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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有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跟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建构类学术论文怎么写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社会矛盾论文 发表时间: 2023-12-29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建构,本文是社会矛盾有关学术论文怎么写和社会矛盾和进程和建构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社会矛盾解决是一个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并适应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的演进过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始终随着国家政策导向与社会内生格局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当前,我国进入到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更为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相继出现,不同地区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况和效果:有些地区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锁定于政府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操控,传统的维稳观念与现代治理理念大相径庭;相当多数地区积极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赋予了更多的治理内蕴,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发展目标等层面表现出共建共治的新特征.近年来全国各地所涌现出的一批典型经验和模式,表明政社互动业已成为社会治理的突破口和关键.下一步,中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构应以政社互动为导向,紧扣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改革目标,实现政府有限干预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有机衔接,推进政府赋权转能与社会自我治理的协同发展,促进政府解纷息争与社会理性维权的规则之治.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社会矛盾;政社互动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发展观视域下构建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BKS041);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CCNU14Z02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CSH026)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1-0049-06

社会矛盾解决是一个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并适应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的演进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说,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种不均衡的社会关系,会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演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明确提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这意味着,通过科学认识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演进过程,构建新型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建设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变迁,呈现出从总体支配(以震慑、应急的管控思维为主)到共治共享(以多元、互动的治理方式为主)的转向.同样,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早已不是孤立的制度设计,而是在其特有的制度规范体系的导引下,在不同的治理阶段协调和维护着基层社会的内生秩序,成为社会转型行动困境的重要运行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社会探索与国家理性共同的产物.比如,在传统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组织空间里,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与社会稳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内生权威特别是地方的“乡规民约”等方式.杜赞奇就认为这一时期所依托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以及由此构成的“乡绅自治”模式,是传统社会维护长久稳定状态的重要技术.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传统自治模式已难以协调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原有的基层社会调控技术开始转变为以运用政治功能为主导的制度安排.如,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社会矛盾解决主体扩大到由党组织为领导,以互助组、农业合作社、生产队、民兵组织、调解组织、贫农协会、妇女协会、儿童团等正式的和制度化的组织体系为辅助的“权力组织网络”①.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同步进行,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十分典型的就是,乡村社会结构逐渐呈现出利益网络格局,而非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网络格局,乡土社会开始变得越来越理性化和利益至上,导致乡村权力结构逐渐被“权力的利益网络”所取代.② 正是从此意义上讲,当下基层社会的正常规则与秩序得以维系主要依靠基于利益网络化的运作所形成的支撑结构,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利益协调的主体和矛盾解决的方式.

由此可见,伴随着权力文化网络的解体和日益复杂的利益网络格局的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片面依靠权威力量或单纯增加行动主体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强调“管理”向“治理”转变,要求各行动主体在社会矛盾解决活动中培育合作精神与互动机制.可以说,在社会矛盾解决这一复杂的过程中,提升政府与不断增加的行动主体的社会矛盾解决能力,通过相应的治理体系来均衡各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目的.当前,社会矛盾解决虽然建立了完备体系,但在提升矛盾纠纷解决能力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其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长期以来,对于如何实现社会调控和建构社会秩序一直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主要依靠国家理性建构的力量,有的则认为应当主要依靠社会自然进化的力量.③ 归纳起来,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有“维权”和“治权”两种思路.

有学者指出,过去我国社会管理常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历史怪圈,越来越多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信访渠道,甚至演化为大型集体性抗争或件.随之逐渐出现“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及“以舆抗争”等行为模式,民众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寻求社会力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④ 他们认为,这个过程中民众个人私权受损的纠纷解决方式反而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甚至威胁到基层社会的正常生活与运行秩序,采取强制维稳的方式来管理社会反而导致民众更多的权益受损,形成所谓的“维稳怪圈”.因此,为了保障民众的利益实现与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有必要削弱基层政府的权力.也有学者认为,基层社会中“维权”与“维稳”关系的产生,实质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结果.在基层社会中,政府权力不是民众权利的压榨者,政府权力为民众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政府权力的弱化势必导致民众权利的受损,民众维权行动的增多不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强,而恰恰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弱.⑤ 因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应当增强基层政府凝聚、配置社会资源,进行社会治理的权力.这类研究中,学者们意识到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于是将社会矛盾解决置于社会治理的研究范畴,从基层社会内部或自下而上的角度,探索体制改革、政策执行、信访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对社会矛盾解决所产生的影响,以“责任—回应”的研究范式寻求突破路径,并在此基础上考察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运行的实践逻辑.

上述两种研究思路分别从民众维权和政府治权的角度,立足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深层根源及解决机制存在的实际困境,为建构基层社会的良性秩序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但二者对立的研究范式,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双重因素:一方面,维权思路不断扩大国家治理体系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张力,逐渐出现“维权异化”、“法治内卷化”的困局;另一方面,越来越复杂的因素开始影响和制约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单纯依靠不断强化治权也无法实现对基层社会秩序建构本质需求的契合性回应.鉴于此,本文将以政社互动切入点探寻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内生方式,以政社互动为导向构建政府治权与民众维权之间平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推进基层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二、社会矛盾解决的政策变迁与走向

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秩序调控方式,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始终是随着国家政策导向与社会内生格局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Pierre Clément)指出:“每个社会、每一种伟大的文明都产生了治理的特殊传统;治理拥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和根深蒂固的传统,体现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延续的法典、机构和规则当中.”⑥在这个过程中,规范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政策在不断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也在不断促进政策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国家政策与社会结构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运行轨迹.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矛盾纠纷集中表现在社会治安方面.国家确立了以行政、司法和基层自治等组织化体系为依托的综合治理方式,主要依赖震慑威力来应对非常时期的诸多问题,通过调动、激发基层力量针对某项重大社会矛盾集中采取专项整治行动.应该看到,在当时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危机情境下,国家仅依靠制度资源实难应对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无法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唯以通过社会的组织化和以中国为核心力量的权力组织网络全面渗透到社会中,才能保障并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与此相应,1991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首次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并明确提出“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但事实上,这样的制度建设在当时并未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需求与权力运行的秩序需求,十分突出的就是上述制度建设并没有遏制住当时量的上升势头,特别是,地方政府更多地只是遵循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的高压目标,直接导致越来越危及社会稳定.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原则为基层化解各类社会发展问题及社会治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制度资源.随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出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始从地方性实践走向顶层设计,并确立和贯彻“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但在坚持“属地管理”基础上实施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表面上看来是以尊重和适应基层治理优势资源为导向的资源优化配置过程,更深层次上仍然体现出国家在当时还是通过政治逻辑来强力推动基层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应急思维方式.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将“社会管理”一词纳入政策文件,要求“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正式将社会矛盾解决纳入到社会管理的日常事务,使其成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此以后,全国性综合治理创新试验工作全面展开,各地出现了一系列针对社会矛盾解决的实践模式和典型经验,特别是建立了以科技为支撑的信息化动态管理、监督和评估的平台,如湖北宜昌的“网格化管理”、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等,纷纷开始实施对辖区内人与物、部件与事件的全覆盖和动态实时监控.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仍没能摆脱“网格化行政”的困境,特别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面临着政府管理要求与社会治理诉求的矛盾与挑战.

近年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了创新思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将更多地表现为: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动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力量,通过科层化的组织体系协调各种体制内资源,通过扁平化的群众组织体系激发和调动社会活力和资源,以城乡社区为活动场域,推动基层社会互动有序的落实与实施.对此,有学者研究指出,坚持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要求“力”取之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便利的制度渠道,而且要求“利”用之于民,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⑦

由此可见,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长期处于一种动态的调整变迁过程之中.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是基于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展开,目前形成了由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以及救济救助等内容构成的完整运行体系.不论是从理论抑或实践而论,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国家治理政策而设计和实施,其内涵日益得到丰富和发展,这既是对现实社会治理难题的准确研判和有效诊断,也是根据社会转型过程中基层民众不断变化升级的公共需求而作出的制度回应.但是,也应当注意到,这种机制的建构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先通过局部试点或自下而上的尝试探索,然后在实践经验累积的基础上,再上升到立法或其他合理的制度设计层面,以自上而下的政策形式向全国层面推广.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选择不断适应社会结构转型而不断调整政策目标与内容的运行策略,却逐渐显现出政策制定的滞后与政策执行的异化等问题.

三、社会矛盾解决的实践悖论与突破

目前,我国进入到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更为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相继出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协调社会复杂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的重要使命.结合近几年来全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和经验成果来看,不同地区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况和效果:一方面,有些地区的社会治理陷入了制度依赖的困境中,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锁定于政府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操控,传统的政策工具主导的维稳观念与现代治理理念大相径庭;另一方面,相当多数地区的社会治理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创新路径,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赋予了更多的治理内蕴,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发展目标等层面表现出共建共治的新特征.

(一)社会秩序维系:“维持稳定”还是“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往往不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决定双方能否合作的因素除了政府与社会的自主性,还在于政府面对社会的策略选择以及双方在互动中的复杂机制设计.⑧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社会治理都是以维系原有秩序和构建新型秩序作为保障国家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基础.地方政府在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时,迫于上级“一票否决”的考核压力,更多采用“堵”、“处置”的应急“专项治理”,而非“疏”、“防范”的源头“综合治理”.有研究发现,政府在面对诸多件、公共危机乃至“谋利型”时,经常在矛盾纠纷双方之间采取“兜底”这样一种特殊的柔和化解方式,利用政策倾斜来平息事态、结束争端.的确,依靠“政府兜底”能够快速解决矛盾纠纷并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但这种针对具体化、个案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博弈”化解方式,逐渐形成了“民众的出大事逻辑”与“政府的不出事逻辑”的典型路径依赖.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不平衡.

近年来,面临着人口构成复杂化、利益需求多元化与风险应对常态化等社会治理难题,一些地区在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方面探索出了诸多经验,包括上海、武汉的“大部制赋权转能改革”,太仓、南京的“清单式政社互动改革”,铜陵、黄石的“扁平化协同服务改革”等模式初显成效.这一系列改革表明,自上而下的“赋权转能”和“政社互动”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革新,不仅能够快速回应基层社会的民生诉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政府决策与执行的科学化程度.特别是在面对多元化与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时,政府与社会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两者关系架构日渐步入分工、合作、监督、制衡的轨道,便于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又会折射出政府职能履行的失误与社会服务能力的不足,在回应民生问题时进行不间断的反思和提升,形成“参与—合作—执行—监督/反馈—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利益诉求实现:“协调”还是“协商”?一般而言,决定基层政府和社会之间动态稳定的关键变量,一是社会利益诉求,指社会公众的利益愿望、利益追求和利益实现路径;二是基层政府治理能量,指基层政府通过自身的资源与活动,满足社会利益诉求,处理社会矛盾,维持与外部环境动态稳定的能力.⑨ 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的当事人通过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难以实现或满足其利益愿望时,往往会选择最简易、经济的表达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以给当地政府造成一定的行政压力.而行政权力虽然能够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并成为政府部门协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但并不一定能保证矛盾纠纷的公正解决.因为,这种利益协调手段有时并不是基于各方所达成的共识,而是政府权力单方面的威慑和压制.倘若矛盾纠纷一方或各方认为其中有不公正之处,原有的矛盾纠纷反而会将矛头调转指向基层政府治理能量,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利益诉求之间的差距.

比较起来,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在公正平等的平台上运用对话、谈判、协商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沟通、交流的渠道,达到交换信息、疏通障碍、化解矛盾的目的.近年来,以浙江温岭的“恳谈会”、湖南衡阳的“四会四议工作法”、广东惠州的“社区约请制度”、四川彭州的“社会协商对话会”、湖北武汉的“社区对话”等为代表的社区协商实践,通过完善诉求表达、意见征询、议题形成、协商议事、评估评议等环节,不断拓宽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形成共同价值认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回归“自治”的进展.其中就社区矛盾解决而言,社区协商缩小了“基层政府治理能量”与“社会利益诉求”之间的差距,有助于找到当事人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从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因为,社区协商畅通了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与实现路径,社区协商所产生的决策是立足于利益相关者们所达成的共识,能够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民众、民众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共治.

(三)治理实践偏好:“非正式”还是“规范化”?在法律层面,利益平衡主要是以法律权威为核心,通过法律来协调相关利益方多层面的冲突.但在长期的基层实践中,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更多的是依靠法律以外的情理结合、道德约束等非正式手段.这种偏好的形成,一方面源于社会管理主体对管理目标的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的选择偏好.正如前文所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积极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地区的本土资源、特色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将非正式的地方政策演变为“上级政府借助科层体制将任务‘理性’分解到下级政府,基层政府会借助政府权威逐步将成本转嫁给基层社会”的局面,渐渐偏离原有的治理轨道.⑩ 另外,迫于巨大的行政压力而急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政府和利益诉求相关者所选择的非正式解决方式,往往并非出于理性的考虑和切实的意愿,即使达成了某种共识,也不意味着就此完全消除了利益分歧.

但毋庸讳言,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优先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治要求,地方政府所形成的社会矛盾非正式治理方式同样需要引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方面,近年来有的地方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其中浙江宁海的“权力清单36条”、山西阳泉的“六个规范织密乡村法治德治围栏”、上海松江的“村级治理规范化建设”以及湖北武汉的“1+10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等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理解吸收国家政策为切入点,搭建了议事平台,制定了权力运行规则,以规范化的手段与途径将各项民生政策落地,在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一些地方极力引导各区域利用自身的治理优势,在治理手段与具体路径上选择更加符合当地实情的规范化运行机制,以程序法治的方式保障了矛盾纠纷公平正义地化解.特别是,这些地方将信息搜集、纠纷排查、协商调处等工作列入社区日常工作,通过推动“三社联动”,逐渐形成了一套常态化的排查调处机制,以实现矛盾纠纷调处的“零距离”、“全覆盖”和“全响应”.

总的来看,上述基层实践悖论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矛盾治理体系与纠纷解决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的背离,导致基层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预期治理后果,另一方面也为建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思路: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政府和社会都充当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成为共同构筑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自由流动资源的注入,多元要素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已成趋势,这要求政府为社会主体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提供自由活动的空间:政府通过正式的制度性资源,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继续恶化乃至上升为暴力行为;同时,社会借助多元化治理资源的供给,有效防止社会结构偏离正常状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社会矛盾解决的政社互动机制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近年来,在政社互动导向下,全国各地所涌现出的一批典型经验和模式,代表着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向和前沿,其所主张和实践的政社互动业已成为社会治理的突破口和关键.下一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构应紧扣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改革目标,以政社互动为导向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必将成为未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点和方向.

(一)在治理主体方面,实现政府有限干预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有机衔接.政府应当辩证地看待矛盾纠纷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从中寻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均衡点.一是要进一步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相关行业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社区成员之间的协商以及社区与成员之间的协商,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协商调解的多层次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比如上海“梯度化解社区矛盾”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就包括协调、社会协调、行政协调等三个阶梯.二是要健全协商运行机制,规范协商程序,通过细化“协商清单”确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协商工作目录,切实建立各层级间的联动工作机制,以提高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协商化解的有效性.三是要采取志愿服务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将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引导广大律师自愿参与,同时加快建构统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如湖北恩施在推进“律师进村、法律便民”工作中,州各级政府及部门组建法律顾问团,由政府花钱来购买法律服务,通过政府“点菜”、法律顾问“下厨”的方式,实现法律顾问参与基层组织依法科学决策和化解矛盾纠纷、处置涉法涉诉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在治理方式方面,推进政府赋权转能与社会自我治理的协同发展.政府、社会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依赖关系,离不开资源交换、竞争博弈等互动活动的支撑.为此,需要政府向社会自上而下地赋权与转能,积极协同社会自我治理,营造有利于提升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效果的制度环境.一是要从控制社会向组织社会转变,从集权管理向放权社会转变,从干涉、限制社会组织为群众提供服务向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向居民提供专业服务转变,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上要从党政“独唱”向多元主体“合唱”转变.二是要健全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多方面的监督作用,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独立,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代表大会、监督委员会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管理规范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以保证社会自我治理的有序性.三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共建共享的信息化综合平台,完善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反馈、调处联动机制,建立多元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分工合作,同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法院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组织的诉调对接,形成覆盖全面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网络体系,使矛盾纠纷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快速解决.在这方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率先作出积极尝试,与辖区各调解组织、部分行政机关等建立了“互联网调解平台”,以信息化助推诉调对接,开启了在线办案的新模式.

(三)在治理途径方面,促进政府解纷息争与社会理性维权的规则之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趋势要求社会矛盾解决之道必须法治化、规范化.一是要合理界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社会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职权与事权的统一.要促进行政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社会组织、居民等不同主体的关系,将审批权适当下放,经费、人员、权力逐步下移,实现职权责相统一,增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二是要顺应现代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特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总结全国各地政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成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经验体系,在推广和适用的过程中进一步提炼完善.三是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量化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完善信息联通制度、需求反馈制度,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和依法*,向上联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下直接联系居民群众,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的科学整合及优化配置.例如,江苏南京通过列明基层政府、社区平台、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各类矛盾纠纷治理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将依靠法治改善和保障民生这一治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中.

注释:

① 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

② 郑永君、张大维:《社会转型中的乡村治理: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权力的利益网络》,《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2期.

③ 王鑫:《纠纷与秩序——通过纠纷解决所实现的社会控制》,《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④ 参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

⑤ 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⑥[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9页.

⑦ 廖永安、刘青:《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光明日报》2016年4月13日.

⑧ 汪锦军:《合作治理的构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生成机制》,《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

⑨ 金太军、赵军锋:《基层政府“维稳怪圈”:现状、成因与对策》,《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4期.

⑩ 葛云霞、李洪强、李增元:《当代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逻辑机理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作者简介:颜慧娟,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陈荣卓,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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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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