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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跟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快速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发展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20

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快速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本文是发展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监管研究和资管新规和存款方面毕业论文怎么写.

摘 要:受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严禁资金池和推进净值化管理,现阶段银行吸收存款压力加大等多重因素影响,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总体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本文分析结构性存款的运行模式、特点与发展原因,结合当前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通过构建合理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营机制、对假结构存款的专项整顿治理以及强化对结构性存款发行、营销环节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等措施促进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金融衍生品;金融监管;资管新规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10.05

中图分类号:F832.22 文献标识码:B

一、结构性存款运行模式与特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正式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0134-2016)标准中解释,“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得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从上述定义来看,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遍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一般为期权),可将其视为“存款+期权”.具体来说,银行在吸收结构性存款后,主要将资金用于在表内配置债券、存放同业、发放贷款等具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或投资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用以博取高收益,客户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也来自普通存款的固定收益和金融衍生品的浮动收益两部分.

在我国,结构性存款并非新生事物,结构性存款从产生到发展已经有十余年历史,且结构性存款的诞生与发展与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密切联系.2002年,在当时存款基准利率较低、银行吸存压力较大、大额外汇存款利率上限放开的背景下,中国光大银行率先推出外汇存款结构性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此后也陆续推出个人外汇存款结构性产品.2005年,首款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问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均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产品.

(一)结构性存款的特点

1.结构性存款利率远高出普通定期存款目前,国内银行的存款利率上限虽然名义上已经放开,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定价要接受央行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窗口指导,存在定价上限.而结构性存款虽然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但由于其挂钩金融衍生产品,可以突破央行利率自律组织规定的利率上限,实现较高的收益水平.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款的年利率均超过4%,几乎是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3倍左右.

2.结构性存款构建方式和期限结构较为灵活

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对象种类很多,既可以与汇率挂钩,如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人民币兑欧元汇率、欧元兑美元汇率等;也可以与市场利率挂钩,如LIBOR、SHIBOR等;还可以是与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挂钩;与股票市场指数挂钩等.具体与哪种期权挂钩、挂钩方式如何、是否保证本金、期限结构如何设定、存款起点金额等均可以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特别是针对单位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可以与机构协商后为其“量身”结构性存款产品.因此,银行在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过程中有很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3.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较低

结构性存款在银行账户处理上,表现为客户存款资金,与普通存款一样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统一核算.此外,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期权多为金融市场上成熟的金融产品,多数具有保底的收益率.如我国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款挂钩的主要是股票指数、伦敦拆借利率和伦敦黄金,均为100%保证本金兑付.因此,在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中,结构性存款风险评级较低,整体低于非保本类理财.

(二)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的区别

现阶段,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同属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实践中也有部分相似,但二者之间还存在明显区别.一是在业务性质上,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存款,计入表内,属于银行表内负债业务,而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计入表外,属于银行表外信托业务(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保本型理财产品将全部退出市场).二是在存款准备金缴存与风险保障上,结构性存款(一般为保本型)要交纳存款准备金,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部分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理财产品则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不纳入存款保险保障.三是在资金流向与配置方面,结构性存款可配置金融衍生品,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而理财产品则配置债券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拆放同业以及买入返售等标准化资产.四是在资金流动性方面,理财产品可以提前赎回,而结构性存款一般都有持有期限.五是在信息透明度上,理财产品往往存在资金池运作,底层资产投向不明晰,而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资金投向多为金融市场上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整体透明度比理财产品要高.

二、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及其原因

(一)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总体呈现迅猛增长势头

2017年国内结构性存款经历快速增长.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 年末,全国性银行业机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余额6.95万亿元,同比增长34.7%,增速较上年提升32.1个百分点,并高出同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速25.8个百分点.2017 年结构性存款新增1.79万亿元,占当年各项存款新增额的13.3%.2018年以来,结构性存款总体继续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8年7月末,全国性银行业机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余额9.71万亿元,同比增长51.6%,高出同期人民币各项存款增速43.1个百分点.前7个月结构性存款新增2.75万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新增额的27.4%.此外,与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相比,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更多,增速更快,新增结构性存款在其全部存款中占比也更高.截至2018年7月末,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6.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88 万亿元,增长41.4%,新增结构性存款在其全部存款中占比46.4%;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3.2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0.87万亿元,增长36.1%,新增结构性存款在全部存款中占比20.9%.这主要是因为与中资大型银行相比,中资中小型银行负债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狭窄,吸收存款能力也较弱,但风险偏好相对较高,因此有更大的内在动力通过吸收结构性存款来缓解负债端压力.

(二)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背后的原因

1.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后,短期内结构性存款成为保本理财的有效替代2017年11月,人民银行等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出台.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当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保本理财过渡期至2020年末,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随着资产新规的出台,商业银行原有的保本型理财不再属于资管产品范畴,后续将逐渐全部退出市场.非保本型理财也将实施净值化管理.结构性存款由于一方面在收益方面接近甚至高于原先保本理财收益率,满足了客户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规避资管新规带来的约束,因此成为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分流压力,对接原先低风险偏好的保本理财客户群体的重要“利器”,短期内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实现对保本理财的有效替代.

2.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加大,积极拓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作为新的吸存工具自2016 年高层明确去杠杆、防风险的政策基调以来,金融领域去杠杆、控非标、强监管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原先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受到限制,资金内源式增长动力不足.在金融防风险基调下,银行信贷投放大幅降低,导致通过信贷渠道的信用派生能力明显减弱,企业和个人存款增速近年来出现明显下降.同业业务监管趋严,同业存款纳入同业负债占比考核,使得银行同业负债规模和来源受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资产扩张增加存款的能力下降.资管新规取消了保本理财,在打破“刚性兑付”、严禁资金池、推进理财从预期收益率型向净值化型方向转变等一系列措施影响下,理财资金增速迅速下降,2017年银行理财规模基本维持零增长.此外,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部分表外资产转表内后提升了经济资本占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上述多重因素共同影响下,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特别是核心存款增长乏力是银行发展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迫切需要其提升主动负债能力.而结构性存款具有的不受资管新规约束、计入表内存款规模、收益高于一般性存款等优势,使得银行在应对当前存款竞争加剧局面下,积极发展结构性存款作为新的吸存工具,结构性存款业务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3.结构性存款较好满足了客户对风险和收益的双重要求

近年来,金融市场的波动明显较大,并陆续爆发了风险违约事件,使得客户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一方面追求产品所能带来的高收益,另一方面也十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总体来看,结构性存款为客户提供了一种较为安全同时又能带来相对高收益的投资选择.在风险方面,结构性存款表现为客户存款资金,且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部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相比非保本理财安全性更好.在收益方面,由于结构性存款衍生品部分挂钩标的十分多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且只要挂钩的衍生品市场表现稳定,就能在很大概率上提供高于同期限定期存款的收益.此外,与大额定期存单相比,结构性存款起购金额更低,一般起购金额为缘万元,绝大多数客户都能达到投资资金门槛要求.因此,结构性存款灵活的结构设计较好满足了客户对风险和收益的双重要求.

三、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结构性存款管理难度较高,部门银行未达到业务运营与风险管理要求

结构性存款挂钩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核心是“存款+期权”.与一般性存款或大额定期存单相比,结构性存款需要设计及保留适当头寸,这对银行的运营和风控能力要求很高.但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并未满足上述条件.一是不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结构性存款要求商业银行自行构置期权,再结合普通存款生成结构性存款,这要求银行具有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牌照;或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期权,再与存款结合生成结构性存款,这要求银行具有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牌照.无论哪种方式,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都要首先具备相关准入资格.部分中小银行由于不具备资格准入条件导致无法开展业务.此外,部分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委托大型银行进行衍生品投资,这增加了银行之间关联性风险,容易出现风险的跨机构传染.二是部分银行的研发与定价能力不足.结构性存款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很多,而衍生品本身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征,需要银行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此外,对结构性存款的浮动收益部分的定价采用的是期权定价模型,且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结构性存款定价需要选择的参数和模型都不相同,部分中小银行由于业务开办时间短、人才储备不足、实践经验少等因素影响,与大型银行相比,在结构性存款研发、产品定价以及风险对冲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

(二)结构性存款市场混乱,存在假结构性存款产品问题

部分银行通过对存款进行“结构性”包装,构造并发行假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实现高息揽存的目的,涉嫌绕开监管规定,以变相理财方式回到“刚性兑付”.假结构性存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银行在结构性存款的期权上设置了不可能执行的行权条件,产品本身实际上未与衍生品建立真实挂钩.此类假结构性存款没有实质性的结构性操作,银行吸收的资金也未投向衍生品市场,更有可能被银行用于放贷等其他用途获利.由于银行只需要支付交易对手方期权费,因此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损失的也仅仅是少部分期权费.而银行则可以通过内部资金转移方式将所获收益部分让利给客户,使得客户获得无风险的较高利息.如某银行在结构性存款期权设置上挂钩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设定如果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达到8,收益率为4.5%;没达到8,收益率就为4%.以目前的汇率来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都在8以下徘徊,因此购买这项产品后,投资者收益率至少为4%,远超同期限存款利率.二是银行将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品设计成为单向触发式行权.即银行对挂钩衍生品的期权设置较宽的波动区间和较短的观察期,确保挂钩衍生品的行权条件以极大概率落在波动区间内,使得最高收益率的达成几乎为100%的确定性事件,衍生品原本的浮动收益实质上变成了固定收益.以某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一款挂钩LIBOR利率、期限为3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为例,其规定在产品期限内,LIBOR利率不超过8%,就可以获得5.2%的收益率,如果LIBOR 利率超过8%,收益率则为2.6%.而自2018年3月以来,3 个月LIBOR利率保持在2.5%以内,即使在过去十年里3个月的LIBOR 利率也从未超过7%.因此,该款产品几乎是以100%的概率为客户兑付5.2%的收益率.假结构性存款实质上为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与资管新规消除刚兑的政策导向相违背.随着监管加强,此类假结构性存款将受到清理,这从6、7 月份结构性存款环比增速下降已经反映出来.

(三)部分银行在结构性存款发行、营销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问题

一是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主要是参照理财产品销售模式来执行,按照理财产品“双录”(即录音、录像)要求,通过产品协议与说明书、产品风险解释、客户权益告知等向客户销售结构性存款,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如部分银行对忽视合格投资者准入,对结构性存款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严格;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高预期收益,让部分投资者误认为目前银行仍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兑付”;有意混淆理财与结构性存款之间的区别,结构性存款不同于理财,在投资期内客户不能提前支取,部分商业银行忽视对客户进行流动性风险提示.二是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多数开办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产品信息、交易结构、风险构成、估值方法及参数等披露不充分,甚至不对结构性存款单独予以信息披露.此外,部分银行在对外发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中,仅对产品挂钩的衍生品标的和收益计算方式予以说明,但未公布实际衍生品交易情况和结果,其宣称的结构性存款中衍生品交易真实情况令人怀疑.

(四)国内缺少针对结构性存款的专门监管法规,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一是缺少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法规文件.目前,我国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散见于相关的监管法规,或者参考类似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如在交易端主要是依据《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在销售端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各家银行在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参照的是理财产品的执行标准,缺少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法规文件.二是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和统计口径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各家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运作方式、资金流向等均不相同,造成在会计处理时对结构性存款的处理方式不相同,在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上也不一致,不便于同业比较和行业分析.三是结构性存款的跨机构合作现象增加金融监管难度.目前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跨机构合作现象,如部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进行合作,购买其推出的期权产品,或者直接代销非银行机构的结构化产品.无论是哪种形式,跨机构合作的结构化存款的底层资产和交易对手信息缺失,交叉性的金融产品设计也容易掩盖真实风险情况,极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四、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营机制,促进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资格限制.当前,存款增长乏力已成为影响银行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将直接影响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仍不失为缓解银行吸存压力的重要手段.2018年7 月,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中再次明确要求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资格.可见理财新规正式执行后,衍生品交易资质将成为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基础.而相对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银行普遍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限制了其发行结构性存款.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细化衡量各家银行的衍生品交易能力,适度放开准入门槛,允许部分资产规模较大、抗风险和投资能力较强的地方中小银行也能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同时督促银行在制度和操作双重层面完善衍生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二是设计合理的结构性存款的运营模式.结构性存款由于包含挂钩衍生品交易,相对一般性存款业务复杂,因此更为适合“总行研发定价+分支行销售”模式,即总行按照“存款本金+衍生品投资”开发业务系统,拟定协议文本,进行“专户专管”运作,分支机构负责产品销售,同时合理划分好总行与分支机构责权利三者关系.三是提升银行在衍生品交易端的定价能力.目前银行在开展结构存款业务中,其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端仍缺乏定价权,各银行应加强人才和资源储备,提高自身金融研究和市场交易能力,增强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核心创新能力,提高结构性存款业务“含金量”.四是提高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防范水平.各家银行应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衍生品投资方案,做好风险防控.此外还应严格控制委托衍生品交易和投资方式,减少银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风险传染.

(二)开展对假结构存款的专项整顿治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2018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中衍生产品交易部分要按照衍生品业务管理,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针对当前存在假结构性存款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对假借结构性存款之名变相高息揽储,以变相理财方式规避资管新规回到“刚性兑付”等行为加以制止.对规避政策监管,违规套利,扰乱存款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银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传染和波及.

(三)加强对结构性存款发行、营销环节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前提是其享有充分知情权,即在充分了解产品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科学做出投资决策.同时,应加强银行在结构性存款销售发行、营销环节的监管,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继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构性存款的认知水平.引导投资者打破“刚性兑付”理念,不能将结构性存款等同于保本理财,引导其充分认识衍生品市场交易风险,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二是督促银行做好投资前风险揭示.银行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其是否能够承受投资结构性存款所产生的风险,加强合格投资者准入审查,及时对客户进行流动性风险提示,杜绝将高风险产品出售给低风险投资者.三是充分披露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息和风险.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对结构性存款产品单独予以信息披露,发布产品信息、交易结构、风险构成、估值方法及参数等关键信息,重点说明挂钩的衍生品标的具体产品、交易情况和结果、收益计算等.

(四)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加强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穿透式监管

一是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指导意见.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监管要显著严于一般性存款业务,“结构性存款”在法律文本多称为“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区别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如英国和新加坡先后修改和增加了结构性投资产品定义及其披露要求,对产品分类和关键概念做出界定,并完善消费者保护细则.建议我国出台针对结构性存款的专门指导意见,在结构性存款的概念界定、结构设计、运营管理、产品销售、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监管细则,明确银行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标准和业务准入门槛.此外,对结构性存款的“存款+期权”特征,监管部门应重点明确规定存款本金和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方式、利率确定办法、浮动收益确认条件等,规避“结构性”包装后的假浮动收益现象,引导结构性存款业务回归本源,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统一结构性存款的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统一的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是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的基础.按照会计准则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针对结构性存款出台专门的记账规则,保证各家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对外披露的信息统一、准确,便于同业比较和行业分析.三是加强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穿透式监管.针对结构性存款中嵌入复杂金融衍生品、存在跨机构合作的特征,应透过表面形式判定业务本质属性、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监管职责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特别是对衍生品资产在不同机构间流动,底层资产和交易对手信息缺失,资金流向不明,无法实现资金穿透监控的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监管联动、实融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真空,联手消除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套利空间.

(责任编辑:李兴发)

参考文献:

[1]王光宇.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与创新[J].银行家,2018(7):11-13.

[2]范念龙.资管新规实施预期下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的影响研究[J].西部金融,2018(4):39-43.

[3]娄飞鹏.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趋势、问题与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18(5):64-69.

[4]佘庆琪“. 假结构性存款”将遇强监管更多资管配套细则待出台[N].第一财经日报,2018-05-16(A06).

[5]陈圣洁.结构性存款规模激增背后:“假结构”风行变相高息揽储[N].国际金融报,2018-05-21(005).

[6]朱丹丹.结构性存款规模超9万亿元部分中小银行“抢蛋糕”[N].华夏时报,2018-05-28(019).

[7]王淑娟.穆迪: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存风险[N].经济参考报,2018-06-2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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