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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相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与电子书传播和权利穷竭原则的重构方面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电子书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07

电子书传播和权利穷竭原则的重构,本文是关于电子书论文范文检索与权利穷竭原则和重构和电子书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权利穷竭原则;电子书;二手电子书;版权

摘 要:"权利穷竭"是版权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图书馆等公共门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当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的传播与利用时却遇到了复制权、无形载体以及作品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从而对图书馆的服务构成负面影响.为此,我国应重构基于数字信息传播利用的权利穷竭原则,促进电子书流通,基本措施包括: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权利穷竭原则的地位、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建立电子书传播利用的技术规则等.

中图分类号:G255.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8)07-0072-03

在含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会影响商品的自由流通,而权利穷竭是解决这一冲突的重要原则[1].在权利穷竭原则框架内,合法拥有纸质书的用户,由于对该书享有所有权,所以可以在不受权利人干预的情况下对图书进行处置,包括转借、出租、转售、赠与等.因此,权利穷竭原则起到了促进作品自由流通及平衡版权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然而,电子书却对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迄今为止,国内外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抑或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并未达成一致的认识.据预测,到2020年,70%的图书将同时采用电子与纸质方式发行,到2025年,将有80%的图书是数字版本,传统的纸质图书只占20%.为了降低版权问题对电子书生产、流通、贸易的消极影响,保障电子书产业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性进行研究,创新数字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原则.

1权利穷竭原则与电子书

1.1权利穷竭原则的内涵

权利的特性之一就是无限扩张,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设计制度为权利设置边界,防止权利的无限扩张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2].18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damsv.Burke案中对权利穷竭原则作了初步肯定;1895年,在Kleelerv.StandardFoldingBedCo.案中又对权利穷竭原则进行了新的诠释.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obbs-MerrillCo.vsStraus案中正式确定了权利穷竭原则,认为权利人在其作品被首次销售之后,享有的发行权即告行使完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无权对其作品复本买受人实施的再次出售行为做出任何限制[3].1909年,美国正式将权利穷竭原则写入其版权法,并在1976年修订后的《版权法》中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出租、租赁和出借等权利.此后,许多国家与地区都借鉴了美国的立法经验,但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至今未认可权利穷竭原则在版权制度中的法定效力,认为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专利权领域.

1.2权利穷竭原则的构成要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将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权交给各成员国行使,而《伯尔尼公约》《罗马条约》等国际条约对权利穷竭问题均没有涉及,所以各国的版权制度对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极不统一.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依据本法合法制成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该所有者授权的所有人,无须经权利人许可仍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者录音制品的所有权.德国《版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旦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经有权在本法律适用的地域内销售该物品的人同意,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则该物品的进一步销售被法律认可.英国《版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行权不适用于首次销售之后散发、销售或出租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虽然对发行权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权利穷竭原则的法律地位.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权利人是原件或复制件的最初权利人,作品首次投入市场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是权利人授权下的合法转移.二是复制件是在权利人授权下合法生产的,非法制作与获得的复制件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三是转售者是复制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果转售者不拥有对复制件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使用权则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四是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发行权,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版权.

1.3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的意义

权利穷竭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经济及社会意义.①权利穷竭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作品的自由流通,物尽其用,使版权资源的配置向帕累托最优目标靠近.②权利穷竭原则有利于公众对作品的接近、获取和利用.③权利穷竭原则有利于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为权利人带来独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声誉.④权利穷竭原则有利于激励创新,提高公众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⑤权利穷竭原则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优化市场机制.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除具有上述意义外,还有利于电子书二手市场、租赁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同时能够为图书馆等公共门开展电子书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另外,电子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将有助于保护用户的数字财产权,并对扩张的版权进行必要的矫正.然而,与纸质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不同,电子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障碍.例如,2009年7月,"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权利人对权利穷竭原则的规避[4].因此,建立科学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权利穷竭原则,已经成为影响电子书产业发展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2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传播的法律障碍

2.1发行权与复制权

电子书在转售和传输过程中会在接收方的计算机中形成复制件,而该复制件并非发送者制作或转售的"特定复制件",所以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复制权,而这是传统的权利穷竭原则无法规范的.1995年,美国政府就在《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指出,权利穷竭原则不能适用于复制权,而只适用于发行权.ReDigi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二手数字音乐",其操作程序是:用户首先下载名为"媒体管理员"的程序,以确认自己硬盘中的数字音乐来自于苹果音乐网店,并建立合法购买的数字音乐清单,再将清单上传到ReDigi公司网站.同时,ReDigi公司把用户上传的数字音乐存储在服务器中,供个人在线收听或者转售.2012年1月,美国百代唱片公司将ReDigi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和诱导侵权,要求法院颁布禁令关闭ReDigi公司网站,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虽然该案一审中,法院拒绝了美国百代唱片公司的诉求,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ReDigi公司在迁移数字音乐时,对数字音乐构成了复制,而该复制行为未征得原告许可,是对原告复制权的侵犯,所以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2013年,亚马逊发明了"数字物品二手市场"技术,该技术能够使用户在转让其存储的数字作品后自动删除原来存储的数字作品.这虽然解决了数字作品转售中原用户保留作品复制件的问题,但是仍然无法解决"非法复制"的问题[5].

2.2有形载体与无形载体

按照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有形"的"特定复制件".这种规定也得到了其他地区和国际版权条约的认同.例如,欧盟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在序言部分指出: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包括控制发行以有形物体呈现之作品的专有权.由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在共同体内首次销售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在共同体内将耗尽其对再次销售该物品的控制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6条、第7条的议定声明规定: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与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传统图书的内容是固定在纸张等有形物上进行传播或者销售的,所以当物权与版权发生冲突时,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就有必要使权利人的部分版权发生穷竭.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书的载体是存储介质,如终端服务器硬盘、计算机、移动存储、手机存储等,其传递和销售过程是一种复制,电子书通过互联网技术、蓝牙技术、存储介质、信息软件技术等,可发生脱离原载体的效果,并同时依附于新载体形成复制件[6].尽管可以将传播电子图书的相关电子设备等视为"有形物",但是这种"有形物"不会和传统图书一样随着图书的传播和销售而转移,所以不涉及"特定的有形复制件",而只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复制件而已.

2.3许可与销售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户占有的作品复制件是借用或租用的,而不拥有对该复制件的所有权,那么将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或者说,权利穷竭原则仅适用于转移复制件所有权的行为[7].与传统纸质图书相比,电子图书更多地采用了租用与许可销售模式,而不是转移所有权的销售模式.例如,2011年,亚马逊推出了"Kindle拥有者租借书店"服务项目,凡拥有亚马逊Kindle手持阅读器的客户在缴纳79美元成为优惠会员后,便可免费借阅50,000余种电子图书,包括100种最畅销图书.亚马逊在Kindle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在下载和支付费用时,内容提供者只授予阅读、使用、显示内容的非专有权;除非经特别授权,用户不能销售、租借、发行、传播、再许可第三人阅读或使用Kindle的内容[8].显然,"Kindle拥有者租借书店"采用了许可销售模式,而不是所有权转移销售模式.按照相关案件判决结果的推论,如果权利人许可用户对电子书的使用是有期限的,到期后用户无法继续使用电子书,那么这种销售的性质就是租用、借用,而非所有权的转移,就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如果权利人许可用户对电子书的使用是无期限的,而且费用为一次性支付,那么销售的性质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3电子书传播权利穷竭原则的构建

3.1明确权利穷竭原则的法律地位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人享有的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是并没有如美、德等国家的《版权法》那样明确权利穷竭原则的法律地位.2014年,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权利穷竭原则也没有涉及,说明立法部门对该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学者认为,尽管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原则,但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的是限缩解释,可以认为发行权是受权利穷竭原则限制的[9].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容易引起争论与歧义,也不能成为司法实践的根据.随着电子书等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交往的频繁与深入,从保护本国电子书产业和解决可能的版权利益纠葛出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中赋予权利穷竭原则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法定化.

3.2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

权利穷竭原则的本质是对版权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在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法律效力的法国,按照欧盟《罗马条约》关于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实际上也施行了版权穷竭的原则.并且,即便不是因为《罗马条约》,法国否认版权穷竭实际上也没有执行,他们自己的版权商品流通的现实已经推翻了其版权法的规定,因为这些版权商品的确是"自由流通"的.同时,欧盟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也明确规定了权利穷竭原则,说明在物权自由流通、交易安全与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方面,法律倾向于对版权进行一定的限制[10].随着技术的发展,权利人享有的版权得到新的扩张,公共利益受到挤压与排斥.例如,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弗德里克巴尔比耶指出:数字技术的进步,使读者自由控制系统已丧失了可能性[11].因此,有必要通过权利穷竭原则对扩张的版权做出限制,如规范权利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权利穷竭的行为,防范以许可规避销售等.

3.3建立电子书传播利用的技术规则

权利人之所以反对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根本原因在于电子书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形成无数个与电子书原件的品质、功能完全相同的复制件,从而不合理地增加并发用户数,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与法律规则加以管控,就会在非经授权的情况下扩大无偿使用电子书的市场,从而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尤其是电子书传播者在向用户提供复制件后,其计算机中存储的复制件并不会自然消失,可以再向其他用户进行新的非经授权的传播.欧盟法院在"甲骨文公司诉德国用软公司"案中指出:电子产品在发送后,应使传播者电脑中存储的复制件不能再被利用,如果继续非经授权的使用,则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复制权.因此,如果能够采取技术措施,使电子书传播者自动删除原复制件,那么权利穷竭原则就有了适用于电子书的合理性.美国图书馆协会曾针对权利穷竭原则就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的修订提出建议: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合法授权者,可以无须经过权利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处理复制件,只要原复制件在传播或处置之后能够被删除[12].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如ReDigi公司、亚马逊Kindle电子书销售终端、苹果Itunes的电子销售平台等,都对电子书传播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传播+删除"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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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春芳,王缓.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及我国的选择[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4-17.

[3]翟建雄,邓茜.电子图书与电子借阅权:数字和网络时代"首次销售原则"的困惑与出路[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4(Z1):33-45.

[4]马晶,张小强.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及版权人利益再平衡[J].科技与出版,2016(7):55-58.

[5]黄秋娜.信息财产视角下首次销售原则对网〖KG(0.03mm〗络数字作品的适用[J].中国出版,2015(17):26-28.

[6]陶乾.电子书转售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2015(7):80-86.

[7]魏玮.论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版权作品转售中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4(6):21-28.

[8]华劼.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延伸性研究[J].江淮学刊,2017(1):209-214.

[9]唐艳.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J].知识产权,2012(1):46-52.

[10]徐伟.版权作品载体废弃物处分中的权利穷竭问题[J].知识产权,2006(2):64-67.

[11]武光太.试论电子图书首次销售原则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13):47-49.

[12]黎晨.数字传播时代版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1(32):293-294.

(编校:徐黎娟)

简而言之,这是一篇关于权利穷竭原则和重构和电子书方面的电子书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电子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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