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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类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跟完善相关政策,走出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困境类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科技成果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9

完善相关政策,走出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困境,该文是关于科技成果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和科技成果和相关政策和转化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和障碍.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区域创新,由于对法律规定存在模糊理解,较少有高校、科研院所愿意将职务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转让.本文以完成人优先受让权为视角,通过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创业活动相关问题的实践研究,提出将科技成果向完成人转让以优化相关权利关系的建议.

作为科技创新重要主体和具有显著创新优势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长期以来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社会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交叉服务活动,既有利于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社会有效扩散,又对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推动作用.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颁布以来,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采取了各种行动和措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模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然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并未达到国家和区域政策的预期效果.究其原因,既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复杂的程序原因,也有利益分配未到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机制原因.在我们看来,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实现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权利关系,诸如成果转化权、成果所有权、国资管理权、优先受让权等权利交织并存,共同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生制约和阻碍作用.本文以完成人优先受让权为视角,通过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创业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优化和明确相关权利关系的建议.

科技成果:科研人员科技创业的实践和价值

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首先,科研人员受让职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途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合作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创业等均可视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相对来说,科研人员对于其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水平及其市场可接受程度更为了解,由其直接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办或参办企业,转化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科研人员受让职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是高校、科研院所作出社会贡献的重要表现形式.据抽样调查,在上海市的高校中,约20.18%的科研人员开办企业,其中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占14.63%.过去几十年间,科研人员利用职务成果所创办的企业,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目前市场估值超过数十亿元的苏州思必驰公司,就是由上海交通大学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而来的.由于对科研人员直接受让科技成果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高校、科研院所对这种贡献往往未予重视.

最后,实践中高校、科研院所较少向科研人员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不利于科研人员的创业活动.由于各种原因,截至目前科研人员尚较少受让职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其不利后果表现如下:一是科研人员创业活动较少向单位申报,或者即便申报也未被认可,导致“地下创业”企业大量存在;二是科研人员创业过程中大多数将职务成果由企业申请专利,导致职务科技成果的“非法利用”;三是创业企业出现规模效益后出现融资困难,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直接作价投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时间要求过长,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往往在投资主体、国资备案、税收递延、账务处理等方面面临一定的操作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教育部部属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成立企业的案例仅在100项左右.

在高校、科研院所自身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作为资本成立企业尚存在障碍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行筹集资金,在体制外开办、参股开办企业却成为普遍现象.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高校和科研院所既不敢也不愿将职务科技成果直接向科研人员转让,由其用于其创办或参办的企业.当这些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出现扩大生产经营的需求时,却由于科技成果的职务属性和企业的关系不清晰导致融资困难,从而较大程度地影响了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及其创业企业的壮大发展.

优先受让权:职务成果向完成人转让的困境

如上所述,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管理流失的责任担当,在国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法律规定相对模糊以及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前提下,高校、科研院所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实现完成人的优先受让权,存在着现实的困境和难题.

其一,法律规定清晰但体系性不足,引起理解上的模糊性.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能否向科研人员转让,《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合同法》第326条所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优先受让权,本来相对清晰.但由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体系化,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更关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将该法第19条理解为“不得采用成果权属变更的方式向科研人员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从而否定科研人员的受让权,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性导致高校、科研院所不敢将成果向科研人员转让.其二,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法律解释,致使将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操作困难,实践不足.针对上述法律体系化的问题,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立法机构的法律解释,导致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在我们看来,《合同法》第326条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受让权”,其立法本意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即高校、科研院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将科技成果向完成人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的法律本意为:(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将职务科技成果向社会转化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2)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方式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权,并享有协议约定权益;(3)高校、科研院所授予完成人和参加人以成果转化权时,不改变科技成果的权利属性.

但是,对于具有普通法律知识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来说,这种权利的界定是难以清晰理解的.在没有权威解释的前提下,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权”混同于“优先受让权”,认为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向科研人员转让存在“违法风险”,从而不愿意开展相关实践活动.

其三,现有高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向科研人员转让的探索范围太小,尚未形成大面积的推广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大学科技成果的企业化(即“Spin-off”,衍生企业)方式中,更多采用教授创业、学生创业的模式.衍生企业的通常路径是,科研人员以开办企业的方式实现从研究开发到样品化,再到产品化和商品化,从而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的目的.

我国极少数高校探索通过“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完成人实施”等制度设计,将职务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科研人员.如浙江大学规定,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作为教师的成果完成人可申请3年的免费许可实施期,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复旦大学自2016年开始允许将科技成果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转让.浙江大学和复旦大学的做法,尽管解决了关联交易问题,但并未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瓶颈问题.自2016年开始,上海交通大学通过校内文件的方式允许科研人员采用“自行转化”模式,在有合作方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前提下将职务成果向完成人让渡.2018年该校新的文件将“自行转化”变更为“完成人实施”,允许将科技成果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则向完成人转让,尤其用于其原有创业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显然,这些高校、科研院所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的探索,在国内仅仅是个案,其影响的范围是有限的,也未形成大面积的推广经验,对科研人员创业的整体格局影响有限.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受让权的建议

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业活动,对国家整体科技进步、区域经济发展等均有重要意义,我们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科技部、教育部等主管机关层面上,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向科研成果完成人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教育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也制订了《关于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领导干部的奖励激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与奖励激励、国资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上,却存在规范缺失的情况.

为此,建议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相关文件中补充如下条款:“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通过签订协议方式,优先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转让(所有权),允许其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开展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二,出台操作细则,对高校、科研院所向科研人员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详细的解释和安排.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以及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环境中,国家和地方出台体系化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推进体制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但在数量庞大的法律体系面前,高校、科研院所总体上缺乏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人员.

鉴于职务科技成果向科研人员转让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在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由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就转让条件、程序、用途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高校、科研院所在具体*时不至于无所适从.

第三,树立单位典型,逐步推广相关案例,进一步释放和刺激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复旦大学在“关联交易(向完成人及其企业转让)”方面的制度规范,从解决科研人员已经创办企业方面探索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上海交通大学实施了多起“自行转化”和“完成人实施”项目,鼓励科研人员以新办企业方式利用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将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增资的方式运用到科研人员已经创办的企业之中.两个学校的方法和措施均得到了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回应.

为此,建议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借鉴和推广,进一步释放和刺激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这将对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对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认识,促进科研人员合法合规利用科技成果创办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对“科技成果转化权”与《合同法》第326条对“优先受让权”的规定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因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的规定而否定科研人员享有的“优先受让权”.

在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应用问题方面,建议邀请国内外法学专家或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宣教培训,积极引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制定清晰明确的政策规章,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

综上资料,此文为一篇适合科技成果和相关政策和转化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科技成果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科技成果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构建创业全生态系统,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是清华大学与浙江省探索产学研融合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集现代科研、金融支撑、成果产业化……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基地,一直扮演着浙江省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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