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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跟知假买假的认定和归责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认定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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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龙

【摘 要】从1994 年《消法》第49 条的假一赔二实施之后,知假买假便相伴而生.“知假- 买假-索赔”

模式在我国存在了20 余年,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中是否存在

欺诈等问题上各有分歧.2014 年新《消法》并未言明知假买假.就长期以来的争议,笔者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知假买假 消费者 欺诈 法律责任

1995 年,王海开始打假第一案之后.知假买假案子一

时间风靡全国,各地纷纷效仿,打假热潮此起彼伏.然而,

不久之后,打假者们的身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打假行

动也经常被法院和机构所否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规定,经营者有欺

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3 倍,不足500 元的,为500 元.

本条款是对旧《消法》第49 条的修订,①不难看出,在新《消

法》中加大了赔偿额度,对于解决消费者在即使胜利了往

往也是入不敷出,还有承受精神上的殚精竭虑以及时间精

力的耗费的一个办法.对于知假买假问题,给出的答

复是:由于各方面争议实在太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

见都难以形成”,希望等待各界对这个问题形成一个相对

共识之后,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笔者认为,争议主要集

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其二,

知假买假者是否受到“欺诈”.

一、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

在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上,以梁慧星等为

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②而以王利明、河

山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③而法院的工

作者们则各持己见,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的法官们大都

不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北京、天津、重庆等地的法

院则比较支持消费者包括知假买假者.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应当是消费者,其一,2014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

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强有力的肯定.其二,旧《消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

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而新《消法》中删除该规定也

说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其三,知假买假与为生活消费

并不是对立矛盾的,比如我们有时图便宜明知是瑕疵产品

依然要购买,显然不能因此就说我们不是消费者,因此,

是不是消费者与其是否知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很显然,从

合同的角度看,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无疑.

二、知假买假与欺诈

如前所述,对于《消法》第55 条中“欺诈行为”一

词的理解直接决定其是否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而对

于欺诈一词的理解,关键主要在于对知假买假中的“欺诈

行为”一词是作动词解释还是作民法上的名词解释,作动

词意思是经营者为了欺诈行为即成立,不问消费者是否受

到欺诈.如果把“欺诈行为”当民法上的名词解释则需严

格按照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来认定,也就是说在知假买

假中买假人并未受欺诈,因而不适用《消法》第55 条.

笔者认为,在消费行为中,当事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认

知不平等,所以《消法》保护弱势一方,那么对“欺诈行

为”的理解也不能完全按民法上的欺诈来理解,且《欺诈

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

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

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

的法律责任:……”

另外,欺诈行为有别于欺诈,欺诈行为侧重于行为,

有此行为存在即为欺诈,在知假买假中,卖方显然是为了

欺诈行为的,这并没有争议,那么无需买方是否因受欺诈

而为消费行为都算欺诈行为成立,即把欺诈行为认定为是

单方行为,只要卖方为之即成.这样一方面符合《消法》

的倾斜保护目的,另一方面也符合社会对诚信经营的要求.

人们无论是否认为知假买假者是否真正受到欺诈,也

不管是否主张经营者有无恶意,只需从外部感知(一个普

通独立第三人认为是消费行为)此行为是消费行为,而事

实上存在售假,则认为成立欺诈行为.

三、知假买假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知假买假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梁慧星教授认

为: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

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如

果属于一般合同上的欺诈,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款或者第五十二条之(一);如果属于合同之外的民事

行为,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④知假买假案件应将

其定义为消费合同为宜,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

在赔偿数额方面,新旧《消法》的明显区别是加大了

赔偿数额,尤其是规定最低500 元赔偿额,让消费者们不

再顾忌即使胜诉也是入不敷出的忧虑了,且让消费者不至

于因维权而赔本.所以规定最低赔偿额比较合理.

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受到了消协的奖励,但从

社会道德来说并不提倡此行为,主要是此行为有假公济私

之嫌,因而如果在法律上能给出相应规定的话,则可正知

假买假者的之名,也可使知假买假行为进一步规范.

注释:

① 1993 年的《消法》第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②梁慧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解释适用[N]. 人民

法院报,2001,1~4.

③王利明. 从新认识消费者[J]. 北京工商,2003(11).

④梁慧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解释适用[N]. 人民

法院报,2001,1~4.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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