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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与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中国古代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09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该文是中国古代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跟重刑和法律和现象相关论文例文.

朱艳梅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

“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

(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

“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到了秦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集权等因素的影响,秦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唐律疏义》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犯罪与刑罚,在首篇的《名例律》中规定了法定刑种及其基本原则,在中间的9篇里,从《卫禁律》到《杂律》几乎都体现出了刑法的主要性.虽然由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在唐代的法律中有调整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但仍主要采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加以解决.明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得到发展,资本主义出现萌芽,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到一些变化,但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上仍沿袭了唐律.在《大明律》中,刑法仍占占据主导地位.在君主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虽然商品经济已有发展,却受统治者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颁布的法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

(二)司法层面的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

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司法层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即在刑法中对刑罚的制订趋向于“重刑”,在民事诉讼中则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1.刑法的刑罚化.在立法上,中国传统的法律侧重于以刑法为主.就刑罚体系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相当完备的,手段也是相当残酷的,即所谓“重刑轻罪”.在夏商周时期,“重刑”的特点就已经十分明显.商周时期已经有了“五刑”,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身体为主要的惩罚方法,表现出了刑罚方法的残酷性和任意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倡导的严刑峻法思想逐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到了秦朝,法家的重刑思想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刑罚更加严酷,种类更加繁多.秦王朝灭亡后,法家思想逐渐被儒家思想所代替,统治者开始将儒家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道德规范渗透法律条文中,使中国法律逐渐儒家化.虽然制定的法典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程度化倾向,但是汉唐时期法律仍以严酷著称.所以,汉代的法律“儒表法里”,唐代的杖刑,“虽非死刑,大半殉命”.明朝的《大明律》中所规定的刑罚在很多方面比唐律要严酷得多,而清朝刑罚的严厉程度更有甚之.

2.民事的刑法性.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古代中国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可谓是“民刑不分”,即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均采用刑罚的方法处理.比如秦朝对不孝行为,《法律答问》中记载:“免告老人以不孝,谒杀.”在《唐律》中,在继承方面,不按唐律立嫡长子继承身份,也要“徒一年”.唐以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逐渐增多,但是对关民事案件仍采用刑事手段处理.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延续这个传统.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程序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比如在春秋时期《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中、隋唐时期《唐律疏议》中的《捕亡律》和《断狱律》中都对刑事诉讼做了专门的规定.即使有些法律对民事诉讼做了一些规定,但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可见,整个封建中国的民事法规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无论属于哪一种社会关系,统治者均采用刑事手段来调整.

3.律学的刑名化.在古代中国,律就是法,法就是刑,所以说,律学就是刑法学.律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刑法条文、刑法中使用的概念、术语或者定义等内容进行解释,这是典型的“重刑轻民“的表现.《唐律疏义》标志着传统律学的成熟,他对律文的解释体现了综合性、准确性、协调性的特点.但是,在封建中国,皇帝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律学因此被控制在官府之下,造成法律文化缺乏吸收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重刑轻民“更加巩固.

二、中国传统法律重刑轻民的原因

(一)重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

1.维护皇权统治的需要.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封建专制,皇帝集权力于一身且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权力高于一切.为了延续皇权统治,防止叛乱的发生,统治者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刑法自然成为“万世不移”的主要工具.任何违反皇帝旨意的行为都是“反天常,悖人理”的.

2.强化文化专制的需要.维护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必然要强力推行文化专制.封建专制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的形式,不仅制裁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的行为,也明确禁止一切可能不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泛滥.从《法经》到《大明律》,都把控制人民思想作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都如秦始皇“焚书坑儒”一样粗暴.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漫长岁月中,因为文字思想而遭受杀身之祸的文人数不胜数.

3.维护宗法等级制的需要.西周时期创立的宗法等级制,是实现国家的政治与家族合一的一种制度.天子是大宗之长以及国家的首脑.于天子之位,必须由嫡长子来继承,将其余的儿子分封到全国各个地方,由他们来建立诸侯国.在诸侯国之中,君主的位置仍然是由嫡长子来继承,其余的儿子被封为大夫.大夫,作为大宗,他的行政首长的位置也是由嫡长子继承,其他的儿子则封为士.士位仍然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其他为庶人.这种以宗族内部的等级和家法为基础的这种国家政治隶属关系体制,是通过一层一层的分封制形式形成的.即使在封建社会,由于受儒家思想以及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影响,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并没有改变,严酷的刑罚也成为稳定和巩固这种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轻民体系形成的必然性

1.保守且长期存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束缚了民法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原始经济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存在,“重农抑商”被历代王朝奉为国策,以维护了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基础.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必然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把农民束缚在保守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民法的调整的内容也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进行,更遑论民法的发展了.

2.封建专制和儒家思想阻碍了民法精神的产生和传播.在封建社会,一切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阶级拥有绝对权力和不可侵犯的特权地位,却没有相应的义务.处在对立面的农民阶级没有任何权利,却承担着诸多义务.儒家思想所尊崇的礼仪规范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甚至超越了法律的地位.在儒家文化思想的控制和支配下,*纲常、贵贱尊卑观念左右着法律,使得“利”与“义”泾渭分明地对立起来.在这种法律生态下,农民阶级没有利益可言,更不用提个人价值的实现了,追求公平正义权力更无从谈起.没有追求公平自由的意愿,民事法律或者说是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健全的,民法精神也不可能产生.

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启示

“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延续几千年,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对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首先,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法一直被当做公法来对待,私法的有关理论未被学界所接受.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曾有过高度重视公权力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的立场,认为国家可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而在诉讼制度上,刑事附带民事就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中“重刑轻民”的立法倾向.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如果民事权利的保护仍然处于形式追诉的辅助地位,显然是不合适的,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民事诉讼却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两者同等重要.其次,相较于刑法的多次修正完善,民法的发展相当缓慢.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至今没有进行过大的变动,这是否是受到“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再次,在民间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仍影响着现代公民的法律思想观念,很多普通老百片面地认为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更多的就是抢劫、偷盗以及杀人等犯罪行为,对私权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维护等法律思想并不了解.

当前,我国已经稳步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保障人权,追求公平,已经成为公民的主流诉求.在当前这个商品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和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应该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应该承担重要角色.因此,以当代的眼光正视“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社会主义与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华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童光政.论“重刑轻民”与“宗法关系”[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3〕秦松梅.中国古代重刑轻民传统及其成因[J].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责任编辑 徐阳)

回顾述说:上文是一篇关于重刑和法律和现象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中国古代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中国古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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