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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论文范文 和相邻法律变化和《体育法》修改完善有关论文范本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体育法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22

相邻法律变化和《体育法》修改完善,本文是体育法论文范本和《体育法》和相邻和法律变化相关论文范文资料.

摘 要:体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修改的非同步性使得《体育法》与相邻法律存在不协调,体育法的独立地位受到威胁.从法律体系协同的角度对《体育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修改与完善《体育法》的具体思路:妥善处理体育权与健康权及教育权以促使相邻法律协同;调整学校体育部分教育方针表述等相关条文;删除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主体与政府群众性活动责任相关内容;据体育的特点增加国外体育非政府组织管理等有关条文.

关键词:体育法;相邻法;体育法学;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0-520X(2018)10-0049-06

AdjacentLegalChanges,ModificationandImprovementofSportsLaw

CHENRui

(SchoolofP.E,YibinUniv.,Yibin644000,China)

Abstract:

Thecomplexityofsportslegalrelationsandthenon-synchronioftherevisionmaketheSportsLawinconsistentwiththeadjacentlaw,andthreatentheindependentstatusofsportslaw.Thispaperanalyzestheexistingproblemsofthesportslawfromtheperspectiveofthecoordinationofthelegalsystem,andputorwardwaysofdealingwiththelegalsynergybetweentherighttophysicaleducationandtherighttohealthandeducation.Toadjusttheeducationpolicystatementandotherrelevantprovisionsofschoolsports,masssportsactivitiesdevelopmentsubjectandthegovernmentmassactivitiesresponsibilityrelatedcontentshouldbedeleted.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sports,specificitemsofimprovingtheSportsLawareaddedtotherelevantprovisionsofforeignsports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management.

Keywords:SportsLaw;adjacentlegalchanges;sportslaw;sportsright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实施20余年,一批研究者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法理、比较法等角度对《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修改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探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以“包裹法案”分别删除两条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指定机构审批的第四十七条与第三十二条条文.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裹法案”删除第四十七条的同时,将《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体育法》同一层次法律的出现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体育法》.《体育法》颁布实施20余年同阶位法律不仅仅出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五年来共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1],《体育法》同一层次法律在法律的修改与制订中占据绝大多数.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上,各部门法保持和谐不冲突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新颁布与修订的同层次法律保持和谐不冲突除了引用问题,还涉及与《体育法》有着密切关系的相邻法律内容上的交叉与协同问题,显然,“包裹法案”无法解决《体育法》存在的这一问题.同一层次相邻法律的变化无疑为修改完善《体育法》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1《体育法》与相邻法

1.1《体育法》的相邻法

相邻法是指相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着相同或相近之处的法律规范[2].按照我国《立法法》,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同等的效力,可以看作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宪法居于最高层次,基本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处于第二层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和修改的普通法律居于第三层次.《体育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普通法律,与《体育法》同一层次的这一类法律占据了我国立法的多数.尽管按照通常的部分法划分标准,我国普通法律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领域是通过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来统领整个领域的法体系建构[3],这是由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多面性、复杂性所决定的.《体育法》调整对象体育法律关系同样如此,既有不同的体育关系主体、不同体育权利义务内容、又有不同的体育法律关系侧面和分类[4].可见,《体育法》的相邻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各种调整体育法律关系的普通法律.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目前与《体育法》调整对象密切的相邻法律关系包括教育法律关系、文化、医疗健康及其它部门法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包括《教育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

1.2《体育法》与相邻法变化的非同步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一个整体,每一领域的变化和创新都影响着其相邻领域的法律,而就变化与创新自身的内容和体系设计而言,它也受到相邻法域的限制与影响[5].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调整对象上与《体育法》存在着相同或相近之处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

这些法律中的条文出现了与《体育法》中部分内容交叉重复或者更加明确,甚至出现新体育法律关系的情况,而这些内容在《体育法》中却没有与之对应或呼应的法律条文.这是由于《体育法》与相邻法尽管属于同一层次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需要考虑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一年的立法计划中立法修法的数量有限,造成了《体育法》与相邻法的修订存在非同步性.正是因为同一层次法律修法存在的非同步性使得《体育法》关系较为密切的这些法律先于《体育法》出现变化,出现了相邻法律更加适应我国体育事业新形势,《体育法》滞后时展这一独特的现象.

1.3相邻法变化与体育法的独立地位

体育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各部门法之间,在调整对象、手段及法规方面虽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在调整对象和价值功能上却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是现有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代替的”[6].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体育法研究者认识到了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但是,如果《体育法》不适应相邻法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维持现有的内容不变.虽然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效力原则,涉及《体育法》与相邻法的相关条款适用问题应以《体育法》的条款为有效条款.但

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效力原则,涉及《体育法》与相邻法的相关条款适用问题就应以相邻法的条款为有效条款.尽管目前涉及的条文较少,但是如果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的《体育法》相关体育关系过多由相邻法调整,将会为《体育法》的适用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体育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将得不到明显体现,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会受到严重威胁.

2相邻法变化与《体育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总纲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一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事业……等行政工作……”.历经5次修订,2018年宪法最新修正案中有关体育的条文仍然没有变化,1995年《体育法》正是依据上述宪法条文制订.尽管宪法对于体育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从《体育法》相邻法的最新修订与制订可以看出宪法中体育法律关系的外延更加丰富,产生了一些新的体育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行为,这些与《体育法》立法之时保持协同平衡的相邻法律因为调整的非同步性,已使得《体育法》在适用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逐渐增多的以宪法为基础的与体育相关的内容需要依赖相邻法予以明确.

2.1《教育法》修改与《体育法》学校体育内容问题

尽管在教育及体育研究领域通常认为体育教育是体育的狭义概念,体育属于教育的范畴[7],近年来教育与体育行政机构也呈现出逐渐融合的趋势.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育法》与《教育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处于同一层级的普通法律,《教育法》并不是《体育法》的上位法.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先于《体育法》颁布实施,2009年以“包裹法案”的形式与《体育法》一起作了一次修改,仅删除两处条文,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进行的修改度相对较大,共修改了十三条.《体育法》第二章学校体育部分与《教育法》联系最为紧密,《教育法》的修改致使目前《体育法》中学校体育内容与《教育法》存在不协调.

2.1.1学校体育方针与新修订教育法律中教育方针不一致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16年《教育法》共修改了十三条,其中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高等教育法》相应随着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体育法》中学校体育方针依旧按照宪法表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显然在《体育法》中学校体育教育方针缺乏“美”育目标的明示,运动员教育目标缺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具体的教育目标相关内容.

2.1.2学校体育范围局限

修正后的《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意味着学校体育范围的扩大.但是《体育法》并没有强调学前教育体育的发展.尽管学前教育中的幼儿园等也属于学校,但是从《体育法》中的相关条文中却反映出并没有将幼儿园等学前教育纳入《体育法》调整范围.如《体育法》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但是目前的《体育课程标准》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并没有学前教育学生的课程、锻炼项目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而无论是《体育课程标准》还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订最为直接的依据无疑是《体育法》.《体育法》下位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明确划定了学校体育的范围,直接表明了学前教育中的学校体育不在《体育法》调整范围之内.

2.1.3对国家体育考试的惩治力度没有得到体现

《教育法》加大了对国家考试的惩治力度.修订后的《教育法》将第七十九条变为了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考试中考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在第七十九条中详细列举了国家考试中考生的五种行为,第八十条例举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对国家教育考试处罚力度的加强.目前,在我国体育类国家考试有体育中考,体育类高考,运动员入学考试等考试,这些考试实践性较强,与文化类考试存在较大的差别,行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如年龄、服用兴奋剂等其它国家教育考试不会出现的行为.显然,目前的《体育法》并没有将国家体育考试的惩治力度体现出来,没有把体育领域国家考试的处罚加以明确,而仅仅从第三十三条中体育竞赛遵守公平禁赛原则,体育竞赛与体育活动禁止使用兴奋剂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刑事处犯措施.显然目前的《体育法》既没有体现出对体育类国家考试的处罚力度,也没有考虑到最新的刑事基本法律上位法的变化,使得《体育法》与新《教育法》存在不协调.

2.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与《体育法》社会体育问题

《体育法》先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1日颁布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中第三十至三十九条都有与体育相关的内容.通过《体育法》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比对,发现《体育法》存在以下问题.

2.2.1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法定主体不全

《体育法》第一章社会体育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内容较为一致.与《体育法》相比较《公共文化保障法》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体育活动融入到了文化活动中,没有《体育法》提及的工会等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公民自主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群众性体育内容,在《体育法》中无法找到相应的主体及有关内容.

2.2.2部分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政府责任条款缺失

《体育法》缺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关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体育健身活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三个方面的内容.支持学校学生体育活动开展的责任虽然可以通过《体育法》中的内容间接推定,但政府增加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支持军营体育活动的责任方面的内容,在《体育法》中根本无法找到.尽管《体育法》附则中明确部队的体育由军委制订的法律调整,没有规定政府支持军营体育活动中的责任.

2.2.3公共体育设施相关内容规定冗余

《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体育场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表明体育场馆属于《文化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除了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与《体育法》条件保障部分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相比较,《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公共体育设施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有公共体育设施向学生实行免费的条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公共体育设施老年人实行优惠的条文;尽管《残疾人权益法》没有公共体育设施实行优惠的条文,但通过其它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条款也可以推定残疾人在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中享有优惠.

2.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制订与《体育

法》中的公民体育权利

在《体育法》修改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目前《体育法》缺乏公民体育权利的相关条文,一些研究者提出在总则部分增加公民体育权利的条文,体现公民的体育权利受国家保护,人人享有体育权利[8-10].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纳入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可以看出,健康权已经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出现在立法草案中[11].显然如何协同两部法律中体育权与健康权也是《体育法》修改完善研究者应该关注的问题.

2.4新增加的几部法律与《体育法》问题

2.4.1缺乏重大体育赛事奏唱国歌的行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重大体育赛事应该奏唱国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而目前的《体育法》竞技体育部分仅有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并没有重大体育赛事奏唱国歌的相关条文以及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条款.

2.4.2缺乏境外体育组织主体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境外体育组织已经成为了我国体育组织中的合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境外体育组织的主管行政机构是机关.但是,作为业务主管机构体育行政机构及省级人管部门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2017),国家体育总局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境外体育组织的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群众体育活动、体育产业交流合作、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体育教育科研学术活动、反兴奋剂交流合作业务以及其它体育类事项.教育部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仅主管境外体育组织的学校体育赛事及活动业务[12].可以看出,境外非政府体育组织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合法主体,国家体育总局、各省级政府、教育部有了明确的业务管理分工.但是,《体育法》中缺乏相应的条文.《体育法》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三十五至三十九条共五条条文规定了我国鼓励各地成立体育社会团体的导向,对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的作用进行了划分.其中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分别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尽管这两条规定体现出了我国两个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担负着与国际体育组织衔接的作用,但是并不能反映出我国非政府体育组织境内目前更加多样的主体以及活动的全部内容.显然,非政府体育组织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我国体育的日益国际化需要《体育法》在修改完善中考虑到这一问题.

2.4.3缺乏国家体育荣誉规定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体育荣誉称号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层级最高的表彰方式,具体称号确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目前我国体育领域还没有人获得过此项荣誉.但是,在我国体育领域,我国个别体育人物如女排教练员郎平无论是作为运动员还是带队参加国际重大比赛所取得的成绩,为国家的贡献影响非常深远,声誉远播足以获得国家体育荣誉称号.不过,她也没有获得国家体育荣誉称号.显然对在体育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体育荣誉称号我国还没有相关经验,但是,《体育法》修改完善中需要体育国家荣誉称号的相关条文内容,以激励体育工作者将其视为努力的方向,树立体育工作者的荣誉感,也是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协调应该考虑的方面.

2.4.4体育与旅游融合没有体现

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提出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体育的融合.”但是,《体育法》的各个章节中没有任何有关体育与旅游融合的相关条文内容.显然这是因为《体育法》缺乏体育产业与体育经济相关内容的缘故.在《体育法》修改完善的研究中,增加体育产业内容已经被许多研究者认可.显然,如何将体育与旅游融合,从《体育法》与《旅游法》协调统一的角度,应该将相关内容考虑设置在体育产业相关内容中.

3以相邻法变化为基础修改完善《体育法》的对策

无论是执政的国度还是执政的国度,执政党均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将自己的政策转化为法律[13].《体育法》相邻法变化中产生的新的体育法律关系与宪法体育相关条文外延的扩大有关,也涉及到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即中国的政策以及我国基本法律刑事与民事等法律的变化.如《教育法》中教育目标的修订、考试的刑事层面处罚规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订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等.《体育法》相关下位法也体现出了这些变化,如国务院制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等.因此,如何与相邻法律协作、统一于宪法以及中国的方针政策中,兼顾下位法,遵循基本法律上位法,以“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而不相损”的思想为指导建立与相邻法的睦邻友好关系[14],这是修改完善《体育法》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相邻法律的变化为基础,使体育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得到凸显,体现《体育法》作为体育基本法的地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完善《体育法》.

3.1妥善处理体育权与相邻法律公民健康权及教育

权条文

公民体育权利是从生命健康权、社会文化权、社会经济权和社会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体育法》相邻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没有公民文化权利的相关条文,《教育法》第九条单独对公民教育权进行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保障法草案》第三条“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第二章专章共十条对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第十八条“公民有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公民应当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自身健康素养,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考虑到相邻法的具体情况,在《体育法》总则部分应该加入公民体育权利内容,将公民体育权利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与及组织体育活动的权利.”与《教育法》、《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保障法》中的公民教育权与健康权表述协调一致,表明公民体育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权和健康权.

3.2调整学校体育教育方针表述等相关条文

考虑到《教育法》的变化,中国教育政策的调整,基本法律的变化,宪法体育条文外延的扩大,《体育法》应该修改完善学校体育部分.首先,《体育法》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应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修改为“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再次,明确学前体育是学校体育的一个部分,增加一条“国家发展学前教育体育,学前体育是学校体育的一个部分.”最后,在法律责任一部分增加体育国家考试,体育高考,高水平运动员认定中的个人、社会组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通过以上学校体育条文的调整适应《教育法》的变化.

3.3删除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主体与政府群众性活

动责任相关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有关《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部分十二条至十四条中的群众性活动开展的主体的相关规定已经十分全面和具体.显然《体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相关内容,包括第六章保障条件中的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已属多余,应作删除处理.

3.4依据体育的特点增加国外体育非政府组织管理

等有关条文

在《体育法》中增加国家鼓励境外非政府体育组织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条文,可考虑在《体育法》第五章社会体育组织部分增加一条内容为“国家鼓励境外体育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体育活动,其行为应该遵守相关国家有关规定.”在第四章竞技体育部分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大型体育活动中奏唱国歌内容,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修改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必须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由于目前《体育法》中有关体育事业中的奖励在总则部分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体育荣誉的授予是较为具体的一项荣誉,我国也还没有具体的经验,应该授予什么样的人,怎样授予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授予国家体育荣誉的人员并不仅仅应是竞技体育领域作出巨大贡献的教练员或运动员,也应是学校体育领域、社会体育领域作出贡献的体育教师以及体育基层管理者.此外,应该增加《体育法》中体育与旅游融合相关条文,这不但是《体育法》与《旅游法》协同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我国新的产业发展方向应有的改变.《体育法》中体育与旅游融合的内容不应该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理应更加具体和明确.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修改完善《体育法》研究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吸纳国外先进的体育法律通行的做法,还要本着文化还原的原则,让诸多国外有借鉴意义的可反映体育运动发展本质规律的法律规定植根于我国现实法制环境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认识《体育法》修改完善的策略是目前我国体育法研究领域较为缺乏的一种视角.本文只着重于近期新制订及修订与《体育法》相近的法律相关内容,主要对象为法律条文中出现了“体育”为关键词的相邻法.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入考证并与《体育法》作了对比,发现《体育法》的问题.在我国新制订与修订的法律中基本法律如《民法总则》,普通法律如《标准化法》等对《体育法》修改完善也有一定影响,其中的体例对《体育法》修改完善也有诸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由于笔者的视野,不能将《体育法》颁布23年后出现的新法律,以及所有的法律修改情况全数列出.但是,通过对我国法律体系中这些法律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把握这些法律的形式规律与内容特征,一定能够为《体育法》修改完善提供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建议,使得修改完善后的《体育法》成为既具有国际化,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特征的一部趋于完善的体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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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修改《体育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可行性 于善旭1,李先燕2(1.天津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与管理系,天津300381;2.天津财经大学体育部,天津300222)摘 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体的进程中,对颁行于1995年的体育法进行修改已提出.

3、 新解《氓》中称谓变化的意义 杨彦虎杨彦虎,重庆南开中学教师 称谓语是语言交际中广泛而频繁使用的词语,反映着交际双方的角色、身份、社会地位和亲疏程度……,而交际双方的称谓变化往往意味着双方亲疏关系的变化 近几年,有同仁从称谓变化的.

4、 巴金为什么要反复地修改《家》?由开明本和全集本的对读说起 在中国现代文学经典中,巴金的长篇小说家,恐怕是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作品了 巴金对此并不讳言,他说“自从1931年和1932年小说在时报连载后,到1980年我一共修改了8次”① 曾.

5、 商品生产的历史阶段不可逾越《资本论》第一卷商品的拜物教性质与其秘密一节的修改与其 摘要从德文第一版到德文第二版,再到法文版,马克思对资本论第一卷 "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 "一节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改 通过修改,马克思强调了商品生产作为 "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 "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

6、 审视战争,印刻人性曹文轩《火印》读解 苏傥君从“野狐峪”宁静的平和中走来,曹文轩雕刻十年,为读者带来新长篇火印1 本书一经出版,便登上了当月畅销书少儿类排行榜第一名,紧接着,又入选和国家新闻出版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百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