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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与金融结构视野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变革类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金融监管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16

金融结构视野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变革,该文是金融监管相关论文范文资料和金融监管和金融结构视野和变革方面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王天

[摘 要]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而我国的金融业发展也呈现出“混业经营”和“直接融资比重加大”等趋势.文章从国内当前金融结构入手,探究金融结构的变迁,指出由于金融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多头监管、监管范围狭隘、金融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结构呈相互影响的关系,面对已有的和即将到来的金融结构变革,金融监管体系必须直面挑战、及早变革,以保证金融结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文章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金融监管局,主要是出于满足混业监管的需求,而此种混业监管的思维可供监管者深入思考.

[关键词]金融结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王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法学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61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2728(2017)02- 009-06

一、金融结构概述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实际上,金融衍生品所代表的金融创新只是诸多金融问题中的一类.笔者认为,系统地解决金融问题,必须在宏观上从金融结构入手.关于金融结构,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金融结构反映了金融资源从盈余部门转移到不足部门,即实融资源动员和转移过程中,各类市场、各种机构和交易工具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相对规模、地位及其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1].金融结构反映了一国金融活动中各个机构、市场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互动程度.金融结构恰当,金融风险小,则金融活动能顺利发展,经济也能顺畅运行;反之,则存在巨大金融风险.在市场无法自我调整的情况下,为了优化金融结构,有针对性地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势在必行的.

从20世纪60年始,西方学者开始进行金融结构的理论研究.耶鲁大学教授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是金融结构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他在1969年出版的代表作《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首次给出了金融结构的定义.戈德史密斯采用比较经济学、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国际横向比较和历史纵向比较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将金融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经济基础”与“金融上层结构”的关系,即金融资产的总量占GDP的比重,来说明金融系统的重要性.第二个层次是金融工具结构.金融工具结构分为债权类和股权类.前者又可以分为国内金融部门、非金融部门和外国居民.这一层次主要研究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所占比重、在各产业的分布等.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结构.首先是定义*率,即金融部门管理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用*率的概念说明一个国家金融部门的发达程度;其次是不同类型*机构的金融资产比重,用于反映不同类型*的相对比重[2].戈德史密斯关于金融结构第一层次的划分,严格来说,并不能认为是金融结构领域的划分,只是阐述金融结构和国民财富的关系.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划分,是从产权和*人的角度,对金融结构进行划分.金融工具是金融结构中的交易对象,*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结构重点考察对金融结构视野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变革研究王天9象,其中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为代表.

二、我国金融结构现状

(一)我国金融结构的历史沿革

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更谈不上金融结构的建立.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主要从事信贷业务,金融监管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我国金融体系在改革开放后发生巨变,四大国有银行相继成立,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3年9月成为独立的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开始慢慢建立并繁荣.在银行业方面,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础上,中国市场涌现出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在证券业方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金融体系中除了银行,出现了证券公司的身影;在保险业方面,以中国平安为代表的保险公司高速发展,随着规模的扩大渐渐涉足其他产业.由于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和各金融机构专业性强的原因,由央行单独一家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已不现实.因此,我国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证监会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保监会依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依法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为了明确三家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协调金融监管,上述三家监管机构于2004年签署了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对三家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3].可见,三家联合监管的模式主要还是以“分业监管为主,沟通协商”为辅.

(二)分业经营

承前文所述,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以分业经营为基本原则,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体系,即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所组成.采取分业经营,减少了不同金融*间的风险传递,将监管的问题局限在某一领域内,符合我国金融业初期稳定发展的要求.但分业经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阻断了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直接联系,金融资源不能自由、有效地进行转移以满足金融需求,大大降低了金融业的效率.由此可见,不管采取分业经营模式还是混业经营模式,都是监管者在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之间选择的结果.

分业经营是许多国家初期或者经历巨大金融震荡后采取的模式,但是这一模式本身人为地阻断了金融业间的联系.待金融业稳步发展之后,各国在各个历史阶段都出现了寻求混业经营的呼声.即使在法律上禁止混业经营的存在,金融机构仍能行走在“灰色区域”———找到规避分业经营的途径,使其本身实际上获得混业经营的效果.当前我国主要是采取集团公司(常见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方法来规避分业经营.此种方法以总公司本身是否开展金融业务为标准,主要分为两类集团公司: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其全资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机构等子公司或附属企业.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开展银行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独立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集团的董事会有权任免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和影响其重大决策.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代表.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其特点是总公司本身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和附属企业进行控制.公司集团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4].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即使人为地抑制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仍有规避法律的空间,仍将继续寻求混业经营,这是金融混业发展的效率优势.因此,笔者认为,监管者应转变监管思维,与其抱着金融稳定不放手,不如正视金融效率的需求,及早入手建立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在有利于保持金融效率的同时提供最大的稳定性.

(三)间接融资为主

据银监会2016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232.3万亿元,同比增长15.8%[5].2016年保险行业总资产突破1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6].全国126家证券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总资产是5.75万亿元[7].对比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比例,无论是机构从管理资产的数量上还是金融服务的质量上,银行业无疑是我国金融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主体,即意味着我们的融资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在间接融资中,四大国有银行又占据了半壁江山.上文的报告显示,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86.6万亿元,占比37.3%,同比增长10.8%;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3.5万亿元,占比18.7%,同比增长17.5%[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1个保险业等于2.6个证券业,而126家券商的总资产只是上市银行总资产的一个零头不到,这意味着我国金融结构还未实现根本意义上的多元化.在风险抵御上,多元化有利于分散风险.如果金融资产主要集中于银行业,一旦银行业发生经营风险,将威胁整个金融结构.而且,融资渠道的单一,提高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贷款人的负债比例,反过来影响还贷比例.由于银行倾向贷款于还贷能力强的大型公司,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普遍面临着贷款难的情形,近年温州民间借贷即是在此情况下而产生的民间应对方法.间接融资难以取得,直接融资渠道堵塞,首先受害的必然是中小企业,进而影响到实体经济.

三、我国当前金融结构下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

分业监管对应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是实际的金融活动中通常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部分是以多个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部分是以一个集团公司内多个金融组织的形式.无论是多个公司还是多个组织的金融活动,在分业监管的体系下,都需要监管者的合作.关于三家联合监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详细规定未见阐述.笔者只能认为此文件更具有一定的宣示性作用,宣示三家的分工范围和合作的模式、共享的内容,但是对于监管涉及两个以上监管领域的金融活动,具体的监管程序、合作内容,以及最主要的是由谁主导监管、谁对监管有最终决定权等均未阐述.

在没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推出目前我国在联合监管方面的经验不足.联合监管的详细规定不足,对于交叉领域,必然造成两种情形: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真空.多头监管,是指多家监管机构争着进行监管,容易导致互相扯皮、争夺监管主动权,同时各领域的监管规定不一造成被监管方无所适从;监管真空,是指多家监管机构均不主动监管,以不属于本监管机构监管范围或其他理由,推脱进行监管.必须指出,无论是多头监管还是监管真空,均会严重有损监管效率和公正,且带来巨大金融风险.决定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原因,主要在于此交叉领域的金融活动,是否涉及监管机构利益.有利益必然导致争夺监管,无利益或利益小于负担,则监管机构无监管主动权,进而导致监管真空.

监管真空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对集团公司(常见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监管.备忘录第八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3]因此,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还是分业模式.连接多个监管机构的只是一个非常规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还是如前文所述,监管联席会议缺乏负主要责任的机构,容易导致责任推诿;没有对整体运营风险监管制度,只能对金融活动进行局部监管;联席会议的决议不具有强制力,威信力不足.可以说,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巨大空白.

显而易见,我国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与分业监管体系的矛盾,是导致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主动建立混业监管体系,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监管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重点是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审核方面,尚未规定日常的风险和市场退出方面的内容.对日常风险监管,只停留在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方面;对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和破产等方式.缺乏对日常风险的监管,则容易导致金融机构不顾风险地扩张,并且丧失了在破产发生前最佳的介入时机.没有稳定的市场退出机制,只能由政府和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银行为此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市场的信心和预期性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在监管对象上,重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这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使监管无的放矢[8].

(三)金融资源分配不平衡

我国分业经营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必然导致金融资源分配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融资结构和城乡金融结构的不合理.

融资结构方面,间接融资远超直接融资,国有商业银行远超其他银行金融组织.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例,中国非金融企业的直接融资占企业外部融资总额的24%,间接融资比例达76%[9].在具体的银行机构方面,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86.6万亿元,占比37.3%;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3.5万亿元,占比18.7%[5].金融资源的分配也高度集中,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计发放贷款占新增贷款的80%以上[1].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多为国企,也就意味着数量上占99%的中小企业只占有不到30%的金融资源.上述融资主要依靠间接融资.间接融资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必然导致金融风险过于集中,不利于金融业发展和稳定.

城乡金融结构方面,金融资源明显偏向城市.金融机构布局在城市多,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且金融机构的种类也少,多为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等有农村金融传统的金融机构.早在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当时计划三年内在全国35个省、计划单列市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计划的第一年,目标是增设382家机构[10].到2014年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数才达到1300家,基本完成目标安排,然而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1570个,农村资本利用率低.农村的闲散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流向需要大量金融资金的城市,这样进一步导致农村资本信用不佳,借贷困难,或者借贷成本高,抑制了农村金融资本的发展,可以说是恶性循环.在对劳动力的影响上,由于农村金融资本流向城市,农村资本储备严重不足,对劳动力的吸纳和需求很小,出现大量劳动力过剩,农村劳动力也大量流向城市,造成农村劳动力和资本的双重流失.但是,劳动力的流动是非理性的,所以很容易造成现在的“民工热”和“民工荒”,给城市发展和治理带来很大问题.这种情况,可以简要描述为:农村金融塌陷→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资本缺乏→产业发展阻滞→大量劳动力过剩→人力资源流入城市→民工热和民工荒,城市环境恶化[11].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建议

(一)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金融结构不合理,隐藏诸多金融风险.在市场调整无法有效遏制风险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必须对症下药,引导金融结构调整,减少金融风险.如前文所述,我国金融业已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虽然比重小于间接融资,但直接融资市场在不断发展的趋势却十分明显.我们不能忽视,当下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集团公司对金融业的巨大影响力.一旦上述集团发生金融风险,不仅本身经营受到重创,而且对整个金融业也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因此,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应该是建立起有效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要打破金融监管模块分割的机制.以往实行的央行领导下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金融监管机制简称为“一行三会”,这是把金融体系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三大模块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机制.随着金融业的创新发展,诸如影子银行和泛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蓬勃兴起,在一些“三不管”领域的金融安全监管上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破除三会监管的行政藩篱,消除金融监管盲区,已成为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金融监管的提前转型,一方面能有效适应金融业发展趋势的要求,不至于陷入监管落后的情形;另一方面,反过来引导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防止金融业经营转型中发生失控的状况.

(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方案

第一,针对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解决当前经济发展问题存在滞后性,建议建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统筹监管,减少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机构间不断渗透和交叉,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解决当前经济发展问题存在滞后性.为稳定资本市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建议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金融监管局进行统筹管理,以此有效地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产业,从而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金融监管新体制.金融监管局设置在国务院下、三会之上.与备忘录中的联席会议不同,法律直接赋予金融监管局行政地位和监管权力.金融监管局作为上级组织,能够有效地协调原先三家监管机构,对三家监管机构有指导、监督和领导权.最重要的是,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时,可以及时启动协调程序,并对监管过程和监管行动有最终的决定权.考虑到金融业各领域的专业性和反复性,对于单个领域内的具体监管,金融监管局不应有太多介入权,只握有监督权和复议权即可.金融监管局的存在,除了协调原三家机构的监管工作外,最主要的工作是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组织.混业经营,在分业监管的体系下,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所以,建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统筹监管,减少监管真空.同时,监管工作的分工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的分工.原先,我国的分业监管,是以机构为划分标准.如今,一个机构通过规避分业监管的手段, 已经不仅仅只从事一种金融业.对于这种机构,原先机构监管模式可能无法对其进行全盘监管.以功能进行监管分工,则改变了一个机构只受一家监管机构监管的限制,突破了公司组织结构的限制,能更好地协调监管,减少监管真空的现象.

第二,针对现阶段监管范围狭隘的问题,应该转变监管思维,从原先单一的合规性监管进入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的监管范围.金融危机是由于很多金融衍生品是在合规的背景下,巨大风险被揭露出来,导致连锁反应,危及整个金融业.原先单一的合规监管已经无法达到将金融业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的要求,风险性监管显得尤为必要.风险性监管,不是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营,而是侧重于考察在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是否被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一旦超出可控范围,应当赋予金融机构介入经营的权力,比如接管、更换领导层,获得被监管金融组织的保证等.这样,可以在风险爆发前或者更坏的结果产生前,将影响减少到最小.例如,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房地产等十大重点风险领域,通过银监会的职责,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从而整治“三套利”问题,针对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这也就是把“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求具体化.风险性监管还可以体现在金融退出机制的制定上.首先,在退出标准上,不能简单粗暴地适用一般公司的资不抵债的标准.因为金融业,如银行,很多自身经营资产依靠负债而来,以资不抵债的标准衡量,很多金融业都是不良经营,或者应进入破产程序.对于金融业,应该采取流动性作为破产标准,因为流动性是金融业的生命线.另外,在金融业破产程序上,也可以有更多途径选择.比如,可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金融业组织(通常是银行)事先存放一笔保险金,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由存款保险机构先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再由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债权人地位对金融业组织进行求偿.这样,一方面保护客户利益,减少社会动荡,另一方面避免总是由国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陷入大而不倒的道德危机.

第三,针对金融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政府应首先进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由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缺乏有效供给,金融制度处于一种低水平的制度均衡之中,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自发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几乎不可能发生,必须由政府主导进行强制性金融制度的变迁,打破原来的低效率的金融制度均衡[11].至于直接融资发展,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股票市场,完善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市场IPO制度,保证上市企业质量,调整发行价制定机制,合理筹集资金.合理完善分红制度和增发制度,提高股票融资的吸引力,增强投资者投资股票的信心.同时,鼓励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允许适度的风险资本投资,使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时期的有潜力的企业能及时获得融资,摆脱严重依靠间接融资的困境.

第四,修改法律,明确地方监管部门的地位、权限与责任,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今天金融制度业已成为一项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必须具备可预期性,这要求制度规则的稳定性、执法的专业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方式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五、结论

金融是极为复杂而敏感的经济基础建设,对金融监管体制实施变革,必须详细论证、精心设计.金融业的发展必然迈向混业经营,面对新时期的挑战,我国金融监管也必须积极应对,建立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可以分三步走:现阶段,先转变监管范围,从合规性监管转为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同时,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调整现有金融资源分配制度,合理分配金融资源,使分业经营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下一步,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期间可以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各领域功能监管,为混业监管积累足够经验;最后,在模式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局,赋予金融监管权力,置于国务院下,下辖三大监管会,既领导三大监管会的监管工作,又自身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组织如金融控股组织等,正式形成混业监管模式

结束语,上文是适合金融监管和金融结构视野和变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金融监管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金融监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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