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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与医疗纠纷诉讼的时间问题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分类:mba论文 原创主题:医疗纠纷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04

医疗纠纷诉讼的时间问题,本文是关于医疗纠纷方面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和医疗纠纷和诉讼和时间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案情回顾:男性患者刘某,首次就诊时间为2007 年底,当时患者71 岁,因摔伤致右侧股骨干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1 月出院,3 个月起遵嘱行功能锻炼,6个月发现钢板折断,当时骨折未愈合,站立时疼痛明显,只得卧床,医患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

医方认为,骨折未愈合可能与患者高龄骨质疏松有关,而钢板折断正是因骨折未愈合时功能锻炼强度过大所致,因此该后果应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关,并当时建议患者立即入院再次手术,但患者拒绝,选择至法院诉讼维权.后医方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告知不足,但与钢板折断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申请上级医学会对案件再次鉴定,此时已距离发现钢板折断间隔时间为1 年半,后在等待上级鉴定过程中患者因无法行走长期卧床,出现重症肺炎医治无效死亡.家属提出继承诉权,以继承人身份参与诉讼.后又经过半年等待,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最终结论为钢板折断原因较多,但医方没有充分告知,应对患者钢板折断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本例构成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10 年医患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

就本案而言,若处于患方角度回看本案,患者对案件诉讼中许多“时间点”做出选择均值得商榷,以下就结合本案分析一下与医疗纠纷诉讼有关的“时间”问题.“先治疗”还是“先诉讼”?

“治坏了医院就应该赔偿,治好了就可能会没有了损害后果,医院就不会赔偿”.这个想法应为许多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会思考的问题.就前列举案例而言,患者一旦再次手术,重新复位后如果恢复良好,则不存在一条腿功能丧失的损害后果,医院很可能仅在患者二次手术所产生相关费用中适度赔偿.

但案件事实进展结果为患者并未接受

二次手术,反而因为“保护”所谓“损害后果”而长期卧床,最终导致坠积性肺炎死亡,多年诉讼中毫无生活质量可言.首次鉴定结论作出后,结论对患者不利,多年等待成为“泡影”,也对患者心理上造成相当大打击,也对患者死亡有一定影响.而案件最终调解结果,依据八级伤残轻微责任,最后医院承担赔偿金额与二次钢板复位内固定术费用几乎持平,故就结果而言,整个案件患方应该是失败的.

笔者认为,诉讼提起时间决定于患方,完全没有必要为“保护”所谓损害后果而放任损害的加重.对最终赔偿虽然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关系,但在“健康”与“赔偿”之间比较,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因此,笔者建议发生医疗争议案后,患方应理智看待,如有治疗机会,还应积极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为时不晚.

治疗期间提起诉讼是否恰当?

有的患者发生医疗损害后有长期医疗依赖,需常年住院治疗,治疗未终结能否提起诉讼及治疗期间诉讼对案件结果是否有影响,会不会出现赔偿数额不够后期治疗,也是患者纠结的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必要的医疗期”是一个可预见时间段,该时段一般会持续数周至数月,不可能会长期存在,一般患者在医疗损害时间发生后有效救治时间一般也就几个小时到几天,超过该时间后的一切治疗均不会再对赔偿有明显意义,如超过该“必要的医疗期”后起诉主张赔偿,应该不会对案件结果造成任何影响.

诉讼出现“情势变更”应如何应对?“情势变更”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个原则,笔者引入本文只为“借用”字面意思.医疗诉讼中许多案件因为持续时间过长,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各类“意料之外”的事件,对案件进展会造成一定影响.如本案中患者刘某主张伤残损害后果,在诉讼中患者死亡,死亡人员不涉及伤残等级,而医院又不可能对患者侵害行为发生后3 年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患者死亡后,家属选择继续主张钢板折断后无法行走损害后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十分明智的,否则患方将极有可能继续承担败诉的结果.

以下笔者将分别阐述一下在“损害后果”变更时可能涉及的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以原损害后果主张还是以新损害后果主张?

发生新损害后果时应视具体情形决定应对措施,如因患方自身且与医疗损害时间无关的因素造成新的损害后果,最应以原损害后果进行主张.

但实际办案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某项损害后果必然会发生一种新的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如溶栓过量导致颅内出血,最终意识无法恢复,长期卧床导致坠积性肺炎,最终死亡.此情与前案描述案情类似,但此种情况卧床是不可避免、无法治愈的,故对死亡损害后果属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应低于伤残的损害责任.

但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较重伤残侵权责任还是较轻的死亡侵权责任,建议诉讼时咨询专业律师测算,最终以赔偿较高方式主张.

(二)选择先行治疗结果无效或损害加

重,所产生损失应如何主张?

此种情况是患者最为担心情形,对此特别强调在原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条件需转院治疗或患方对原医疗机构不信任要求转院治疗的情形.因为,若在原医疗机构治疗,无论结果如何,都应由一家医疗机构完全承担,一旦转院,整个医疗行为就不只涉及一家医疗机构,就应对转院原因及治疗结果分别对待.

1.被动转院与主动转院.如原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条件被迫转院,则转院后产生的费用应作为整个赔偿总额计算.但该费用是患方自身选择转院治疗,所产生费用在诉讼中主张可能会比较复杂,一般会涉及必要性及合理性鉴定环节.

2.治疗无效与损害加重.治疗无效因不涉及新的损害后果,对最终赔偿结果影响不大,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转院治疗所产生费用应由患方、原医疗机构、新医疗机构哪方承担,仅参照上文中被动转院或主动转院分析即可.

结合上述理由,最为复杂的即为患者自身原因转院,而发生新的侵害行为,两家医疗机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此时且不仅医药费承担需进行鉴定,对最终损害后果归属也必须严格审查,对患方维权也会加大难度,因此建议患方通过咨询专业医疗纠纷诉讼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否起诉主张权利?我国民法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但多数涉及医疗纠纷患者都有长期医疗依赖,又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患方可在医疗终结后6 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就本案而言,患者刘某若选择第一时间治疗,完全可以待术后或骨折完全愈合后再选择起诉维权方式.

拒绝出院能否增加赔偿金额?

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形,患者发生侵权行为后,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稳定,医生通知出院,但患者拒绝,认为医疗损害案件赔偿案件中,住一天院医院就要多赔付一天损失,如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实际办案中,法院往往会参照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即对交通事故就医人员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规定考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标准与是否住院无关,因此并非长期住院就能获得更多赔偿.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面对诸多“时间”选择时,都可能对最终审判结果造成影响,对此建议患方如果具备条件,可在维权前咨询当地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以选择最佳维权方式及维权时机,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点评,上文是一篇关于医疗纠纷和诉讼和时间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医疗纠纷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医疗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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