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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类开题报告范文 跟二战前后日本婚姻家庭制度变化与其现代影响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婚姻家庭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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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整个社会历史传统的体现,是社会的缩影和时代的见证.日本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也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从国家到个人、从保守到自由的转变,而且这种转变还在继续,并深刻影响着现代日本社会.与任何国家一样,日本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也有其独特性,这种特殊性既来自于日本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选择,也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进步与革新;既受传统文化的制约,也是作为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本身承载的观念表达.

一、二战前日本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现代日本家庭是在战前传统家族制度的基础上改造和发展起来的.这种传统的家族制度是在日本历史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日本古代历史上,家族制度和家政道德等方面曾经受中国大陆文化影响较大,如大化改新时建立起来的复合大家庭——“乡户”.平安时代末期以后,日本逐渐脱离汉文化圈的影响,家族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指的是,家庭在结构、形态、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日本特点的家族制度,它诞生于幕府时代的“总领制家族”,此后不断巩固,在德川幕府时代形成“家”制度,从而达到家族制度的顶峰.在明治时代通过《明治民法》④的颁布,“家”制度得以在日本全国推行实施,至二战结束它一直是日本家族制度和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明治民法》是对传统家族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日本近代家族制度精神的最好诠释和体现,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父权家长专制 传统家族制度中的“家”是一种概念上的“家”,它不仅指组成“家”的家族成员,还包括居住的房子和家产(土地、山林等)、维持家业的生产工具以及埋葬祖先的墓地等.父权家长专制赋予家长管理“家”的权力,是传统家族制度的核心,明治民法称之为“户主权”、“亲权”.“户主权”包括:指定家庭成员的居住地点,对于违反者户主可免除对其的抚养义务,直至使之离籍(第749条)、决定家庭成员的婚姻和收养等事宜,户主可使违背者离籍并拒绝其复籍(第750条)、有关继承和分家等事宜也要经过户主同意(第743条)等等;“亲权”包括:行使亲权的父或母有监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879条)、决定子女可否服兵役(第881条)、经营职业(第883条)、一定范围内亲自惩戒子女(第882条)、管理子女财产(第884条)等.《明治民法》虽然也规定户主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但这种义务与户主权、亲权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更多规定的是单方面的权利.《明治民洼》对“户主权”、“亲权”的规定是对旧的封建家长制的继承和发展. (二)家督继承制 所谓“家督”就是继承人继承前户主拥有的所有权利义务,是包括家产、家业在内的家庭内继承,它是幕府时代武士家庭的主要继承形式.《明治民法》将家督继承制法制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家督继承的继承顺序原则为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长子本位,即亲等不同者以最近者为先、亲等相同者以男子为先、亲等相同之男或女以婚生子为先、亲等相同之婚生子及庶子虽为女子亦先于私生子,以上4项皆相同者以年长者为先(第970条).另外,承认“养子制”,即无子、有子无能、有女无子的家庭可以收养“养子”或“婿养子”.家督继承制提倡的是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考虑家的延续与兴旺,无视个人的意愿,是家庭内部不平等的根源.

(三)男尊女卑思想

在近代家族制度下,女性处于无权的地位.《明治民法》将“家族”定义为,“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明确将配偶列在家属成员的最后.在男子本位的家督继承制下,作为配偶的女性其地位是相当低的.首先,在夫妇关系上,女性结婚后要改为夫家的姓,实行“夫妇同姓”,从结婚之日起女性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虽然《明治民法》废除了蓄妾制,却承认认领私坐子.而丈夫认领的私生子称为庶子,妻子认领的只能称私生子.庶子在家督继承人的顺序中位于婚生女儿之前,而私生子则居于最后;《明治民法》虽然给予女性以离婚权,但是在具体规定上还是男女有别的.如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而妻子只有在丈夫犯罪并被判刑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离婚(第813条).其次,在亲子关系上,父亲是主要的亲权人,而母亲作为繁衍家业继承人的工具和奴仆,只有在“父不明时、死亡时、离家时或不能行使亲权时”才能行使亲权(第877条),所以母亲对子女的管辖、约束力很小,不得不对子女、特别是继承家督的长子俯首贴耳.另外,在财产问题上,妻子无权管理家庭财物,即使自己的嫁妆也要交由丈夫管理,不经丈夫同意不能有任何经济行为;对于丈夫的遗产,妻子被规定为次于直系卑属的第二继承人,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子孙的情况下,妻子才有可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实际上妻子继承遗产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可以看出,在以《明治民法》为代表的近代家族制度下,女性地位是极其低下的.这种家族制度强调家业的传承,强调男性本位的纵向父子关系,而夫妇关系、母子关系皆从属于父子关系,它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的封建*.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女性未嫁时听从作为家长的父亲的命令,结婚后顺从丈夫,年迈时服从继承家业的长子,一生处于“三界无家”的境地.

一、二战后日本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战后,以美国为主导对日本进行了非军事化和化改革,其中对传统家族制度的改革是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战后传统家族制度改革是日本有史以来社会观念的巨大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传统家族制度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阻碍了日本化的进程.它以家长权、家督继承制、男尊女卑为支柱,讲究纵向的家业延续、重视男性家长的绝对权威、强调妻对夫、子对父的服从,由此产生的家庭内部是非常不平等的.不仅如此,在政治领域,借助传统家族制度,通过宣传以天皇为中心的家族国家观,形成天皇与臣民的模拟家族关系,神话天皇的绝对权威,鼓吹忠孝一致、忠君爱国,集权国家的威力得以不断加强.从传统家族制度延伸而来的家族国家观,实质就是维护天皇制统治和推行对外侵略政策的思想武器.在经济领域,近代日本建立了很多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以传统家族制度为基础,推行模拟家族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初期确实带来了企业的发展.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家族企业经营模式的封建性和保守性逐渐暴露出来,形成了繁荣的巨大资本与零星的小企业、贫困的农村的对峙,成为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进步扩大市场、实现资本增值,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对外侵略战争.

即使到了战后,日本政府依然希望以传统家族制度来统治国民的思想、生活.战后初期,一片支离破碎,大批军人复员、被遣散回国,失业人数剧增,社会经济濒临崩渍.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醇风美俗”的家族传统和家族国家观统治国家、渡过难关.1946年5月24日,昭和天皇在广播中发表道:“切望全体国民发扬爱国爱家的优良传统,不计区区利害,从目前的困难局面中迈出国家再建之道”.政府也提出,“男科学、女家务”,希望在战时响应号召走出家庭从事后方生产的女性回归家庭,以缓解战后严峻的就业形势,这是一项“以女子失业代替男子失业”、以牺牲女性利益为前提的政策.国家的态度和政策表明传统家族制度以及旧的家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因此,要彻底实现战后日本的非军事化和化,改革传统家族制度势在必行.

家族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政治、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制度,因此战后家族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问题.对于战后日本的化改革,盟司令下达了“五大指令㈣’,这些改革的措施看似没有对改革家族制度进行直接要求实际上却直接动摇了人们的家族观念,促进了旧的封建式家族制度的解体.在政治上,实行象征天皇制.根据《日本国宪法》,将天皇从战前的“神圣不可侵犯”变为“日本国的象征”,天皇的地位要“以主权所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国民的意志成为主宰天皇地位的关键,从根奉上否定了战前的君臣父子关系,在政治上长期束缚日本人的封建家长制解体,近代以来的家族国家体制彻底崩溃.《皇室典范》的颁布、废除国家神道指令的实施等都从思想上、精神上瓦解了“祖先崇拜”这一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基础.在经济领域,解散财阀,消除日本垄断资本的封建家族式统治;实行农地改革,消灭寄生地主,削弱门第意识,使封建家长丧失统治权,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家族制度的温床”‘”.在社会领域,给予女性参政权,改变女性在近代家族制度下是丈夫的奴仆、家业延续生儿育女的工具这一在家庭和社会的无权状况,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战后的一系列新的法律保障了“化”的新的家庭制度的确立.1946年11月公布的《日本国宪法》以“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为基本原则,针对家族制度和女性,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新宪法颁布不久,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民法,从而确立了新的家族制度.与《明治民法》相比,新民法关于家族制度的原则有如下变化:第一,废除思想上受封建*观念支配、政治上受军国主义控制的“家”制度,改变了父系家长制统治的家族关系;第二,取消了家督继承制,子女不分性别,均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三,废除旧民法中关于妻子无权地位的规定,妻子也平等享有离婚权、亲子权、财产继承权等;第四,保护成年男女婚姻自由,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就可以结成婚姻,而不必征得家长的同意;第五,修改户籍法,取消旧的“家籍”,一对夫妇和子女就可以成为一个户籍单位.此外,新民法还对男女在家庭和婚姻方面的平等关系做出了一些规定.如夫妻互相承担同居的义务、婚后自由选择姓氏、夫妇双方共同负担婚姻生活的费用等.新民法废除了旧民法中家族内部不平等的规定,尽管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和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意识还未能一下子彻底消除,但是较之战前,日本女性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女性的地位有了实实在在的提高.

三、战后婚姻家庭制度的现代影响

(一)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高

经过战后化改革,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强调男女平等,主张女性权益保障.因此,一向处于家庭最底层、无任何权利的女性从家长制及男尊女卑的旧传统制度中解放出来,新宪法和新民法保障日本女性与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女性具有对家务的决定权.战后家庭制度下,很多主妇掌管着家庭经济的管理权,是“拉着钱袋子绳子”的当家人.日本男性习惯将收入全部交给妻子,再从妻子那里领取数量有限的零用钱.他们并不感到让妻子管理钱财是一件束缚手脚、丢人现眼的事情,反而愿意让主妇掌管家计、做“一家之主”.家里其他的生活费、子女教育费、保险支出、银行存款等也由妻子来支配,主妇在家庭中拳握经济大权是普遍现象.日本有一些保险公司每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趣的是,他们锁定的调查对象是主妇们,调查的内容包括年终奖有多少、每月给丈夫多少零花钱、自己有多少私房钱等.掌握了家庭经济大权的日本主妇中,一些人加入了炒股炒汇的理财行列.日本央行理事西村清彦一次在华盛顿演讲时说:“过去,银行家是主导外汇交易市场的主力,现在,他们所扮演的角色正逐渐被日本家庭主妇所代替”.甚至有人说,2008年2月27日起的全球股灾是由日本的家庭主妇引发的圈.这些说法固然有些夸大,但却真实地反映了日本家庭主妇对家庭经济有着绝对强势的控制力.

女性掌握着对子女的教育权.在“男主外、女主内”这种普遍的分工模式下,男性奔波在外,主要以工作为主,有的甚至“单身赴任”常年不与子女一起生活,因此多数女性完全承担着家务和子女的教育任务.她们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修养,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希望将孩子培养成为优秀的人.女性承担孩子的学龄前教育,孩子入学后又频频参加学校的家长会、公开课、运动会,带孩子参加课外补习等活动,被誉为“教育妈妈”.由于日本男性疏于对子女的管理、对孩子的学习状况并不太了解,因此,孩子的考试、入学、寺业等方面的选择,实际上往往由妈妈们来决定.

女性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在战前男尊女卑社会中,日本女性既没有社会地位,在家庭内也是未嫁为女,既嫁为妻,生子为母,没有女性作为自己应有的身份.在战前家庭制度下,女性所必须的就是服从与服务.为了增强女性胜任妻子、母亲角色的能力,战前日本开展了各种培养、教育女性的活动,来塑造“良妻贤母”.在日本居住多年、20世纪60年代曾担任美国驻日大使的赖肖尔曾这样描述20年代的日本女性:日本夫妇上街时,妻子总是恭恭敬敬、亦步亦趋地跟在丈夫后面,吃力地背着孩子或其他东西,而丈夫却像个老爷似地、神气活现地迈着大步在前面走.而战后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将日本女性从家庭的“女仆”变为家庭的“女主人”.日本女性在法律上拥有了作为国民的权利、独立的人格,在婚姻中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家庭中获得了亲权人资格.同时,伴随战后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女性获得了参政、议政的权利;在近代教育的基础上,现代日本的女子教育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女子教育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随着社会就业环境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女性就业环境大大改善,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工作的女性越未越多.伴随女性在社会上的成长与发展,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战后婚姻家庭中的若干问题

二战后日本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同于以往“以家庭为本位”的家族制度,它逐步强化性别平等与个人自由.在这种新的家庭制度下,不再是以纯粹牺牲女性自身发展与权益来服务家庭建设,由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之二战前有了明显改善与提高,在恋爱、婚姻中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权益,有了独立自主性.伴随日本女性进出社会、参加工作,在日本婚姻家庭领域又涌现出系列新问题.适龄期男女流行晚婚、晚育,一些人以不婚、不育躲避婚姻,甚至出现老年夫妇以离婚换取最后自由等现象.

一方面,适龄期男女中盛行晚婚、不婚.在新的婚姻制度下,婚姻中的传统家族意识、宗族观念等受到挑战,个人权益发展与婚姻自由等观念不断得到吸纳.由此,在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下,适龄期男女的个人婚姻自由得以充分发挥.按日本现行法律规定,男18岁、女16岁起即可结婚.但实际上,现代日本年轻人普遍晚婚,初婚年龄不断提高.2013年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9.3岁.2010年日本总务省的人口普查④结果表明,单身男女的比例持续上升.从单身家庭来看,1960年日本社会的单身家庭占16.1%,2005年占29.5%,至2010年增至32.4%,单身家庭中相当一部分是单身女性家庭H.这些单身女性家庭,有适龄期而暂时不婚的,有离异者,有老伴去世的高龄妇女.从单身情况来看,未婚的独身者比例逐年增加,以35-39岁男女为例,女性未婚者比例从1975年的5.3%增至2010年的23.1%,男性未婚者由1975年的6.1%增加到2010年的35.6%‘习.适龄期男女晚婚、不婚现象的出现是现代日本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和女性自身独壶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战后旧家族制度被废除,婚姻不再与“家”的利益连在一起,不再受家长意志的强制束缚,年轻人不愿意承担家庭义务与责任,提倡追求个人自由,进而尽量晚婚、甚至不婚.

另一方面,单亲妈妈家庭不断增多.二战后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离婚时法律赋予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亲权,母亲也成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战后日本的离婚率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一直处于前列,且婚龄在10年以内的夫妇离婚率最高,1975年婚龄在10年以内的离婚件数是86,933件,占当年离婚总数的73%,到了2009年这一婚龄段的离婚增至138,354件.年轻夫妇的离婚最容易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而日本女性在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方面付出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因此,在日本离婚后多数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母子家庭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父子家庭的比例.其他一些原因也会造成单身妈妈家庭的出现,如丧偶、少女妈妈等.近年来,随着日本单亲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多,单亲妈妈家庭的数量和比例也是不断增加.2010年,日本有核心家庭②29207千户,其中单亲妈妈家庭3859千户,占核心家庭的13.21%.战后以来,日本单亲妈妈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1960午为1424千户,至2010年的3465千户,数量增长了将近2.5倍,在所有亲族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也由1970年的4.9%持续上升至2010年的7.5%.从公布的增减率数据看,从2005年到2010年,单亲妈妈家庭增长率为11.4%,远远高出其他类型家庭的增速.依目前的趋势而言,单亲妈妈家庭的数量与比例会持续增加嘲.单亲妈妈家庭的存在不仅给女性自身及儿童身心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社会问题,目前已引起日本各界的关注.

此外,中老年人的“熟年离婚鼢’问题不断出现.近年来,中老年离婚,即“熟年离婚”成为日本社会特别引人注目的现象.据日本政府的数据[71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20年以上婚龄的熟年离婚件数每年均在4万件左右,且在各年段离婚事件中所占的比例也不断增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熟年离婚的件数与分年龄段离婚中的比例居高不下,成为仅次于10年以下婚龄的最大离婚群体.中老年一代多受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成长在战后初期日本政府所提倡的“标准化”、“模范”家庭中,且较之年轻夫妇,他们与配偶共同生活时间长,一般被认为家庭稳固.因此,熟年离婚热的出现耐人深思.战前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下,日本家庭的第一要务为传宗接代,因此,亲子关系往往比夫妻关系更受重视.战后初期,尽管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经确立,但是以性别角色分工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处于相对的“稳定期”.此后1960年前后的10年期间,日本社会“夫唱妇随”的婚姻关系成为主流,离婚率长时期保持在较低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自我意识的发展,以夫妻关系为轴心的核心家庭成为现代家庭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后,拥有工作的妻子在家庭中地位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大发言权,夫妻之间的权利关系趋向平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夫妻关系进入摩擦、振荡和调整阶段,日本离婚件数逐年增加.而且还呈现出由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比例高于丈夫、中老年夫妇离婚率增高的特点.离婚动机以性格不合为数最多,占第一位.一些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客观上加速了日本家庭的变化,如2007年实施的《退休金离婚分割制度》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专职家庭主妇可以分割丈夫一半退休金.熟年离婚在带给老年人自由的同时,也造成了老年人的孤独、贫困、自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战后以来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现代日本家庭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特别是日本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地位也发生了深刻的、渐进的变化.在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下,日本女性急于摆脱家务、育儿、养老等的束缚,主动追求自由平等的新婚姻,日本社会的夫妻角色、亲子关系面临新的危机与挑战.日本女性自身角色意识的不断变动,直接影响到日本社会,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的系列动荡让日本人感到了深刻的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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