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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有关论文范例 与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设立之类论文范文资料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兴奋剂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01

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设立之,本文是兴奋剂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跟反兴奋剂和仲裁和里约类专升本论文范文.

  

  摘 要: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里约奥运会;兴奋剂;奥运会特别仲裁;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0X(2017)12-0044-07

  为使奥运会体育争议能快速得到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早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就设立了奥运会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简称AHD),距今之里约奥运会一共设立了11个临时仲裁庭.这些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所充当的角色是“全能型”裁判者,受理案件的范围广泛,根据《奥林匹克宪章》(2015年版,以下所述都是该版本)第61条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AHD的受案范围包括“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前10天的与奥运会相关的争议”.也就是说,奥运会上的所有体育争议都将交由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处理.但随着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的增多,而兴奋剂案又有其特殊性,原有之机制无法提供更优之解决途径,为更好地解决奥运会兴奋剂争议,CAS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Anti-Doping Division,简称ADD).

  1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规则考察与实证略析

  2016年7月26日,即里约奥运会开赛前10天,CAS为2016年里约奥林匹克运动会已经设立了两个临时仲裁机构,并将运作至2016年8月21日.其中一个是熟悉的AHD,而另一个“生面孔”则是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即ADD.ADD在奥运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并作为一审机构负责处理提交于ADD的兴奋剂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后作出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在奥运会结束后向CAS或AHD上诉[1].为更好地运作首设的ADD,CAS施行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CAS Anti-doping Division)以明确ADD的程序,为其提供规则保障.在里约奥运会中,ADD共对8起争议进行了裁决[2].下文将从规则分析和案件实证考察两个方面,简析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基本情况.

  1.1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规则考察

  ADD的规则主要依托CAS制定的《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虽然其设立之授权来自于《奥林匹克宪章》第59.2.4条[3],裁定案件之依据离不开《世界反兴奋剂规则》(World Anti-doping Code)与《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IOC Anti-Doping Rules)[4],但就其本身机构之地位与其运作都是由《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规定.详研该规则后,笔者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基本情况做如下归纳.

  1.1.1设立依据及目的

  根据《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在其前言中的规定,ADD的权力来源是国际奥委会常务理事会(Executive Board of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下文称IOC)授权,法律依据则是《奥林匹克宪章》[5].《奥林匹克宪章》第59.2.4条规定,国际奥委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将自身权力授予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ssion).ADD的设立之目在《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前言中有明确规定,第1款和第2款规定,国际奥委会常务理事会是将其对违反《世界反兴奋剂规则》案件的裁定权授予ADD,第3款则是明确规定CAS设立ADD是为涉嫌兴奋剂违规而被提交给ADD解决的争议提供仲裁解决途径[6].

  由此可见,ADD对于IOC有一定权力依属性,虽然ADD是CAS建立的,而CAS在1994年的一系列变革,特别是由IOC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后[7],便逐步确立了CAS的独立性[8],但ADD却在授权上较于CAS以及同为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AHD对IOC更有依附性.

  1.1.2性质及基本程序规则

  在《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第1款即对ADD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CAS的ADD是作为审理兴奋剂相关争议的初审机构[9].既然是初审,那么其裁决当然可以被上诉到上级仲裁机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可以向AHD上诉,或者当AHD不再运行时,可向CAS上诉[10].

  关于ADD的其他程序设计,包括以下规定:仲裁员特别名单;主席职位;分院办事处;仲裁语言;仲裁所在地和仲裁适用的法律;*和援助;通知和通讯资料;申请;仲裁庭的任命;仲裁人员的独立性和资格;仲裁员的回避、自动请辞和替换;临时禁赛;仲裁庭的程序;仲裁庭的复核权;准据法;时限;裁决的作出、裁决的形式和通知;最终裁决;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和上诉;仲裁程序的免费性;杂项规定[11].与AHD程序对比可见,整体程序设计基本相同,但也有细微差别,例如,ADD第14条的临时禁赛规定是因为反兴奋剂争议独特性而生成,具有很强专属性,该规定主要来自于IOC公布的《反兴奋剂条例》[12].再如,因为ADD是初审,在《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第20条就有专门的最终裁决的规定.

  1.2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受理案件综述

  从CAS公布的2016年里约奥运会CAS裁决来看,首设的ADD在本次奥运会中便承担了重任,奥运会期间总共裁决了8起争议[13],比1996年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AHD成立之初处理了的6起争议还多2起[14].需要注意的是,因为ADD并没有对奥运会兴奋剂争议垄断管辖,在里约奥运会中ADD和AHD均可以解决兴奋剂争议,实际上除了ADD裁决的8起兴奋剂争议外,AHD也裁决了2件兴奋剂争议,也就是说本届奥运会期间CAS两个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总共裁决了10起兴奋剂争议.另外,在里约奥运会结束之后CAS还公布了两份ADD在奥运会结束之后作出的裁决[15].为便于分析奥运会期间ADD的裁决本文仅对CAS公布的ADD在奥运会期间作出的裁决进行梳理.

  ADD*的8件兴奋剂争议案件中,除了1件是参赛资格争议案件外,参赛资格争议案件因为ADD没有管辖权而命令其转交给AHD[16],其余7件都是兴奋剂争议案件,ADD都裁决运动员违反了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并给与了相应处罚[17].另外,上述在里约奥运会结束之后公布了两份裁决,亦裁定运动员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18].

  2设立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的动因探析

  兴奋剂争议一直是CAS处理的一类重要争议,然而CAS却是在1996年成立了AHD之后的第10年首次设立了ADD,对其设立动因的探究能助于释析ADD,下文将从理论原由和现实原由两方面考察.

  2.1理论原由

  2.1.1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制度延展

  恰如《奥林匹克宪章》所言,奥林匹克运动蕴含着奥林匹克主义——一个将身心相融合之哲学,其彰显之精神是友好、团结和公平竞赛[19],因此保障奥运会之公平竞赛是奥林匹克精神在制度上的体现.竞技是体育运动的核心成分,维持竞技之秩序即成为体育运动的关键.然而,当代体育的发展在商业因素和政治因素等的影响下却表现出强盛的不正当竞争之动态,其中,不正当竞争在体育运动中最为凸显表现是在兴奋剂问题上[20].在往届AHD*的案件中,兴奋剂争议经常占重要部分,特别是在早期的奥运会中表现更为突出.例如,在1996年悉尼奥运会上,AHD一共受理了6个争议,兴奋剂争议有2例,在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AHD一共手里了5个争议,兴奋剂有2例[21].由此可见,公平竞技的奥林匹克精神必须消除兴奋剂的侵入,而精神践行需要制度保证,因此,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的仲裁部门是奥林匹克精神在制度上延展的当然结果.

  2.1.2体育仲裁精神的践行

  体育竞技离不开规则制约,而体育竞技框架下的规则是一种自治式规则而非外力制约[22].封闭的自治规则却因其缺乏中立德性,而无法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为使体育行业自治规则能长久治理,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原则成为重要补充.当然,体育法治理念下的接近正义原则不是仅限于司法救济,还包括实践中运用最多的CAS体育仲裁[23].

  作为最重要体育盛会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亦遵守体育行业自治,往届的AHD裁决都给予了体育运动极高的自治度,例如,“不干涉原则”作为一项体育仲裁基本原则也被奥林匹克体育仲裁所认可,即只有当某裁决是武断作出的,仲裁庭才具有管辖权,而不去审查体育运动规范和正当裁决[24].然而,体育行业的自治须以体育法治为保障,致力于成为“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25]的CAS应责无旁贷为奥运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依托.虽然当下所运行的AHD能有效地解决奥运会中的绝大多数争议,但随着兴奋剂纠纷的日益突出,而现有的专门处理兴奋剂问题的反兴奋剂部门都是体育行业自治体系内的机构,缺乏中立性保证.为此,CAS专门设立ADD旨在更中立地解决兴奋剂纠纷亦是对体育仲裁精神中尊重体育行业自治的践行.

  2.1.3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需要

  服用兴奋剂一直作为体育竞技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为维护竞技秩序,“反兴奋剂”成为世界各体育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亦成为共同目标,然而,反兴奋剂的斗争过程却交织着各国政府、体育组织、个人的权利,极易引发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该问题在里约奥运会中体现尤为明显,俄罗斯运动员面临集体竞赛之困境就是权利冲突的爆发性表现,而其中所蕴含的体育、利益和政治性问题也极为复杂.但这些冲突后最大的牺牲者往往是以体育竞技为其一生追求的运动员.因此,面对如此复杂的兴奋剂争议,为在该关系中最为弱势的运动员提供公正的法律救济是最基本的运动员救济权之保障.

  奥运会紧张的赛事安排下,最佳之法律救济途径应属奥运会特别仲裁模式,同为该模式下的AHD经过长期实践,其独立公正之权威性也受到各界认可.但是如上文所述,反兴奋剂争议却也有别于普通争议,运动员一旦被认定为服用兴奋剂,其处罚力度也相当大,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运动员将会被处以取消比赛成绩和禁赛等处罚[26].这些处罚较单纯的个赛争议而言,对运动员体育职业生涯将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保障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的救济权,力图避免无辜运动员受此牵连,CAS设立原由奥运会特别仲裁模式下的专门解决兴奋剂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必然之选.

  2.2现实原由

  2.2.1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严厉的处罚更易引发争议

  耗时2年多,经过多次协商与四次易稿,最终在南非第4界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新版WADC对2009年版条例作出了200多处修改.新版WADC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强化了对人权的尊重,在之前的WADC中没有强调人权保护这一点,但在新WADC的前言中就特别指出:“本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了按比例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27].

  虽然有人权保护原则对条例主旋律的制约,但反兴奋剂斗争仍然具有很强“打击”属性,在新版WADC中亦有所体现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加重了对故意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具体而言,对发现、使用或企图使用或持有兴奋剂行为以及对拒绝或为完成样本采集和篡改兴奋剂过程的禁赛处罚从2年提高到4年.旧版规定,此类行为,除非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第一次违纪禁赛2年,但新版规定,只要是故意,第一次违纪要禁赛4年[28].可见,新版WADC加重处罚的规定涉及对运动员主观恶性的考察,而对于主观情形之认定极易出现纠纷,因此,对于兴奋剂处罚的纠纷最终诉诸兴奋剂管理最高裁决机构CAS的可能性增加.然而漫长的CAS仲裁模式并不适合奥运会,而AHD也不便承担过多兴奋剂争议案件,为更公正和及时解决奥运会中的兴奋剂纠纷,设立ADD亦成为最优之法.

  2.2.2里约奥运会前兴奋剂争议的进一步升级

  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问题始终是挥之不去的阴霾,而里约奥运会更是在赛前就笼罩于其中,为国际体育界和国际社会所震惊的俄罗斯代表团集体兴奋剂事件.这是奥运会史上首次发生的以一个国家代表团为基数的群体性兴奋剂事件,共有116名运动员涉嫌使用“兴奋剂”遭遇了禁赛的处罚,对于随后的里约残疾人奥运会更是全面禁止俄罗斯参加比赛[29].虽然有68名田径运动员向CAS诉至CAS以期获得比赛资格,但CAS也裁定驳回请求[30].而深入分析该案,表面上的兴奋剂问题实则暗涌着冷战思维延续下激烈的政治对抗[31].

  里约奥运会兴奋剂事件所暴露出的看似安然的奥林匹克体育竞技实则存在强烈的多元冲突,消除冲突与解决纠纷随即成为重要目标.作为最重要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的兴奋剂问题仍然是竞技秩序的大患,消除体育竞技中的兴奋剂虽然仍为首要目标,但平息愈演愈烈的兴奋剂纠纷亦成为重要目的,CAS成立专门解决兴奋剂争议的ADD亦是现实需要.

  2.2.3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受理的兴奋剂争议锐减

  如上文所述,因为其处罚涉及禁赛数年,这样严重的处罚有可能影响运动员一生的职业生涯,涉嫌违反兴奋剂规则的运动员往往会为此拼尽全力维护其参加体育赛事的资格,涉及兴奋剂处罚的纠纷随即成为体育纠纷中极为常见的一种.但从笔者梳理的AHD所受理的奥运会争议来看,从AHD设立开始到里约奥运会之前的伦敦奥运会,兴奋剂争议却是不增反减.

  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上,首次设立的AHD一共收到6个争议申请,其中兴奋剂争议是2个,占总争议数的33.3%.随后的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一共有5个争议提交给AHD,兴奋剂争议是1个,占总争议数的20%.2000年悉尼奥运会受案量明显增多,AHD在奥运会期间共仲裁了15个争议,有4个争议涉及兴奋剂问题,占26.7%.2002年盐城湖冬奥会期间,AHD受理了7个争议,涉及兴奋剂的争议为1个,另外还有1个兴奋剂争议虽然按照CAS上诉仲裁程序审理,但为加快仲裁过程便于确定运动员是否能参加本届奥运会,最终由AHD仲裁员仲裁,由此来算,该届奥运会一共2个兴奋剂争议,占28.6%.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AHD一共受理10个争议,兴奋剂争议2个,占20%.而后的2006年都灵冬奥会上,AHD共受理了10个争议,涉及兴奋剂的争议仅有1件,占10%[32].至此为止,每届奥运会上AHD都会*兴奋剂争议,但之后的奥运会上兴奋剂争议在数届奥运会上淡出了人们的视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AHD受理了9件争议,没有兴奋剂案件.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期间,AHD共仲裁4起案件,虽然有1件争议跟兴奋剂处罚有所关联,但实则是对禁赛期的确认而非对处罚的不服.在经历了2届消沉后,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上兴奋剂争议终于回归,AHD在总共受理的11起案件中有3起涉及兴奋剂争议[33].但随后的2014年索契冬奥会上又没有出现兴奋剂案件[34].

  综上可见,AHD受理的兴奋剂案件有减少甚至是消失的趋势,这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AHD的兴奋剂纠纷解决功能在衰退,这将严重影响CAS对于奥运会兴奋剂争议解决的权威性,为此,CAS专门设立ADD以解决兴奋剂争议也是为破除其困局必然之举.

  3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之评析

  CAS于里约奥运会上设立ADD实属首创之举,具有历史突破性意义,因ADD能对奥林匹克运动中兴奋剂纠纷提供更专业的解决途径,能重拾社会各界对CAS处理奥运会中兴奋剂纠纷的信任,如上文所述,里约奥运会之前的兴奋剂纠纷提交AHD解决的案件数锐减甚至是零,而在里约奥运会期间,ADD裁决的兴奋剂纠纷共8起,另外还有2起兴奋剂纠纷是在奥运会结束后作出的裁决,再加2起仍提交于AHD解决,总共的兴奋剂纠纷有10余起之多[34].可见,ADD的设立对于CAS解决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的权威性重塑有很大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ADD的程序设计仍然具有一定问题,值得予以关注并在后续发展中逐步完善.

  3.1一审审级模式是奥林匹克体育仲裁高效性的原生障碍

  虽然都是奥林匹克特别仲裁机构,但ADD与AHD有所不同,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审级的不同.根据《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ADD是负责“初审”的仲裁机构,对于ADD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至AHD(在AHD受案期间)或CAS(AHD受案期间之外).因此,ADD与AHD之关系如司法审级制法院般,ADD负责“初审”,AHD负责可能发生的“二审”.而AHD的审级设计却是采用商事仲裁所普遍采用的一裁终局制.究其原由是奥林匹克体育仲裁的效率加权性与商事仲裁的效率优先理念具有价值同构性,为求最迅速解决纠纷以保障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之权益,AHD采取一裁终局制的一审化模式是其效率价值的本源追求.

  与AHD的审级相异,ADD却是作为“初审”机构审理同样重视效率价值的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笔者认为该审级设计无法彰显ADD作为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所应当具备的符合奥运会效率加权价值要求之功能.虽在里约奥运会中并未发生经过ADD再上诉至AHD之案件,但从公布的ADD案件与AHD案件处理时间可见,这样的上诉并不具备效率优势.虽然CAS《奥运会仲裁规则》和《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都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但也给予了例外规定,即在仲裁庭主席的同意下可以延长仲裁时间[35].在实践中,实际仲裁时间也往往超过24小时,例如,在里约奥运会期间ADD即作出裁决的兴奋剂争议中耗时最长的是IOC诉Kleber Da Silva Ramos案,耗时222小时30分钟.而里约奥运会中AHD耗时最长的Viktor Lebedev诉Russian Olympic Committee,IOC&United World Wrestling案总共花费150小时[36].显而易见,若真发生先由ADD仲裁后不服再诉至AHD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耗时良久,使得“迟来的正义”不再有时效价值.

  3.2受案范围与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具有重合性

  《反兴奋剂特别仲裁规则》规定ADD对奥运会涉嫌兴奋剂违规的案件有管辖权[37].但由于AHD对“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前10天的与奥运会相关的争议”都有管辖权,可见,属于ADD管辖中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也应属于AHD所管辖,也就是说ADD与AHD的管辖权包含关系,即AHD的受案范围包含ADD的受案范围.在里约奥运会中也有所体现,即在ADD成立后,AHD仍受理了2起可由ADD受理的兴奋剂争议案件.

  笔者认为,结合上述所言,ADD本就在审级上隶属于AHD,即ADD是AHD的初审机构,如果在受理范围上还有重合性,将会使ADD的地位模糊化.当事方该将奥运会兴奋剂争议交由哪个机构处理如果在没有准则的情况之下,更易于交由能真正快速解决争议之机构解决,根据审级来看,当然应交由AHD.如若如此,那么ADD将面临被AHD吞噬之风险,当然也失去了专门成立ADD的意义.

  4从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设立看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发展之方向

  CAS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ADD,不仅表明CAS对于反兴奋剂纠纷的态度,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发展的方向.

  4.1对兴奋剂争议的重视

  梳理历届AHD裁决可见,CAS的AHD在处理奥运会兴奋剂争议案件上的权威性已有所下降,而今,CAS专门设立ADD负责*奥运会上兴奋剂违规案件是对CAS作为兴奋剂争议最高裁决机构之地位的强化,亦可见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对反兴奋剂问题的重视.兴奋剂一直是奥林匹克运动挥之不去的阴霾,尤其在奥林匹克商业化后,在背后经济利益的推动下,更使运动员、团体,甚至是国家铤而走险用兴奋剂以博最后之奥林匹克胜利光环.从体育竞技伊始即伴随着兴奋剂问题,早在公元前古希腊奥林匹克体育竞技中,人们就开始使用各种蘑菇来提高竞技能力[38],随着社会发展,所用做“兴奋剂”的药物已经发展得极为丰富,而且使用兴奋剂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成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之前,国际奥委会站在反兴奋剂斗争的最前沿,协调和指导全球的反兴奋剂工作,在成立WADA之后,该机构负责全球反兴奋剂工作,也一直以严格处罚的态度与兴奋剂展开斗争,从WADA发布的2015年版WADC可预见其对兴奋剂违规的处罚管理仍是世界反兴奋斗争工作之主旋.但这不可避免造成反兴奋剂的斗争与运动员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奥林匹克体育运动纠纷解决最高机构的CAS也将面临更多的兴奋剂争议案件,如若不能保证在高效的奥运会期间对兴奋剂案件作出快速公正的裁决将影响CAS作为垄断仲裁奥运会争议机构的权威性,因此,对兴奋剂争议案件的重视将是奥林匹克体育仲裁之发展趋势.

  4.2对运动员权利保障的价值回归

  恰如前文所言,奥运会中反兴奋剂斗争将仍是体育管理之主旋,但反兴奋剂斗争中亦需要完善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能对此提供最为有效的保障即是奥运会体育仲裁为运动员提供的救济权的保障.里约奥运会中专门设立ADD以为兴奋剂争议提供更专业的仲裁即是对运动员救济权保障的体现.

  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权利保障的价值凸显应当说在2015年的《反兴奋条例》中就有所体现,例如,强调人权保障;在加强反兴奋剂斗争的同时,给予了运动员制裁的灵活性规定,细化了减轻处罚的规定[39]等规定都体现了WADA从之前严厉打击兴奋剂使用的价值追求向运动员权利保障有所回归.与此相同,笔者认为CAS为奥运会设立ADD亦是该价值转向所驱使而至.兴奋剂争议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下本就对无恶意运动员造成一定的不公正,即便是善意运动员也很难在段时间内完成举证[40],程序公正随即成为兴奋剂争议中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关键,而程序公正所需之核心即是中立机构的公正裁判,CAS理所应当成为该主体,因此,笔者认为CAS设立ADD是世界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工作从倾向“打击”向倾向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转向.

  5余论: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兴奋剂传入我国伊始,我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就开始了反兴奋剂斗争工作.自此开始,我国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也逐步完善,并经历了政策变迁的阶段性发展,治理理念已经从严惩政策转变为如今的“教育为主、防治为本,提高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自觉抵制使用兴奋剂的能力、预防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发生”[41].可见,我国对于兴奋剂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从严控逐步向以运动员权益为关切的方向变迁.

  但是,在我国尚未建立全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背景下,因为缺乏中立机构,对运动员是否兴奋剂违规也无法给予让运动员绝对信服的裁判,无法保障运动员权益.兴奋剂违规处罚对于运动员来说极为严峻,数年的禁赛处罚很可能导致运动员职业生涯的葬送,虽然在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2],但是由于缺乏体育仲裁机构,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因此,笔者认为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在兴奋剂争议处理方面实属必要.另外,在前文对CAS设立专门针对兴奋剂争议的ADD进行了全面分析后,我国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亦可借鉴CAS之做法,为兴奋剂争议单独设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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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2019年里约奥运会中国男篮小组赛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杨宝莲(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26)收稿日期20170104作者简介杨宝莲(1979),中教一级,硕士 研究方向学校体育教育训练学 在刚结束的2016 年巴西里约奥运会中,中国男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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