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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跟网络暴力探析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网络暴力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14

网络暴力探析,该文是关于网络暴力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和网络暴力探析和暴力类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快速建构起一个新型社会———网络社会,由于参与网络社会人数极具增加,在实施网络行为中滋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本文拟对网络暴力进行分析,明确其内涵,区分其与行使相关权利的界限,为净化网络社会环境作出努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特征界限

网络科技的进步,使得网络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足不出户就能放眼世界已不再是神话,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途径与外界发生联系,获得资讯,从而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当中.毫无疑问,这种科技革命缩短了人们与外界的距离,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别,使得同一社会活动参与群体更具有广泛性.但由于个体对社会、对事物认识上的差异性,也滋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暴力就是问题之一.笔者在此拟对网络暴力这一现象进行探讨,正确理解网络暴力内涵,以期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贡献微薄之力.

1 网络暴力的由来

其实,人生活在社会当中,总是会受到各种评价.互联网的出现,为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社团在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尽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态度、宣泄情绪等创造条件,哪怕这些观点和主流意识形态大相径庭,也会受到足够的宽容.网络的开放性,给予了现代社会人对各类人、类事进行自由评说的自由,“网络暴力”一词就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了.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王凤翔介绍,“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当属2006 年2 月的“高跟鞋事件①”.2006 年2 月,一位名为“碎玻璃渣子”的网民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视频截图,图片迅速走红,主人公的行为引起网民公愤,随后女子的照片也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自发通过各种手段调查出了地点及女子身份并将其公之于众.此后,网民们不仅在网上进行批判,同时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甚至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女子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

网络时代舆论力量的强大带来的欣喜还未褪色,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涉及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私人情感的“姜岩”事件、歪曲真相造成冤假错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则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思,在这些事件中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现实生活形成冲击.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网络暴力”这一用语不胫而走,越来越为大家所熟悉,当然,也有更多的人来思考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虽然国家作出了一些努力,但网络暴力现象仍时有发生.如2016 年的江歌案,江歌的室友刘鑫就被网络舆论推到风口浪尖,刘鑫在此次网络事件中备受煎熬,身心疲惫.网络舆论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2 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2.1 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词语,如何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百度将其定义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有学者认为: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②.也有学者如此定义: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失范行为③.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既然是特定语境下产生的词汇,要正确解释网络暴力,把握其内涵当然也不能离开这一特定的语境.从上述笔者对网络暴力的由来分析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络行为主体借助网络媒体,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对网络事件的当事人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侵犯性、实质性伤害的网络交互行为.

2.2 网络暴力的特征

2.2.1 主体的不确定性

网络暴力的主体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网上的行为都是采用网名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的受方无法知晓行为者的身份.一是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群体,还可以是组织机构,譬如媒体.

2.2.2 行为的交互性

从上述被评价为“网络暴力”事件的现象中可以看出,网络暴力行为是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从而形成对行为受方的侵害,而并非是指单一主体的行为.

2.2.3 场所的虚拟性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一个新型的社会—————网络社会快速建构起来,从而为现代社会人提供了新的生活空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其所具有的便捷性、时效性、包容性是现实社会无法比拟的.网络的匿名性、几乎零风险使得网民们在网络社会自由地发表言论和见解,也使得网民们变得肆无忌惮.因此,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促使了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和盛行.

2.2.4 侵害后果的实质性

网络暴力虽然发生在网络社会,但其并不是对虚拟社会中的人物进行损害,其造成的后果并非虚拟的后果,而是给现实社会的公民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如有的名誉受损,有的甚至失去生命.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

3 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的区别

从事件开始及至以后发生的一系列“××门”事件来看,“网络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新名词,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从这些事件中感受到的“暴力色彩”,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找出事件当事人及亲属信息,公之于众,然后借助网络,肆意谩骂,逞口舌之勇,给相关事件当事人一方造成心理攻击.相关事件当事人从责骂等网络行为中感受到他人对自己的一种强制屈辱,网民将这种感受推而及之,大而化之,便将这种发生在网络社会的类似富有强制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统称为“网络暴力”.仔细思考,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即现实社会的暴力是有着明显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二者存在的“场域”不同

网络暴力的存在场域是“网络社会”,而传统暴力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暴力的存在场域是“现实社会”.从“姜岩事件”等事件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影响力是可以波及现实社会的,一些网民除了在网上社会对相关事件的当事人予以攻击外,在现实生活中对网络事件的相关当事人也采取了一些行动,给他们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甚至侵害.笔者认为,对于网民在现实社会中实施的行为不应评价为网络暴力,不能把诱因与行为等同.因为“网络社会”的成员即网民其实只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以二进制的数码表现形式活跃在网上,参与并创造着网络社会的生活,但网民却绝非是一个绝对虚拟的存在,虚拟的只是他们的表现形态,所以当网民在线下社会进行活动,其所表现的就是自然人在现实社会中所实施的行为,其离开了网络环境,再评价为网络暴力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在“网络环境”生成并运行下的网络行为,自然不能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标准来定性.

3.2 二者实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虽然都被表述为暴力,但两者在实施方式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网络暴力是通过语言的力量,借助互联网的高传播性对他人进行攻击、中伤,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如网民对相关报道跟帖评价“你这个、去死吧”“你这么丑,还有脸死?”等等,而传统意义上的暴力通常是指有形的暴力,即通过一定的外力强制作用于行为对象,以造成其损害事实发生.如对侵害对象拳打脚踢,或刀砍斧劈等等.

3.3 二者所表现的结果有所不同

网络暴力的结果主要是网络行为的受方受到人身攻击,人格贬损,造成精神压制,甚至有的当事人不堪精神重负而选择自杀,而传统暴力的结果是直接造成行为对象的有形的物质损害

3.4 二者行为主体有所不同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舆论的力量凸显,它有推动事物发展的力量,同样,也有摧毁一个人的力量.群体的匿名性使每个人似乎拥有了既能随意说话却又不用负责的权利,从而使每个网民在网络社会中都有可能变身为网络暴徒.从事件等来看,正因为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声势浩大,最终形成网络暴力事件.因此,网络暴力的主体具有群发性,并不是由单个人的行为构成的,而传统暴力的主体即可以表现为单一主体实施,也可以表现为多人实施,即使多人实施,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其参与人数也远远不及网络暴力参与主体之数量.

4 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之界分

4.1 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的界分

正如吴婷在《浅谈网络舆论的社会影响》一文中认为,网络舆论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环境的开放以及公众保护自身利益、表达个人意见的愿望空前强烈等众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网络舆论的形成首先必须存在一个聚焦点,其次要有对该事件的社会大众的普遍意见,最后它是一种社会精神力量,可以给社会大众带来欣喜、鼓舞、挫败、失望等众多情绪和状态.如果适时结合传统媒体,网络舆论的力量势不可挡,在很多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雷洋事件等中都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与任何事物一样,网络舆论对现实社会也是一把双刄剑,有利也有弊.网络舆论对聚焦事件进行辨析,可以帮助人们明事理,分清是非,甚至对政府的工作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网络舆论代表的是数以万计的网民的个人意志的表达,在看待问题、事情上可能存在片面性、局限性、个人情绪性等特点,我们可以适度包容,但不能放任不管,如果不对这种网络舆论进行正确引导、不适度进行管控,极易物极必反,形成网络暴力,这已经有许多事实为证.

4.2 网络暴力与的界分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Freedom of Speech)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是虚拟的生活空间,为现实社会人提供了自由发表意见、反映社情民意更方便的途径、渠道,虚拟的只是行为场景,而不是虚拟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网民只是可以匿名发表意见,但绝非是一个绝对虚拟的存在,虚拟的只是他们的表现形态,网民依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同时,网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不是一个虚拟的存在,他们也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当被尊重.因此,无论是现实社会公民还是网络社会网民,享有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也不得对被议人员进行人格毁损和人身侵犯,亦即网络暴力与的边界看是否对他人构成侵权.

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但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要获得自由,人在社会生活中就必须服从自己所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网络社会虽是虚拟的社会,是我们现实社会人生活的另一空间,但网络社会同样不得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利,否则,“今日的他”就是“明日的你”.因此,大家应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杜绝网络暴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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