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回复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该文是管理条例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跟《农药管理条例》和违法所得和货值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2.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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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自2016年7月禁用百草枯水剂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百草枯水剂禁而不绝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
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为规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确保农药残留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制定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该指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综合考虑气.
3、 农业农村部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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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大打击电鱼活动力度,严厉查办了一批电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生态和社会效果 但是,部分地区水域电鱼活动仍然多发频发,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备受媒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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