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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电大论文 原创主题:慈善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7

论慈善绑架,该文是慈善方面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慈善绑架和慈善方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覃青必

摘 要:慈善绑架是指以行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胁迫,包括以求助的名义胁迫捐助者进行捐助,以及以施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从事违背其意愿之事.慈善绑架有两个基本的向度,一是民众、媒体、政府、陷入困难的人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表现为各种“逼捐”、“索捐”、“摊捐”;二是捐助者、捐助机构、媒体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表现为各种“暴力慈善”.因此慈善绑架的实施者,既可能是民众、媒体和陷入困难的人,也可能是捐助人和捐助机构;慈善绑架的对象,既可能是捐助者,也可能是受助者.慈善绑架不同于道德绑架的地方在于,道德绑架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其要求履行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而慈善绑架以“慈善”的名义进行,其要求履行的行为是“慈善行为”.慈善绑架不同于慈善募捐的地方在于,慈善募捐建立在捐助者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而慈善绑架建立在捐助者受到胁迫的基础上.

关键词:慈善绑架;募捐;救助;暴力慈善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066-05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居民收入的增多,人们的慈善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慈善事业也因此水涨船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慈善绑架就是当前一个被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关于慈善绑架的讨论,在网络上很热烈,而学术界却很少介入,从而无论是概念的使用,还是问题的分析与呈现,都带有即时性、随意性、情绪化的特点.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学理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方面研究的重视.

一、慈善绑架内涵界定

“慈善绑架”由“慈善”和“绑架”两个概念构成,它们相互修饰和限制,形成慈善绑架的基本含义.“慈善活动,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义行善举,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点,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① 本文所讨论的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这类活动.慈善是一种道德行为,而非经济或政治行为,这意味着它应该建立在人的良知良能以及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而非交易或受强权胁迫.“绑架”,即“用强力把人劫走”②,其目的是把被绑架者的性命当砝码,通过要挟被绑架者或其亲属朋友,来达到获取钱财等目的.绑架直接剥夺人的意志自由,带有强力、暴力的性质,因此跟慈善的性质刚好相反.

首先,以“慈善”修饰“绑架”,意味着这种绑架是以慈善的名义进行,慈善成为了绑架者进行绑架的砝码.慈善之所以能成为绑架的砝码,在于它含有两种人们珍视的价值(只有人们珍视的东西才有可能被用于要挟),即人们从慈善中获得他人和社会褒扬的价值,以及从慈善中获得捐助者或慈善机构救助的价值.每个人都在乎他人和社会的肯定与褒扬,在马斯洛的“人的需要五层次”中,除了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其他高层次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无不与他人和社会的肯定有关.对捐助者来说,慈善能带来他人和社会对自己的褒扬——当然捐助者也会出于良心而做慈善,这种褒扬至少是大部分捐助者珍视的,也正因为这样它才会成为绑架的一个砝码.因此我们发现,在慈善活动中越在乎慈善名节的人就越容易成为慈善绑架的对象,即越容易遭到各种“摊捐”、“逼捐”、“索捐”.慈善含有的另一个价值是,人们从慈善中获得捐助者或慈善机构救助的价值.陷入困难的人往往需要他人和社会的救助,这正是他们希望从慈善中获得的价值,然而也正因为这种需要他们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对象.在正常的慈善活动中,捐助者或慈善机构的救助应该是无偿的,但当他们利用受助者急切需要救助的心理,通过慈善进行各种别有用心的交易时,就有可能导致慈善绑架,比如在慈善活动中胁迫受助者进行各种慈善作秀(网络上称这种慈善绑架为“暴力慈善”③ ),而且越急切需要救助的人,就越容易遭受这种慈善绑架.其次,以“绑架”修饰“慈善”,意味着这种慈善以绑架的方式进行.慈善本是一种道德行为,其道德属性意味着它应该是无偿的,而非交易;它应该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而非强迫.然而慈善绑架恰恰以一种交易与强迫的方式进行,即以绑架的方式进行,从而背离了慈善的善良本质与初衷.一方面,慈善不是经济行为,而是充满爱心的无偿的行为,然而慈善绑架者却把慈善当成一种交易,不惜把慈善中包含的两种价值拿来交换——比如逼捐、索捐者拿来交换的是慈善中褒扬的价值,“暴力慈善”者拿来交换的是慈善中救助的价值——而且这种交易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带有胁迫的性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道德行为,慈善理应建立在人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然而慈善绑架却不尊重人的这种自由选择,以一种强迫的方式进行慈善,比如以强迫的方式进行募捐,或以强迫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救助,这种强迫往往建立在不平等交易的基础上(通过利用被绑架者的弱点达到),因此是一种带有交易性质的胁迫;同时这种胁迫还往往借助苛刻的舆论压力,甚至是政府的行政压力——比如政府的各种摊捐.因此,慈善绑架的绑架性,体现为它具有的交易性与强迫性的双重特点,而且这种交易性与强迫性是交互作用的,也就是说其交易行为是带有强迫性的,而其强迫行为是带有交易性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慈善绑架是指以行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胁迫,包括以求助的名义胁迫捐助者进行捐助,以及以施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从事违背其意愿之事.首先,定义中的“捐助者”,既包括实际的捐助者,也包括潜在的捐助者.潜在的捐助者是指有能力或绑架者认为有能力进行捐助而尚未捐助的人,慈善绑架往往从这些准捐助者开始,当这些准捐助者迫于压力而不得不进行捐助时,就从潜在的捐助者变为实际的捐助者,潜在的捐助者和实际的捐助者都是慈善绑架的对象.定义中的“受助者”也应作此理解,既包括实际的受助者,也包括潜在的受助者.这样理解一方面源于客观事实,因为现实中遭遇慈善绑架的,不仅有实际的捐助者或受助者,也有潜在的捐助者或受助者,只不过前者最终屈从于慈善绑架而后者却未必屈从;另一方面也为了定义的简洁.其次,慈善绑架的主体,即实施者,既可能是民众、媒体、政府和陷入困难的人——其绑架的对象是捐助者,表现为各种逼捐、索捐、摊捐;也可能是捐助人、捐助机构和媒体——其绑架的对象是受助者,表现为各种暴力慈善.其中媒体作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既可能对捐助者进行慈善绑架,也可能对受助者进行慈善绑架.慈善绑架的对象,即被绑架者,既可能是捐助者,也可能是受助者.因此慈善绑架的对象和实施者存在身份转换的可能,比如某人遭遇慈善逼捐后又转而对受助者实施暴力慈善,那么他就既是慈善绑架的对象又是慈善绑架的实施者.这正是慈善绑架复杂的地方,这种复杂性源于慈善绑架相反相成的两个基本向度.再次,慈善绑架行为既包括民众、媒体、政府、陷入困难的人对捐助者进行的、表现为各种逼捐、索捐、摊捐现象的慈善绑架,也包括捐助者、捐助机构、媒体对受助者进行的、体现为各种“暴力慈善”现象的慈善绑架.两种行为构成了慈善绑架两个基本的向度.在一定条件下,慈善绑架的这两个向度会相互作用,比如逼捐、索捐、摊捐有可能让早有怨言的捐助者对受助者实施暴力慈善,相反暴力慈善又有可能让倍受欺凌的受助者变本加厉地对捐助者实施逼捐与索捐,这是慈善绑架的恶性循环.因此在一个不健康的慈善环境中,捐助者和受助者都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受害者.最后,慈善绑架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明显特征,即它的慈善性和胁迫性.慈善绑架的慈善性,是指它是在慈善活动中出现的绑架,这种绑架是以慈善的名义进行,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慈善救助的目的.慈善绑架的胁迫性,是指这种慈善带有要挟和强迫的性质,即绑架者有意无意利用了被绑架者的弱点,挟持了被绑架者想从慈善中获得的价值,并因此强迫被绑架者从事违背其意愿之事.没有这种慈善性和胁迫性,慈善绑架就失去它原有的性质,从而不再是我们讲的慈善绑架.

二、慈善绑架的两个基本向度

慈善绑架有两个基本的向度,一是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二是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目前人们对慈善绑架概念的使用,多指向第一个向度,其实在慈善活动中,受助者被绑架的现象并不比捐助者少,但他们获得的关注却远远不够,这可能源于受助者相对于捐助者比较低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1. 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

民众、媒体、政府、陷入困难的人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构成慈善绑架的第一个向度,它体现为慈善活动中各种逼捐、索捐、摊捐的现象.这个向度的慈善绑架针对的是捐助者,目的是为了得到各种捐助,救助的对象,一般是陷入困难的其他人,因此这种慈善绑架又带有利他的性质,也正因为这样,绑架实施者往往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这无疑又纵容了慈善绑架的产生.

从对象来看.首先,明星、有钱人最容易成为这种慈善绑架的对象.每当社会有重大灾情而需要捐助时,媒体经常公布一些明星和有钱人的捐款排行榜,并对捐款数额大的赞誉有加,而对没有捐款或捐款数额少的冷嘲热讽甚至横加指责.比如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后,很多组织和个人都进行了捐款,而没有捐款的马云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其微博遭到了众多网友的围攻,质问其为何没有捐款④.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慈善绑架.其次,那些偶尔中大奖的获奖者,也会成为这种慈善绑架的对象.2010年4月,一位广东女孩患有尿毒症,需要巨额手术费,有个叫“冰尘”的网友建议,让彩票者为她捐款,众多网友纷纷响应,于是他们戴着口罩、拉着条幅来到站,呼吁刚中1200万元的者捐资救人⑤.其实我国《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者捐赠奖金.”这已经表明了我们对这种索捐的反对与禁止.再次,一般民众也有可能成为这种慈善绑架的对象.比如单位向员工、政府向民众的各种摊捐.2011年8月,湖南某乡村学校有教师称,他们每个月的工资中有几十元被统一收去捐款,参加由政府要求的“一天一元”捐款活动⑥.这也是一种慈善绑架,而且由于单位对员工、政府对民众拥有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种慈善绑架往往令人毫无反抗之力.捐助本应是个有自由、有尊严的行为,捐不捐款、何时捐款、以何种方式捐款等,应留给捐助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但慈善绑架却忽略、否定捐助者的这种自由和选择权,使捐助变成变相地被摊派,在这种伪慈善活动中,捐助者是不会体验到助人的快乐的.

从实施者来看.首先是单位、政府实施的慈善绑架.这种慈善绑架就是前文提到的各种摊捐.摊捐涉及的捐款数额尽管比较少,但涉及面广,而且几乎定期都有发生,因此是一种常见的慈善绑架.摊捐绑架的对象是单位员工或特定的民众,由于单位和政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种慈善绑架一般可以由单位或政府单独实施和完成,很少需要媒体的宣传与造势,因此它往往是比较隐秘的.其次是民众、媒体和陷入困难的人一起实施的慈善绑架.2006年1月,吉林农民刘福成为了给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治病,向黄光裕、施正荣、刘永行、丁磊、陈天桥、鲁冠球等发去求助信,希望他们捐款救人,随后《华商晨报》刊发多篇文章进行跟踪报道,民众纷纷响应,六人随即被推向了舆论风口⑦.陷入困难的人当然有权向社会求助,社会也有责任对他们实施救助,但这种求助方式显然不在正常的慈善范围.在这种慈善绑架中,往往先是陷入困难的人向媒体求助,或获得媒体的主动关注,然后众多网民纷纷参与进来,最终汇聚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把逼捐对象推向了两难的境地.在这类慈善绑架行为中,媒体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推波助澜,这种慈善绑架就很难形成,而且媒体的舆论造势越大,民众的关注度越高,形成的绑架压力就越大.可见民众、媒体、陷入困难的人共同实施的慈善绑架与单位、政府实施的慈善绑架是有区别的,前者一般需要媒体的宣传与造势,靠的是社会舆论,而后者往往靠的是单位、政府的影响力、控制力.实施者之所以实施这种慈善绑架,可能源于以下两种认识.一种是认为出于道德自觉的慈善是困难的,因此慈善只能通过强制进行,在这种认识中慈善被看成是一种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可能跟德治中国长期以来惯于以行政压力促成道德的思维有关.另一种是认为既然富人完全有能力救人于水火,那他们就不应该吝于施救,言下之意慈善仅仅是或者首先是富人的事,这多少与人们的“嫉富”、“仇富”和“均贫富”的思想有关.而以上两种认识都说明人们缺乏对慈善的正确理解.慈善乃是众人之事,也非应尽义务,它不仅取决于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精神素质,而且需要辅以健康的常态化、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虽然在这种慈善绑架中,实施者的动机往往是好的,几乎都是为了扶弱济贫或救人于水火——对此从动机论的角度我们应该给予肯定,但它助长了慈善活动的不正之风,伤害了捐助者从事慈善的情感与积极性,并因此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它绝不是我们鼓励的慈善方式.

2. 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

慈善绑架的第二个向度,是指捐助者、捐助机构或媒体对受助者进行的慈善绑架,体现为慈善活动中各种暴力慈善的现象,比如利用慈善胁迫受助者配合捐助者作秀.这种慈善绑架也很普遍,它针对的是受助者.由于受助者一般都是弱势群体,社会地位和知名度都比较低,因此它并不像针对明星、有钱人的“逼捐”、“索捐”那样获得社会的关注,或许也正因为这样,这种慈善绑架才更值得我们关注,否则对受助者来说是不公正的.如果说第一个向度的慈善绑架,其绑架的对象比较多元(有明星、有钱人、者、特定民众等),而绑架的目的和内容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获取捐助);那么,第二个向度的慈善绑架刚好相反,其绑架的对象比较单一,就是陷入困难并需要救助的受助者,而绑架的目的和内容却比较多元.

从绑架的目的与内容看,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首先是利用慈善胁迫受助者感恩、写致谢信,并以此作为他们能否获得救助的必要条件.这是一种常见的慈善绑架,它往往发生于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中.2007年8月,在襄樊市总工会和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的“金秋助学”活动中,五名原本已受助的贫困大学生因没有主动给资助者写信和表示感谢,被主办方以“冷漠”、“缺乏感恩之心”为由,取消了他们继续受助的资格⑧.尽管最先报道有谴责学生的倾向,但事后引发的舆论却基本偏向学生,舆论认为,以学生是否懂得感恩和致谢为他们能否得到资助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是一种慈善绑架,它没有顾虑到贫困学生可能具有的自卑心理和面临的压力,也没有意识到此举有可能已对受助学生造成了胁迫.懂得感恩和致谢固然是好,但它们必须发自内心,强制的感恩与致谢是没有意义的;而且,感恩和致谢更不能作为学生能否得到资助的必要条件——贫困和需要救助才是,否则就有慈善绑架的嫌疑.当然除了贫困学生,其他任何受助者都有可能遭遇这种慈善绑架.其次是利用慈善胁迫受助者配合捐助者作秀,以增加和满足后者的知名度和虚荣心.这是近年比较受人关注的一种慈善绑架,它往往发生在捐助者与受助者面对面进行的慈善活动中.在2011年3月发生的盈江地震中,陈光标随同记者,带着15万元去盈江赈灾,向拉勐村的灾民每人发放了200元的,然后要求灾民手举,围着他一起合影⑨.合影在网上公布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纷纷质疑,认为这种慈善有作秀的嫌疑,并且利用和伤害了灾民的感情.2014年8月25日,一位受助村民在参加东方卫视《我们需要怎样的慈善》节目时,当着陈光标的面表示,当年举钱合影以及不经他们同意就把照片发到网上的行为,让他们感觉到很自卑.慈善活动应该让受助者感到温馨与幸福,而不是觉得是一种压力,然而在这种慈善活动中,捐助者却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有意无意地挟持和绑架了受助者,从而使原本正常的慈善活动变成了慈善绑架.最后是利用慈善胁迫受助者公开其不愿意公开的私人信息,并以此作为他们接受捐助的前提条件.这也是一种重要的慈善绑架.陷入困难的人可能有一些羞于公布的私人信息,比如意外变故、身体缺陷、贫困状况等,但慈善主办方有时为了挑选合适的受助对象,或者参与慈善的媒体有时为了新闻报道,强势地要求受助者公布这些信息,甚至要求他们和其他受助者公开“斗贫比惨”,从而导致慈善绑架(网络上也称暴力慈善).这种慈善绑架一般发生在学校对贫困生的资助中,或者发生在政府对贫困人口的扶贫中,它往往给受助者带来极大的耻辱和心理压力,本来这些私人信息是他们羞于启齿的,但为了获得救助,或为了知恩图报,他们只能近似于屈辱地公开,这正是这种慈善的绑架性所在.

在实施者方面,捐助人、媒体、慈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这种慈善绑架的实施者.首先,直接面向受助者进行捐助的捐助人,最容易实施这种慈善绑架.可能因为对慈善机构不信任,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有些捐助人喜欢在媒体的支持下,绕开慈善机构直接面对面地对受助者进行捐助.尽管这种捐助方式有效地避免了慈善腐败,但却很容易导致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因为一方面,这种捐助方式缺乏组织与制度的保障,导致捐助人的行为失去了约束,而受助者的权利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使得受助者只能听命于捐助人以及参与进来的媒体的摆布.另一方面,这种面对面进行的捐助更容易使受助者陷入卑微的心理,而捐助人也更容易形成高人一等的心理优势——毕竟人的情感体验总是很微妙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正是导致慈善绑架的重要根源.因此我们发现,近年来多起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都发生于捐助人直接面对受助者进行的慈善活动中.其次,媒体也容易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在信息时代,慈善活动一般都离不开媒体的报道、宣传与造势,因此媒体对慈善事业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但除了参与慈善,媒体或许更关注事件的新闻性,新闻性越大,报道的价值也就越大,因此在慈善活动中媒体就有可能为了新闻而忽视和侵犯受助者正当诉求与权利,从而导致慈善绑架.比如在慈善活动中要求受助者公布一些具有新闻性的私人信息,或者瞒着受助者打探、挖掘他们的,甚至不顾受助者的感受为各种慈善作秀推波助澜等,这些都是媒体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的方式.而且在慈善活动中,媒体往往站在主办方或捐助人一方进行报道与宣传,这种主体地位使得媒体更容易、更有效地针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再次,慈善机构也有可能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慈善机构有时候也会像捐助人那样针对受助者实施慈善绑架,类似胁迫受助者感恩与致谢、公布受助者的私人信息、要求受助者为机构做宣传等现象也会发生在慈善机构身上,尤其在它不遵守职业道德又缺乏法律约束的时候.但相比之下,慈善机构不会像捐助人与媒体那样是重要的绑架实施者.因为一方面,慈善机构不是直接的捐助者,而只是捐助的*,其履行的慈善行为属于法律义务,而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行为,因此面对受助者时,它一般不会像一些捐助人那样以施舍者自居.另一方面,慈善机构也不像媒体那样迫切地需要新闻——尽管它也需要一定的新闻和宣传以增加它的知名度,因此也不太可能像媒体那样热衷于打探、受助人的私人信息而导致慈善绑架.

如果说,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主要源于对捐助的不正确认识;那么同样,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则主要源于对救助的不正确认识.慈善应该建立在道德自觉和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在现代慈善观念中,捐助与受助的关系,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那种上对下、富对贫、强对弱的体恤与怜悯,更不是高高在上的施舍.如果捐助者觉得自己高人一等,那么受助者往往也会自惭形秽,觉得低人一等,这种人为造成的平等感很容易导致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产生.而且在这种慈善绑架中,实施者的动机往往是自私的,一般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愿望,或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因此相对于前一个向度的慈善绑架(其动机往往是好的),这种慈善绑架至少从动机论来看更值得我们去反思.

三、慈善绑架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为了进一步明确慈善绑架的内涵与特征,这里我们再拿“慈善绑架”与“道德绑架”、“慈善募捐”这两个容易与它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辨析.

1. 慈善绑架与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人们以道德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道德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⑩.道德绑架与慈善绑架相同的地方在于,两者都会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某种行为,都具有胁迫性和软约束性的特点.但不同的地方在于两者借以绑架的名义以及绑架所要求履行的行为.首先,道德绑架以“道德”的名义进行,而慈善绑架以“慈善”的名义进行.慈善肯定是一种道德,但道德却不全都是慈善,道德还包括不属于慈善范围的其他善良意志和行为,因此道德与慈善是蕴含与被蕴含的关系.比如,近年来经常有网民以道德的名义干扰司法活动,导致本应依法律精神与原则办事的司法活动不断遭到道德舆论的施压与阻扰.这是一种道德绑架,而非慈善绑架,因为它以道德的名义而不是慈善的名义进行.但诸如前文提到的“逼捐”、“索捐”、“摊捐”等行为,既是慈善绑架,也是道德绑架,两者在这里是被蕴含与蕴含的关系.其次,道德绑架要求履行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而慈善绑架要求履行的行为是“慈善行为”.同样,道德行为也不全是慈善行为,尽管慈善行为一定是道德行为.比如后,汶川县想在地震遗址建立国家5A景区,消息传出后,众多网民站在道德的立场强烈反对,认为该行为伤害了灾区人民的感情,对此致力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汶川县县长认为,网民此举是“将‘道德洁癖’强加给我们”.这是一种道德绑架,而不是慈善绑架,因为它要求履行的行为是道德行为(或自认是道德行为)而不是慈善行为.但在慈善绑架的第二个向度中(即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实施者要求履行的行为是满足自己的私利或局部利益,这类行为不是道德行为,因此它只属于慈善绑架,而不属于道德绑架.总之,由于“道德”蕴含的内容远大于“慈善”,因此道德绑架的内涵要大于慈善绑架的内涵,而且也比慈善绑架复杂得多.在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中,诸如“逼捐”、“索捐”、“摊捐”等行为既是慈善绑架,也是道德绑架;而在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中,诸如“暴力慈善”等行为只属于慈善绑架,而不属于道德绑架.

2. 慈善绑架与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与慈善绑架之间的辨析,主要针对的是第一个向度的慈善绑架,即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强调慈善募捐与慈善绑架的不同,对维护正常的慈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慈善活动离不开慈善募捐,但慈善募捐却不能演变成慈善绑架,否则慈善活动将遭到严重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这已经表明了我们对慈善绑架的反对与禁止.慈善募捐与慈善绑架的区别在于,慈善募捐建立在捐助者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而慈善绑架建立在捐助者受到胁迫的基础上——尽管绑架者会声称自己并非胁迫.究竟是自由选择还是胁迫,主要看两者募捐的方式,以及捐助者于其中的感受.慈善绑架一般给捐助者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指名道姓地进行“募捐”,而且其“募捐”的口吻不是倡议式的,而是带有明显胁迫性的.相反,正常的慈善募捐一般不给捐助者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也较少直接针对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进行募捐,且它募捐的口吻一般是鼓励式、倡议式的.因此在慈善绑架中,捐助者一般会感到极大的舆论压力,以至于觉得自己的捐助并非建立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而是在胁迫中完成,因此也很难在捐助中体验到助人的尊严与快乐.相反,在正常的慈善募捐中,捐助者一般不会承受这种舆论压力,从而捐助行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进行,因此也往往能在捐助中体验到助人的尊严与快乐.慈善募捐和慈善绑架的区别,尽管其界线比较模糊,也很难标准化和具体化,但人们凭自己的认知和直觉是可以作出这种区分的.从效果上看,慈善绑架也许能更有效地完成财物募捐总量,如果在救助阶段进行顺利的话,也会达到助人的效果,但慈善绑架终究以胁迫的方式进行,伤害到了捐助者参与慈善的情感和积极性,因此对慈善事业来说是不可持续发展的.相反,坚守底线与良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常的慈善募捐,即使在短期来看募捐总量有限,但它毕竟尊重了捐助者,负责任地为尚在初级阶段的中国慈善事业营造一个宽容、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此它才是我们应该鼓励和选择的慈善方式.

注释:

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2016年3月10日.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0页.

③“暴力慈善”一词源于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陈光标“作秀”式慈善方式的评价:“如果以丧失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某种满足,这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见杜志莹:《众大陆学者指陈光标散钱是暴力慈善》,《公益时报》2011年2月14日.)

④ 李劭强:《“逼捐富豪”是道德绑架?》,《北京青年报》2015年8月17日.

⑤ 冼伟锋:《茂名彩民中1200万 网友呼吁捐资救人》,《南方农村报》2010年4月13日.

⑥《强制捐款 竟上工资单》,《北京晨报》2011年9月1日.

⑦ 高明、冯翔:《贫困父亲为给女儿看病向国内六大富豪写信求助》,《华商晨报》2006年1月23日.

⑧ 李剑军:《襄樊5名贫困生受助资格被取消》,《楚天都市报》2007年8月22日.

⑨ 纪许光、孙旭阳:《陈光标盈江大派,每人200元拉村民举钱合影》,《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17日.

⑩ 参见覃青必:《道德绑架内涵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邓全伦:《汶川5A景区被质疑:消费灾难伤口抹盐 是道德绑架还是商钱败德?》,《时代周报》2012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1条,《人民日报》2016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覃青必,男,1978年生,广西河池人,哲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06.

(责任编辑 胡 静)

该文结论:此文为一篇关于慈善绑架和慈善方面的慈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慈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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