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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跟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方面论文怎么撰写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破产清算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6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本文是破产清算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跟破产清算和所得税和解析类论文怎么撰写.

【摘 要】清算所得税处理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工作,相关税法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务中税收征纳双方对清算起始日、准予扣除未弥补亏损、债务豁免收益等产生争议.本文通过实例对其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破产清算 所得税 处理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案件明显增多.在破产程序中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的处理,虽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破产清算在内的企业清算相关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规定,但由于破产清算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实务中仅按文件执行常导致操作困难,影响破产的进行.本文结合税法规定,对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实务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清算期起始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即在清算开始日的当年须进行一次经营期的所得税申报,之后清算当年结束,还要进行清算所得税的申报.但税法没有就“终止经营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可能早已停止经营多年,但未及时*最后期经营的所得税申报,季末、年终仍按正常经营进行所得税申报.还有企业到申请破产时,以宣告日作为税务清算的起始日,但又没有在清算起始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季末、年终还是按正常经营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这造成正常经营期与清算期在对资产、负债的清理所得或损失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的混同.出现在最后一个经营期所得税申报时,未能将相关所得税处理完毕,而移入清算期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截至破产宣告日,账面应付款项为1.2亿元,资产公允价值为0.8 亿元.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经过对宣告日资产、负债的核实,账面应付款中0.2亿元为最后一个经营期多计提的借款利息.管理人未在最后一个经营期的所得税申报中,对此差错产生的纳税义务进行处理,在债权申报中税务机关也未进行税权的申报,而是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0.2 亿元差错产生的纳税义务,要求管理人进行申报缴纳,而此时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财产可供缴纳税款.

针对上述问题,先要对税务清算的起始日做出明确规定,方便实务操作.对破产清算企业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将破产申请受理日或在破产裁定中明确的开始清算日,作为税务清算的起始日.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清算起始日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并按正常经营期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应作为欠缴税款在债权申报时予以确认.而清算中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及债权、债务清理所得或损失,应按照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确认为清算期的所得或损失.

二、亏损的弥补

财税〔2009〕60 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这里的“依法”一般的理解应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是由于在申请破产清算前,企业可能已停业多年,会计上前期转入的未弥补亏损,可能已超过可结转五年弥补期,或是税法上不予弥补的亏损,而在清算中对资产、负债清理所得可能超过税法准予弥补的亏损,由此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此时企业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财产分配顺序,在清偿普通债权后已无支付上述税款的能力.

如某破产企业截至清偿普通债权前,资产总额为1 亿元,均为货币资金,系原实物资产拍卖后所得,原实物资产计税基础为8000 万元;负债为1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计税基础为1 亿元;原转入实收资本为1 亿元,转入未弥补的亏损为1 亿元(其中所得税法上准予弥补的亏损1000 万元).按《企业破产法》的程序,1 亿元的货币资金正好清偿1 亿元的普通债权.但在清算期所得税申报时,因为准予弥补的亏损为1000 万元,而清算中转让实物资产所得为2000 万元,产生了1000 万元的应税所得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此时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无任何资金或资产支付相应的税款.

破产清算作为人民法院监督下,由管理人作为第三方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处置.对未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应作出专门规定,对未弥补的亏损不再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中,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的限制,而应视为均在可弥补的期限内,且以会计上未弥补亏损总额,作为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亏损金额.这样只有在向股东进行分配前,账面反映有清算所得的情况下,才需计缴清算所得税.

三、债务豁免收益

企业申请破产时已资不抵债,经过清算后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债权不可能足额清偿,特别是当前很多破产企业是“执转破”,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更无力清偿应付款项.而股东自行组织的普通清算,债务的豁免实质是债权人协商后,无需支付的债权或债权人不申报的债权,这是债权人对债权的放弃.如果在普通清算中债务未能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于偿付全部债务,债权人又不放弃相应债权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财税〔2009〕60 号第三条规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国税函〔2009〕388 号文件相关申报表明确表示,债务未能清偿或未能全部清偿,则产生债务清偿所得.而此时破产企业往往已无任何财产可供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可在清偿普通债权前预提所得税,但因债务尚未清偿,无法准确计算负债清偿所得,从而难以准确计提,甚至陷入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与《企业破产法》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有本质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原旨看,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是对方主体消亡且无承继主体,或对方主动放弃债权主张.而《企业破产法》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是企业不能支付,即破产企业欠缺清偿能力,对于已到清偿期限,已受清偿请求的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长期不能清偿的状态.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是企业存在支付能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进行偿付.而经破产清算未能清偿的债务,是债权人已经申报,并且人民法院确认应该支付,但由于破产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的.更有极端的是,企业申请后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此时全部的债务均未能得到清偿.如果将未能偿付债务确认为清算所得,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义务是无法履行的.也有企业在破产前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控股股东垫付了大量资金,而经破产清算非但没有获得清偿,而且就垫付的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不符合常理.

如某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已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所欠税款,并按20% 的清偿率清偿了普通债权.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正*税务登记注销前所得税清算.此时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资产总额为0 元、负债为1 亿元(假定原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值相同)、清算净值为-1 亿元(假定其中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为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 号 )规定,以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来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则本例产生1 亿元的清算所得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此时破产企业资产总额为0 元,企业已无资金缴纳或资产抵缴所得税.

鉴于此,应对财税〔2009〕60 号以及国税函〔2009〕388 号作出相应修改,区别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对债务清偿企业所得税处理要求.对破产清算的,应付而无法偿付的债务,不应作为清算所得进行计缴所得税.对破产企业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重新确认债务的计税基础,对与账面金额不相符的,应该根据查明的情况,调整前期数据并重新进行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以确认是否需要补缴所得税或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清算期起始日、亏损弥补以及债务豁免收益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清算所得,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规定,以使相关企业合法合理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和破产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破产企业管理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厘清终止经营前与清算期的所得税处理,及时*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税务登记注销.

上文总结:上文是关于破产清算和所得税和解析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破产清算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破产清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谈破产清算企业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加强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6年 12月 20日发布关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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