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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论文范文集 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类论文范文集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合作社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文是合作社方面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未完待续)

总而言之,此文是关于对写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合作社本科毕业论文合作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2.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会化服务 2009年,河南省批准信阳市为全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光山县随着试验区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县委、县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课题,将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创新农村社会化服.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造血扶贫功能 2018年6月,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要求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

4、 农业新技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转移效果 摘要农业技术转移,是农业科研部门通过中介向农业生产者转移新技术成果的过程 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转化、技术扩散……环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本着自愿联合的原则,对农业生产及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互助经营性组.

5、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摘要近些年来,青海本地有大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发展,其数量和质量都名列全国前位 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在青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搞好宣传引导,分类教育培训;注意扶持引.

6、 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验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是最关键的因素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乡村发展的主力军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科技贡献,助推中国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