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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比较历史视野下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中国和印度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一带一路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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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历史地位.印度既是“一带一路”建设毗邻国家,又与中国同为世界文明古国.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中国逐步发展出一套具有较强聚合性的传统社会体系,包含国家制度理性、文化一道德意识、宗族与宗法制度.印度逐步形成一种具有较强离散性的传统社会体系,包含文化一宗教意识、种姓与种姓制度,但在整体上缺乏国家观念.因而传统历史时期中国与印度在政治、文化与社会等方面既具相似性又较具差异性.

【关键词】中国;印度;传统社会;宗族;种姓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166(2018)06-0031-06doi:10.3969/j.issn.1003-0166.2018.06.006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印度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最重要的周边国家之一.了解印度传统社会,了解印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及区别,既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与印度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也有助于中国更好地了解世界,推动新兴国际关系的构建,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建,传统历史时期,中国多一齐天下,印度多瓜分鼎峙;中国重德,印度重教;中国尊宗法,印度尊阶序,两国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各有特色,发展出极具民族特征的传统社会体系.

1传统社会下的政治:统一与多元

中国传统社会不论是在政治文化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上强调“统一”和“集中”,以天下一统、捍卫疆土为重任,多数时间为具有明确统治权力与官僚组织结构的政治实体.印度受自然和地理环境等影响,以“多元统一”为政治文化与政治实践特征.是由多政治实体组成的泛文化联合体.二者在政治发展路径上呈现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

印度传统社会时期,多数时间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受特殊地理环境和多样地形结构的影响.印度次大陆内部分割为众多独立的地形单元.人们在此生活繁衍逐渐形成一个又一个行政实体,彼此林立各自为政.随着雅利安人入主,蒙古人、波斯人等外来部族的入侵,印度次大陆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种族交流、融合与渗透,逐渐形成印度多元异质分裂的国家与社会形态.如马克思就此指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我们通常所说的它的历史,不过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征服者的历史,这些征服者就在这个一无抵抗、二无变化的社会的消极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帝国.”

长时期的分裂割据与王国征战.阻碍了印度早期政治发展关于国家观念的形成.是以“人们只有王国、地区甚至更小行政单元的概念.而根本不曾有过‘印度’国家的大概念”.国家观念的缺乏意味着集权意识和国家制度理性的孱弱.尽管在统治形式上,传统社会下的印度和中国均属专制型统治.但与印度早期长久分裂的情况相反.中国历史上政治统一的时间远多于分裂的时期,表现出了明显的帝制时代的特征,废分封设郡县实现大一统.国家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国家观念与国家制度理性.

强力的集权的帝王合法性,在印度传统社会,一方面,来源于皇帝的武力征战、权力执掌及官僚体系的建立.印度早期统一的王朝,大多是通过武力征战强行将印度西北部、北部等地区的诸多王国或小国合并起来.形成一个由多地域、多种族或多民族、多文化组成的统一中带有多元化的集权政治体系.这种多元统一的权力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集权的.但在事实上,保存了较多地方自主权,地方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另一方面,来源于宗教*和教义典籍上的君权神授.印度历史上不仅帝王被视为神的化身.其生平事迹被当作神话故事加工改造,如史诗《罗摩衍那》中率领猴子神铲除妖魔的王子罗摩.且神职人员具有社会最高等级的崇高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国家制度的现实理性.

中国皇帝虽也“受命于天”“天命所归”.但王权高于神权,神职人员仅具有官僚系统中的君臣身份,而不具有超越帝王等级的无上地位.保障了君主世俗权力专制和集中的可能.因而传统社会下印度君主政治统治的绝对权力相较于中国君主集权的绝对权力显得单薄与低效.同时辽阔的幅员与复杂的地貌特征加大了印度国家统一与集权的难度.即使在相对统一的孔雀王朝、笈多王朝、德里苏丹王朝和莫卧儿王朝帝制时期,王权的政治控制能力也非常有限,权力重心偏向于王朝的核心区域,难以有效辐射至封建王公领土.印度第一个以王权为中心的集权帝国孔雀王朝时期,允许地方王公自主发行货币.笈多王朝时期,被占领的地方王国通过附属国制度形式,保留了地方王公的设置及其权力.附属国拥有自己的统治权、文化和军队,能够直接掌控的地区仅限于印度次大陆中部和北部地区.德里苏丹国时期,地方政权拥兵自重亦是常态.甚至在王朝疲弱时王权之于地方领主仅为象征性的.莫卧儿王朝后期,拉贾斯坦等北方诸省的统治者,明里遵从皇帝的权威,暗里培植自己的势力、建立自己的政府.在帝国中形成非集权存在的地区王国结构.相对统一的帝国往往因内部分封采邑的贵族混战,或地方势力坐大发起叛乱自立为王而土崩瓦解.令印度再次陷入列国纷争的破碎局面.

2传统社会下的文化:道德与宗教

对神明与神权的不同认知、理解形成了中印传统社会文化系统上的差别.整体上,印度文化偏向文化一宗教体系,吠陀典籍以神论为中心,从宇宙本原、自然元素,到辩证思维、个体意识、参悟生死,再到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以吠陀典籍为基础印度教文化是印度传统社会宗教文化的核心.但印度传统社会文化不仅限于印度教文化,而是以印度教文化为主的多元宗教文化.在形式上构成泛印度教文化的松散集合.如印度裔哲学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指出,全神贯注于明显的印度教传统,是对印度文明中许多其他宗教思想传承的忽视.传统社会下印度宗教文化具有较强的宽容态度,保持着带有渗透性的文化边界的开放,既允许新文化的流人,并将新文化与已有文化整合为一组新的古老的文化传统.也允许文化元素的流出,这两支新旧文化流入与流出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印度文化.而不是仅使印度文化成为从过去历史中留存下来的严格定义的实践或产物.

因而具有包容性与多元性的多元统一的宗教文化格局是印度文化系统的重要特征.在印度历史上不论是阿育王的达摩理念,还是阿克巴的多元思想,均秉持对印度多元文化的宽容态度与理性审视.如印度哲学家S.拉达克里希南(Sarvepalli Radhakrishnan)将印度文化比喻为一个彻底的“熔炉”,认为“耆那教、佛教和锡克教是印度思想的产物,可以把它们理解为来自印度教内部、为了满足印度教信仰不同阶段的特殊需要而出现的改革运动.袄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在印度已如此之久,以至它们成了印度本土的宗教、并深受印度教环境的影响”.然而以印度教文化为核心的多元宗教文化体系.注重对以“神”为象征的精神世界的探寻.如梁漱溟先生评价,“辄乃游心于远”.在文化内涵上蕴含着发散的、多层次的、超自然的哲学思想,表现为印度人“出世”的文化观,旨在探究内在的主体性价值,寻求精神超脱,来生受报,业力轮回等.

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则偏向文化一道德体系.四书五经以人伦为中心,尊天地君亲师,讲礼义廉耻信.不同于印度“多元统一的宗教”文化.中国传统社会虽有儒道佛三派学说,但自汉朝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奠定了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社会文化体系.儒教化的文化系统强调以“德”和以“礼”的道德观与*观.“德教”与“礼教”不仅是社会层面的*规范.也是国家层面的*规范,如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观,注重对现实世界“位高者”,如君、如父、如夫的尊重与服从,也注重对于“高位者”所代表的至高权力的追求与实践.从而在文化内涵上具有较为积极的“人世”观.体现在中国古人对于外在主体性价值的追求,意欲名扬天下、建功立业、功成名就,如传统社会“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风气.

3传统社会下的社会:宗族与种姓

在传统社会道德与宗教文化基础上,中国与印度分别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宗族与种姓.宗族与种姓均为中印两国的本土概念.具有强烈的本土文化特征.以宗族和种姓为核心建构的社会规范与社会制度,即为宗法制度与种姓制度,肩负着社会整合、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与职责.

3.1宗教与道德文化基础上的社会形态

中国传统社会以人伦为基础.形成以单元家庭为核心的宗族制度.宗与族的概念并不相同,凡有血缘关系的人均可称族,其中没有主从分别,而宗有大小之分,亲族中奉一人为主.宗族则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个体身份初始于父子关系,转向人类社会后进入宗族,重视父子、亲族关系,注重家庭与宗族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基本单元始于“家”,“家”扩大继而为“族”,“族”扩展继而为“宗”,“宗”置于社会顶层即为“国”.家庭、宗族和国家具有相似结构,均以血缘性为先决条件.文化一道德系统中的宗法观念与*关系为决定性因素,形成“家国同构“的宗族社会,具有明确的规章礼制,强调个人价值在家庭、宗族和国家中的实现、认可与尊重,如光耀门楣,光宗耀祖等.在中国千百年来的历史上具有超稳定的社会形态.

印度传统社会以神论为基础.形成以种姓集团为核心的种姓制度.种姓和种姓集团具有不完全定型的、可变动的等级划分和种姓流动.社会成员的个体身份初始于母子关系,转向人类社会后融人种姓集团.《摩奴法论》中记述,“根据天启的指示,再生人最初出生于母亲,第二次出生于在系腰带礼以后.第三次出生在加入祭祀以后”⑤.成员们重视“净与不净”的仪式和生活,强调种姓出身或仪式性的成员资格.相同种姓的人们分散于各地,形成认知上的社会联系,实践上松弛的成员关系.因而由于多元统一的政治形式、多元松散的泛文化联系及其松弛离散的社会成员关系,形成了以不同宗教、语言、种族、民族或种姓的人们聚居或散居某地的,具有多样性、异质性与分裂性的印度传统社会形态.英国历史学者弗尼瓦尔(J.S. Fumivall)称之为多元社会,即“一种包容着两个以上的成分或者社会秩序的社会.这些成分或者社会秩序共存在一个政治单元内”.

3.2宗法制与种姓制下的社会规范

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通过礼教一道德意识与官僚一行政管理实现社会整合与控制.宗法是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尽管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宗法制度较宗族制度的外延更宽泛.宗法制度强调更桎梏的礼教一道德意识与更广范围的人与人间的宗法一*关系.在本质上,宗法制度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体系,上至皇权下至乡里.

在.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理性相结合形成国家礼制.皇帝自身不仅需要遵从礼制,还要为教化万民做出表率.如明太祖的六谕,提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六项道德标准.其后皇帝需通过官职与官阶建立自上而下具有等级、层级制的官僚体系.如《周礼·天官冢宰》记录:“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天子建国首先需建立官室宗庙以正宗法之位.其次设置各类官吏以掌理国家事务,辅佐天子治国.但历史上重要官职往往掌握部分宗族手中,其成员多当朝为官者,世称世家大族、豪门贵族或名门望族.如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以举荐制为主,官僚选拔依据为出身门第而非才学能力.一时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宋代科举制出身的士大夫同为宗法制的拥护者,甚至较前朝的礼制更加严格繁复,是为儒教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以保障世袭官僚或安定新宗族与新阶层.

在基层,宗法观念与行政管理紧密结合形成乡里制度.家庭和宗族仍是传统乡村的主要构成,在许多村庄内以人口规模较大势力较强的宗族姓氏为名.乡里组织领袖有时由宗族族长充任.乡里制度的领导权也由宗族操控和掌握,因而时有宗族制度就是乡里制度.在村庄内部,宗族拥有田产,通过务农、租佃与征收赋税等承担村庄部分经济职能.建立宗祠,祠内奉有祖先牌位与族法族规,以维护“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宗法观念与宗法秩序.同时宗族也承担对外御敌捍卫乡里,对内统辖保障治安的社会功能.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中,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团体占据重要地位.这不仅因为宗法思想更符合的尊祖忠孝教义,且宗族可以约束其成员使其言行更为符合封建道德与行为规范.

印度种姓制度以宗教仪式为基础,通过等级、职业和婚姻将种姓集团禁锢于社会体系.种姓制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瓦尔纳制”(vama)与“迦提制”(jati).瓦尔纳制是将社会划分为四个宗教等级,即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迦提制是在瓦尔纳制基础上.通过社会分工等内容进一步将四大种姓划分为无数亚种姓的制度.种姓制最初是雅利安人用以区别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试图以社会等级制将不同种族结合在一个社会组织内,使之合理化的社会容纳方式.随后婆罗门将瓦尔纳制加以宗教化、神圣化,配合迦提制转换为传统印度教社会的社会秩序.将宗教体系与社会体系紧密连接在一起.形成以宗教等级和世俗职业为基础的种姓制度与种姓社会.

种姓制内将宗教等级与专业性的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职业制度称为贾吉曼尼制度(jajmani system).《摩奴法论》中规定:“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是婆罗门的六业;从军是刹帝利的生计,经商、畜牧和务农是吠舍的生计:寻求生计的首陀罗可以侍候刹帝利;不然,首陀罗还可以侍候有钱的吠舍求生存.”因而印度传统社会种姓制度下,社会成员具有特定的生产关系,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作为高和中高等级处于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享有政治和宗教特权,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首陀罗一无所有只能从事低贱的工作.没有种姓的人是比首陀罗还低等级的贱民.社会成员的种姓身份由世袭决定,所从事的职业也由种姓身份承袭决定.而由战争或种族融合产生的新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则根据所从事的职业,按照宗教仪式上“净与不净”的标准及程度.作为亚种姓被纳入到四大种姓之中.

以职业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种姓制度造成了群体间的隔离.不同职业的亚种姓群体聚集在一起,特别是在占据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聚居在一个独立的村庄内,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形成封闭的村社制度.种姓集团与村社内部实行内婚制与顺婚制,即相同种姓应在相同种姓间通婚.高等种姓男子可娶低等种姓女子为妻,但低等种姓男子不可取高等种姓女子为妻.《摩奴法论》中指出:“再生人初婚应该娶同种姓的姑娘.首陀罗只可选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选首陀罗种姓和同种姓;刹帝利可选首陀罗、吠舍两个种姓和同种姓;婆罗门可选这些种姓和同种姓.任何情况下首陀罗女子都未被描写为婆罗门或刹帝利的妻子.即使他们处境困难.那些因愚蠢而娶低贱种姓为妻的再生人立即使他们的家庭和子孙后代沦为首陀罗.”

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与宗法制度具有父权制与家国同构的重要特征.父权制主要包含父系( patrilineal)、父权(father-right)及父治(patriarchal).“父系”指以父方去计算亲属,“父权”指由子继承父的财产,“父治”指一家的事务和子女的身体都由父统治.父权制在国家层面表现为皇权、“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总体上,意为在家父为天,在国君为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印度传统社会种姓与种姓制度虽也具有父权制特征.但主要集中于公私领域在性别角色的社会定位上,特别是在私领域.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明确记录印度女性附属于男性的社会与家庭地位.在父权制思想下,女性被视为恶的化身.在公领域女性不再被允许参加宗教仪式活动,也不再被准许担任村社公职.在私领域限制女性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及教育和知识等内容的获得.在种姓制中设置严格的女性隔离制,造成女性在家庭、社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地位.总体上,印度传统社会的种姓与种姓制度表现出6个重要的特征:零碎的社会分工;等级制;对社会流动的限制;不同种姓在世俗的和宗教上的阻碍或特权;对择业自由的限制;对婚姻自由的限制.

3.3宗族社会与种姓社会的保守性

与印度传统社会种姓社会不同,中国传统时期的宗族社会实行外婚制,及“以弟事兄,以兄率弟”的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婚姻制度对人的封闭性远低于种姓社会的婚姻制度.种姓社会的婚姻制度以及村社制度大大加强了种姓等级制和职业亚种姓群体封闭隔离的小共同体.它们不具备高度的行政性,分散嵌套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皇帝无法完全掌握它们.生活于其中的居民也不关心谁是皇帝有何作为.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具有较强行政性的乡里制度.虽然皇权不下县,但皇帝能够通过官僚体系实现相对有效的社会控制:因此,中印传统社会的乡里制度与村社制度,均具有相对的自治性与较强的封闭性.

而在整个传统社会体系.宗族社会与种姓社会具有严格的思想禁锢、社会等级与社会控制的保守性,表现出诸多对人性的束缚,对社会自由发展的限制,及对人民首创精神与社会改革动力的扼杀.如马克思对印度种姓社会保守性的精辟论述:“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了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在印度斯坦成了宗教仪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自动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一成不变的由自然预定的命运,因而造成了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自然主宰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撤巴拉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践踏人了.”

在经济上,二者也长期陷于循环往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中,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韦伯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几乎一切超出个体经营范围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都建立在现实的或模仿宗族化的基础上.这种宗族共同体下很难找到私人资本主义的大型手工工场.也不可能进行大批量的生产”.印度传统社会,印度教众多教派的“共同特点就是对经济活动的鄙视……种姓阶序与轮回业报说的结合所形成的仪式主义和传统主义的内在约制性,与印度教俗人信徒对导师宗教性的人类崇拜现象.阻挠了生活态度之任何由内而外的理性化.印度不可能产生西方性格里那种内在的与现实的、自律的生活方法论”.从而妨碍了印度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影响印度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变的动力与机遇.

4结论

中印传统社会体系虽有相似性.但更多表现为两者间明显的差异性(如表).从二者的差异之处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是由家庭到社会再到国家的社会化过程;印度传统社会中的人.是由个体到群体再到社会的社会化过程.因而中国传统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紧密的,而印度传统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松散的.同时这也归因于两者不同的文化特性与社会特性.中国内聚性的文化一道德体系建筑了带有向心性特征的传统社会形态,具体表现为以家庭为核心,家国同构的同心圆、超稳定社会,有利于紧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形成.印度松散性的文化一宗教体系构筑了带有离心性特征的传统社会形态,具体呈现出一种多样性和异质性较强,以多元宗教文化为依托的,既包含宗教间的,也包含宗教内种姓封闭隔离的多元分裂社会,不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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