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合作社积极参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模式设计,该文是合作社类有关论文如何写和脱贫和模式设计和合作社有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摘 要:“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攻坚期,而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如何鼓励合作社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其作用.本文根据合作社和贫困户的特点进行研究,针对性提出标准程序、运作模式、分配机制及财务管理,规范推动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标准程序;运作模式;分配机制;财务管理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9-005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攻坚期,2020 年要确保现行标准下山西省232 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8 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有效的把贫困户组织起来闯市场,如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产业扶贫的精准度,推广“合作社+ 贫困户”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全面提升贫困村的产业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设计如下模式,供相关部门运用.
1 标准程序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是带动贫困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助力产业脱贫的有效载体.新建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鼓励现有的农民合作社改建、扩建吸纳贫困户成员,但均应符合以下标准.
1.1 认定标准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认定标准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是合作社吸纳贫困户成员占比数;二是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户数.合作社可跨村吸纳、带动贫困户成员(包括插花贫困村的贫困户)
国定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20户以上.
省定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20%以上; 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10户以上.
非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10%以上;积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1.2 组改程序
合作社的组建.各乡(镇)、村按照产业选定→宣传动员→贫困户申请→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建章立制→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注册登记的程序,完成合作社组建工作.
合作社的改建.现有的合作社新增贫困户为成员后,要及时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部门*变更登记.
联合社的组建.联合社至少要有2 家合作社联合组建,名称应当标明“合作社联合社”字样,成立后可以与合作社使用同一住所.
所有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到县农经部门备案.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要牵头帮扶贫困村完成新建、改建或依托合作社工作.
2 运作模式
2.1 “能人+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鼓励支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能人领办、创办、参与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能人+合作社+贫困户”,能人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2 “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社,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通过要素折股量化实现资产收益,村集体选举代表参与合作社管理,以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让合作社壮大、群众分红得利、贫困村集体经济“破零”,实现村集体、贫困户和合作社三方共赢的脱贫模式.
2.3 “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发挥龙头企业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带动合作社发展,与合作社签订协议,给予全程服务,并以保护价回购农产品;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龙头企业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4 “基层供销社+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发挥基层供销社场地、经营等优势,鼓励基层供销社领办、参办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基层供销社+ 合作社+贫困户”,基层供销社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5 “联合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各乡镇可整合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社,并在各环节上带动贫困户,构建“联合社+ 合作社+ 贫困户”,联合社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3 分配机制
3.1 成员出资
(1)贫困村集体可把财政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入股出资.
(2)贫困户可以自有资金出资;也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资,或转让、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到合作社.
(3)贫困村集体可以资金、资产、资源入股出资.以资产、资源入股出资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合作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凡是出资入股农民合作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未入社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同等扶贫优惠政策.
3.2 股权设置
(1)投入到合作社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立扶贫股,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合理折股量化至贫困户.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2)贫困户以自有资金、资产、资源投入合作社设置成员股(个人股),根据合同或章程约定,享有合作社股份份额.
(3)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投入合作社设置成员股(集体股),根据合同或章程约定,享有合作社股份份额.
3.3 稳定收益(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部分)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形成的股份,实行稳定分红.合作社在产业发展前三年若没有收益,按当年银行五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稳定分红; 若有收益,按实际收益分红;实际分红收益达不到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合作社补足差额部分.
3.4 分红收益
村集体或贫困户自有资金、资产、资源形成的股份,按享有的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5 退出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部分)
凡实现脱贫的农户可继续拥有三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在巩固期满后要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有扶贫股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
4 财务管理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7〕15 号),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1 健全会计机构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委托乡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
4.2 规范成员账户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 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 准确记录贫困户的出资额、财政资金量化的份额和实际分配金额,确保向贫困户及时、足额分配盈余.
4.3 加强监督管理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由乡镇农经站、财政所进行日常管理,县农经、财政、审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 骗取、挥霍、浪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或成员出资额的,由拨付资金的部门负责追缴,农经部门对合作社和直接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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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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