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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纳税筹划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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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分析

许丽红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 南宁 530000)

【摘 要】伴随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中竞争的加剧,对于纳税支出已经逐渐成为了建筑施工行业中的一项核心支出.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怎样才能够通过合法、科学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了规避税务风险、合理降低其纳税支出的根本性目的,已经真正成为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中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文章中笔者就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对不同的纳税筹划进行全面比较,深入探讨国内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则与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依法纳税就是每一个企业的应尽义务.但是无论怎样,税负均是各个企业的无效流出中核心的一部分,那么尽量减少企业的流出,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资金非常欠缺,筹资压力巨大的基础上,更加有必要不断减少的流出现象.建筑施工企业既需要依法履行国家对于纳税的义务,又同时不愿有太多无效的流出,因此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理所应当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手段.

一、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纳税主体的相关企业法人,因为其承担着税种比较多,纳税的税基、地点、时限、税率以及纳税的主体等各个方面均有差异,进行企业纳税筹划,那么每一个企业的税负情况就有可能不同,再加上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还不是非常健全,可能无法将每一项企业应税的事务规定全面,这其中还存在运用某些手段调节其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行为,来确保能够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然而不论出于那种原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行为的前提就需要首先做到合法,全部的违法行为都不可以被称之为企业的纳税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一定要在事前进行,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生,该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因此产生,那么在此时纳税人便会觉得税负过重,要作出任何的筹划均是白费功夫,经不起相关税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就是一种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应该在事前合理进行,这项工作就和企业会计的相关事后核算恰好相反.只有首先在事前计算好企业中不同的业务行为其综合的税负数目,就能够在事前调节好相关企业业务的方式方法,才能确保在不违法的基础上降低本企业的税负.

(三)目标性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视事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也与做其他的工作相同,事先应该制定出一个总体上的任务目标.在建筑施工企业筹划前一定需要全面了解和分析本企业中的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情况、经济业务的具体流程、所在地区的税率情况、行业特征等建筑施工企业所处的相应纳税环境,并且确保在此前提下,还要很好掌握其中存在的问题,再进一步考虑税负筹划的可能性,制定该筹划需要达到怎样的目标.

二、增值税筹划节点

由于增值税是在产品流转增值过程中征收的税率,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增值税相关的法规政策,努力寻求企业产品流转时可筹划的空间,在合理避税的情况下,降低企业负税.具体而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仅为3%,但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的,而一般纳税人则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税负往往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

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当企业进项税额确定时,应纳增值税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节点之一为销项税额的筹划.增值税税率固定时,销项税额筹划主要筹划销售额,而销售额筹划主要集中于价外费用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税劳务与产品销售分离,当发生非应税劳务时,将其分离成两个纳税主体的业务,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来将“价外费用”转变为其他应税劳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进项税额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增值税抵扣额越多.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对购买的货物、供货商的选择及劳务方面进行筹划.例如,在企业进货时,可对购买进行规划、安排.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

(一)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当中,应着重的考虑到税款因素.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使用权的.这就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购买货物,是没有增值税专用,从而也就无法进行抵扣.因而,供应商的选择不同,企业在税负上也是不同的.所以供应商的不同选择能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选择供应商身份上,立足点一定要是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是作为采购方,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是时,一般纳税人自然是首选,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能够取增值税专用,能够在销项税额扣除其购进的货物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加的适合,如果它的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进货中所含的税额就会比较的多,从而将企业的成本给加重.但是,如果供应商在纳税人的身份上是不同的,在提供的货物是相同下,其是不同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二)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有关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是兼营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应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别的核算,应该按照各自所适用的税率来对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来征税增值税,依照所适用的税率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来对增值税进行.如果不能准确核算或者是不分别核算,其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起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可知,就一般纳税人来讲,要是想将纳税减少的话,最好是进行分别的核算.但是这对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无论是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率3%还是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率为5%,前者没有什么影响,后者更加的有利.所以对纳税筹划来说没有什么空间.

(三)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来进行纳税筹划,所强调的就是在营业活动期初企业尽最大的力量去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给增上去,这样的话,期初的一段时间内就能够少缴纳甚至于不用缴纳增值税,虽然在总体上的角度上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会降低,但是其却乐意能够将纳税的压力给暂缓一下,取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筹划目的的其中之一就有延迟纳税,以此为目标,在企业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经营活动当中,有很多的方式可以实现此目标,现就简谈一下购进固定资产与存货入库方面.

(四)购进固定资产

增值税在进行了转型之后,有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被进行抵扣的优惠政策.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在保持这固定资产购置的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了各期的折旧额,增加了各期的利润额.与此同时,还明显的改善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因为在消费型的增值税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将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给减少了,这对企业资金成本的减少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可以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给减少,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尽量的放在年初的话,也能够到达将缴税延缓的效果.

(五)利用甲供材降低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或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只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工程用水、用电甲供,就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发包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降低自身税负,所以采用简易计税是共赢的.对于需要建筑工程进项税抵扣的发包方,如房地产项目是否因甲供材而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才能考虑.

目前,纳税筹划普遍存在于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也势必存在.各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在守法遵纪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合规的避税,充分考虑筹划成本,严格设计筹划流程,通过有效手段来节约税务成本,提高企业利润,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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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刍议[J].新财经,2012(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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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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