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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经决狱类有关论文范文集 与引经决狱:情和法的平衡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引经决狱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18

引经决狱:情和法的平衡,该文是有关引经决狱自考毕业论文范文与情与法和决狱和平衡类论文如何写.

摘 要: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仁”“德”“礼”等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引入司法审判领域的体现,说明“引经决狱”的初步理解;第二部分,进一步探讨引经决狱的实质内涵,发现被“引”来决狱的思想并不限于儒家义理,而是一种抽象于各家学派之上的、人类最原初的正义观;第三部分,简单论述“引经决狱”对我国当前司法活动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引经决狱;儒家核心理念;“经”的内涵现实意义

一、从“仁”“德”“礼”出发,看引经决狱的表层含义

关于“引经决狱”,各家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总结下来,就是司法人员根据儒家经典蕴含的思想理念进行审判活动,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当时成文法律的适用.但是,儒家思想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其与司法审判活动交融发生的奇妙化学反应实在无法用一句话说清楚.因此,笔者试着简述儒家的核心理念“仁”“德”“礼”进入司法审判活动带来的影响,以期能对上述引经决狱的定义作出更直观的解释.

先说“仁”.何为仁?子曰:仁者,爱人.[1]“

仁”的理念反应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就是“宽刑、慎杀”.“亲亲相隐”“恶恶止其身”,都是司法活动中慎刑主义的体现.而“原心定罪”原则更是为少刑慎杀提供了理论依据.

“原心定罪”的鲜活体现便是有名的“甲欲伤丙,却误伤己之父乙”一案.依照汉律,殴父也,当斩首.但董仲舒认为,甲的本心是救助父亲,免遭丙的殴打,而非殴打父亲.他还举出儒家经典中的例子作为支撑,即“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2].因此,甲无罪.

再说“德”.儒家的“德”,不仅指与人相关的重要品质,更强调统治者“以德治民”,教化万民.正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众)有耻且格.”因此,将“德”的理念引入司法审判中,我们就会发现,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活动“往往不会严格遵循成文法律定罪量刑,而是站在道德角度上说明判决理由”[3],以达到“教民育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德主刑辅”.能够体现教化理念的判决有很多,例如,宋代名公胡石壁所判的“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一案[4].他先以“礼”“义”等道德标准为基础,说明当事人违反道德原则,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接着又话锋一转,考虑到当事人的动机“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主观恶性不强(此处也是原心定罪的体现).基于“教化为先,刑罚为后”的司法指导原则,最终决定对李三从轻处罚.

最后说“礼”.何为“礼”?《论语·八佾》中有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可以说,孔子推崇的“礼”,就是周以血亲情理为出发点的一套宗法规范.由于篇幅有限,很难面面俱到地解释这套规范如何影响了古代司法审判,因此我们不妨作狭隘的解释:“礼”的最主要体现就是“亲亲尊尊”,即对君主和嫡亲嫡长要绝对服从.不服从会怎么样呢?“君亲无将,将而诛之.”[5]如果违反,哪怕只是有违反之心,也要予以严惩.

“礼”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产生的作用不可谓不大.它使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尤其重视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规范,甚至将“孝”和其他*道德作为审判中的首要价值.这一点可用一个案例说明.《后汉书,申屠蟠传》中记载了“缑氏女为父报仇案”.缑氏女为父报仇,杀了丈夫的亲族,结果不仅得以免死,还青史留名,“乡人称美”.为何?因为在孝道的伦常影响下,为父报仇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且这种正当性足以和“杀人偿命”的法律条文相抗衡.从本例中,便可以看出在儒家“礼”的观念对审判活动的极大影响.

二、引经决狱的深层含义:“经”到底是什么?

如果我们要走进“引经决狱”的深处,就免不了要探究:在几千年的中国司法史中,被司法官引来“决狱”的究竟是什么理念?它仅仅限于儒家理念吗?在笔者看来,并不全然如是.

从儒家精义本身来说,儒家思想的演化过程太长,汇集了孔子及其后世弟子的不同理论.到董仲舒的时代,更是兼容了法家、阴阳五行家的思想.在如此庞大的思想体系中,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处.例如,诸侯是否可以专地?出疆大臣是否可以专断?正反两方都可以在儒家思想中找到依据.[6]如果完全按照儒家精义断狱,那么一个案件完全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不利于官员作出判决.

以上述“甲欲伤乙,误伤自己父亲丙”的例子来说,殴父不仅是汉律中的大罪,更是儒家教条中“尊尊亲亲”原则绝对禁止的行为.所以,“与其牵强说此案是法律儒家化的例证,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2].

另外,儒家经义的表达方式决定了官员们在适用《春秋》定罪量刑时,难免会偏离儒家的本意.众所周知,孔子作《春秋》时,往往用寥寥几笔便写出极为丰富的意思,而将自己的褒贬隐藏在文字背后,这便是“春秋笔法”.试想:在法律条文用规范化、明确化方式表达出来的今天,尚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差误,古代官员将这样“微言大义”的经典适用于个案时,这种“适用上的差误”岂不是更加难以避免?经过司法官员转化后用来判案的经义,还是不是儒家思想的本意呢?至少,这已经不完全是儒家经典中的义理.

因此,在笔者看来,“引经决狱”中的“经”,其范围或许已经超过了儒家思想的范畴.那么,是什么支持着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活动?又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成文法律,左右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呢?

有学者提出,法家思想在“引经决狱”中的作用不容小觑.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引经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7],可是法律在“化”向儒家之前,儒家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法家“化”了.毕竟,董仲舒创立的“新儒学”已非孔孟之旧,而是一个容纳法家、阴阳五行家等各派思想的综合体系.那么官员们在引经决狱时,名为引“儒家义理”,实际上所“引”的内容必然包含在新儒学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法家思想.学者为了证明上述论断,举出了“卫太子”的例子.话说西汉时,有自称“卫太子”的男子出现,长安城万民聚集,表达对太子的敬仰之情.这个卫太子为武帝所立,虽曾在“巫蛊事件”中与武帝刀兵相见,但武帝最终查明真相,为太子平反.

在儒家观念看来,卫名分正当,又有百姓拥护,现在他没死,理应继承大统.但是根据隽不疑的说法,“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8]这种说法看似有理有据.但是,蒯聩是因为谋杀南子,激怒父亲而被迫出逃.在儒家“尊尊亲亲”理念下,这种行为当然不具有正当性,被拒之门外也是应该的.而卫太子的清白已经被武帝知晓,其并没有违逆父亲的行为.按照儒家思想来看,卫的行为没有差错,理当重新继位.所以,隽不疑的这番话,看似符合儒家理念,实质上还是为了防止卫太子重登大宝,维护现任皇帝的合法地位.换句话说,隽不疑的论断名为引《春秋》经义,实质上与“绝对强调君主专制”的法家思想高度契合.

笔者看来,儒家思想固然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凭据,但真正被用作审判依据的,是一种凌驾于儒家、法家和其他各家学派之上的思想.它难以被语言所描述,但上至中国传承千年的司法指导原则,下至每一例令人赞叹的案件判决,无不蕴含着这种思想.基于人性中最原初的亲情而生发的“亲亲相隐”制度便是它的外化;恤刑慎杀,体现善念的“录囚”制度也来源于它;也是它引导着董仲舒破除秦律“唯结果论”的藩篱,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引入犯罪构成中.“原心定罪”所体现的,正是人类诞生之初就有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正义观.这种思想的内涵太过丰富.如果一定要用语言来描述的话,它就是良知、理性、善念这些人之为人的精神和价值.而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义理,虽承载了这种思想,却不能说完全涵盖了它.

三、引经决狱的现实意义

客观地说,“引经决狱”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它致命的缺陷就是效果的不稳定性.具体地说,“引经决狱”必然意味着“舍法律明文”[9],将抽象的道德原则凌驾于成文法律之上.这样一来,奸吏酷吏同样可以借着“引经决狱”的原则来断章取义,舞文弄法,随意出入人罪.所以,“引经决狱”会给一国的司法审判带来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的素质高下.现实中,每一位司法官的道德素养不同,适用抽象原则的能力也千差万别,这就使“引经决狱”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所以,上述“引经决狱之经,是指良知、理性、善念等人之为人的精神和价值”的情况,也以司法官吏道德高尚且有较强的适用能力为前提;若是*酷吏引经决狱,自然无法奢望这种理想状态了.

那么,这个有瑕疵的古老制度,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还有适用的余地吗?有学者认为,“引经决狱”是古代“礼法统一在实践层面的表达”.其中,成文法律是显性系统,而“礼”所代表的抽象道德是隐性系统.从价值上分析,由于隐性系统的运行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两者的结合就能使距离民众相对较远的显性系统的运行“有一定民众良好的心理预期和认可”[10].

另外,“引经决狱”的现实意义,在于冲淡当前司法活动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模式.在笔者看来,正如政治立场中有“左倾”和“右倾”一般,司法活动也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法官过度漠视成文法而以自己的“善恶”定褒贬,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一个则是绝对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即缺乏灵活性的教条主义.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司法审判活动总体上不偏不倚,没有明显陷入任何一种极端,但是存在偏向后者的倾向.而“引经决狱”则可以为稍嫌僵化的司法审判注入一缕活水,进而使其达到这样一种衡平状态:既能维护成文法律的权威,又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现个案正义.

要实现上述“衡平状态”,就不能不重视“引经决狱”对法治建设的重要启示:我们要“将立法和司法看作不同而又紧密关联的两个方面,运用立法和司法两种手段,形成一种综合而全面的法律观.尤其在成文法律的先天局限无法消解的情况下,从立法走入司法,借助司法的手段解决一些单纯立法不能解决、或者不适宜用立法手段解决的问题”[11].

参考文献

[1]王凌皞.儒家美德裁判理论论纲当代法理学语境下的重构[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

[2]赵晓耕.传统司法的智慧历代名案解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

[3]黄霞(黄侠).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D].湘潭:湘潭大学,2017.

[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校.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 1987.

[5]赵晓耕,主编.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6]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传承黄帝文化精神激扬文化兴国正声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7]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8]戴扬本,整理.汉书详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9]章炳麟.章太炎全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10]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中国梦道路精神力量第47卷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一届学术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11]孙家红“. 天人合一”思想在明清司法中的实践及其终结[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17-24.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此文点评,该文是适合情与法和决狱和平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引经决狱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引经决狱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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