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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方面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替代国规则到期效力探析方面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规则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7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替代国规则到期效力探析,该文是规则论文写作参考范文跟《中国入世议定书》和效力和替代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杭州 / 王永杰 张亚胜

摘 要: 反倾销替代国规则于 2016 年 12 月 11 日后期满自动失效. 然而迄今为止, 一些 WTO 成员方拒绝承认反倾销替代国规则失去效力的行为或采取“类似替代国” 的规则仍然存在. 美国至今仍不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过渡期满时也未采取措施改变反倾销领域的替代国规则.为了解决反倾销替代国规则到期问题,有必要追溯替代国的含义和替代国规则的历史发展, 运用条约解释方法正确解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15 条的含义,警惕欧盟新提出的市场扭曲标准.

关键词: 《中国入世议定书》 ; 替代国规则; 市场经济地位

自重商主义时期以来,倾销行为已存在几百年,各国反倾销行为也有百年历史.如今, 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为了应对复杂的倾销行为, 各国出台了相应的反倾销法, 建构了相应的反倾销调查机制.替代国规则是反倾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下文简称 《入世议定书》 ) 规定, 在中国入世后 15 年内,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 WTO)成员有权对中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规则,除非中国政府或出口商能够证明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或者该行业具有市场经济因素.如今 15 年期限已过, 中国认为替代国规则应当失效,欧美等国则辩称其有权继续对中国实施替代国规则. 围绕替代国到期效力问题, 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 替代国规则的含义

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存在倾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推定与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 也就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 欧美等国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 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市场, 不能成为认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故而创立了替代国规则. 替代国规则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选择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或进口国自身作为替代国,并且以其同类、 类似商品的来计算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最终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一种特殊规则. 各国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不同,例如, 欧盟选择标准模糊, 一条是 “不能没有理由, 在选择时要考虑能否获得可靠信息” , 另一条是 “时间有限情况下,可以选择同时涉案的其他市场经济地位国家” .美国考虑因素主要有三项, 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增长率和劳动力的全国分布情况.墨西哥主要考虑因素有生产流程的相似程度、 经济发展类似程度、原材料是否容易获得.

中国被部分 WTO 成员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且WTO 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只适用于中国的替代国特殊规则, 其内容具体规定在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 (a) 款和 (d) 款.

第 15 条是关于可比性, 即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的首要条款.其 (a) 款是明确产品进口国对来自中国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以何种为计算基础.此中 (i) 项是说, 如果中国生产者能够证明, 本国同类商品行业在市场经济前提下供应、 生产和销售, 证明其本身具有市场经济条件, 则适用本国的实际、 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 (ii) 项是说, 如无法清楚证明, 则产品进口国不依据中国国内或成本,而根据国内法选择替代国的参考.

第 15 条 (d) 款是重要的补充条款.该条规定了使替代国终止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 由中国按照进口国的国内立法, 证实中国本身是一个市场经济体, 则替代国规则即应终止适用. 第二种, 时间限制, 无论如何, 在中国入世之日 15 年后, 替代国规则应终止使用.第三种, 要是中国按照进口国的国内立法, 证实涉案产业或者部门拥有市场经济条件, 那么也无法再对其运用 (a)款中的非市场经济条目.

第 15 条 (d) 款第二句充分表明, 理论上入世 15 年后即 2016 年 12 月 11 日, (a) (ii)项目的规定应当终止,替代国规则失效.虽然美国、 欧盟对该条目的理解和解释不尽相同,但是共同点在于都主张替代国规则仍可延用.

二、 替代国规则的历史发展

(一) 替代国规则的国内法历史发展

早在 1931 年, J · H · 科特曼公司诉美国案中,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认为,争议标的磷酸盐是由出口国摩洛哥的一公司独家销售,由此法院认定其国内交易不是正常的交易过程,其国内交易也不能作为正常价值.美国的《1974 年贸易法案》 (the Trade Actof 1974)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开展反倾销调查时,选择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国内市场价值 (也称替代国价值) 确定倾销和倾销幅度.在 《199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中, 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 丰富发展了替代国规则, 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欧盟的替代国规则立法始于 1979 年反倾销条例.1988 年, 欧共体颁布了第 905/98 号条例, 完善了替代国规则.1995 年, 欧盟通过并公布了第 384/96 号规定.根据该规定, 当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时, 其有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途径: 一是根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类似商品的即替代国来定; 二是根据结构价值来定; 三是根据该国向他国出口产品的来定.

欧盟未规定明确的认定市场经济的标准,而是罗列了一份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起初中国在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之中.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欧盟将中国列为转型国家.对于转型国家, 欧盟规定了新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 即运用 “个案原则” , 若个案企业能证实其在市场经济前提下生产、 制造和销售, 证明其本身具有市场经济条件, 那么就不适用替代国规则, 而适用国内和成本.

(二) 替代国规则的国际法历史发展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47) ,原有成员认为这类国家的国内市场, 不能反映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因此在计算这类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需要采取第三国的成本或. 于是 GATT1947 第 6 条反倾销规则第 1 款增加了一个注释.该注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即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由国家确定国内的情形下,进口成员可能会不宜使用此类国家的国内成本确定可比性.该项规定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选择第三国的市场和成本,替代此类国家的和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1995 年 《反倾销协定》第 2 条第 7 款再次确认了替代国规则的地位.

中国与各国积极谈判协商加入 WTO 时, 市场经济尚未成熟, 因而做出若干妥协. 1999 年 11 月 10 日—15日, 中美双方签订 《WTO 中美双边协定摘 要》 , 摘 要中规定美国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直至中国入世15 年. 《入世议定书》 中替代国规则肇始于此, 并得以国际化, 体现在第 15 条 (a) (i) 项和 (a) (ii) 项中, 明确规定15 年内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时, WTO 成员可以采用替代国的产品信息作为计算依据.

三、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到期的效力

入世前 10 年, 有关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中替代国条款的含义并未引起争议.近几年, 随着 15 年期限越来越近,替代国规则是否到期终止问题引起了中外学术界广泛讨论, 形成了各不相同的观点.

(一) 中西方学者对于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到期的争议

2014 年 3 月, 代表学者 Jorge Miranda 在 《国际贸易与海关杂志》 专栏发表了 《关于 2016 年 12 月后反倾销程序问题的一篇评论》 , 引发了 “关于 15 年过渡期满后替代国计算方法是否会被废止” 的大讨论.

支持废止论的学者都认为,这种测算方法应随着15 年过渡期满而自动终止.Matthew Nicely 认为, 第 15条及其包含的非市场经济测算方法,根本上就是一种基于冷战思维的不公平待遇. Li Zhenghao 认为, 无论从具体的条款还是从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反映出的背景来看,这一非正常的测算方法都应随着过渡期的终结而废止.中国学者刘瑛等认为, 第 15 条 (a) (ii) 项是外国对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使用替代国规则的前提要件, 它与第 15 条 (a) (i) 项是 “二者择一” 条款, 缺一不可. 因此, (a) (ii) 项的终止意味着 (a) (i) 项同时终止. 中国学者余敏友等认为, 第 15 条 (a) (ii) 项是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反对废止论的学者, 如 Jorge Miranda 主张 “举证责任转移说” , 他得出两点结论: 一是替代国规则不是必须停止适用; 二是第 15 条 (a) (ii) 项期满仅仅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他认为: 第一, 基于第 15 条存在一个前提性假设,即中国的产业或部门处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该假设可以被中国企业推翻,则选择 15条 (a) (i) 项规定的国内和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 如果该假设不能被中国企业推翻, 则适用 15 条 (a) (ii) 项规定的特殊规则.第二,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 (d) 款第二句否定的仅仅是对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定,而不涉及对这种测算方法的推定.因而, 他支持第 15 条 (d) 款第二句话的法律结果仅仅是在中国入世 15 年后, 转而由申请人担负起证实单一产业或部门仍处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证责任, 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 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到期应当无条件终止

1.基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31 条分析替代国规则判定《入世议定书》的法律性质是正确解读第 15条的关键, 特别是影响条约解释规则的选择. 《入世议定书》 是 《WTO 协定》 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由是: 第一, 依据 《WTO 协定》 第 12 条所作的批准, 《入世议定书》 可以视为中方与 WTO 之间的双边协议;第二, 《入世议定书》 是由部长级会议做出的, 因此, 《入世议定书》 对所有 WTO 成员都具备约束力; 第三, 也是最有证明力的依据, 《入世议定书》 第 1 条总体情况中的第 2 点, 写明《入世议定书》 是 《WTO 协定》 的组成部分.鉴于此, 可以基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所确定的条约解释之一般通则及相关辅助性规则, 解读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根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31 条第 1 款,在解读条约可以采取文义解释、 目的与宗旨解释、 善意解释等解释原则.

从文义解释角度看, 第 15 条中的 “in any event” ,解释为 “无论如何” , 这意味着无论到期时中国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是否成为市场经济国家, 到期后 WTO成员都不能适用第 15 条 (a) (ii) 项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没有丝毫弹性空间.Jorge Miranda 的主张看似有道理, 其实忽视了 “无论如何” 这一词语含义的绝对性.从目的与宗旨解释角度看, 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若继续存在将明显违反 《入世议定书》 和 《WTO 协定》 的目的与宗旨.虽然 《入世议定书》 未明确规定目的和宗旨的条款,但是其作为 WTO 框架内的条约,可以参照《WTO 协定》 所规定的目的与宗旨, 即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 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做出贡献” , 在国际贸易中实现公平、 公正和非歧视性.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属于超 WTO 义务, 中国已经承担了 15 年的歧视性待遇义务, 若期满后继续存在下去, 不仅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也会与 《WTO 协定》 的目的与宗旨不符.

从善意解释原则角度看,诠释条约时一定要秉持善意.善意解释原则在 WTO 法律制度中具有独特作用. 它的法理源于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的古老法则. 依据 《入世议定书》 第 15 条, 可能构成替代国规则的条款有两个: 一个是第 15 条 (a) (ii) 项, 另一个是第 15 条(a) 款序言.欧美主张替代国规则将基于序言部分继续有效显然是出于自己的利益, 怀有恶意解释, 歪曲条款真实意思的目的, 违背了善意解释原则.

2.基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32 条分析替代国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32 条规定了求助于准备资料的解释方法,具体是指由于条约签订过程中的文件和言论往往能体现签订条约的目的, 因此当条约中条款内容有缺漏或不完整时, 可以借助这些证据材料来解释条约, 以便合理解释条约和有效履行条约.替代国规则的补充解释材料, 主要是 《中美双边 WTO 协定摘 要》和缔约时美国贸易代表与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言论.

《中美双边 WTO 协定摘 要》 是中国为加入 WTO 与美国谈判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摘 要明确记载了替代国规则的时间限制, “签署的协议条款保证美国企业和工人,在面对包括倾销和补贴在内的不公平贸易时获得强有力的保护.美国和中国已经同意, 我们能在未来的反倾销案件中维持我们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而免受法律追诉的风险.这一条款将在中国加入 WTO 后 15 年内有效.” 该条款看似只规定了中方担负的义务和美国享有的权利, 但其实双边协议不仅约束中方, 同时也约束美国.该协议要求美国不得在 15 年期满后, 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适用替代国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查伦· 巴尔舍夫斯基在美国众议院的听证会上解释时提到双边协定“允许我们的非市场经济计算方法持续使用 15 年” .欧盟委员会在关于中国入世的提案中, 也提及替代国特殊程序和方法, 将在中国入世后继续使用 15 年.以上两点虽然算不了上下文,但是可以作为维也纳条约法提及的条约缔结时的情况, 补充解释, 以便查明成员的共同意图.可以看出,缔约时美国贸易代表和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言论,都能证实替代国规则的时间限制是 15 年, 在到期日后终止毋庸置疑.

3.WTO 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下的替代国规则

在 DS397 案中, 欧盟在应诉中主张根据 《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可以将中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直至 15年过渡期满.这一观点尽管错误地把第 15 条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挂钩, 但至少体现了欧盟认同第 15 条替代国规则在 2016 年 12 月 11 日到期的观点.

上诉机构认为, 中国生产者应 “明确证明” , 国内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以使得适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或成本来确定可比性; 但是如果不能 “明确证明” , 则该 WTO 进口成员可使用替代的第三国的或成本来确定可比性.上诉机构的诠释虽然只是对第 15 条 (a) 款的简单重复陈述,但是通过对 (a) 款的整款解读, 强调了 (a) 款的整体性,序言、 (a) (i) 项、 (a) (ii)项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表明 (a)(i) 项是 (a) (ii)项的前提条件.

虽然 DS397 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第 15 条 (a) 款, 但基于完整解释原则, 上诉机构对第 15 条 (d) 款也给出了解释: 第 15 条 (d) 款明确了 (a) 款在入世 15 年后到期.上诉机构的解答至少表明了三点: 一是明确到期条款是整个 (a) 款, 而非仅仅是 a(ii)项; 二是如果中国依据成员国的法律而被各国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或特定产业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那么无须到期, 这些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必须终止对中国或特定产业部门适用第15 条 (a) 款; 三是排除了替代国规则到期后继续依据(a) 款适用的可能性.

四、 结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中国在 WTO 对美国和欧盟就替代国效力问题提起了申诉,这两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早在替代国截止日期到来之前, 欧盟就提出要修改反倾销法, 拟以市场扭曲标准取代替代国规则.

2017 年 11 月 15 日,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正式通过该修正案.市场扭曲标准的合规性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且意义重大.如果市场扭曲标准不符合WTO 规则, 那么此后各国的类似做法都将无效; 如果市场扭曲标准不违反 WTO 规则, 不但上述两起申诉的意义大打折扣, 而且替代国规则将以 “借尸还魂” 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中国将无法摆脱被歧视的枷锁.因此,围绕市场扭曲标准的合规性问题,中国与欧美等国又将再起争端.

该文结束语,上文是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和效力和替代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规则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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