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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城镇化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和新型城镇化语境下河南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类本科论文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新型城镇化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6

新型城镇化语境下河南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该文是有关新型城镇化论文范文数据库跟城镇化和语境和人口方面硕士论文范文.

原晶晶

[摘 要] 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当前河南省面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沉重压力,需要通过强化农业转移人口资本要素建设,增强群体自身市民化能力;重视政府投入,提高地方政府助推市民化进程的积极性;突破城乡制度壁垒阻滞,公平赋予农业转移人口社会权利等路径顺利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6)02-0049-06

[作者简介]原晶晶,女,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河南新乡,453007).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4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GH-767)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二元经济结构改造的核心问题.城市化作为同步于工业化的社会结构发展方向,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出路,即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按照郑杭生先生的解释,“市民化”是指作为职业的“农民”(Famer或Cultivator)和作为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的过程中,发展出相应的能力,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 从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实困境来看,有必要从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资本建设,提高地方政府助推动力以及公平公共产品分配等路径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一、“新型城镇化”语境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在逻辑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的农民踏上了进城之路,他们在实现社会转型的同时也正在试图终结自己的农民身份.但是,这条“进城路”并不平坦,单是对他们的命名就经历了数次变革.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盲流”,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流动人口”,再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农民工”,无不折射出特定时代背景下对“进城农民”这一群体的社会建构.2012年,党的十八大文件将该群体正式命名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将坚持走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部署.2013年的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城镇化”战略作阐释,提出新型城镇化的实质就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其关键点和突破口在于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在新型城镇化的语境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蕴含的逻辑更倾向于实现社会资源在各阶层的重新配置,社会认同的变动以及社会结构的重新整合.受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羁绊,目前多数城市以户籍为条件来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与保障,无法覆盖城市所有常住人口,导致进城农民在实现空间、职业转移后依然游离于城市之外,难以公平享受城市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获得城市公共资源与社会福利保障,并最终以市民身份被社会认可接纳.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7%,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其间差距主要源于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进城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他们并没有真正成为所在城镇的居民. 为此,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解决好“三个1亿人”问题,以及2014年3月发布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其主旨就在于确保已经进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每年新增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融入城镇,获得城镇居民身份,享有和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与福利.

二、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现实状况

河南省是传统农业大省,《河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河南省三大产业结构由19.3∶48.9∶31.8转变为12.7∶57.1∶30.2,八年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6.6个百分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专家估计,2012年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达到3200万,2013-2014年将达到峰值. 从转移途径上看,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动转移,因为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而迫使失地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河南省每年约有20万农民失去口粮田,涉及近万个村,20余万家庭、近百万农民. 二是主动转移,在农村“推力”和城市“拉力”的作用下,部分农民为求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主动外出进入城镇,这类农业转移人口以农民工群体为主流,2013年年底河南省农民工数量达到2600多万.按常住人口计算,2013年河南省城镇化率达到43.8%,但若按照户籍人口计算,河南省社科院发布的《河南社会发展蓝皮书(2014)》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河南省城镇化率只有26.6%,有将近1635万是农民身份的市民.如果参照中国社科院估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率为40%推算,目前河南省完全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人口的完全城镇化率只有33.48%,有近千万已经进入城镇但没有受到城镇市民待遇的农业转移人口.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这一群体的规模将会继续扩大.

由此看出,河南省面临巨大农业人口转移压力,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并不顺利.第一,农业转移人口存量庞大,目前有约1000万的农业转移人口已经常住于城镇,但缺乏市民能力未能获得市民资格享受市民待遇,处于半市民化的状态;第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比重较低,仅有四成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的转变;第三,农业转移人口增量惊人,根据河南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到2020年河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届时将新增1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这意味着未来六到七年内,河南省要完成21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三、河南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现实困境

(一)农业转移人口资本要素短缺造成其市民化能力贫困

法国学者布迪厄认为,“资本是积累的(以物质化、具体化、肉身化的形式)劳动,当它在私人性的基础上被行动者占有时,就使得他们可以物化的或活的劳动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 借用布迪厄的资本理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要的资本是其拥有的在转变为市民过程中能够以物化的或活的劳动的方式占有的各类资源 ,主要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

农业转移人口的物质资本主要包括该群体的总收入和固定资产拥有状况.从笔者对新乡市郊、南阳市郊失地农民的走访情况来看,近七成的受访者表示土地征用后收入大幅下降,郑州大学对河南省失地农民调查数据也显示,超过八成失地农户家庭的总收入低于同期河南省城乡居民平均水平.根据河南大学教授马进举教授《河南省八百行政村农民工调查报告》统计,2010-2011年56.5%的农民工月收入低于1500元. 而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等依附于土地的固定资产,其弱流动性和价值不确定性也加重农业转移人口物质资本短缺的状况.农业转移人口的人力资本指的是该群体通过教育、培训、实践带来财富增值的体力与智力形态的资源,主要表现为知识的储备、劳动技能、健康状况以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河南省八百行政村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河南省农民工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5.5%,而入职后,仅有32.7%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 .因此,人力资本“先天积累”和“后天形成”的不足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受限.社会资本由农业转移人口从社会网络、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中获取的关系型、组织型和制度型社会资源决定.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农业转移人口社会网络趋同性明显,相对封闭,政府对失地农民安置以原拆原建或整村搬迁的集中安置为主,农民工以亲友、同乡聚居为主,生活遇到困难多数求助于移出地的初级关系网络,参与老乡会等地缘关系网络的意愿高于工会等业缘网络,因而难以与城镇老市民社会网络形成互动,产生交集.这样就造成农业转移人口不仅难以将他们在乡土社会中形成的“原始社会资本”替换为进入城镇之后的“新型社会资本”,而且也无法从城镇市民社会网络中获得额外收益,由此造成农业转移人口的资本困境.

农业转移人口的资本困境反映出其市民化能力贫困,在朝向市民转变的过程中,人力资本困境造成他们职业转换能力有限,物质资本匮乏又降低了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社会资本不足则制约其在城市的融入程度,这些都成为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在瓶颈.

(二)地方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助力不够

在市民化的研究中,有不少学者使用角色理论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工具虽能解释农业转移人口为什么在职业、身份转变后仍不能很好扮演市民角色问题,但也有可能含混地把市民化的障碍单一引向角色认同、思想观念等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主观原因,从而忽视政府在其中肩负的责任.事实上,地方政府助力不足也是造成市民化进程滞后的重要因素.

从城镇化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在晋升和财政的双重压力下明显更热衷于“土地的城市化”而非“人的城市化”.目前在官员晋升锦标赛中,考核标准过度依赖地方经济绩效,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用作城市建设,既能为产业发展拓展空间,又能拉动区域产业投资维持GDP增长.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财政收入弥补财政缺口的压力日益沉重,以土地城市化为载体获得土地出让金就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最便捷的方式.

市民化实际就是公共服务和公民权利均衡化的过程,它要求政府改变对农业人口投入不足的状况,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按照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据公共服务事权划分标准来承担相应财政支出成本,那么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庞大的市民化成本.以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测算为标准,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地域不同,人均公共成本也有差异,东部地区为17.6万元、中部地区为10.4万元、西部地区为10.6万元,其中,政府一次性支付成本2.6万元,剩余后续投入大约每年需要2400元. 假设公共成本由政府来负担,参照河南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每年解决300万人市民化,那么河南省每年农民市民化一次性成本约为720亿元,相当于2013年河南省财政总收入3689.9亿元 的21%.同时,河南省市民化压力地区化差异也非常明显.2013年全省只有郑州市是净流入地区,省内跨市流动人口中的60%流入到郑州,由于缺乏成本分摊机制,流入地政府恐难以承担如此庞大公共开支.

(三)城乡制度壁垒对农业转移人口赋权不足

英国学者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是“赋予人们在一个共同体内正式成员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一律平等,这种权利和义务是该地位所赋予的”.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每个公民因为其平等的公民身份而在社会共同体内被平等地对待.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年代,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我国城乡分治的人口管理模式.从此以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将居住在同一国土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分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城乡群体的公民权利存在明显差异.时至今日,这些历史形成的,现在仍有效的,对资源分配显失公平制度壁垒对农民赋权不足,是造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境的重要因素.

就户籍制度而言,其早已超越了其原本证明身份和提供的基本职能,嵌入其中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才是一纸户籍的价值所在.近些年来,一些公共资源丰富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不断收紧落户政策,严格的户籍准入制度使得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在完成地域和职业转换后,由于无法取得城市户口而被排除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社会保障方面,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权利明显滞后.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例,2013年河南省确定的市民低保底线为每年3600元,农民低保底线则只有每年1800元.而与制度化、普遍化的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相比,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会保险状况却呈现出碎片化、零星化的状态.碎片化指的是缺乏统一标准,个人承担自缴部分吃力;零星化指的是参保比例不高,2010-2011年,分别只有28%和40.4%的农民工参加了参加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最后,由于当前关于土地所有、经营、使用、流转、征用、补偿等土地制度的缺陷未能有效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经济产权,使得农业转移人口不但无法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甚至还可能损害他们在放弃土地权利的权益补偿.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城乡制度壁垒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提高了市民化的门槛,是阻碍该群体成为市民的又一障碍.

四、加快推进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农业转移人口资本要素建设,增强其市民化能力

首先,重构农业转移人口的物质资本.物质资本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现实基础,在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作用下,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农业转移人口收入难以实现,要发挥物质资本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重心在于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固定资产的顺利转移,确保农民能够携“地”带“房”持“股”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固定资产主要依附于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之上,包括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以及集体资产,它们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承载着多数农民的生存与保障.然而,在现行产权制度中,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以及集体资产的公共产权.如何将这些权利转化为资本顺利跟随农民进入城市,重构农业转移人口的物质资本体系?其一,以制度完善与创新为前提.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的关于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农民住宅用地、集体资产等市场化配置改革精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制度,搭建与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机制相衔接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施农民住宅用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健全农民自愿退出农村机制.其二,以明晰农民资产权利归属为基础.2014年一号文件已经赋予农户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抵押、担保等权利,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处置权利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法律上辨明资产权利的归属,确定资产的可交易性.在农业转移人口物质资本的重构具体过程中,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转化方式,减少资产变现损耗.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可在细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全面依法流转,允许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转让、租赁、互换与抵押,让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成为能够变现的资本.对农民宅基地,参照福建省现行做法,打通城乡资源转换渠道,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置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赋予农业转移人口更多的财产收益权和处置权 .对农村集体资产,可借助市场化手段,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将资产全部股权量化至每一集体成员,保证农民进程落户不会失去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处置权.

其次,提升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人力资本的两大途径,既需要社会各方之间密切协作,又需要政府主导统筹.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重视农村地区学校教育,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水平,提升潜在农业转移人口知识水平.建立差异化培训与特色专业培训相结合的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体系,结合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差异,实施差异化培训,如对学历层次较低的人群着重进行机械性劳动技能力培训,而对学历较高或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人群主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联合职业教育学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基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和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特征,制定相应培训项目课程和实训训练,“量身”培训出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符合企业实际需求职业人才;依托现有“长垣厨师”、“林州建筑”等优秀劳务品牌,实施专业特色培训,注重劳务品牌培育,提升劳动力价值,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竞争力.新乡市长垣县的做法很有示范性,该县职业教育上特别突出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建立包括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在内厨师职业教育体系,并成为中国烹饪协会培训基地,受益于专业职业培训,目前在国内外创业、务工的长垣厨师已经达到3.5万多人.

其三,拓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资本.改变传统原拆原建、整村搬迁简单集中安置办法,采取分散安置,按照混合社区原则规划并安置农业转移人口,发展异质社区,搭建新老市民互动平台;联合用工单位和社团组织接纳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所有职工参与群体活动,为农业转移人口投资新型社会资本创造条件;积极推动进城农民身份认同转换,突破原有家族、地缘等同质型社会关系网络,培育以业缘、学缘、人缘为基础的新异质型社会关系网络;改变农业转移人口群体分散状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的社团组织(如农民工工会分会等),发挥组织优势凝结群体力量,畅通该群体与政府、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表达渠道,提高群体地位.

(二)重视政府投入,提高地方政府助推市民化进程的积极性

1、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地方经济,提高经济对人口的承载能力.西方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经验表明,县域经济是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力量.着力发展地方经济,建立结构优化、高质量的产业体系,提高经济对于农民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是地方政府助推市民化进程最大动力.

2、改革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吸纳农业人口的激励机制.构建官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初衷在于约束与激励地方政府官员发展经济以及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证该群体平等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公共服务的预期目标是一致的.然而,现行的官员绩效考核制度未能有效地激励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增进公共福利,原因主要在于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存在缺陷.

在官员考核指标完善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变传统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官员绩效的偏好,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这就意味着民生指标将在官员考核标准中占据更高比例.依照改革精神,河南各地开始积极实践,笔者认为平顶山市将百姓“幸福指数”纳入官员绩效考核标准中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市将“幸福指数”标准分成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存状况和节能减排及可持续发展共5大类,16个小项.在16项具体指标中,各个指标权重不一. 那么参照平顶山市的做法,河南也可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的“幸福指数”,将该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比例,享受社会保障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等纳入“幸福指数”标准之中,作为对官员考核依据,激励地方官员加快推进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同时也要改变传统单一上级考核下级方式,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考核手段,发挥社会大众对官员的监督与激励作用,确保各项考核标准落到实处.

3、建立多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2015年初,《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出台,将江苏、安徽以及等62个城镇列为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宁波、、重庆等地经验,社会对市民化成本认识存在误区.对于政府而言,农民入城不仅有成本也有收益;在短期内市民化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时,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成本机制.关于市民化成本,前文已有测算,而对于收益,参照2012年标准,我国农民工生产的劳动价值大约是人均3万元,但其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万元,两者1万元的差距一部分当成政府税收,另一部分则留作企业利润.按照税收比率3∶7或者4∶6,政府当年获得在农民工身上获得3千元到4千元的收益,足够支付每年2400元的市民化后续费用.因此市民化成本矛盾集中在人均2.4万元的一次性投入.按照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河南省农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成本为每年720亿,这个成本应当如何分摊?

第一,构建与地方政府的成本分摊机制,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和随迁子女的教育支出;地方政府负责该群体的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和职业培训等费用支出;第二,建立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成本分摊机制,实现两地之间信息共享,通过调整土地政策和用地指标,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地方政府之间的成本分摊矛盾;第三,发挥企业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摊,监督企业承担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在职培训和住房改善等成本;第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负担包括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个人自缴部分社会成本.

(三)突破城乡制度壁垒阻滞,公平赋予农业转移人口社会权利

南开大学赵铁锁教授认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阻碍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根本的制约和障碍. 2014年7月,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4年11月12日,依照国务院户籍改革精神,河南省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终结了我省“农业”、“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全国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元户籍新政是国家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顶层设计方案,能够疏通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的渠道,明显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

然而,户籍改革并不是简单的人口管理模式创新,更重要的是与户籍相配套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改革.取消以户籍为标准的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方式,消除城市内部出现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社会分层的新二元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平的国民待遇,才是突破城乡制度壁垒的关键.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异地考试、升学制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教育后能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确保其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供给制度,协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与转换,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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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天)

总而言之:该文是关于新型城镇化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城镇化和语境和人口相关新型城镇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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