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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相关论文范文 与法律电影视域下的中西民众诉讼心理比较以《我不是潘金莲》和《费城故事》为例类论文范文数据库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比较研究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3

法律电影视域下的中西民众诉讼心理比较以《我不是潘金莲》和《费城故事》为例,本文是比较研究方面论文范文素材和《我不是潘金莲》和《费城故事》和法律电影视域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摘 要]优秀的法律电影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标本,足以反映一国的诉讼文化及诉讼心理.通过经典法律电影所折射出的中国民众的厌讼心理与西方民众的好讼心理之比较,我们获得了三点启示,分别是:法治的实现离不开良法善治,同时也要重视法律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法治的认同需要深化民众的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的进步需要借助法治教育来培育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

[关键词]法律电影;好讼心理;厌讼心理

[中图分类号]J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10(2018)05-0026-05

doi:10.3969/j.issn.1672-8610.2018.05.004

诉讼心理是指不同诉讼主体针对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的争讼过程表现出的心理状态,一国民众的诉讼心理最能反映这个国家特有的诉讼文化和法律传统.优秀的法律电影既是一个社会法治发展现状的缩影,也是反映一国法律文化的良好标本.经典法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和《费城故事》典型地折射出中国民众的厌讼心理和西方民众的好讼心理,通过对这两部中西方经典法律电影研讨,在理论上明晰中西诉讼心理的特点及差异,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从《我不是潘金莲》看中国民众的厌讼心理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诉讼和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还公道、却未能如愿的悲剧故事.女主人公的经历在发人深省、让人同情的同时,也令人唏嘘,从这部电影可以看出,中国民众对因为琐事的“缠讼滥访”行为往往持负面评价的态度.

事实上,厌讼的心理在中国一直根深蒂固,自古至今,“无讼”“息讼”一直被作为政府施行法律和政策的价值与目标.特别是,“自汉代以降,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肇始于孔子的‘无讼’理想也随之成为精英阶层诉讼观念的核心,并随着‘礼法合一’的实现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取向”.[1]与此相应,古代社会中厌讼现象普遍存在,众多民间谚语乃至古代先贤的名言都反映了普通老百姓和士大夫阶层厌恶诉讼的心理,如清朝大学士朱用纯在《朱子家训》中曾言:“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这说明,民众普遍认为诉讼不仅花费钱财,还可能遭受人身伤害,严重者祸及亲族.

从表面现象来看,对民众而言,司法腐败现象频发、诉讼后果的难以预料、诉讼成本的高昂、法律服务不发达,都是民众在发生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的形式去加以解决的原因.但是,从历史根源上分析,中国民众厌讼心理的成因十分复杂,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原因.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无讼”观点[2]54-59已成学界定论,其最具说服力的支撑点就是传统中国独特的家国一体之社会结构,再加上发达的自然经济的作用力,使得民众长期依附于土地,人口流动率极低.在这种被称为“熟人社会”的社会形态中,名誉对一个人和一个家族而言都至关重要,而诉讼纠纷公开化会打破人们“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同时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失去原有的一些社会人情关系.所以,为了维护家族的荣誉,保证家丑不外扬,民众会刻意压抑讼争的心理冲动.另外,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为基础,户与户之间交往较少且交往仅限于“细故”,需要争讼的几率和范围当然也很小.中国古代乡土社会的稳定性高,在很多情况下,家族宗族势力及乡绅阶层对乡间纠纷的裁处更为权威有效,依据村规民约、宗族规则的裁判易于恢复被破坏的邻里亲族关系.这样一来,极大地降低了争议双方求助于诉讼解决的概率.

第二,文化原因.中国历史上的“黄老思想”强调君主应该“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亦即政府以及法律不宜过度介入民间事务和民间纠纷.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文化,以“和谐”“无讼”为价值取向,也反复强调争讼的危害.儒学主张通过礼教的教化使人们产生不齿于讼并能自省的心理,以期达到“无讼”的最终结果.从根源上来看,儒家思想倚重*、轻视法理,这使得被儒家思想统治的两千多年时间的中国法律或多或少都带有一部分*化色彩,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很多情境中可以替代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如“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依据来分析裁决案件事实,所以,依赖诉讼解决纷争并非是唯一选择.

第三,法律体制的原因.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诸法合体的结构形式中,始终以刑法为主.因此,在很多只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裁判的结果是适用刑罚来解决,如唐律《杂令》中对借贷双方都规定可以适用笞、杖、徒刑,这使很多民众对诉讼产生畏惧情绪,所以,他们通常不会为了民间纠纷轻易启动诉讼程序.

第四,法律目标的原因.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最终价值取向倾向于通过抑制民众的私欲,使他们严格遵守儒家的封建礼教,来达到“息讼”和“无讼”的目标.唐宋时期的《务限法》就是一例,它规定每年的阴历二月至九月因农务繁忙时节停止对民事争议的审理,十月则“务开”,方能继续受理.这是在立法上对诉讼的受理加入时间方面的限制.在司法方面,一些朝代的官府经常通过提高争讼费来达到限制诉讼的目的.扮演古代律师角色的“讼师”在很多朝代都受到严格控制,法律服务不发达以及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也是“厌讼”心理的成因之一.

第五,司法责任的原因.为了显示自身的权威和对百姓的恩泽,中国古代官僚家长型的司法体制赋予司法裁判者过重的司法责任,以清代司法程序为例,“清代中国的州县官在处断民事纠纷时,完全是一名积极的主导者,从证人传唤、证据鉴别、事实认定、救济方式和程序选择等方面,都需要周到顾全”[3],司法裁判者面对繁复沉重的司法责任当然是更倾向于少受理案件、少承担责任.

二、从《费城故事》看西方民众的好讼心理

电影《费城故事》主要讲述了一位律师因染上艾滋病而被律师事务所解雇,他在另一位律师的帮助下坚持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电影中,艾滋病患者遭遇歧视,虽免不了最终离世的结局,但他坚持不懈地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求获得法律救济的做法正是西方民众好讼心理的体现.

与中国民众的厌讼心理不同,西方民众在遇到社会纠纷之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他们崇尚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事实在诸多事例和法律影视中皆有反映.

西方民众的好讼心理,可追溯到古雅典和古罗马古的时代.雅典城邦在处理纠纷或审判罪犯时,往往通过召开贵族与自由民会议来解决,后来又逐渐形成陪审法庭与巡回法庭.陪审法庭由各个部落民众抽签组成,巡回法庭由选拔产生.其中,陪审法庭的权威比较高,这两种法庭都体现了一定的性和平等性.这种广泛参与的法律诉讼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西方民众好讼的心理.在之后的罗马法时代,国家和社会更是鼓励民众通过成文的罗马法典去解决社会纠纷.作为习惯法汇编的《十二铜表法》的广泛施行反映了古罗马时代存在大量和频繁的诉讼事务和法律实践.随着罗马法的不断发展,许多经过检验的诉讼原则被确立下来,如诉讼当事人平等、陪审制度、自由心证、一事不再理等,这为用诉讼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一方面,司法权成为“三权分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不仅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解决民间纠纷的利器.因此,民众对诉讼的倚重和偏爱愈发突出.另一方面,法律诉讼程序的逐渐完备以及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使得人们通过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的思想意识与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另外,律师制度越来越发达、诉讼活动越来越活跃,使得法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越来越高,人们对诉讼活动更加了解,诉讼程序越来越规范,诉讼的受案范围越来越宽泛,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诉讼中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这些都助长了他们更加偏向于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西方民众的好讼心理深入人心.

三、中西诉讼心理比较之启示

厌讼心理对稳固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封建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好讼心理对于促进近代西方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发育有重要作用.因此,放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下,才能充分理解此种诉讼心理的成因以及优势.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之下,通过中西诉讼心理之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三点启示:

第一,法律和诉讼并不是解决所有社会纠纷的良药,我们应当重视其它解决社会纠纷的规范性力量.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历史上广泛存在的厌讼心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并不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重要的部分.即使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之下,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下,针对特殊的社会纠纷,法律也许并不是唯一的或者最好的选择.举例而言,在很多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中,如果仅仅适用冰冷的法律并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执着于诉讼的形式去维权并没有获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加剧了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重视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规范性力量,比如良好的道德观念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具有潜移默化和长期持续的积极作用,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条款,更加倚重基层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将一部分牵涉邻里关系和熟人关系的民事纠纷首先交给基层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处理,通过法律之外的*教育或道德感化有可能会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实现法治认同,就必须首先深化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尽管女主人公试图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利,但是其后她持续不断的行为又说明她自身是不信任法律和不认同法治的.与之相反,电影《费城故事》表达了主人公对法律和法治完全彻底的信任和认同.电影是复杂现实社会的缩影,而法律电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法治现状,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对权力的崇拜心理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心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民众和《我不是潘金莲》中的女主角一样的“信访不信法”的心理,这说明:法律在广大民众心中还没有达成一种信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得以广泛地彰显.

法律信仰是一国民众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精神全面把握和理性认识之后,对本国法律产生的一种深刻的认同心理.法律信仰不同于法律服从,法律服从仅仅是因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而对法律产生的一种被动的、机械的服从心理,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心悦诚服后而产生的主动的、能动的归依心理.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了法律信仰之后,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实现,因为法律权威的彰显不仅要靠外在的对法律的服从,更仰赖于内在的对法律的认同.然而,法律信仰的深化及法律权威的树立,除了法律精英群体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之外,针对广大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实现法治的进步,需要借助法治教育来培育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如前文所述,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法治权威的彰显需要我们深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法律在人们心中的认同感以及在整个社会中的威信.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用“缠访”的方式维权,反映的是与公民意识相反的臣民意识以及扭曲的权利意识、匮乏的法治意识.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直都是‘尽人皆奴仆’的臣民意识”[4],而作为一种现代意识的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相反,它表现为民众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自觉意识和主体意识.在中国长期的人治传统下,公民意识普遍欠缺,即使在当代背景之下,民众参与政治事务和法律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然比较缺乏,所以激发和强化民众的公民意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尤为重要.要通过法治教育使公民首先了解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自身的主体地位,继而才能主动和理性地行使自身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明确自身对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公民在法律体系已经完善、法律救济已经生效的条件下,达致守法的高级状态,即民众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保持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尽力克服和扫清千百年来国人固有的臣民意识,使得对权力的盲目崇拜转变为对权利的认真对待,强化独立的公民人格,增强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通过法治教育实现从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的转变,有助于增强公民在立法和司法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对于法律信仰的树立、法律权威的彰显有重要推动作用.

权利意识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明确地知悉自身与生俱来的、作为人的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且能灵活主动、理性积极地行使这些权利,既敢于捍卫自身权利又清楚权利的边界所在.必须承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于此相应的危险是:权利意识有时被绝对化和片面化了,正如《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的事例一样,现实社会中有少数民众竭力维护的是不正当的权益或者以不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比如,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维权”为名借机敲诈商家,一部分者以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实现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法治教育来培育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法治意识是遵守法律、认同法律、崇尚法律的心理状态.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与进步,树立法治意识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国有良法,二是民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服从.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民众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所生成的法治意识尤为重要.培育法治意识,首先必须树立法治的权威.在现代社会,尽管解决社会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有很多种,但是依靠法律的“诉讼”应当是最具有正当性的形式,而“法律”应当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力量.法治意识要求人们要有对法律的尊崇与信任,对法律的遵守与践行.树立正确和全面的法治意识,要求公民对形式上的法和实质上的法都有全面的认知,包括对社会现象的理性认知、对法律规范内容的认知、对法律授予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认知、对法在社会运行体系中与其他调控手段相比的认知、对法律后果的认知等;也意味着公民以法律为信仰,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信赖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终极性地位,理性地借助法律手段追求个人权利,信任和依赖通过法律的司法裁决,并能依据法律裁决主动执行.民众的法治意识反过来又会推动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使法律在社会公众当中得到普遍的认可与执行,使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根深蒂固.

【参考文献】

[1]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J].学术月刊,2014(9).

[2]费孝通.乡土中国[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3]王志强.传统中国的非讼与好讼——清代与近代英格兰社会比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5-23(A07).

[4]刘思阳,汪闻涛.从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的历史嬗变[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概括总结:此文是适合《我不是潘金莲》和《费城故事》和法律电影视域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比较研究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比较研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我不是潘金莲》影视改编 【摘要】一次荒诞的离婚,两次荒诞的,李雪莲一生最美的年华都在荒诞中流逝 我不是潘金莲将李雪莲一生的悲哀刻画得淋漓尽致,使人为其哀叹的同时又夹杂着一丝苦笑 2016年,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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