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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和发达国家合作社条件对中国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例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合作社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2

发达国家合作社条件对中国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例,本文是关于合作社自考开题报告范文与发达国家和合作社和启示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面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多而不实”的困境,需要重新开始关注合作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合作社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发展之初存在一些无国别差异的重要条件.以美国、法国、荷兰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历经长期发展,在其本国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和荷兰3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的分析,认为家庭农场规模化与专业化,农产品类型和市场条件,以及政府支持等为其合作社发展中重要的共性条件.结合中国合作社实际,得出了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着重支持特色农产品合作社、鼓励专业化农户创办合作社,以及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政策等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条件;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8.02.002

1引言

通过提高农民(尤其是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并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中国“三农”政策的重要考量.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为标志,从到地方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大力扶持,合作社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1].然而一直以来,合作社不仅“骗补、骗扶、骗吸储”“空壳社”“假合作社”等现象屡见报端,而且“异化”“泛化”“大农吃小农”等问题突出,引发了学者们对中国合作社发展前途的诸多质疑,认为变异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中最突出的特征[2],农户间的异质性和现行的政策环境导致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3],“而是空壳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等组织”[4],合作社已很难在中国农村实现“弱者的联合”[5].

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的良好初衷,并非合作社得以发展壮大的理由,无法为其发展壮大自动地铺平道路.面对中国合作社实践的困境,或许首先应该关注的不是如何解决它发展壮大过程中的具体困难,而是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真正得以发展,或者说合作社在什么条件下更易发展起来.对此,很少有学者结合相关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尽管国情的差别决定了合作社发展条件的差异,但就合作社本身而言,它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同一的本质、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很多方面都是无国别差异的,因而必然会有某些相似的发展条件.基于此,本文尝试通过对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加以分析,并紧密结合中国农业发展实际,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借鉴.

2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条件

2.1美国

①本部分相关数据均来源于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www.rd.usda.gov/publications/publications-cooperatives.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亦属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农业部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为2 047家,社员数量为19.2万名,净营业额为1798.9亿美元,总资产为882.3亿美元,雇员总量达到18.7万人①

.回顾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产品类型、市场条件与政策支持体系,构成了极为重要的发展条件.

(1)从农产品类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最先在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尤以乳业合作社最为突出.据美国史料记载,于1810年成立的最早的一家合作社就是乳业合作社,到1890年,乳业合作社数量占到全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的75%左右.这是美国合作社早期发展的特征,也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的内在需求条件:资产专用性较强的农产品生产中,单个生产者在交易成本、产品品质鉴定、储存与运输、市场信息获取与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卖难”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因此,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

(2)从市场条件方面看,美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也为相关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条件,这主要体现在粮食和油籽类农产品方面.玉米、大豆等粮食和油籽类期货市场开发较早,有150多年的历史,而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该类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其出口量逐年增加,并维持在很高的比例(表1),呈现出极强的市场依赖型特征.二者的共同作用下,该类农产品波动频繁,催生了大量以开拓市场、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合作社.以2015年为例,美国粮食和油籽类合作社(不包括稻米合作社)在合作社个数和营业额等方面均居美国各类农业合作社首位.

(3)美国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一是法律支持为合作社发展铺平道路.早在19世纪后半叶,俄亥俄和纽约等州相继出台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对符合一人一票和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原则的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1926年出台《合作销售法》,先后成立农业部合作销售处、联邦农场局和农业信贷管理局等机构,在各方面促进合作社发展.二是信贷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20世纪初,美国出台第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联邦土地银行、中间信贷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为农场主提供中长期贷款.1933年,根据另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了13个合作社银行,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资金,并同时成立生产信贷协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短期借款.一系列支持性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早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2法国

法国是世界农产品主要出口国之一,现代农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而其农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参与到了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均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纵观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场规模化的实现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

(1)农场规模化的实现.家庭农场是法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规模化的实现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要的内在条件.20世纪50年代以前,法国小规模家庭农场占多数,而小农场主因种植面积小或者资本投入少,通过合作实现的预期收益的增加量较小,甚至可能无法弥补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成本,因而难以产生对合作社的真正需求.50年代以后,随着先进农业生产方式与工具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家鼓励政策的实施,法国的家庭农场经历了大规模的兼并、整合,总数由1955年的228.5万个减少到1975年的139.7万个.1975年,20~50hm2的中等规模家庭农场占总耕地面积的37%,50hm2以上的大规模家庭农场占总耕地面积的42%,即全国79%的耕地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6].此时,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主通过合作以解决农资供应、融资、销售以及预期收益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的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因此,尽管法国农民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组建了信贷和供销合作社,但法国农业合作社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2)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法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相继出台支持性的法律法规.在20世纪60—70年代,即农业合作社起飞阶段,政府相继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与《合作社调整法》等十分重要的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合作社享受国家优惠贷款与财政补贴,并赋予合作社平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自治地位.二是直接向合作社提供税收、信贷、直接补贴、人员培训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例如,农业合作社与内部社员的正常业务往来享受免税待遇,减半征收农业合作社的不动产税和产品税;合作社可以获得年利率仅为3%的长期贷款以用于购买土地;合作社的农田基本建设享受10%~20%的直接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咨询部门为合作社提供农业信息咨询方面的服务等[7].三是严格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各项合作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等,均有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设机构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2.3荷兰

荷兰国土面积小,仅有约4.2万km2,却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出口率,园艺花卉产业尤其闻名于世.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荷兰,平均每个农户至少加入了3~4个合作社,而且合作社在许多农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以上.纵观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家庭农场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

(1)荷兰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与农业合作社发展.荷兰家庭农场规模化的实现方式与特征不同于法国,但同样为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内在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荷兰农场主通过对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经营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规模化.例如,1997年,以毛利润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相比于法国的4.2万欧元,荷兰高达10.1万欧元,显现出巨大的规模效益.在这种条件下,荷兰农场主通过组织起来以解决融资、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等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不仅如此,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社运营中的各项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例如,荷兰乳业合作社就是以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有能力担负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设备的购置费用.

(2)家庭农场专业化程度高,是荷兰农业合作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条件.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荷兰农业政策尤其鼓励农场主把农业经营作为主业,将提高专业化农场主的比例作为十分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这使得其专业化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比重在1996年达到了82%,在2001年更是超过了90%[8].在此条件下,一方面,荷兰农业生产大多资产专用性较强,尤其是设施农业.而资产专用性越强,交易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越大,通过纵向联合实现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的意愿就越强,由此荷兰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而该组织模式的核心就是合作社.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条件类似于其规模化条件,使得农场主有能力担负合作社的各项成本,也有精力和能力实现对合作社的决策等方面的参与.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合作社发展中重要的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

3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共性条件与中国合作社实践条件对比

3.1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化与专业化条件

①美国农业部数据.美国多样化的家庭农场,2016年版.https://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pub-details/?pubid等于81401.

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是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也为其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在合作社得以广泛发展之前,家庭农场已经是多数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并均以不同方式实现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美国、法国均通过家庭农场的兼并、土地的集中而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规模化经营,荷兰也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资本规模化.经营规模大,所面临的生产和市场风险也大,更有意愿联合起来,并且更有能力承担合作社的各项组织、管理成本,因而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此外,发达国家家庭经营的专业化,也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是专业化的,2016年美国专业化的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家庭农场创造了全国75.8%的农业产值①

;荷兰专业化家庭农场的比重在2001年已经超过了90%.

从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条件看,农业规模化经营总面积比重小、农户兼业化是突出特征,合作社广泛发展的条件尚不具备.一方面,农村人口基数大、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家庭农场作为中国最主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2016年年底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有41.4万户,平均经营面积约11.33hm2,总经营面积469.2万hm2,仅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3.8%左右.另一方面,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城市工商业与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的兼业化,兼业农户比重较大,而比重较小的专业农户中又有较大比例为中老年劳动力,可见,整体上中国农户专业化条件非常不足.此外,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农业部门等领办而兼业化小农户占多数的“异化”的合作社普遍存在,决策权、风险与收益的相对集中,决定了股权、利益分配的相对集中,这样的合作社很少有小农户的真正参与,难以真正带动小农户的发展,大多不具备合作社本质属性.

3.2农产品经营类型和市场条件

从美国、法国和荷兰3国合作社早期发展历程看,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类型和波动频繁的市场条件,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中重要的内在需求条件.正因如此,农业合作社大多集中在资产专用性强或波动频繁的经济作物种、养殖业,如水果蔬菜、生鲜乳肉等.美国最早的一家农业合作社于1810首先在乳制品行业中产生,至今仍在该行业发挥主导作用;荷兰最早的一家合作社是1886年成立的乳酪合作社.此外,在美国的粮食、油籽类生产以及法国的粮食类生产中,尽管资产专用性不强,但是由于均对国际市场存在较强依赖,波动频繁,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强烈,为相关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在需求条件,因而也产生了大量合作社.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2015年全国粮食(包括谷物类、豆类和薯类)种植面积1.33亿hm2,约占当年全国总耕地面积的84%.大部分粮食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稻米、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较为稳定,缺乏组建合作社的需求条件.例如,2012年农业部评出的600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以水稻、玉米、小麦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粮食类合作社仅占总数的5%,而果蔬类、种养类和种养混合类合作社约占总数的71%[9].此外,现有的粮食类合作社大多为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领办型的合作社.

3.3支持性、规范性合作社政策

发达国家大多在法律规范、资金支持、智力支持等方面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法律规范方面,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即对其法律地位、合作社组织原则等方面予以了确认和规范.例如,法国政府于19世纪末承认了具有互助性质的农业信贷合作社的合法性;19世纪后半叶,美国一些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其后通过给予反托拉斯豁免权而支持了合作社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资金支持方面,通过优惠贷款、免税、直接补贴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例如,美国设有专门向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合作社银行,法国向合作社的生产投资提供直接补贴等.智力支持方面,向合作社免费提供教育培训与信息咨询等服务,提高了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例如,荷兰最好的农业大学——瓦赫宁根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合作社研究推广机构;法国各级政府具有向合作社提供政策法规、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服务职能;美国政府设立合作社发展中心,专门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

相比之下,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有后发优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完善.例如,2017年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中,确立了联合社法人地位、允许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等,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和综合农协等尚未被纳入调整范围,缺乏法律规范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大量的虚假合作社,尽管增加了部分约束性条款,但精细化监管显然远远不够.此外,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很多贷款贴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合作社政策,但由于中小合作社在权利关系、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合作社政策“扶强不扶弱”的局面仍未明显改善.

4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4.1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不同于以合作化来实现分散小规模农户的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表明,首先实现单个农户规模化经营才是最终实现农户合作化的前提条件.面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此,中国要坚持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农村青年家庭农场主培育工程,向家庭农场提供土地流转优惠贷款,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耕地向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流转.此外,尽管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总面积比重小,但地区差异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模化经营,如很多城市郊区农村生鲜农产品发展较好,实现了适度的资本规模化经营;东部沿海地区因土地流转速度较高而实现了适度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等.政策方面要着重鼓励这类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社.

4.2着重在支持附加值较高或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发展合作社

附加值较高或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需求条件.尽管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但农产品种类丰富,各类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生产,即便在粮食主产区也大量存在,这些农业生产领域为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不仅如此,中国某些具有地方特色或是显著质量优势的粮食作物生产中,也具备合作社发展条件,例如,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高品质稻米生产区,稻农基于对稻米加工、品牌价值的追求,组建和发展了大量稻米合作社.为此,国家在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政策中,要重视合作社在附加值较高或波动频繁的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着重支持这些领域的农产品经营中合作社的发展.

4.3鼓励以专业化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往往是专业化农户的联合,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验证了合作社发展的这一重要条件.就中国国情来看,尽管总体上兼业农户比重较大,但是某些地区的农户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专业化,例如,在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产区、河南省西峡县猕猴桃产区等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农业生产收益较高,产生了一批专业化农户.为此,国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教育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育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专业化农户,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专业化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此外,从农户家庭分工来看,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男子外出务工而妇女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农村妇女成为中国农业专业化生产中的重要力量.对此,国家要重视妇女在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能力.

4.4不断完善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有力支持,尤其在法律规范、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方面.法律规范方面,研究农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组织是否应被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是单独立法;增加政府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相关条款,尤其要加强对获得政策支持的合作社的精细化监督.融资方面,要看到发达国家合作社也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政府应改变项目立项条件,加大对有实际经营的弱小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允许这类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教育培训方面,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合作社宣传,并在合作社组建、前期发展规划、社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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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丽君)

本文总结,这篇文章为关于经典合作社专业范文可作为发达国家和合作社和启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作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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