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经营者期刊 经营者杂志 经营者是什么级别的期刊 经营者杂志怎么样 经营者期刊 经营者期刊网站

经营者方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跟《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等3则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经营者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17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等3则,本文是关于经营者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和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相关论文范例.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商品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提出了销售商品的质量要求及商品质量管控各项制度.

本规范规定的商品范围不包含食品、药品、烟草、生鲜产品、医疗器械、跨境商品.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2.术语和定义

商品.商品是指商业企业购进、引厂进店或者委托加工完成,经过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商品.

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是指企业依据参照或特定的标准,对商品进行制造加工,形成的商品可满足规定要求或者潜在社会要求及消费者需求.

商品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规范中的商品经营者专指遵守该规范的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主体质量责任.经营者销售商品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保障商品质量,所售商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3.基础设施要求

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者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同时,张贴或者公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4.商品质量管理部门

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经营场所或平台各项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维护和运行.

5.主体质量责任要求

5.1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承担质量管理综合性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对消费者的承诺,研究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应学习采纳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商品质量控制水平,切实保障场所或平台内所售商品的质量,着力打造企业质量品牌.

5.1.1基础档案管理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许可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协议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1.2日常检查监控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各项质量管控制度,定期审查商品销售者的商品交易信息并记录检查情况,应采取充分措施加强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的管控,督促其销售的商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要求.

5.1.3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示及商品自检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公示并向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推送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并对照公示的不合格商品信息自行查验,停止销售.有条件的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应依托检测机构开展送检工作,商品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与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关的安全性指标,确保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标准.

5.1.4 政企质量共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提出需求或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并开展针对性质量管理培训.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人积极有效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主动接受政处理或协助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在商场、超市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销售的问题商品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必要时可以停止对严重违法的商销售者提供场地租赁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应落实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及电子证据互认工作.

5.2 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控要求

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商场、超市内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应当执行各项质量管控制度,形成从商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信息公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完整的管理闭环链条,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5.2.1 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进行商品质量方面的全面检查,保证符合以下要求: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商品标称的执行标准;销售的商品具备其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对消费者声称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他使用价值;销售的商品标识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的商品有正规来源,应有中文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销售的商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应有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销售的商 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需要警示的,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销售的商品不得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销售的商品不失效、不变质、不过期;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强制认证及相关认证标志;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要以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并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要符合质量要求.

5.2.2 进货检查验收

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定期开展进货检查验收工作,如实记录各类商品情况,收集相关资质材料,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主体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商品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如非自有商标);对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商品属性或业态特征,向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者由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盖章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应包含安全性能相关指标且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传统手工工艺品因商品特性可不提供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或者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相关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5.2.3 商品购销台账

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建立商品电子购销台账或者纸质台账,如实记录每一商品单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销售明细等内容,同时保留进货、销售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时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商品经营者应当采取电签名或数据备份或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据的真实性.

5.2.4 不合格商品退市

商品经营者通过对照抽检公示信息发现销售商品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退市.商品经营者应将问题反馈生产商或者供货商进行整改,经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审通过后方可销售.同时,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退市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不合格原因、商品退市流向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退市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确保备查.

5.2.5 更换进货渠道

对于经检测确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重点商品,或者销售的商品已造成危害、引起群访群诉的,或者销售商品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如“三无”商品、侵权假冒商品),商品经营者可根据情形解除与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采购合同,并主动更换进货渠道.商品经营者要建立更换合作企业档案,记录更换原因、时间等信息,确保备查.

5.2.6 风险商品处置

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舆情监测发现,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商品经营者在收到或看到预警信息后,应将涉及风险的商品主动下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

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

(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

(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粗洗后配备足量的盛装食物残渣的容器,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第四章:设备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

第十三条: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五章: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用于消毒后餐具、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

第六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

第二十条: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第二十三条: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消毒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内容.

第七章: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个月.

第二十六条: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

第二十七条: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大肠菌群.

第二十八条: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三十条: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第三十一条: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许可证发放

第三十二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取得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发放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十四条:许可申请与发放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8.清洗消毒设备符合要求并能够保证餐具、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后,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及时指派两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受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对于已办结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七)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市级或县、区级别简称)卫餐消证字XXXX(年份)第XXXX(序号)号.

许可证应载明证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项目、发证机关、批准日期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包括公司地址和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工商部门注册的相一致.许可项目统一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许可的变更

(一)取得许可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所在地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颁发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申请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或生产车间布局改变的,应向原颁发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现场监督审核通过.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申请表》;

2.原核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车间布局;

3.新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三)变更的许可证沿用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场所地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的注销与补发

(一)已取得许可证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注销其许可证:

1.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3.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明复印件.

(二)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原发放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许可证沿用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明复印件;

3.损坏了的许可证或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许可证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单.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档案建设,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据本办法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正常消毒服务活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依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具、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集中消毒餐具、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等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卫生厅2013年2月2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关于开展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紧围绕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大部署,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活动,打造一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诚信意识不断强化的我省餐饮服务放心消费品牌;发挥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对全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餐饮业供给结构调整、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律意识的同时,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在过去的3年期间开展的“全省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和明厨亮灶推广”工作经验基础上,全省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开展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工作,2018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共完成建设4个以上“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街区内一定比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相关标准,下同).在全省各地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餐饮质量安全群体,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三、建设标准

(一)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基本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街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的街道、村落、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区域、城市CBD餐饮区域等.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诚信守法,无无证经营现象.3.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同时,单位占60%以上.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醒目位置放置量化分级等级标识.

4.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占比达100%.

5.街区内餐饮质量安全店比例达到90%.

6.街区内连续二年以上(创建当年及上一个年度,下同)未发生确诊食品安全事故.

7.街区入口处(可制作在建筑物墙上)设有清晰、醒目、美观的“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企业相对位置布局图(或门牌号)、量化分级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投诉电话等.

8.街区入口设置的“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中合理预留位置(待验收达标授牌后)放置“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牌.

9.街区所在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监管所)工作基础扎实,制度健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覆盖率达100%;投诉及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二)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操作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加工过程等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大宗食品原料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4.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并在醒目位置放置量化分级等级标识.

5.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视频厨房”或“透明厨房”.

6.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有“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照、、量化分级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培训证明、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承诺签字、大宗食品原料购进来源单位、食品添加剂(自制的火锅底料、调味品、糕点、饮品等)、投诉电话等.公示牌应放置于方便就餐者清晰查看的醒目位置;鼓励采用电子化方式公示.

7.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要求处理餐厨废弃物并有相关记录.

9.餐饮服务提供者连续二年以上(新办单位为开办后至建设餐饮质量安全店期间)未发生确诊食品安全事故.10.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并实施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4D、5S、5常、6T、百合花工程(“百合花”餐饮业食品安全和营养管理体系要求)、ISO等.

四、建设管理

(一)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

1.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县级(指县、市、区,下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管机构提出申请.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建设标准组织评定,将达到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关基本信息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有异议的应及时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单位授予县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并在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其名称、地址、、达到建设标准的时间等基本信息.

3.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标准组织复核,对复核达标的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在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的单位授予市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并在市级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有关基本信息.

4.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验收与申请“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二)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

1.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本方案的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标准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将拟申报的“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自评情况、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暨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验收申报表、建设工作总结等向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标准对该街区及全部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复核,复核达标后上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该街区及全部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对验收达标的街区及街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关基本信息在省级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的,授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并授牌(标牌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同时,对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授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文化、餐饮特色制定“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牌并发放,标牌内容固定为: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安徽省****局制、**年**月,样式与字体应庄重、美观、大方);在省级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该街区及餐饮质量安全店有关基本信息.

(三)鼓励餐饮质量安全店先行申报

为鼓励街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先行申报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县、市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的评定、复核工作可先行开展;“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与“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验收工作同时开展.

(四)动态管理

1.“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与“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评定,再次评定结果符合建设标准的,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公开,继续使用原有标牌;再次评定结果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取消相关称号、收回标牌并公示、公开.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飞行检查和抽检,督促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准的相关问题,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达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3.发生因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造成确诊食品安全事件的,取消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直至其原称号期满,取消该街区的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直至原称号期满,并摘牌,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该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街区在原有称号期满并间隔1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4.“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有效期内,新进入该街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准.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地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细化措施,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建设工作保质保量、稳步推进.

(二)大胆创新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建设工作纵深发展.

(三)多方引导

各地要坚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媒体参与建设的复核验收评定及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设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高企业、公众参与此项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引导第三方社会组织为此项建设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等相关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确保餐饮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四)不断提升

各地要以开展此项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升明厨亮灶、量化分级等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达标单位的引领性、代表性,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效果,让达标单位及公众从此项建设工作中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定、复核、验收等工作;将获得“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作为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加分项指标.

(六)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复核,并在复核达标后及时将建设工作总结、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暨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验收申报表上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本方案自8月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各地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的具体名称可与本方案中的名称不一致(如:放心街区和放心店等),但其标准必须符合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建设工作中,如国家对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量化分级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本方案评定内容涉及的相关内容则自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此文结论,上文是关于《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和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方面的经营者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经营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机理分析质量治理的视角 1 引言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同时也困扰着企业 国家为此做出很多努力,制定了不同产品的技术标准 政府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年产品质量也稳步提高,但还是不时发生严重的出口质量事故 如.

2、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难点与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概述会计信息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在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经过会计核算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以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形式,综合反映银行财务状况.

3、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聚焦当前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责任和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了农村公路质量关键环.

4、 《新商业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场景革命》 新商业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场景革命作者徐琳然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机会在哪里怎样才能走出改变产业发展的第一步该书分析研究了上百家硅谷热点公司的商业案例及全球国际品牌的营销战略,从硅谷到.

5、 非虚构写作中的经验、事件和叙事兼评《非虚构:时代记录者和叙事精神》 人习惯于命名,这会让人产生精神的安全感和确定性,这种执着也使人们面对某一对象时首先喜欢思考“是什么” 不过,作为一种思维习惯,这种本质主义的观点已经在众多批判中日渐式微,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