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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跟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现代化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4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该文是关于现代化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法治逻辑和现代化和治理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李祥

(贵州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摘 要: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意指从法治视角探寻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其实质就是回答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目标和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两个基本问题.探究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对调节教育利益关系、规范公共教育权力、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适应教育发展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法治逻辑认识教育治理现代化问题,更关注教育发展秩序的优先性、治理路径的可行性、治理方式的规范性以及治理目标的人本性.遵循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要用法治思维深化教育改革,在目标上追求教育制度正义,在着力点平衡教育自由与教育秩序关系,在落脚点通过教育法治实现教育善治.

关键词:教育治理现代化;教育发展;法治逻辑

十八大以后,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程加快,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国方略的形成,为从法治视角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为我们立足于法治视角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厘清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既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探寻教育发展本质的根本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视角下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内涵

何谓教育治理现代化?站在不同学科或许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法治立场,多数学者是从参与主体多元化、参与过程性两个基本论点阐释教育治理涵义的,在此基础上,法治视角探寻教育治理现代化内涵,同样要强调的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就是说,法治视角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依然是要回答如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促进教育发展转型升级这一原点问题,教育发展问题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

在教育发展问题上,学界充分借鉴了社会进化论、依附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世界体系理论抑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成果,对教育发展的标准和含义都有着不同理解.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发展成为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密切关注的现实话题,形成了诸如教育优先发展、教育均衡发展等系列教育发展理论,但总的来说,学界对教育发展的理解和评价,多是基于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两个维度,研究也从早期对“数量”的关注转向对“质量”提升的关注,认为一方面,教育发展不仅是量的增加,更是质的提升,另一方面,普遍也认为教育发展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非线性关系,提出了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新命题.由于对教育发展认识的变迁,教育治理的内涵及其意义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例如长期以来,教育发展受“发展即增长”经济决定主义观念的影响,因此在理解教育治理涵义上呈现出典型的物本取向,将教育条件、教育结构、教育数量、教育效率和效益等视为教育治理问题的缘起和基石.

我们认为,法治视角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内涵认识具有独特性,其表现在对教育发展问题认识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化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法治水平是衡量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从实践看,推进教育治理法治化也应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随着人民群众教育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渐形成,新世纪以来,教育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教育法制建设成为教育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被屡屡提及,法治化始终蕴含于教育发展目标体系之列,其在实现教育发展秩序性、正义性目标方面彰显着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法治化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是推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式.有学者指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即是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动各项教育制度日益完善,实现教育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即是指在教育治理体系的框架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高效管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1].也有学者提出,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要求摒弃和改变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2].可以说,教育治理法治化作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已得到学界公认.我们认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教育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和深层次矛盾越发凸显,法治化道路是凝聚教育发展改革共识的必要手段,推进教育治理法治化,能规范和引领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变革行为,增强教育发展趋向的可预期性,降低教育发展改革的风险.因此,从法治视角探寻教育治理现代化内涵,其实质就是回答教育发展法治化目标和教育发展法治路径两个基本问题,从目标看即教育治理现代化强调应实现怎样的教育法治水平,这涉及基于教育公益性保障受教育权问题,从路径看即采取何种法治方式才能有效的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这涉及规范公共教育权力问题,基于此,我们形成了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思考.

二、探究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现实意义

如上所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强调通过教育治理法治化推进教育发展水平的提升和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法治化不仅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发展程度的基本指标.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公共教育权力是应受到制约的公权力,因此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更关注教育利益获取和分配的制度正义性,这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其他切入视角区别所在.总体来说,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是调节教育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必然选择.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教师、学生及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相关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作为一种相对有限资源,同时包含着巨大的利益,在教育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协调则成为需要考虑的教育治理问题.利益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实质上是需要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需要对象之间关系的体现[3].正确认识到教育主体由于各自需要不同而产生的利益分歧,要求对不同教育相关主体在分配教育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规范,而在教育实践中,教育利益关系的协调和规范手段多呈现为道德路径和法治路径.道德路径侧重于教育和引导,对教育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分配具有滞后性和非强制性,相比之下,法治路径强调法律手段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在教育利益关系调整中具有更为直接和显著的作用.

第二,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是规范公共教育权力,正确处理教育改革与发展关系的有效措施.公共教育权力是应受到约束的公权力,不同主体获得和使用该权力应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规范公共教育权力是教育法律重点关注的实践问题.公共教育权力本应为实现教育公益性彰显力量,但事实上,由于权力行使的异化,教育发展诸多领域中的公共教育权力存在失能和滥用等情况,这是教育治理需要解决的难题.与此同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公共教育权力也在逐渐发生变迁,当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教育权力使用的泛滥或者在某些领域存在失能和匮乏,教育权力的滥用源于在有些教育法律关系中存在权利或地位不对等和不平等的现象,比如教育管理机关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同时,教育权力有时也会呈现出失能和不足的情况,形成教育权力的一种虚无状况,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和规制.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教育权力正当性的弱化.教育发展法治逻辑是以一种法治的思维逻辑发展教育,强调教育的法治化、合法化与规范化,因而用其制约教育权力对实现教育权力的正当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实现教育权力在法治背景下的顺畅运行.与此同时,坚持教育发展的法治逻辑,不仅有利于教育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而且也有助于教育改革的法治化,同时教育权力正当行使可以推进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进程,教育改革的法治化也会促进教育权力逐步走上正当化的轨道.我们认为,教育权力的恰当行使对于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实现教育治理的法治化,从而减少教育改革过程中随意性和非理性行为出现的频率,真正实现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进行改革.

第三,教育发展法治逻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客观需要.现代教育发展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基础性、全局性等特征,通过教育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当前教育所面临的困境,离不开对这些特征的认识和适应.教育综合改革的鲜明之处在于“综合”二字,这反映出教育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的复杂关系,也体现出教育发展自身主体和结构的复杂关系,教育综合改革不仅仅着眼于单一教育改革对象,更侧重于对教育相关的各种各类要素的全面、系统、协调的改革.教育综合改革涉及面广,必然会触及到原有的教育关系和格局,打破以往不合理的教育关系和格局,往往又会涉及到教育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只有遵循一定的规则或原则才能避免因改革而造成的无序.不仅如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由此可见,质量是体现教育是否实现内涵发展的核心要素,但正如前所述,质量不是简单的经济效益、升学率,教育治理法治化是衡量教育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过程中,坚持教育发展法治逻辑亦是其客观需要.

第四,教育发展法治逻辑是教育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和教育发展规律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从1980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到20世纪90年代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再到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逐渐形成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教育法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教育发展的法治道路是我国教育不断取得发展的重要经验.随着教育利益逐渐多元化和教育主体之间冲突增多,坚持教育发展的法治逻辑,不仅有助于各种教育矛盾、冲突和纠纷的化解,维护教育领域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更可以为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此外,实践表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发展起制约作用,这体现体现为决定着教育的目的、领导权、受教育权、教育制度和内容等,因而教育法律制度往往会跟随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这也反映出教育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与其他社会子系统辩证统一的发展关系,因此,教育发展法治逻辑充分体现出教育发展规律的本质要求.

三、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特性

法治视野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与其他切入点具有共同性,都是回答在社会转型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路径及评价标准等核心问题,但是,从法治视野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有其自身的特性,也正是这些特性所综合反映出的法治逻辑,使得法治之维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具有独特的意义.总的来说,基于法治逻辑认识教育治理现代化问题,其特性反映在更为关注教育发展秩序的优先性、教育治理路径的可行性、教育治理方式的规范性以及教育治理目标的人本性等方面.

第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关注教育发展秩序的优先性.法律秩序是由法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4].法律的秩序价值是通过强制性力量确定处理社会关系的规则和界限,对社会发展具有引领、制约等作用,教育作用社会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保障其发展秩序的优先性,确定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既是由教育发展自身规律决定的,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现实需要,反言之,我们强调教育发展的法治逻辑应关注教育发展秩序的优先性,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教育自身性质决定了教育秩序的优先性,这是被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发展实践经验所证明了的.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中强调教育发展秩序的优先性,是因为教育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只有教育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但是社会发展中各系统利益冲突难以调适,确保教育发展的优先性不仅需要提高人们的教育观念,更主要的是通过法治体系的健全利用强制性、引领性的法律制度保障教育发展的优先性.另一方面,教育发展自身性质也决定其发展的优先性,教育发展具有长期性和相对不独立性,教育发展收益缓慢,成效并不能及时反馈,同时教育发展也受外界因素影响,具有相对不独立性,不能从制度上确立教育发展的优先性,就难以保证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推进教育发展,因此确立教育发展秩序优先性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这又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得以实现.

第二,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关注教育发展道路的可行性.教育本身具有公益性,教育产品多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相比其他领域,人们对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的关注更为敏感,但也更具理想情怀,当前教育利益分配中的诸多矛盾,既有现实教育条件决定,也有着深刻的文化动因,但最为根本的,还是教育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所产生.从理想的角度看,教育应为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教育也应将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的原则,教育理想是教育实践者不可或缺的精神品格,也是千百年来思想家们不断探究的话题,但诸如《爱弥儿》等教育著作对教育理想复杂、深邃而又完美的描述,多具有浪漫色彩,能否转变为教育现实,则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转换;从现实层面看,学习主体教育诉求日趋多元化、教育物质条件的有限性、教师专业能力的不平衡性、教育对象能力的差异性等制约着教育目的的实现,教育治理法治化需要对教育发展道路的方向、路径和条件保障等进行理性审视,这就必须考虑依托已有的物质条件、受制于当前思想观念、无法克服的路径依赖等诸多复杂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关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问题.教育发展法治逻辑可行性既要关注教育发展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也要关注教育活动内部的主体需求.从外部条件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条件、技术条件保障得以大大改善,高位均衡的教育目标才能被广泛接受和可触及,不仅如此,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也为教育发展道路可行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内部主体需求来讲,我们也应看到,教育领域利益矛盾较为复杂,人民群众教育需求日趋多元化,当前的教育发展水平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期望.例如我们从这个角度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而非自由择校问题,就能清晰的明白这是当前保障教育公平较为可行的道路选择,这也是教育发展道路可行性的现实意义,是法治视角审视教育治理现代化应理性回应的问题.

第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关注教育发展方式的规范性.规范性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核心议题,由于教育治理现代化着重关注教育发展问题,教育治理法治化对规范性问题的关注也应立足于教育发展方式上,强调教育发展方式的规范性,实质是通过权威性的制度授权,给与相关主体发展教育的合法性,从而增强教育发展方式的可接受性.从根本上说,教育发展法治逻辑需要关注教育发展方式的规范性,就是要树立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推动教育治理法治文化的形成.教育发展方式的规范性对保障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通过满足利益主体参与教育发展的需要、规范教育发展变革的程序等减低了教育发展变革中的教育交易成本,更大范围保障了最广大人民群体的教育利益,彰显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立场.需要指出的是,教育发展方式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概念,教育发展方式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权力主体、权力内容和权力运行程序等合法性问题上.从权力主体合法性来看,教育权力主体虽然是多元化的,但政府主体享有的公共教育权力具有优势地位,更应受到约束和监督,这就涉及教育权力机构设置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政府教育职能是政府教育活动的基点,政府教育职能要落实到具体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权力主体边界不明确、内容不清晰,是导致教育发展方式不规范的原因之一.从权利内容来看,教育发展涉及的诸多利益和权力,因根据其特点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行使,理清政府、学校、市场等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教育发展方式选择的核心议题,它涉及国家教育权、学校办学自主权、社会教育参与权等复杂问题,由于不同主体具有自身优势和不足,例如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可能影响教育公益性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以规范性的手段对教育发展方式予以引导和监督.从权力运行出来看,保障教育权力运行的性和公开性,充分保障不同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教育发展方式规范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因此可以说,通过法定程序保障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化,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重要表现形式.

第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关注教育发展目标的人本性 .人本性既是一个过程,更是教育发展的一种终极关怀,无论是教育还是法律,都是以人的发展为目的,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制度的根本,教育的本质在于促进人的发展,法律的归属在于实现人的平等,因此,人本性的教育发展目标作为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关注点,是对人本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客观回应.但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不同于一般教育治理的认识,也不同于法律对其他社会现象的认识,其区别归根结底也落脚在教育发展目标人本性问题的认识上.教育治理法治逻辑所关注的教育发展目标人本性,是从权力和权利角度审视的,既关照不同利益主体权利分配的正当性和利益获取的公平性问题,也关照教育权力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教育权力运行目标的一致性.从关照教育权利和利益分配角度来看,由于教育治理法治化更强调基于社会物质基础条件,采取可接受性的实施路径达成既定教育目标,因此相比教育利益增值而言,权利和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是教育发展目标人本性更为关注的问题,依据罗尔斯的观点,即使财富、收入无法做到平等,但正义也应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即“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5],因此,法治视角对教育发展人本性目标的关照,最终也是落脚于这种平等和机会自由的问题上,尽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教育利益.从关照教育权力运行来看,主要涉及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权力运行所要追求的目标两个问题,程序正义问题是权力运行的重要议题,公共教育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本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治理念,为了预防公共教育权力的滥用,通过程序规范是极为必要的,在实践中,这种程序正义更多集中在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等问题上.不仅如此,权力运行还需考察其目标的一致性,处于社会转型中的教育发展,需要勇于探索和不断创新,但既然蛇教育改革和发展,必然随之会带有曲折和失败,对此我们应用法治眼光理性看待,我们认为,只有从目标一致性的维度审视教育权力运用的失范问题,才能充分体现对教育发展目标人本性的尊重,才能体现教育法治的基本精神,也只有如此,才能激励越来越多的实践者勇于参与到教育发展变革的进程中来,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落实.

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建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教育发展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教育转型升级的攻坚时刻,这对政府教育治理能提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着政府教育职能转变,政府教育权力下移和分化在激发不同教育利益主体参与热情的同时,也增加了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几率,利益主体之间紧张性甚至对立冲突性的矛盾问题若不能得到切实解决,反过来就会影响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无论是治理体系还是治理能力,均离不开通过教育治理法治路径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和关系,基于上述对法治视角教育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审视,以及教育治理现代化法治逻辑的现实意义和特性的思考,我们认为,教育治理法治路径的价值目标是教育制度正义,教育治理法治路径的着力点是平衡教育自由与教育秩序关系,教育治理法治路径的落脚点是通过教育法治实现教育善治.

(一)制度正义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同样也是教育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没有教育正义性,教育将失去合法性和正当性,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难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体个性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不同于其他领域对制度正义问题的认识,制度正义作为教育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应考虑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制度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正义.当前我国教育发展中总是面临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的矛盾,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更使得人们关注资源分配本身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分配正义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以及“他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7].如何协调不同主体利益,正确处理教育资源在分布和分配中的教育公平,缓和不同群体利益冲突与矛盾,是分配正义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法治视角的教育正义,更为关注承认正义.承认正义是对教育基本善事物的充分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提到社会事务基本善的理念,有学者指出,教育基本善事物是受教育者共同需要的根本性的教育事物,它们对于人生目的的追求、道德人格的发展、美好生活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8].近年来,学界注意到基于分配正义的传统教育正义研究范式存在不足和局限性,基于教育发展自身特殊性问题,有学者就专门提出,“分配正义只能解决资源公平分配问题,但无法解决制度对人的自尊的伤害”,并认为“正派社会的教育制度以不羞辱人为前提”[9],因此,我们认为教育治理法治化所追寻的制度正义,本应是在教育利益分配正当性的基础上,以促进人的发展为切入点延伸出的使人充分感受到教育尊重,这种尊重是承认人在教育活动中健全个体人格、追寻教育目的等的基本需要,因此,也正是在基于分配正义基础上所实现的承认正义,应成为教育制度的终极价值理念.

由此,我认为,呼唤教育制度正义,实现教育制度正义化,是教育治理法治路径的价值目标.教育制度既不能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教育秩序的形成也无法依靠某一教育主体后单一方式完成,人的发展作为教育的根本诉求,也应是衡量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根本标准,只有实现教育制度正义性,把握好人文性的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才能从法治上将以人的发展为根本,为人的发展服务落实到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实现教育正义.

(二)平衡教育自由与秩序关系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

教育秩序和教育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平衡教育自由与教育秩序关系作为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本身是对教育治理法治化功能和价值的认可,以期通过最底线的秩序约束实现每一个人最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方面,教育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互动需要通过秩序提供保障和规范.人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教育活动本身也把促进人的社会化作为基本目标之一,教育发展需要不同利益主体的合作交流得以实现,而这种合作需要秩序提供保障,可以说,教育制度为社会个体自我塑造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预期机制,但任何教育制度建设都不能回避如何达成教育秩序的问题,教育秩序的形成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整合政府、学校、社会、学生及其监护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教育效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来讲,教育自由存在于教育秩序之中,是在一定的秩序中获得充分实现的,只有教育秩序得到确立,教育自由才可能增长,站在教育秩序的角度,教育秩序本身就是规范、保护、实现教育自由,重树教育的人本价值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一切教育都将促进个体成为自由的存在者作为终极目标之一,教育秩序的过多干涉可能对教育自由形成阻碍,既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也妨碍受教育者个体的自由而个性发展.教育应注意秩序边界,保持教育自由和独立,这是教育创新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教育法治建设实践表明,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许多事项尤其是内在性事项无法通过制度规范的方式予以界定,教育治理法治化更多是基于教育发展外在性规范性问题而言,并不对教育发展中内在性专业性事项进行过度干涉,有学者就此提出,“教育制度价值合理性的依据应当指向人的解放和自由,应当为扩展人的教育自由、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服务”[10],这样一来,挖掘教育自身内部及外界环境的平衡点,实现教育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就是非常重要的.总之,教育自由是现代教育活动追寻的重要价值,自由是具体和现实的,需要以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合作为基础的,而且任何自由的实现都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平衡教育秩序与教育自由的关系,消除秩序与自由的紧张关系,始终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

(三)通过教育法治实现教育善治是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落脚点

善治即为良好的治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学界普遍主张教育善治是教育治理的基本目标,但教育治理并不一定带来教育善治的结果,有学者充分认识到教育法治建设在教育善治目标达成中的重要价值,有学者提出教育善治需要在教育治理中真正做到多元“共治”、政府“元治”和学校“自治”,而这都要以“法治”为基础[11].教育治理所追寻的教育善治离不开法治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就是把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落脚点放到教育善治实现这一问题上,我们认为,教育治理法治化可以为教育善治的实现发挥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是通过教育法治建设,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基本格局.教育善治本身就是一种在社会自治基础上实现共治的理想状态和构想,教育治理现代化也是一种追寻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现代治理理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教育发展基本是政府强势主导的发展过程,其他利益主体参与的空间不足、能力有限,通过教育法治建设,激发学校主体自主办学的积极性、规范市场主体参与教育的营利性问题、培育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等成为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格局的现实需要,只有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提升、条件实现,教育善治的目标才能实现.第二是通过教育法治建设,明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权力边界.尽管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我们也应清楚意识到,不同主体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例如表现出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失灵问题等,过于迷信某个主体的力量均不利于教育善治目标的实现,教育法治建设就是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主体的优势,基于各主体的特长明晰其权力边界,从而建立高效、平等、有序的利益表达法治机制,实现公共教育服务利益最大化,方能有效推进教育善治目标的实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治理现代化所强调的法治逻辑,就是回答教育治理法治化这一基本问题,这是一个系统而漫长的发展过程,法治化作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和重要目标,具备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理念,同时也更强调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在坚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目标的基础上,如何遵循法治逻辑,构建科学完善的教育管理体制,以、公开的方式处理好教育发展变革进程中的利益问题,实现教育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是教育治理法治逻辑需要成就思考的复杂问题.

本文总结,该文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治逻辑和现代化和治理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现代化本科毕业论文现代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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