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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相关论文如何写 跟保险科技的风险与国外监管的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如何写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风险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3

保险科技的风险与国外监管的经验借鉴,该文是风险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保险科技和监管和风险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摘 要】传统保险业务发展依赖的销售渠道、消费场景已经很难适应新兴消费者的实际消费心理需求,保险科技则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颠覆性地推动作用,本文在分析了保险科技市场主体参与者特点的基础上,借鉴英国和美国在保险科技领域监管的经验,对我国保险科技未来的发展从明确监管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保险参与主体内控建设及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科技 保险科技公司 风险 监管 经验借鉴

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革命的兴起,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展趋势,对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以及通过金融服务重塑社会形态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保险科技作为金融科技的一个分支,起源于金融科技,但具体的发展特点又具有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传统保险业务发展依赖的销售渠道、消费场景已经很难适应新兴消费者的实际消费心理需求,越来越多的保险消费者愿意主动、透明、便捷、迅速地借助于新兴技术接受保险咨询、定价、理赔等相关服务,这为保险行业的科技革命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保险科技仍旧属于新生事物,保险科技面临一系列风险,因此研究如何规避风险提升保险科技应用场景的安全性并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态实际的监管方式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保险科技的内涵及参与主体分析

(一)保险科技的内涵

保险科技的概念源于金融科技,是创新科技手段和方法在保险行业的运用.徐爱荣(2017)围绕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广泛深入保险产品创新、营销、核保、承保、理赔等各个产业链条和服务环节,对保险的行业生态进行改良创新和拓展延伸.单鹏(2018)从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定义了保险科技,认为狭义上指应用于保险创新的新科技手段、产品和模式,侧重在非保险传统机构的科技创新公司和模式.广义上是指所有保险及科技应用创新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创新成果和生态体系.事实上,保险科技的落脚点在科技,是以科技为核心,利用科技发展颠覆传统保险价值链,融合了互联网保险、区块链技术运用、大数据、情景化营销、共享经济等热门话题和发展趋势,是现有保险生态的改良.因此保险科技不仅包括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在保险领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需要借助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底层技术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模式、业务形态,赋能保险市场全产业链过程的综合创新活动.

(二)保险科技的市场参与者分析

2017年,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标志着保险科技正式成为保险行业的竞争前沿.从销售渠道、产品设计到服务体验,保险行业正逐步实现着以“渠道变革”为主要目标模式转向以“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科技型目标管理.2017年中国保险科技行业投融资报告统计数据的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国内保险科技的创业公司成立200余家,2012-2017年我国保险科技行业私募股权交易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13亿元人民币.

《2018全球保险科技报告》将保险科技公司分成了四大类,即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类公司和技术赋能者.

1.传统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体系发展的重要引擎,自成立就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监督,并通过战略、利益协调机制等策略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但由于业务流程过于繁琐、产品设计缺乏创新性以及新技术的研发运用能力不足,导致在维护客户关系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服务的效率.国际上许多知名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了自己的保险科技创新事业部门或者创新实验室,开展对大数据和保险科技的研发与策略应对.如人保、国寿、平安、泰康等大型保险公司在原有的信息技术部门基础上,组建基于新技术的数据中心或科技平台以达到实现保险业务科技化的进程.人保旗下的人保金服瞄准与集团主业相关度高、有助于形成主业竞争优势的金融科技和保险科技前沿领域,同时探索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动态精算等新技术,驱动保险科技应用级创新.国寿财险用大数据技术辅助公司经营管理,销售、业管、决策能力得到提升.德国安联集团设置数字创新部门、与科技公司合作引入新技术、与研究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全球数字合作关系等.

2.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业务都在线上进行,销售渠道以线上为主,主要通过自营网站、移动端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来开展,在产品设计、定价及承销、营销和分销以及索赔结算等等环节进行数字化的重塑.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更加贴近用户需求.在数据技术的支撑下,互联网保险公司得以对保险产品进行更精准的定价.泰康在线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其在保险技术领域的创新值得借鉴.泰康在线在大数据方面主要包括营销、风控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如基于用户画像在健康险领域建立了“泰健康”评分系统,依托自身及外部大数据,进行大数据核保,实现“一人一价”,推出了国内首款保险智能机器人Tker,先于行业大力开展智能服务体验等.众安保险推出的中端医疗保险“尊享e生”,通过创新性的免赔额设置,大幅降低保费门槛,解决中国家庭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时“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英国保险平台Back Me Up则允许客户自由选择笔记本电脑、手机、自行车等四种个人物品进行投保,并自由分配保额.

3.保险*平台.保险*平台,在目前互联网科技、保险科技的背景下,更容易为客户提供便利,各类保险*平台是我国现阶段最为活跃的保险科技企业.目前已经成立了类型多样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具有业务开展方式灵活、对市场的反应敏捷等特点,它们主要开展线上业务,连接客户和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直接面向客户了解其真实需求保险产品,还可面向保险公司,对接产品设计、承保理赔等事宜.互联网保险*平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原有渠道的补充,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提供了更好的衔接服务.主要表现为综合销售平台,如慧择网、新一站保险网等,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管理型总*模式),如大特保,大特保推出的保险领域第一款“会聊天”的机器人,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提升效率.比价销售平台如最惠保,在线保险服务运营商如豆包网,豆包网是一家在线保险服务运营商,借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一站式SaaS系统,提供数据化管理,搭建数字化资产,服务于保险*机构和中小保险公司,将在线投保、保单管理、保全、理赔、健康情况等完整的消费行为进行数据整合、挖掘,以及结构化处理.

4.技术赋能公司.技术赋能型公司,主要表现为利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为保险产品提供服务的相关技术公司,如美国大数据公司Pivotal为多家保险巨头提供从PaaS到SaaS端的数据仓储、软件开发管理工具,英国保险服务公司SafeShare开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保险产品,

蚂蚁金服推出国内首个车险图像定损的AI技术—定损宝,将基于图像识别的定损宝1.0全面升级到基于视频定损的2.0在线理赔智能解决方案,车主拍视频即可以得到维修方案和,众安科技通过区块链去中心、防篡改、可追溯等特点逐一再保险交易现存隐患,保障交易安全和可信.

三、保险科技发展的潜在风险分析

在保险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风险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保险业自身的风险管控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技术风险

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是保险科技业务发展的基石,如果系统选择失误必将会带来较大风险.由于保险科技的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技术并不完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致数据安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保险科技是一种信息化重塑传统业态的方式,数据是新技术应用发挥作用的核心资源,技术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数据信息泄露.保险科技企业的数据都是由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组成,当用户通过用户名、口令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访问网站时,系统后台已经把相关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了备份处理,如果交易平台缺乏个人隐私保护的长效完整机制,甚至于拿客户的进行市场营销贩卖,就会带来信息泄露的隐患.此外保险科技的应用强调了网络的重要性,但是互联网环境下部分保险科技企业还没有建立信息安全防范机制,一旦网站被攻击或者感染病毒,都可能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此外类似于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也是全球全天候展开服务的,实时监测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如果不到位,会引起更大的技术风险.

(二)操作风险

保险科技系统设计缺陷和互联网实时交的复杂性会增加出现操作风险的可能性.由于保险科技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设备、产品和系统还处于研发试用阶段,产品的数字化、场景化、碎片化创新程度过于新颖,在创新时违背保险产品大数法则,并存在为获取客户关注度而突破创新边界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瑕疵和漏洞,再加上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应,还没有完全测试完毕就把相应的保险产品推向市场,缺乏对内部员工严格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培训机制,可能会出现因为操作人员不熟悉操作程序造成误操作的行为后果.

(三)法律风险

由于保险科技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虽然自动驾驶、物联网等技术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保险标的的性质,但对于该类技术衍生的新生保险产品在认知和监管上存在盲区,这不仅取决于我们需要考虑所谓的创新产品是否和既有法律法规的契合性,还要关注监管部门对于创新的态度.相关立法、精算、承保规则等如果没有及时适应风险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保险科技企业就可能利用保险监管政策、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高管卷款跑路、消费者难以偿付等,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

四、英美保险科技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英国保险科技的监管内容

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审慎监管局(PRA)和行为监管局(FCA)分别负责英国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2013年4月FCA开始监管金融科技创新活动,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直接支持计划”.在“直接支持计划”中,15%的机构是保险科技企业.英格兰银行还汇集了各个领域的专家,建立了“利益共同体(Community of Interest)”,来跟进金融科技的发展.这个共同体汇聚各个学科的专家,积累了大量金融科技领域的知识.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评估目前的监管部门是否足以应对由保险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状况;编写内部文件,将市场报道的发展情况与对被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自动驾驶汽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等.

英国对金融科技乃至保险科技监管最值得称道的还是使用“监管沙盒”制度,通过将有意于参与保险科技活动的相关企业纳入这个沙盒之中,减少行政法律干预,并为相关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FCA可以对处于“监管沙盒”里的保险科技企业创新活动行为进行合规性评估和指导,但如果沙盒内的企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就需要对消费真进行赔偿,FCA不采用执法行动也不免除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在“监管沙盒”第一期,只有1家保险科技企业进入“监管沙盒”,但到“监管沙盒”第二期,有6家保险科技企业.第三期公司有3家保险科技企业,虽然数量有所降低,但这3家保险科技企业的创新程度更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金量.如Etherisc使用智能合同提供完全自动化飞行保险,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可以帮助客户建立基于多风险的动态保险方案,Wrisk基于创新的评分方法设计服务于使用者行为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创意与保险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度高度契合,为相关保险技术产品的应用做好了铺垫.

(二)美国保险科技的监管内容

美国对金融科技乃至保险科技的监管表现为部门之间相互合作,由多个政府部门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措施,包括货币监理署、商务部、小企业管理部、美国国际开发署、国务院等机构共同参与完成,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在具体监管中秉承的基本原则是防止过度创新,在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之下鼓励合理创新,实行功能监管,突出金融的包容性.

美国本土监管机构努力为创新活动营造一个更有利的环境,如在2017年4月美国保监会(NAIC)会议中,30多个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共同成立了一支“创新科技特别小组”,该小组将致力于填补陈旧的监管条例与快速发展的保险科技之间的缺口.包括孵化创新、鼓励保险科技以及传统保险公司与州监管部门的合作等.通过成立创新和技术工作组,以帮助保险监管机构了解保险科技的关键发展情况,并负责研究和考虑相关技术的监管方法.工作组还将监督大数据工作组、网络安全工作组和快速进入市场工作组的工作.大数据工作组致力于收集信息以帮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清楚地了解被保险公司收集的数据以及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如何使用数据进行营销、评级、承保和索赔.这既考虑了消费者的潜在顾虑和利益评估,也确保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以符合国家保险法规和规定的方式使用数据.工作组亦会探讨监管机构的数据需求和必要工具,以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成效.网络安全工作组致力于网络安全防范问题,针对保险公司、经纪人和其他国家监管实体的网络安全标准制定“保险数据安全示范法”.快速进入市场工作组主要负责NAIC保险产品备案和审核流程的现代化;负责电子费率和表格申报系统;支持州际保险产品管理委员会采取统一的措施和政策变化.

五、我国保险科技的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

借鉴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保险科技的监管方式、方法,拓宽保险科技相关领域的监管范围,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我国保险科技的监管主体.目前已经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作为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部门,引导金融领域的新技术运用,保证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实践.保险科技和互联网保险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不仅要明确保险科技的监管机构,也要统筹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监管部门应当坚持既要鼓励科技创新,又要维持市场稳定,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修养,以达到对保险科技适度、长效的监管效果.对保险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监管的一般性和公平性,又要体现保险科技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保险科技采取的监管模式,提升保险科技领域的监管效能.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有利于补足市场监管短板,因此在保险科技发展中需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指导作用,提升市场的自我监管能力,对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也可起到补充和支持作用.目前保险行业领域正在大力加强风险监控,保险行业协会还可加强对保险科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研究分析,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加强保险科技企业的内控建设

根据保险科技发展方向和趋势,可以考虑将与保险科技相关的所有相关参与者纳入监管范畴,确保保险消费者能够得到约定的保险延伸服务.要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参与保险科技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避操作风险,也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创新技术的合规性,保持科技运用的持续性.

(四)健全法律法规建设

应该尽快制定与保险科技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与法规,在法制上推动保险科技框架立法,给予保险科技和监管科技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险科技公司而言,可通过信息系统及早识别、判断保险机构风险和合规程度,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加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并以制度和立法的形式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许闲.保险科技的框架与趋势[J].中国金融,2017(05):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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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爱荣,姚佳斌.国内外保险科技发展对比及策略分析[J].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2017(05):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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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佳(1982-),三江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

此文结束语:本文是一篇关于保险科技和监管和风险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风险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风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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