包括:

(1)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本教育机构教师、校工等内部人员;(2)实施非法侵害行为,造成本教育机构学生人身伤害的外部人员;(3)纯粹因自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

不法侵害人不同,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针对上述第(1)种不法侵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教育机构内部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比如体育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教育机构.至于该教育机构是否有权因此处罚该教师或追偿损失,应按教育机构内部管理规定处理,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但是,如果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比如教师为泄私愤,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权受到伤害,依法应当由该教师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该教育机构对教师违法行为失查失管,属于管理责任问题,不能与本文探讨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混为一谈.

针对上述第(2)种不法侵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外部人员伤害的,由侵权人(外部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14 周岁的中学生李某,被外来人员周某(20 周岁,精神状况正常)打伤,花费医疗费5000 元,但周某经济困难只能赔偿4000 元,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比如学校保安脱岗造成周某进入校园),那么学校只需承担1000元的补充责任.

针对上述第(3)种不法侵害人,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学校对沙坑长期不予维护,导致跳远学生受伤,那么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1.2 事实条件

1)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教育机构依法应当负有管控义务的范围内.

在学生放假、休学、放学等情形下,教育机构失去了管控学生的客观条件,当然就不存在管控义务,此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教育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纯粹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即使发生在教育机构依法应当负有管控义务的范围内,教育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损害后果.如果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那么也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损害后果分为两种:

(1)物质性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致伤程度根据医生诊断结论确定,有争议时可进行鉴定;致残等级根据法定评残程序确定.

(2)精神损害.学生伤残给其本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或学生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严重到一定程度出现严重后果时,法律上才认为产生了精神损害,这时才产生赔偿问题.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如,教育机构的设施老化导致学生跌落,当时并无大碍,放学回家后死亡.教育机构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无疑,但经鉴定,学生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突发疾病,那么就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因学生死亡带来的赔偿责任.

2 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与标准

教育部第12 号令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从这个规定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的依据有三个:1.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里少了最重要的一个依据:法律.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效力上是有位阶的,是由高到低排列的.如果它们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首先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而言,首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有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而且与法律不抵触,这时可以适用这些规定.

综上所述,统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为:

1)受伤害学生因就医治疗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等.确定具体数额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是能够证明这些实际支出客观真实的各种正规合法票据,还要考虑这些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比如:受伤学生住院治疗,从住所到医院有便利的公交车,医生判定需要一人护理(当地平均护工费标准每人每天200元),这时如果受伤学生的监护人非要安排两个高级护工(每人每天400 元),每天打出租车去医院,多出的交通费、护理费,教育机构有权拒绝赔偿.

2)受伤学生根据法定评残程序确定为伤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项目外,还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另需康复、后续治疗的,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属于赔偿的范围.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是自定残之日起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100%;二级至10 级依次递减10%)再乘以20(年)计算.但是,如果伤残对该学生将来就业、收入影响不大,残疾赔偿金可以调低.

3)受伤学生医治无效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一)项目外,还要增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是自死亡之日起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 倍计算.丧葬费赔偿标准是自死亡之日起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学生人身伤害并不必然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严重的人身伤害给学生本人或学生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本人或其近亲属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因为精神损害的无形性特点,难以像物质性损害那样准确计算,加之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导致各地并不统一.比如从法院规定的最高限额看,山东省50000 元,安徽省80000 元,福建省100000 元,广东省300000 元等.具体数额还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教育机构过错的大小、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人身伤害和学生人身伤害和教育机构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学生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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