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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方面本科论文范文 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构建方面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医疗保险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0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构建,本文是医疗保险相关本科论文范文与筹资和机制和动态有关论文范本.

摘 要: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调整的短期性和随意性问题日益突出.在“政府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方式下,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调整包括对筹资水平和筹资结构的调整,需要考虑多种复杂因素的动态影响.通过从指导原则、组成要素、调整依据、机制构建等多个方面对筹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要素分类,认为筹资调整需要坚持稳定性、可持续性和精算平衡三大原则,调整机制应当包括调整对象、调整依据、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等组成要素.其中,如何使筹资调整“有据可依”,是解决现行筹资标准确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问题的关键.为此,综合考虑制度内部的“拉动因素”和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推动因素”,从日常预警和定期评估两方面对调整依据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精算机制为核心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理论框架.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筹资调整机制;动态调整

中图分类号:F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8)05-0086-08

收稿日期:20180402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8.05.1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50305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6A030313712);广东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GD17XYJ20)

作者简介:李亚青(1975-),女,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保障.

引言

2003年与2007年,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在农村和城镇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试点.为了迅速扩大覆盖面,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在试点之初就确立了“政府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定额筹资方式,历年财政补贴占比保持在70%~80%的高水平.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两大制度合计覆盖全国近11亿人口,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全覆盖.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布,要求整合这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保一体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城乡医保一体化的核心问题是资金筹集.因为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筹资主要依赖政府提供的高比例财政补贴,政府不间断投入成为推动城乡医保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手段.在低水平起步和“现收现付”的管理模式下,两大制度筹资水平的定期调整难以避免.事实上,2008年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筹资与补贴标准每年均向上调整.新农合试点之初人均筹资仅每年30元(人均补贴每年20元),至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提高到每年630元(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因为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筹资调整机制,医保筹资调整明显的短期性和随意性[1]行为,影响了医保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众多的学者从我国的实践出发,就医保筹资机制的完善和创新进行了探讨[24],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医保筹资增长或调整问题[58].如毕红霞对新农合2010-2020年人均筹资及各级财政补贴需求进行了推算,认为2020年新农合人均筹资和财政补贴应分别增加到1 000元和800元[6];关理等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对辽宁省 2013-2022 年间医疗保险筹资额进行预测发现,10年之后的筹资标准将增长至 2013 年的 2 倍左右[7];李亚青运用保险精算方法研究了未来30年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人均筹资和财政补贴标准及增长情况,并探讨了财政可持续性问题[8].总体而言,直接研究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文献很少.最近,李亚青围绕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三个方面对医保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系列有政策参考价值的调整结果[9],但是,该文献重点在于建立精算模型对具体的财政补贴调整方案进行定量测算,未能对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更系统的理论研究.

随着城乡一体化政策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调整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更是明确指出,要“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从理论上看,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调整包括对筹资水平和筹资结构(财政补贴占比)的调整,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仅需要考虑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城乡居民就医行为和医疗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增长,还需要根据过去筹资政策与医保制度的运行效果反馈信息进行调整.进一步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动态变化特征,医保筹资调整应该是动态进行、循环往复的.如何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与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特别是如何建立日常预警和定期评估机制,使调整有据可依,实现筹资动态调整的合理化、规范化?这些都是关系到广大国民利益的重大现实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但目前尚无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为此,本文首次从指导原则、组成要素、调整依据、机制构建等各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期促进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调整机制的完善和整个医保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

原则和构建要素

(一)指导原则

1.稳定性原则.按照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补贴标准调整,主要依据行政指令性文件,即由政府每年下发文件确定当年人均筹资和补贴的指导性标准,各级地方政府依据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发文件确定本地区的筹资和补贴水平相对于上一年的调整幅度.总体而言,现行筹资调整机制取决于各级人社、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调整依据缺乏充分合理的测算.显而易见,这种筹资调整机制容易受到决策者偏好和决策者任期变更的影响,导致筹资调整政策的随意和不稳定.这就要求将现有的行政指令性政策安排内化为长期稳定的体制性保障.筹资调整应当以对制度的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为基础,使调整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筹资调整的随意性.

稳定性原则的另一重含义是,无论是筹资水平调整,还是筹资结构(补贴政策)的变动,都要遵循渐近性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避免政策大起大落对城乡居民造成过大的冲击.因为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且需要每位参保人配合,任何过激的筹资调整都有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2.可持续原则.首先,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调整,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发〔2016〕78号文件提出要“明确基本医保的保障边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可持续的前提是坚持“保基本”,不可一味强调筹资和待遇水平向上提升.在我国人口基数大、未富先老、老龄化程度加快的基本国情下,筹资调整要特别警惕过高保障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和财政压力,以免导致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乏力.其次,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结构调整,要在适当强调个人筹资责任的同时考虑居民的经济负担能力.从微观角度看,筹资调整通常是源于保障水平调整,而保障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卫生经济学的经典文献告诉我们,适度的保障水平是风险分散收益和道德风险引致损失之间的权衡[1011].筹资和保障水平过低,不利于分散疾病经济风险,但过高的筹资和保障水平,通常会引致“过度医疗”等道德风险问题.高补贴的定额筹资政策在制度实施初期对于迅速扩大覆盖面意义重大,但长期由政府承担过重的筹资责任必然是不可持续的,过于弱化个人责任也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再次,一个不公平的制度难以被广大国民拥护,自然就谈不上可持续.因此,在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中,筹资调整还要适当考虑公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才能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精算平衡原则.城乡居民医保是一个长期运行的保险系统.在“现收现付”条件下,这一系统短期的基金平衡很容易实现和控制.但是从长远来看,医保制度是否可持续或能否保持充分的基金偿付能力?在老龄化、城镇化、医疗费用增长、保障水平调整等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这一问题的回答还得依赖于精算技术的定量测算.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与待遇水平主要通过“制度外”的行政机制动员资源,虽然行政部门的决策也在努力寻求精算依据,但显然还是缺乏精算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这种方式弱化了制度自身调节功能.因此,从稳定和可持续视角出发,筹资动态调整要坚持精算平衡原则,要以保险精算为核心,结合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绩效评价等手段,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构建要素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的系统,其基本要素包括调整对象、调整依据、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等.

1. 调整对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调整什么”,即调整的对象或内容.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政府和个人两方分担的定额筹资方式,筹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总体筹资水平,用特定时期的人均筹资标准来体现; 二是既定筹资水平下的补贴水平(份额),反映政府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因此,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调整,即是对筹资水平的调整,也可以是对筹资结构(或补贴政策)的调整.

2.调整依据.调整依据回答“为什么调整”问题,是体现筹资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调整依据不仅需要考虑医保制度内部的变化,也需要定期考察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首先需要从“保障效果”和“基金风险”两个方面构建筹资调整的日常预警指标体系,对既定筹资水平下的制度内部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日常预警,为筹资的定期调整奠定基础.其次,为增强筹资调整的科学性,实现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还需要跳出制度设计本身的框架,考虑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居民收入增长等外部社会经济变化因素,对筹资调整进行定期评估,以合理确定调整的必要性、方向及幅度.

3.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在确定的调整对象和明确调整依据之后,第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整”?这一问题实际上包括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三个方面,分别回答“多久调整一次”“何时调整”和“调整多少”三个问题[9].其中,在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问题上,首先应确定调整目标,明确在特定时期应达到的目标保障水平和保障水平的适度范围,在这个基础上科学测算筹资调整幅度,即在每次调整中测算出人均筹资金额和财政补贴的调整力度.

4.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回答“谁来调整”问题.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调整牵一发动全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因为历史原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多方管理主体.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新农合的管辖机构是卫计委,城镇居民医保的管辖机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而两大制度对财政补贴的需要又涉及财政部门.而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由人社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定每一年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补贴的调整幅度.截止2017年末,绝大多数已经实现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都明确了人社部的管理主体地位.但筹资调整究竟是哪个部门主导?相关部门的权限如何?决策应当遵行怎样的程序?这些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明确.明确主导部门、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才能够使筹资调整政策不会因领导人变更而变化,才能最终建立起制度化、规范化的筹资调整机制.

在上述各要素中,如何组织实施对制度的日常监控和对筹资调整的定期评估,是筹资调整能够“有据可依”、解决调整的随意性和短期性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因此,我们将在下节重点阐述这一问题.

二、筹资动态调整的依据研究

理论上多种动态变化因素可能会对筹资水平造成影响.这些因素大致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制度内部的“拉动”因素,源自过去的筹资政策及医保制度运行效果指标反馈.因为医保筹资调整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在确保基金长期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如果城乡差距过大、保障水平过低、居民医疗自费负担过重,或者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基金收支压力过大,都意味着筹资需要进行调整.第二类是制度外部环境的“推动”因素,反映了医保制度外部各项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动态变化,包括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筹资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变化、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中的报销比例等制度变量的调整等.医保筹资和待遇水平调整不仅需要考虑制度内部的运行效果反馈信息,也需要体现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显然,无论是“拉动因素”,还是“推动因素”,都是动态变化的.这就决定了医保筹资调整应该也是动态的.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两大类因素变化的动态循环往复过程,从日常预警和定期评估两方面出发,重点研究筹资水平调整依据问题.

(一)日常监测和预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分散疾病经济风险,为城乡居民提供适度水平的保障.筹资水平直接影响保障水平.如果筹资水平过低,不仅无法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会增大医保基金“收不抵支”风险,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必要从“保障效果”和“基金风险”两个方面构建筹资水平调整的日常预警指标体系,对既定筹资水平下的制度运行效果进行日常监测和预警.

1.保障效果衡量.在既定筹资水平下,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效果如何?这是日常监测和预警中首要应关注的问题.为此,可以基于信息化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运行数据,建立起日常预警指标体系来综合分析.这一指标体系应考虑的指标至少包括:住院补偿比、门诊补偿比、平均自费负担、灾难性支出发生率等指标.其中,住院和门诊补偿比应考察“实际补偿比”,即医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占居民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之比.《意见》指出,要“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但这一指标实际上指的是规定的名义住院补偿比,并不能直接反映真实的保障水平.因为实际医疗费用的报销还要受到“三大目录”(医保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起付线、封顶线的限制,只有实际补偿比才能反映实际保障水平[12],才能作为衡量保障效果的核心指标.其次,有必要基于城乡居民受益视角,分析医保制度在降低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和防范灾难性卫生支出方面起到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日常监测中设立平均自费负担、灾难性支出发生率等指标.另外,因为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实现相对统一的过程,保障效果还应当包括对城乡保障水平差距的衡量.从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出发,有必要综合考虑城乡制度、居民收入及医疗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将城乡保障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2.基金风险衡量.在既定筹资和待遇水平下,考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风险,首先需要分析医疗保险与基金支出情况相关的指标.这些指标可包括住院率、门诊率、人均(次均)住院费用及其增长率、人均(次均)住院支出及其增长率、统筹基金支出增长率等.其中,住院率是住院人次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门诊率是门诊人次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二者是统筹基金支出增长的驱动因素,因为就诊率增加会造成住院医疗费用上升,进而增加统筹基金支出.人均(次均)住院费用反映平均每人(每次)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人均(次均)住院支出则反映平均每人(每次)住院由医保基金支出的金额.统筹基金支出增长率则反映特定时期基金支出的环比和同比增长速度,可以结合医疗费用增长率指标一起分析.若人均(次均)住院支出过大、或者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都将提示我们基金运行存在风险,考虑筹资调整的必要性.

其次,需要分析基金收支缺口和基金结余率指标.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可以随时或定期测算统筹地区的基金收支缺口和基金结余率,以衡量统筹基金运行的短期风险.其中,基金结余是反映保险基金充裕程度的关键指标,可分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根据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基金累计结余作为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指标,应保证不低于6~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当结余率过低甚至负结余,就意味着需要进行合理的政策调整.

(二)筹资调整的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是为了监测外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对筹资调整依据的影响,增强调整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因此,需要建立综合性评估框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幅度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体系至少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医疗消费行为或趋势变化等可能引致需求变动的因素;二是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中的报销比例、“三大目录”等制度供给变量调整;三是GDP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居民个人收入变动等影响筹资主体经济承受能力的因素;四是在扩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应当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需要对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绩效进行定期综合评估.

1.需求变动.(1)人口老龄化加剧会导致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对统筹基金造成巨大压力和挑战.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未富先老”,老龄人口庞大.《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7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1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73%;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也达到15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14%.我国正在向深度老龄化快速迈进.(2)我国城乡居民的疾病谱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正在急剧上升,其中,老年群体是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病率最高的群体.慢性病疗程长,通常需要持续性医疗费用支出,正在给医保基金造成持续的压力.(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医疗需求不再简单地为了修复劳动力,而是逐渐从治愈疾病向促进健康方向转变.在医疗服务化方面,患者不仅追求良好的医疗质量,还追求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周到的服务,这些变化也会影响医保筹资需求,进而影响医保筹资水平.

2.制度供给变动.与最早建立的职工医保相比,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保障水平偏低.随着城乡医保制度的趋同和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将不断释放,城乡医疗支出差距将不断缩小.为了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在适当提升总体保障水平的同时,需要相对更快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因此,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势必会对医保筹资水平造成影响,具体而言,需要综合考虑报销比例调整、起付线调整、封顶线调整以及“三大目录”调整等制度供给变动因素,对筹资水平调整的必要性和幅度进行定期评估.

3.政府和居民承受能力变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居民个人进行筹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提出,要“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强化个人参保意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不能无限地提高,还需要考虑两个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

政府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评估应当以筹资责任的合理划分为前提.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与个人筹资之间的责任比例,其次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省、市、县(镇)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就政府而言,需要考虑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医保财政补贴增长率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等指标,并结合基金支出增长情况,对财政补贴的可持续性和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就居民而言,要使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相衔接,不仅需要考虑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还要反过来考察居民缴费负担,适度体现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变动.

4.财政补贴绩效评价.医疗保障体系不能仅仅依赖扩大政府投入,而应当更加重视绩效评价和投入资源的有效配置,已经是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1314].过度依赖高投入而忽视对产出和结果的追踪问效,已经被证明是2009年“新医改”以来医疗保障体系效率不佳的根源之一[15].加强财政补贴绩效评价,不仅有利于形成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可以为财政补贴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三、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理论构建

(一)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基本框架

综上所述,我们以精算机制为核心,构建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动态调整系统(见图1).

根据保险精算原理,一定时期的医保筹资水平,受到人口结构、城镇化、利率变化、医疗费用增长率和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的保障水平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精算结果,应当是基于稳定可持续视角的参照性之所以称为“参照性”,是因为:(1)根据保险精算测算出的未来筹资水平,是测算时点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年的筹资水平预测.因为精算是定期进行的,下一期进行测算时,相关参数将发生变化,从而使不同测算时点得到的结果不尽相同.(2)保险精算结果是确定筹资水平的关键,但不是全部,实践中还可能需要考虑制度运行状况及各地实际情况对精算结果进行微调.筹资水平,根据既定的补贴政策和参照性筹资水平,可以得出初步的补贴水平.

筹资和补贴水平一旦确定,就可以作为关键政策变量投入实际的医疗保险运营.根据“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既定的筹资和补贴水平大致确定了医保待遇水平.在制度的日常运行中,通过对预先建立的日常预警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初步判断现有的筹资和补贴能否达到预定的保障效果及能否使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这种以保障效果和基金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测,是基于医保数据库的微观个体信息对制度运行状况的常规监测,可作为完善医疗费用控制和医保基金管理等工作的依据,也可以为筹资水平的定期调整评估奠定基础.从稳定性原则出发,除非出现重大异常的警示,才会涉及筹资和补贴水平的临时调整.

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关键是定期评估机制.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建议为1~2年)之后,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社会经济变化因素,对筹资调整方向和幅度进行综合考察.其中,通过分析人口结构、疾病谱变化、医疗需求行为变化等可能带来的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医保制度的“三大目录”扩展和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的调整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制度运行的历史数据,为总体筹资水平(筹资政策)调整提供依据;通过分析政府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过去提供的财政补贴进行系统的绩效评价,为补贴政策(水平)调整提供依据.然后,综合考虑上述各个重要变量已经发生的变化,再运用精算方法对筹资水平调整进行测算,并结合精算结果和筹资主体的承受能力评估,得出新时期补贴水平调整的数值.新的筹资和补贴水平确定下来之后,又将在日常预警和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开始新一轮动态运行.这一过程以精算机制为核心,循环往复,不断进行,体现各种宏微观变化因素,伴随着城乡医保体系的整个生命周期.

(二)各主体的权限和决策程序

根据2018年全国“”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人社、民政、卫计委、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能,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服务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鉴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改革实践都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归口原人社部主管,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当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调整中承担牵头和组织的角色,包括:根据城乡一体化进程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监控各地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确立医保筹资调整频率、调整时机、目标保障水平等相关政策;建立合理的评估框架对医保制度外部环境进行定期评估,组织人员对筹资调整幅度进行定期精算,使筹资水平调整有据可依;考虑地区差异定期颁布全国性筹资水平调整的指导性标准.

国家财政部是补贴政策调整的执行主体,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指引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的补贴政策细则,包括补贴力度和补贴的地区分配.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医保财政补贴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牵头组织人社、卫生部门定期对财政补贴绩效进行评价,努力增强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负责组织专门机构,研究经济环境、消费水平等因素定期评估政府和居民个人的保费支付能力;综合考虑财政补贴绩效和支付能力变化,定期对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作为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医保、医疗和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角色,在控制和报告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费用增长是医保基金支出的源头,也是影响医保筹资调整的最为关键的变量.因为实际医疗费用的发生综合反映了疾病谱、医疗技术、居民医疗需求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变化,卫健委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要通过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和增长情况,发掘和研究医疗费用增长规律,定期向人社等相关部门甚至社会公众发布医疗费用增长分析报告.同时,要根据医疗实践研究公布常见病的药品费用标准和手术治疗费用标准,为探索推广按病种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提供条件.

为了增强筹资调整的科学性,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当整合原人社部下辖“政策研究司”与财政部下设“政策研究室”的人力资源及数据资源,联合建立常态化的医疗保险研究机构,主要在两个方面服务于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一是医疗保险精算.定期的医疗保险精算机制可以使筹资水平的确定和调整建立在科学测算和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筹资政策调整的短期性和随意性问题.二是对医保筹资调整的定期评估.通过组织专门人员研究医疗需求变化、医保制度调整和筹资主体经济承受能力变化等社会经济因素对医保基金支出的综合影响,以此为筹资水平调整幅度大小提供依据.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的权限及决策程序见图2.

如图2所示:地方医保机构对医保制度运行进行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以月报、季报的方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汇报;卫健委基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对医疗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医疗保障局(必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费用标准及增长分析报告;财政部门通过监控财政补贴运用情况,每年定期对财政补贴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为确定和初步调整财政补贴政策提供依据,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一方面通过汇总分析地方医保机构的日常监测报告,初步考虑筹资水平调整力度,另一方面联合财政部门通过常态化设立的研究机构,对医保筹资调整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以精算技术为重要手段确定总体筹资水平,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部门的医保财政补贴政策变动,确定或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筹资结构的调整问题.

四、结 语

城乡医保一体化是我国正在进行的重大变革,而筹资问题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和重要保障.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补贴水平的调整存在短期性和随意性,未能建立起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以精算机制为核心的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理论框架.

从理论上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构建,需要考虑稳定性、可持续性和精算平衡三大原则,包括调整对象、调整依据、调整频率、调整时机和调整幅度、调整权限和决策程序等多个要素,其中,调整依据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对此,应当从保障效果和基金风险两方面建立筹资调整的日常预警指标体系,考虑人口老龄化、医保制度变动、筹资主体承受能力变动等多个方面的社会经济因素对筹资调整进行定期评估,并基于日常预警和定期评估对筹资水平和筹资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建立起制度化、规范化的筹资调整机制需要政府推动和多方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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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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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SWOT分析 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参保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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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将完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大机制 据新华社3月29日电记者3月29日从人社部了解到,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6、 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距的动态演变路径分析以河北省为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随之逐渐增加,但是城市的优先发展及政策倾斜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突出 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经济迈入了新时代,城乡统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