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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与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司法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16

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该文是司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监督机制和人民陪审员和司法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讨论很多,但是关于该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具体运作以及存在的问题没有十分详细的分析,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管理办法等实际现状入手,提出对目前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从而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制度的路径,如果今后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责任追究,那这个责任机制的建设对于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陪审 陪审员 监督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我们在,监督就在.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

以上是摘自去年新闻媒体采访某位人民陪审员时而讲的一段话.

诚然,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促进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20.95万人,增加12.5万人,增幅为146.5%,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不足问题,同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种种数据都表明,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也得到了有效发挥.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陪审员这个独特的角色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编外法官”,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与法官行使同等表决权,权利较为重要,而陪审员参与陪审,除了让普通民众参与其中外还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监督法官,因此,就像上面那位陪审员所说的“我们在,监督就在”.但反过来思考,既然权利对等,在审判实践中,陪审员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权,那又有谁来监督陪审员呢?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可能影响陪审员公正的因素有哪些.

从主观上分析,陪审员不是专业人员,自身素质高低不一.去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这样做的结果当然可保障陪审员选拔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挑选到不负责任的人的风险.另外,陪审员作为一名普通人,难以摆脱人情世故的影响,易受各种诱惑,如涉及某些案件时,各方利害难协调.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当然也相应地与法官履行同等义务.但是,某新闻媒体在采访中发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有超过1/3的陪审员任期早已超过五年,那么,这样一个有着5年甚至5年以上任期,与法官负有相应同等权利,且长时间在一个法院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谁来监督他们?谁能保证他们平时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说说情”的电话或拜访?谁能确保他们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法院由于自身严格的管理体系,当事人很难找到当事法官“说人情”,但找到陪审员相对容易很多,不管是从自身素质而言还是社会原因,陪审员这个群体更易遭受权力的腐蚀,而缺乏约束的权力,则必将走向腐败.

其实,从一开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就没有过多地考虑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法律关于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形同虚设,有的甚至让人民陪审员常驻法院,成了和法官“同一个战壕的战友”.这样做, “立场不独立”, “专业法官化”.代表不了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认知和情感,到头来靠人民陪审员来实现司法、完成司法监督的任务落了空,也完全背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本意.

从客观上分析,目前对陪审员的考核办法理实不统一,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力度较为弱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如前文所述,对陪审员在制度上是有了一定的考核要求,但在审判实践中,除了个别地方外,大多数法院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陪审员考核机制,案子结束就结束了,和陪审员再无关系,但是年终的时候,法院同样会对陪审员进行表彰,这种表彰的标准一般是考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以及平时参加培训的表现等,很少会涉及到具体的履职情况、发表意见等等,因此导致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形同虚设.

而在实践中关于对陪审员的监督,则更是无从谈起.例如,作为任命机关的人大往往只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重视,却忽视后期对其的考核和监督;社会公众对于审判工作的监督,往往只看法官不看陪审员;在责任追究方面,普遍认为“陪审只是陪跑”、“陪审员起不到作用”,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也指明对象仅限是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把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再加上目前基层法院仍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资源相对匮乏,工作任务繁重,以致多数基层法院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监督,以致弱化基层法院的监督职能.即使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审员本身是有单位有岗位甚至是有职位的人,出现上述问题,法院通常是批评教育,最多也只能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无法像针对法官那样直接给予实质性的约束和惩戒.而这些根本不具有约束的力量,即使将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免掉,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收入以及评价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强调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却忽视了对陪审权力的制衡,这是实践中的共同问题,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内容几近空白,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规章制度,但无一例外都是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为主体内容,如果一味强调保障陪审员行使职权的一面,忽视对权力的制衡考虑,其后果令人担忧.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职能

人民陪审员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常委会就应当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列入评议范围,由人大机构负责管理,并建议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定期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淘汰不履职和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调整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加强法院监督,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时,和法官同样拥有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极容易忽视的廉洁风险点.因此,要把廉政风险点延伸到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紧紧围绕陪审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其陪审工作的规范化、廉洁化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基层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工作监督;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记录其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并报人大备案.如果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渎职行为,那么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具体案件要实行全程监督,发现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合议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配合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一般参与案件审判的陪审员都有相应的工作单位,那么在此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用人单位纳入监督的辅助单位,通过法院与用人单位的接触,既能保证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的过程中有充足的时间还能使法院对陪审员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便于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了解陪审员的真实表现.

四、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任何信息都不可能像以前一样被蓄意隐瞒,尤其是老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双方都迫切需要一个平台来加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因此法院应该与新闻媒体之间建立相应的舆论监督相应机制,尤其是对陪审员参与的案件,通过媒体采访,可以在案件审判完毕之后通过陪审员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沟通让大家真正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其中法律之间的博弈过程,这样对法院、对司法、对普通百姓都是十分有益处的.而通过陪审员与媒体的沟通,也对陪审员进行了相应的舆论监督,并且也加大了民情监督.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对陪审案件网络视频直播、公开庭审等方式,邀请部分公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测评或评议等途径,广泛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上述几种方式只是对陪审员监督机制的具体构想设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陪审员的任何问题,那么最终也需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责任追究,而这个责任机制的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纪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由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概而简之,陪审员工作是与法院审判工作息息相关,但陪审员与政权组织却没有制度上的关联,这样的后果造成有利的一面是陪审员独立,不利的一面是对陪审员腐败的控制也失去了.由于陪审员未被纳入法院的组织、人事系统,无法对陪审员从根本上进行组织、控制以防止腐败,因此,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防腐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文章开头那位陪审员的话可以再补充上一句“……我们在,监督就在.监督在,我们才在.”

(作者单位:1.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2.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作者简介:王丽(1979-),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在职法学硕士,副教授,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专职教师;边铮(1978-),男,研究方向:司法警官学院法学,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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