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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带一路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和再论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一带一路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2

再论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本文是关于一带一路学士学位论文范文跟倡议和法治理念和再论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国际法治话语在学术研究和国际实践中大量运用.本文试图在深入理解国际法治的基础上,将其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与建设者,在理论和实践上,新时代的中国正在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治价值追求的中国表达,也必然带来国际法治的中国创新.“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需要相应的国际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此类国际法治理念和实践发展的重要平台.

  关键词:国际法治;“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18)06-0017-11

  一、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BRI)从2013年发展至今已有5年,从理念到切实实施,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支持及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2017年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七次会议上,有关文件首次强调了“共建国家”这一概念.“共建国家”的范围主要包括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也包括表态认同并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从现实情况来看,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或谅解备忘录是共建的国际法依据.截至2018年4月,“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中国签署了合作协议”,而在2018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召开后,中国已与105个国家签署123份合作文件,涵盖亚洲、非洲、欧洲、拉丁美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同时,中国还与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6份合作文件.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写入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联合国大会决议,从而使“一带一路”倡议置于国际法治的框架下,在国际法上取得了无可置疑的正当性.

  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很多人认为是以一个个项目的推动来解决中国产能过剩问题的海外经济活动,也有人从全球治理的高度予以阐释.①笔者认为,对于“一带一路”倡议,不但要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去理解,更要用法律思维去理解.“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对外面向国际社会,因此离不开国际通行话语——“国际法治”这一理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无疑应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指导理念.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的必然选择,也应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应有之义.在国际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相应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原则和规则才能得以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宏伟蓝图.在首次“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的重要关系也被正式提了出来.

  二、理解国际法治

  (一)国际法治理念的提出和发展

  因为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公法经常得不到遵守,再加上对于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机制不甚理解,①很多人不愿意承认国际法,更别说国际法治的存在.②

  但是,根据笔者的考察,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国际法治的理念就被提了出来.回溯至1959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就提出这样的论断,“人类在国际事务中制定规则就如同在国内事务中制定规则一样司空见惯,这个时代已经到来”.③同年,前美国律师协会主席查尔斯·赖恩提出“万国法治”(rule of law among nations),指通过法律概念、标准、制度和程序对国家间相互交往、国际契约和个人关系的规制.④尽管艾森豪威尔和赖恩所构想的国际法治图景无非是美国治下的国际法治,但国际法治理念的提出及他们对国际法的强调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性,既符合战后美国维持世界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当时世界现实的需要.

  1961年,“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的提法首次出现.前国际秩序研究院主席厄尔·D·奥斯本认为,作为一种客观的状态,国际法治指这样一个世界,其中,争端解决和国际事务的进行诉诸法律习以为常,就如同在国内一样.⑤

  显然,这一理解是套用了艾森豪威尔的说法.威廉·W·毕晓普否认其他学者认为不存在国际法治的观点,强调问题只不过是如何在国际上使法治更为有效而已,还强调国际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针对一个或多个政府作为争端当事方的情形,包括私人与外国政府的争端,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之间的争端.总的来说,他认为国际法治的理念包括:在国际关系中依赖法律而不是武断的权力;以法律解决争端代替以武力解决争端;为了国际合作促进一些社会目的,如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法律能够并且应当作为工具.①毕晓普对国际法治的理解为后来的相关学术研究奠定了基础.同年,亚瑟·拉森罗列了探讨国际法治的各种研究项目.②

  然而,此后国际法治这一概念偶尔才被提及.当然,缺乏学术研究或不使用国际法治一词并不代表不存在国际法治实践.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维持世界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就是他们主导的国际法治,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一直在努力参与和改变这种国际法治.

  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因联合国大会1992年开始将法治纳入议程,外国学者才重新开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而中国学者的研究则是21世纪初才开始,至今方兴未艾.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首次将“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问题列入第六委员会议题,开始强调国际法治议题,并将其视为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号召在国际层面实施国际法治,此后,每年都会通过专门的法治决议.这是中国学者关注国际法治的国际背景.

  (二)国际法治:限权手段和价值追求

  尽管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结构不同,限制了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进行完全类比,但“国内法标准,用作范式或理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渗透到国际法领域”.③关于国内法治的传统理论将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也被称为“薄的”(thin)形式法治和“厚的”(thick)实质法治.④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二分法有助于对国际法治的理解,也被学者移植到国际法治理论中并予以发展.

  毕晓普对国际法治的理解就合并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而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工具.查尔斯·桑普福特建议在国际法治中采用诸如“薄的”形式法治中“质”的因素,诸如法的明确性、一致性、可预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强调,没有国家可以超越和凌驾法律,国家应当承认和遵守国际法,包括独立的司法机构的裁决.⑤西蒙·切斯特曼和毕晓普都强调国际法治应该理解为在国际关系中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而不是使用武断的权力或采取类似的方式.进言之,国际关系的调整方式应该是法治,权力应该受法律的约束.关于实质法治,切斯特曼则主张,实质国际法治可以理解为包含一系列的理念,如“人权的保护,有序政府的具体形式,或诸如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特定经济安排”.⑥

  一般而言,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从形式法治的角度看,都要求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①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重要区别只在于前者是从国家内部、而后者是从国家外部限制政府权力.2012年9月,第67届联大专门召开国际法治高级别会议,会议通过的宣言指出,“法治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并适用于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主要机构”.②显然,这里强调了国际法治的限权作用.

  国际法治理念意味着需要加强国际法原则、准则与规则的建设和遵守,国际法治也要求各国政府的权力,包括其国内法律,受到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则的外部限制,必要时以国际执行来实现这种限制,以确保各国政府不武断地行使权力或滥用优势.而在私人于国际社会中影响越来越大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引人注目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和发展,其中包括法律责任.

  但显然,并非有原则、准则和规则存在,就有理想的国际法治,即“良法善治”,因为法治并非仅仅是规则之治.虽然法治离不开规则,但将法治理解为规则之治显然是不充分的.法治也并非仅仅是限制威权的工具,因为在限制政府权力之外,它也保护政府的权利.法治也并非仅仅赋予私人权利,私人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良法善治”统合了国际法治的静态与动态要求,无疑体现了国际法治的精神内核和应有内涵.在当前国际社会法治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国际法治始于各基础性要素的构建和不断完善,而所谓“完美法治”则只能是国际法治的应然状态.

  西方学者所罗列的形式法治多是西方国家国内法治经验的总结,大多也具有借鉴价值;西方学者发明实质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以法治之器促进某些价值的发展,而实质法治的内容是开放的,可以纳入许多重要社会价值,当然,至于何种价值可以纳入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国际法治追求的应该是善的价值.

  中国对国际法治的总体态度是坚决维护和建设.中国理解的国际法治强调:国际法面前国家一律平等,国际法的制订和完善、国际法的严格遵守、国际法的统一适用,国际法的切实执行,这些更多的是形式法治的内容.在中国的国际法治理解中,尤其是价值方面,要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合作共赢”等中国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推动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法治化,也必然使“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法治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学者所阐述的国际法治.

  (三)在关系中理解国际法治

  法治概念源起于国内,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有效治理手段和理想治理状态.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在互动关系中存在.③在两级法治的互动关系中,国内法治的建设是推行国际法治的前提、基础和必经之路,不可能指望国内法治极差的国家能够在国际法治中表现良好,国际法治要通过国内法治去践行.国内法治水平低也是需要国际法治的原因之一,因为国际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外在约束,也能为国内法治建设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有益的启示.西蒙·切斯特曼曾指出,国际法治的一个可能含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①从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遵从能够促进国际法治的实现.

  为最终实现两个层级法治的良性互动,在国内层面,中国提出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国际层面,中国努力追求国际法治建设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进程,同时,积极促进国家间的法治了解和合作,从而促进外部法治的完善.

  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坚持国际法治.2014年6月28日,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就提到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日”时,王毅外长又在《光明日报》发表题为《坚持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的文章,指出“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

  总之,中国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并积极提倡在国际关系中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②这是对国际法治的一种恰如其分的重述和表达,也表明了中国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搞双重标准,不仅仅包括政治和外交关系,也包括经济关系,更反对国际法治沦为一国损人利已的工具.

  三、“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国际法治努力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时基于地理概念,但其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一带一路”沿线国这一地理范围,成为一种全球合作模式.“一带一路”倡议“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朋友开放”.③北欧国家、拉美国家、南太平洋岛国及其他非洲国家只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都可以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名单中就包括大洋洲的新西兰和美洲的巴拿马,而且与中国签署此类文件的非洲国家也扩大到摩洛哥、埃及、苏丹、马达加斯加和南非等37个非洲国家.总之,“一带一路”倡议的关注并不局限于亚洲及周边国家,其实施的地理范围在不断扩大,相应的国际法治努力也在不断加强.

  从现实来看,中国主要从3个方面来促进“一带一路”国际法治:一是设立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组织机构;二是订立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条约;三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共建国家的法治合作.

  (一)新设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组织机构

  通过在其基本法律文件下运作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丝路基金等组织,中国推动和引领构建了在法治理念下运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服务的组织机构.

  2016年开业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投资方向是基础设施.截至2018年9月1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正式成员已经达68个(区域内44个,区域外24个),意向成员达19个(区域内6个,区域外13个),①涵盖了众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截至2018年6月24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批准的贷款项目已达28个,②基本上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于2015年7月正式营业,截至目前已经批准了位于各金砖国家的25个项目.一方面,按照其章程规定,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成员也有突破金砖五国的可能;另一方面,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助对象不限于金砖国家,还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当然也涵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方面也在发挥重要作用.

  之所以取得这样的骄人成绩,离不开其独特的法治.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无论是从组织结构,还是从权的设计上,以上两个组织都体现了平等、公平合理和效率原则.不同于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银行、IMF等国际货币金融组织采取的加权制,其实际上造成的是大国对小国在决策过程中的不平等;而且,从两个组织的治理来看,法治的理念和作用贯穿于项目审批、申诉处理机制和环境社会框架等方方面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设立及其与成员国的关系上适用“根本大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在内部治理方面,日常经营也是根据依该“根本大法”制定的“内部立法”.正是因为基于法治理念,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建章立制和组织架构;也正是基于法治理念下的运作,使其取得了穆迪、惠誉和标普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最高信用评级.同样,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在对内对外关系上,同样遵从法治的要求.

  此外,作为一个中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的丝路基金在国际法治的理念下,认识到自身不仅是权利的主体,同样也是义务的主体,因此其强调遵守中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强调遵循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准则,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作为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之一,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努力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中国也处在建设“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实际上,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的海外经济利益,并扩大司法服务和提高司法服务竞争力,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已成为当前国际趋势,如迪拜、新加坡和荷兰先后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1月23日,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试图建立公正高效且为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以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二)推进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国际条约

  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国家战略是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在这一既定战略下,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衔接,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

  截至目前,与逆全球化、反多边化的思潮形成鲜明对照,中国已签署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推进14个自贸协定的谈判,其中,有多边谈判,也有双边谈判和升级谈判.此外,有包括升级谈判在内的10个自贸协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为保护海外能源投资利益,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2015),并在考虑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外税收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进程明显提速.中国已签订了3个多边税收条约,并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具体来说,2018年中国与毛里求斯商签了第一个与非洲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及其他共建国家已签署的自贸协定还有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新加坡、中国—东盟、中国—东盟(“10+1”升级版)、中国—韩国、中国—巴基斯坦、中国—哥斯达黎加等自贸协定,这些已经生效的自贸协定目的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实现经济一体化.

  目前,中国商务部正在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谈判的协定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中国—摩尔多瓦、中国—巴拿马、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等协定.其中,备受各界瞩目的RCEP谈判不断得到推进,有望在2019年结束谈判.该谈判的成员包括16个国家,基本上是“一带一路”沿线国,除东盟10 国、中国、日本、韩国和印度外,还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此外,中国还签订了优惠贸易安排性质的《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目前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还有中国—蒙古、中国—尼泊尔、中国—孟加拉等自贸协定.在自贸协定之外,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大部分已有双边投资协定,但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需要相比,这些协定的法治水平较低,尤其是与非洲国家的大多数投资协定具有此类不足.中国正在寻求更新旧的双边投资协定,也在努力与那些没有签订协定的国家商签此类协定,但是,由于中美及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停滞,相比之下,投资协定的商签进展不明显.此外,2017年生效的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使贸易成本大为降低,助力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总之,在国际法治层面,除了“一带一路”备忘录或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条约形式进行,反映了国际法治在该倡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三)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共建国家的法治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障碍是共建国家大多是法治水平低、风险高的国家,其中,既有抽象的法律政策风险,又有具体的措施风险.应对这些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法治交流与合作.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也验证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实际上,法治合作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五通”发展中政策沟通的应有之义,在此基础上以顺利促进“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认识到法治合作与国际法治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性,中国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于2018年7月2~3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次“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作为会议重要成果,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根据该声明,一方面要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开展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法治之基;另一方面,要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包括利用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和探索建立新机制,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此外,中国将出资实施“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促进和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合作.所以,“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将为加强沿线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对话和协调以及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提高“一带一路”国际法治水平的理念与路径选择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和建设者,中国对“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构建无疑具有更多的主导权,“一带一路”国际法治也必将融入更多的中国元素.完善国际法治可以从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来考虑,还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动态逻辑来考虑,但以下仅从价值取向和国际法规则两方面来加以探讨.

  (一)价值取向的选择

  在价值取向上,中国已经提出了“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处理国际关系.①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全面阐述了其内涵;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追求的应然世界状态,而合作共赢则是构建这样一个世界的手段.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者和推动者”,随着该倡议的切实实施,可以说,中国正在努力以“良法善治”推动新的国际秩序.“一带一路”倡议在精神、原则及目标方面正是中国国际法治新理念的具体化:“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指引精神,以“打造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为合作目标.这些精神、原则及目标也反映了“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只是中国坚持的、平等、正义的国际法治实践的一个缩影,而在中国所提出的众多理念中,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顶层理念,它为建设什么样的国际法治及如何建设国际法治指明了方向.②

  “一带一路”倡议秉持“自他二利”的大格局,以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命运为依归,不似美国优先、美国利益至上的狭隘、保守和自私.目前美国对待国际法治的态度是,只要不符合美国利益,动辄即退出国际组织或国际协定,以极不负责的态度对待国际法治,以零和博弈的观念对待别国的利益,以醋意和敌意对待别国的发展.美国眼中的世界是一个对立的世界,而美国追求的也不是一个和谐的世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也反映了中国“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的国际法治理念.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有利于实现各国联动式发展,是为当前世界和区域经济与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新途径.“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中国提供了利用和重构国际法治话语,引领国际法治的创设、发展和变革的重要机遇.“一带一路”倡议承载着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梦想的实现需要国际法治的助力.

  未来,在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中国应继续发挥国际法治的规则体系作用、话语体系作用,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这个平台上向国际社会展示坚持国际法治、致力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姿态和决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推进国际法治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与贡献.

  对于国际法治,完全另起炉灶是自说自话,也是人为隔断人类文化传承的不科学态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观.我们不能抛弃国际法治的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基本工具作用,不能认为国际法治的这种基本理解已经过时.但是,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治观的价值和利益追求,远远超越西方国家的国际法治观.虽然坚持国际法治离不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遵守,但仅仅将国际法治理解为国际法规则及规则的实施是不够的,因为在此之上,必须有一个指引这些规则的“灵魂”.

  (二)国际法规则的构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的国际法治建设也必须以各国法治的沟通为基础.“五通”中的“政策联通”包括法治的联通,而法治的联通似乎应该理解为既包括中外之间的法治联通,又包括中外法治各自与国际法治的联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与新加坡、摩洛哥、玻利维亚等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分别签订合作备忘录,似乎可以看作法治合作的一种模式.还有,在国内法治层面构建法治合作框架,这与在国际社会提倡加强国际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在国际法治理念下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提高“一带一路”国际法治水平的基本工作是创制、发展和完善“一带一路”的国际法规则体系,这当然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积极和广泛参与,国家间法治合作必不可少,为此,发挥强大的外交影响力及为各国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也不可或缺.通过发挥外交影响力,了解、沟通和对接各国的政策,继而订立国际法规则.“一带一路”倡议写入联合国决议也是外交努力促进国际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大成果.未来中国要更积极地利用联合国这一国际法治建设的最高平台,促进“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建设.其他平台在“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形成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2018年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中国与28个国家和非洲联盟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谅解备忘录,还与9个非洲国家在峰会前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为了具备提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规则的软实力,对于现有的“一带一路”国家法治、国际法规则以及更加抽象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好好梳理和研究,这是进一步发展“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出发点.尤其是要认真研究“一带一路”国家的风险和法治情况,从而了解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国际法规则来影响和约束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国内法及权力行使.例如,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收风险和战乱风险较高的情况,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订和更新双边投资协定时,就应该加强相关条款,尤其是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征收条款和战乱补偿条款,从而限制东道国政府的权力滥用,使中国投资者在国际层面获得充分保护.另外,从内容上看,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还应与时俱进,越来越反映出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者保护和国家规制利益平衡等价值目标.

  为了应对国内法治的不足,“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国际法治建设中,要加强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要在“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引下,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工作,完善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法治下运作,建设国际商事法庭,推动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多边条约法律体系,预防和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争端,从而确保“一带一路”建设在法治基础上行稳致远,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树立成功典范.①

  五、结语

  不能因为国际社会的水平结构、缺少权威就否认国际法治的存在.国际法治是人类的共同思想文化财产,也是国际舞台上最具正当性的话语之一.从工具和价值两方面来理解和发展国际法治,既能适应现实需要,又可避免“拾人牙慧”.具体到“一带一路”实施,国际法治是中国企业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顺利走向世界的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引起媒体关注的一系列事件,如斯里兰卡的马特拉机场项目、乌兹别克斯坦的亚洲最大隧道工程、尼泊尔的布达甘达基水电站项目以及巴基斯坦的迪阿莫—巴沙大坝工程等,都提醒我们认识到,从根本上要依靠实实在在的国际法规则,以国际法治作为国家行为的紧箍咒.尤其是在美国政府和国际法治背道而驰,不顾大国责任,轻率退出一个又一个国际条约或组织,从而达到使用硬权力和软实力霸凌其他国家及其私人的情况下,中国更要坚持和强调国际法治,并发展出新时代中国的国际法治理念,以此指导“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无疑为中国践行国际法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历史性平台,为中国迎来了发展国际法治的历史性机遇,也为中国运用国际法治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提升国际规则影响力等方面提出了挑战,中国要抓住历史性机遇,迎接前所未有的挑战.

  (责任编辑:金孝柏)

总结:上述文章是关于倡议和法治理念和再论方面的一带一路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一带一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俄能源合作模式探析基于国际政治关系理论 摘要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在能源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而地广人稀的俄罗斯在能源方面储量丰富,双方的自然、社会发展背景为合作创造了良好契机 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如何使中俄之间在.

2、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体育文化国际传播的机遇、挑战和路径 摘要 "一带一路 "倡议搭建了沿线国家交流合作的新平台,推动了我国体育文化国际传播新局面,奠定了体育文化国际传播的基础,同时也为提升国家文化 "软实力 "、形塑国家新形象提供了前提与路径指引 同时,我国体育文.

3、 一带一路倡议和肯尼亚港口建设的对接 内容提要 近年来中非合作不断升温,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和肯尼亚双边关系得到迅速发展 肯尼亚为了振兴国民经济,加大了对重要港口建设的投入,中国凭借自身优势成为其.

4、 澳大利亚主流纸媒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建构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积极参与21世纪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顶层战略设计 自从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该倡议在世界范围.

5、 中亚是一带一路倡议直接受益者 中国是我们的邻国,也是中亚这个区域经济增长的源头,我们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寄予厚望 自1997年开始,我就几乎每年都要来两次中国,而且每次来都会看到很多积极的变化,我在内心也为中国感到高兴和骄傲 5.

6、 一带一路倡议下区域图书馆专题数据库建设 2013 年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构想,强调从政治、文化、经贸……多个方面,实现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交流 “一带一路”发展倡议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