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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制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跟德国和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与其对中国类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保险制度论文 发表时间: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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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制度.本文以德国、巴西两国为切入点,分析了两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践运作,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并提出了完善中国“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德国;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启示;对策

DOI: 10. 13856/j. cnll-1097/s. 2017. 03. 025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均十分重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将医疗保险制度视为是解决农村公共卫生的首要制度.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各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异同.本文主要围绕德国、巴西两国展开讨论,一个是发达国家的代表,一个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两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实践及经验对于中国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1 德国和巴西两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1 德国

1.1.1 立法

德国是西方国家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该法确立了疾病保险基本制度及其范围;1884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明确了劳工医疗保险的基本范畴及制度框架;1889年颁布了《伤残与老年保险法》,明确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1].无疑,这些法律对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也直接促使了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1972年德国颁布了《农民医疗保险法》,此后于1994、2005年进行两次修改,该法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门立法,系统全面地确定了农村医疗保险的对象、项目、资金、管理机构及政府责任,使得德国医疗保险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1.1.2 内容

按照《农民医疗保险法》,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极为广泛的,不仅包括在德国从事农林牧副业的人员,还包括农场主及其未满18岁的家庭成员,以及超过了15岁的农场职工及学徒,退休的农场主及退休农场职工等.这些人员均是该法的覆盖对象,均可以参与该项保险,如果这些人员参与了其他的保险,多项保险可以并用,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

除了参与人员的广泛之外,在农村医疗保险保障服务方面也是极为全面的.具体而言,第一,参与农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各种预防的保健服务.比如,超过了35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及重大疾病筛查等服务.第二,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门诊、急诊、住院等各项医疗补贴,自己只需承担少量的费用.第三,参保人员在患病、怀孕、修养期间可以获得固定的医疗补贴及定期检查服务.可以说,德国农村医疗保障服务的范围是全面的,从预防到治疗,再到调养,医疗保险覆盖全程.

按照《农民医疗保险法》的规定,在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方面,德国政府采取了经济共担的原则,即参保人员按照自己的经济收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同时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按照参保人员的支出额度,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补助.至于医疗费用的确定不是按照病情的严重程度及药物费用而定的,而是按照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的.由于德国是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农民的收入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德国政府为此便用农民用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农民的年度基本收入,各州再按照这个评估价值进行排序估算,将农民收入分为20个等级,依照这个等级缴纳保险费用,但是最高费用不能超过最低费用的6倍[2].而对于那些经济收入达不到最低水平的参保人员,可以免除其法定医疗费用及保险费用,享受完全免费的治疗.此外,尽管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是与收入挂钩的,但享受到的医疗服务是平等的,但这容易形成资金上的缺口,具体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担,分担比例是1:1.

为了保证德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的有序推进,德国还专门成立了半组织——德国农业医疗保险联合总会,在全国分设9个分会来负责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2004年,德国联邦政府对该机构进行了改革,分设了两个机构,分别是农村养老保险联合总会和农业医疗护理保险联合总会,对两者之间的分工进一步细化,前者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及养老过程中的医疗问题,服务对象为退休农民及农场职工;后者负责日常的体检、医疗、修养等过程中的医疗保险实施.两个机构的分工提升了德国农村医疗的专业化水准.

1.1.3 评析

德国农村医疗保险整体上看,是经济共担原则,在保障公平的过程中,尽量体现个性化的需要.同时,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延长了实施的过程,重视参保人员的疾病预防和修养工作,不仅仅是疾病医疗保障.此外,在保费缴纳与医疗服务给付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即使是保费与收入挂钩,但却在医疗服务上做到一视同仁,这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质.但是,随着农业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德国医疗保险服务的资金缺口很大,资金筹集速度远远跟不上参保人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由此导致了德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大,政府不得不支出更多的公共资金来保障德国农村医疗服务的发展.德国政府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此,2004年,德国颁布了《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重点对农村医疗保险进行改革,相应的,2005年德国第二次修改了《农民医疗保险法》,以呼应前述法律的出台.按照这两个法律,改革的重点是增加民众在医疗健康服务上的个人承担份额及责任.联邦政府具体推出了两大措施,第一,让参保人员自身积极投入到疾病预防中,如果遇到重大疾病,要尽早联系医院制订医疗计划,以防止疾病拖延而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第二,让参保人员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增加个人支出的比例.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扩大了政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2 巴西

1.2.1 立法

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较早,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医疗保险服务.尽管其实施较早,但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按照巴西宪法,医疗是国家的责任与民众的基本权利,每个巴西公民不分种族、宗教、收入、性别,均享有接受国家医疗保险的权利,均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立医疗机构中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的权利,而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医疗服务上也是受到照顾的群体之一.

1.2.2 内容

巴西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社会福利部,社会福利部下设国家农民医疗保险协会,在各州设立医疗保险分会,医疗保险协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分为高、中、初3个层次.除了医疗保险协会的自办服务之外,巴西政府还同一些私立医院签订合同,可以就近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农民患病后,应当在初级医疗机构中就医,该机构应该尽力治疗,如果不能医治,或是医治下去有风险,可以转移到中级或高级的医疗机构中就诊.如果农民不去公立医疗机构或是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私人医疗机构,其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农民自行承担.在农民医疗保险费用方面,通常是以税收附加费的形式缴纳.一般来说,农场主为农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通常占到农民工资的18. 5%左右,其余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农民按照1:1:1的比例分担;对于自耕农而言,其医疗保险费用通常是按照其实际年收入的5%缴纳,其余部分由联邦、州政府补贴[3].

除了农民医疗保险之外,巴西一直都非常重视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专门针对农村地区推出了特定的医疗健康保障计划,称之为“家庭保健计划”.这个计划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主要是巴西联邦政府的资助计划,主要关注的是农村妇女、儿童的疾病控制及保健问题.为此,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家庭健康指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名医生、2名护士、4~6名医疗志愿者组成,为2~3个农村社区服务[4].该计划实施到2014年,由于执政党变化,现在已经没有继续实施.一直以来,巴西政府致力于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巴西城乡分化较为严重,大部分的医疗资源及机构均设置在城市地区,这对偏远的印第安人部落来说是极为不便的,无法享受到国家的医疗保险服务.鉴于此,巴西政府近些年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鼓励印第安人搬出丛林,也鼓励公私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到偏远地区执业,并对到偏远地区执业的私人诊所给予各种补贴.

1.2.3评析

巴西的医疗保险从一开始就是以城乡均等化为目标,覆盖范围也很广泛,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均在覆盖范围之内,而且还有针对农村妇女、儿童的家庭保健计划,仅从这些内容看,巴西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的.尽管如此,但是巴西以“出口导向型”为其经济发展战略,拉美地区近些年限于普遍的经济危机,巴西也不例外,其一体化、均等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缺少政府的资金支持,导致了农村地区尤其是印第安部落缺医少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巴西政府为了鼓励医疗工作者走向农村、走向偏远地区而制定了激励机制,但是一些基础设施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能兑现等原因,这种激励机制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从2014年起,新政府积极改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制定了一些新的政策,但政府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2 德国和巴西两国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2.1 立法的差异

德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较早,医疗保险方面的立法较为完善,对于农村医疗保险有专门的立法保障,并具体规范了其内容,包括对象、政府责任、范围、资金来源等,稳定性较强.而巴西没有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其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宪法,其农村医疗保险的项目、计划、经费来源等基本上是依靠政策而行,稳定性不如德国.

2.2 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

德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农村医疗保险适用对象、覆盖范围均十分广泛,加之城乡差别不是很明显,农村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保险基本上具有均等性,因此,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重点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权.而巴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其农村医疗保险发展较快,但是城乡差别巨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土著印第安人部落很难享有这种医疗覆盖.近些年,巴西政府加大了经费投入,但在医疗保险上,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距,因此,巴西农村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健康权.

2.3 医疗保险内容上的差别

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内容广泛,不仅有农民的基本健康保障,还有健康发展权的保障.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尽管称之为全民免费医疗,但其主要限于对于农民生病后的保障,且很多服务是国家购买私人医院的服务,而偏远印第安部落很难享有,其医疗保险内容只是基本的健康保险.

3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

3.1 法律法规是促进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保障

医疗保险服务是属于公共产品,其要推广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德国、巴西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典范,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在进行推广.德国在1972年颁布的《农民医疗保险法》,是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了德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保险服务、政府责任、保险资金筹集等事项,为德国农村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后,该法还经过了两次修改,根据时代的发展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更新.巴西尽管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巴西宪法以“专条”的形式确定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特别是1988年巴西宪法,明确规定了将农村人口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同时还确定了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具体职责.可以说,制度的运行与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此,要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必须要先行立法,为农村医疗保障确定法律依据,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制度构建.

3.2 政府政策支持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基础

两国政府在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从政策上还是在资金上均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毕竟农村医疗保险服务是一项公共产品和服务,考虑到农民的弱质性,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任何个人或企业是难以承担这项重任的.德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极为完善,因此德国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支持主要是资金支持,努力推进城乡医疗一体化发展.正是由于政府的支持,才使得德国农村医疗保费尽管有巨大的差异,分为20个等级,但是每个参保主体能够享受到一体化、均等化的服务,这些巨大的资金缺口来自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拨款.不仅如此,在参保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时候,政府还会发放医疗补助或津贴,这些资金同样来自于政府的公共财政.巴西宪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是国家的责任,农村医疗更是政府的责任.巴西政府为了改善农民卫生条件,保障农村获得基本医疗条件,推出了全面医疗保险和专门针对农村的家庭健康计划,这些措施的实施,巴西政府付出了巨大的财政投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见,在农村医疗保险发展中,其公共、公益属性是长期存在的,必须要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才能更好地运行和发展.

3.3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保障农村医疗发展的重要环节

任何制度的运行,必须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只有管理体制透明、公开,制度的良好效应才能凸显.德国联邦卫生部是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管理机构,同时还对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及检查,保障了农村医疗制度的正规化.此外,德国还注重对医疗药品的管理,为此,德国政府规定了制药企业的利润比例,如果企业利润比例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则制药企业必须将超过的利润上缴给卫生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在医疗保险过程中的财政支出,也保障了制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医药分离也是德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一大特点,即药品费用是由药店支出和结算,医院不负责药品费用结算,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医院的垄断,降低了医疗保险的成本.巴西的医疗保险是由社会福利部负责管理,在整个医疗保险过程中注重分级管理、社会公众的参与及权力向州级政府下放,联邦政府、州政府、市级政府各自的权责明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医疗的公平性,巴西还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全民医疗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不隶属任何部门,由卫生部、社会福利部、各州、民众代表组成,随时对农村医疗过程中的治疗费用、药品费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4 完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4.1 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

中国农村医疗制度的发展,必须也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德国和巴西两国在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分别有专门的立法和权威性的宪法保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制化的基础,而实践也证明了法律是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基础.中国现行实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即“新农合”制度,也是一项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新农合”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这些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很多学者提出,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来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对“新农合”中的权责义务进行明确.但是,笔者以为,不必通过专门立法来对“新农合”做出规定,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对其做出规定,这样能够保证法律之间的统一和不冲突.可以对当前《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就“新农合”的管理、资金筹措、管理监督、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等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能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立法成本.此外,对于“新农合”过程中出现的骗保、贪污、以权谋私等行为,可以按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追究.如此设计,就可以将“新农合”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延续性.

4.2 明确当前“新农合”的覆盖范围

当前“新农合”制度就在于其“新”,即在制度设计中要确保其“新”和与以往的不同.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相关的规定不仅未能体现其“新”,反而是比较模糊、笼统.2002年6月,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确定了“新农合”的保障对象是农村居民.但是,2003年卫生部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又将其保障对象定位为农民[5].从上述两个文件中,两者的保障对象是不一致的.显然,从法律上看,“农村居民”和“农民”是不同的,后者指的是,拥有农村户籍,居住在农村以农业作为生活来源的人;前者指的是,在农村居住、生活,但并非完全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两者比较,前者的外延要大于后者,尤其是在当前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的情况下,这点更为明显.基于此,中国应该将“新农合”的覆盖范围界定为前者,这样既可以保障农民的需求,又能够将那些居住在农村但不是农民的人能够就近就医治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更能够为那些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一个基本的医疗保障.

4.3 提升“新农合”的统筹层次

“新农合”制度实施10多年来,大部分地区的统筹基本上是限制在县级层面,统筹的层次比较低,使得“新农合”的资金只能在县级层面进行周转,无法保障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特别是对于重大疾病保障能力有限.从现实看,中国有部分县级地区“新农合”资金缺口大,部分地区资金有大量的富余.如果还坚持在县级地区进行统筹,县域之间难以对资金进行调配和互补,不利于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不利于对其重大疾病的保障.近些年来,各地看到了县级统筹的弊端,部分地区开展了提升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有的地方提升到地市级,有的地方打算提升到省级.2012年,内蒙古的呼和浩特、赤峰等地,推出了“新农合”的地市级统筹,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呼和浩特、赤峰的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了地市级、盟级统筹,将原来的统筹地区从98个降到了12个,如此既可以扩大农村医疗保险的资金流,同时也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大大方便了跨地就医、流动人口异地就医的保险和结算.当前,中国外出务工人员每年超过了1.6亿人次,跨省流动就有8 000万人次,这些跨省务工人员参加了其家乡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但在其工作地就医就遇到了看病难报销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统筹层次较低,无法实现异地结算.故此,当前,中国需要提升“新农合”的统筹层次,通过提升其统筹层次,实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异地报销[6].可以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然后扩充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使“新农合”能够真正作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

4.4 强化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

当前,在世界卫生组织对世界各国公共医疗卫生的排序中,中国仅仅列为第145位,在公共卫生的公平性方面仅列第188位,基本上是排在全球倒数中.在医疗费用支出上,中国只有17%,排在第102位.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公共卫生医疗中政府的责任是不到位的,而农村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投入的医疗经费更是超低,只有可怜的5%[7].公共卫生作为基本的公共服务及产品,在所有国家,追求其均等化及公平性是基本目标,保障医疗资源在社会分配中的平等是其基本追求.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农合”的资金投入,以提升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看病无忧.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定点机构的经费投入,特别是村级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的投入,这些机构是农村居民看病最多的地方.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加大对这些机构投入力度,改善其卫生医疗条件及设施设备,改善“新农合”的就医条件,从而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医疗资源、条件的均等化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中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比较[J].世界农业,2013(9): 79-84.

[2] ASGARY A,WILLIS K,TAGHVAEI A A,et al.Esti mating rural households´willingness to pay for health insur ance[J]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2008 (3): 209-215.

[3] WSTAFF A, I_INDELOW M. Can insurance increase fi_ nancial risk?: the curious case of health insurance in Bra zil[J]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2008 (4): 990 1005.

[4] FINKELSTEIN A.The aggregate effects of health insur ance: evidence from the introduction of Medicare[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7 (1): 122130.

[5]王晨.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 014.

[6]樊丽明,解垩,尹琳.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满意度分析——基于3省245户农户的调查[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1):52-57.

[7] CLEUSA P Ferri, DDISY Acosta, MARIELLA Guerra. Socioeconomic factors and all cause and cause-specific mortality among older people in Latin America, India, and China: a population-based cohort study[J] . PLos Medicine, 2012 (2): 9-21.

概括总结,该文是关于经典保险制度专业范文可作为巴西和医疗保险和启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保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现在运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三大主体制度各自独立运行,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而且三大主体制度的筹资水平、筹资公平性……方面也都有明显的差距 实现基本医疗.

2、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分析 摘要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梳理分析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和实施现状,针对新农.

3、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 摘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大支柱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种制度在性质、设计理念和管理方式上类似,但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差异较大 以职.

4、 石家庄建立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制度 河北日报7月30日讯从石家庄市人社局获悉,日前,石家庄市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补充保险推进工作方案,并提出8月底前建立全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制度,确保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

5、 探析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经济管理和绩效考核 医疗卫生作为国家的服务性机构,发展脚步和人们的生命健康、生活水平相关 随着近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各种问题频发,阻碍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职能的发挥 因此,需重视对人力资源经济.

6、 华北地区农村医疗现状和建议 摘要现阶段农村医疗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就医环境以及就医观念与城镇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 笔者深入华北农村地区调查实际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调适建议 关键词农村医疗;问题;建议一、困扰华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