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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方面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和中国古代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题目 原创主题:中国古代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10

中国古代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该文是中国古代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跟古代和一项重要经验和治理方面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古圣先哲对于治国理政、法制建设进行了精辟的论证,显示了高度的理性法律思维和伟大的创造力,为世界法文化宝库作出了卓越贡献,其中之一就是认为推行法制不仅需要制定善法,而且还需要具有执法的良吏;片面的任法与片面的任人都不能带来法制的实施和国家的稳定;只有任法与任人( 官) 相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善法的价值,带来社会的安宁与国家的富强.

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例如,孟子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是说,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执行,否则等同于废纸.又如,主张“隆礼重法”“法者,治之端也”的荀子为了发挥法律的作用,充分论证了治人的必要性,他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独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势.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势,则身劳而国乱,功废而名辱,社稷必危.”

白居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汉唐以来,严于执法之吏,不仅纠正了君主以臆违法的缺失,而且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权威,形成了难得的法制秩序,出现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盛世.例如,汉文帝时,廷尉张释之依法判处一名“犯跸”者罚金四两,文帝意欲重判,张释之义正辞严地谏诤,使文帝折服,肯定了其所断之刑,并赞许说:“廷尉当是也.”又如,贞观年间,唐太宗曾下令,凡诈冒资荫者,处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诈冒资荫事发,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对其判处流刑.结果,太宗非但没有责怪戴胄,反而褒奖他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在唐太宗的影响下,贞观一朝形成了以求实务实相标榜的政治风气.

唐德宗时,政治生态已经每况愈下,朝堂上“小人多,君子少”,法纪败坏,奸吏迭出.此时,法虽为旧时良法,但执法之吏却难称良吏.面对这样的现实,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曾慨叹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严于执法,《贞观律》也很难实施.

王安石:“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北宋时期,著名思想家王安石一方面重视制定善法,他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另一方面,为了发挥善法的治世之功,他在变法改革的实践中十分强调良吏执法的重要性.例如,他在《上时政书》中充分论证了“众建贤才”与“大明法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他将国家比喻为“大器”,为了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他以五代时期晋、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贤才,以致“灾稔祸变”为例,建议皇帝“以至诚询考而众建贤才,以至诚讲求而大明法度”.又如,他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等文中明确提出“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等著名观点.这些论述,并非空穴来风,未尝不是他在变法改革中的切身感受.南宋时期,朱熹立足于地方官的施政经验,在《论治道》中阐述了他对任法与任人关系的认识.他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他认为立法必有弊,要在得人,可以弥补法之弊.

王夫之:“任法任人,皆言治也.”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探讨了任法与任人的关系.他说:“法严而任宽仁之吏,则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法严而任鸷击之吏,则民轻犯法,而无辜者卒罹而不可治.”他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但“任人而废法……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齐之?”在王夫之看来,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饬吏治、恤民隐.但是,他也反对只任法不任人,认为任法而废人也是“治之敝也”“未足以治天下”.因为“律令繁,而狱吏得以缘饰以文其滥……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轻重,贿为出入……辩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结论就是任人与任法相结合,“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人的弊病.王夫之的上述观点,剔除了某些思想家各执一词的偏见,也是就明末法制废弛、官吏贪暴的恶劣现实有感而发的,是抨击,也是矫弊;是对以往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期望.

梁启超:“故法与人虽不可偏废,然有人而法自随之,其道为两得,徒法无人,并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为两丧也.”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认为片面的任法与片面的任人都是有害的.他说:“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则国已先乱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他进一步论证说,“自近世法治人治之辨兴,于是始有持为政在法之说者.夫法之不善,则不足以维持国家于不敝,斯固然矣.顾苟有其人,则自能审度时势,以损益诸法而善用之;苟非其人,则虽尽取天下古今至善之法以著诸官府,其究也悉成具文,而弊之与法相缘者,且日出而不知所穷.故法与人虽不可偏废,然有人而法自随之,其道为两得,徒法无人,并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为两丧也.”在梁启超看来,任法与任人同等重要,二者具有统一性.良吏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审时度势,对诸法进行损益,并善用良法,才不会使善法沦为具文.

李大钊:“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

五四运动时期,共产主义先驱者李大钊也阐述了任法与任人统一性问题.他说:“国之存亡,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但“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他一方面强调“溯本穷源,以杀迷信人治之根性……盖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体于美满之境”,另一方面阐明“法律死物也,苟无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可见,任法为本,任人为用,本用结合,即是法与吏的统一.这是古人从实践中得来的一项重要经验.

总之,任法与任人的关系是中国古代“治道”的重要一环,论者多矣.这里仅择要言之.“任法与任人相统一”这项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对后世起着悠久的警世作用.历史雄辩地证明,二者结合得好的王朝多为盛世,如汉文景之治、唐贞观之治,既有良法也有执法的贤吏.古人关于任法与任人相互关系的论断,可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和培养法治人才提供史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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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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