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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方面论文怎么撰写 与德国公司员工参和治理的监事会制度类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司员工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7

德国公司员工参和治理的监事会制度,该文是公司员工方面论文怎么撰写和监事会和启示和德国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从全球较大的经济体观察,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已经复苏,股市大幅上涨,引起此轮金融危机的美国经济表现更加抢眼,反映美国整体经济的道·琼斯30种工业指数已由危机爆发之后的6000多低点,一路高歌猛进,最高已上涨至26000多点,屡创历史新高.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发展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问题很多:宏观经济、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等等.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伊始的定位是为国有企业融资以助其脱贫解困,而不是追求市场对资源的最佳配置功能,再加上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条款相对滞后、一股独大问题突出,得不到监督的公司经营问题频出,进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结合德国《公司法》《股份法》中有关的规定,通过对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进行分析,找到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其英文原文为“corporate governance”,也翻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等,目前学界对公司治理尚未统一的定义.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认为公司治理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一个关键要素.公司治理涉及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促使其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有利于有效的监督.钱颖一教授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

  尽管学界对公司治理的概念理解不同,但是公司治理涉及如下几个方面问题: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引发的问题,是企业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分离的结果;主要解决现代企业的权利分配问题,协调和平衡各有关主体的利益;建立一个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治理模式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存在差异.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控制模式”,核心特征是依赖于“华尔街”资本市场,这是因为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投资者不希望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等因素有关;其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关系导向模式”,核心特征是依赖于金融机构等*组织,这是因为德国和日本资本市场监管力量较弱,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点,依靠资本市场进行公司治理的时机尚不成熟.所以,应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辅助市场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性,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二、中国与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制度,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和核心.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其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约,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外部治理包括资本市场、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其作用是迫使企业接受外部市场的监督.外部治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内部治理,这种转化实际上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一)中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依法具有层级制约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监事会制约董事会的权利,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功能弱化.导致中国公司的董事会权利过大,激励没有制约,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频繁发生.实质就是董事会缺少有效的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

  (二)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德国《公司法》规定如下:由员工选举大会和股东大会分别选取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然后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居于董事会之上,监事会有两个主要任务:委任和解任董事以及持续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这一强制性的规定,在公司治理中有特别的意义:不但通过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而且员工可以通过参与监事会而共同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德国《股份法》对于监事会人员及组成有详细的规定,监事会至少由3名组成,最高数额介于9至21名之间.监事会依据企业规模和性质有四种组成模式:一是没有员工代表的监事会;二是依据三分之一共同参与,监事的三分之一由员工代表组成;三是依据员工共同参与,员工等额参与组成监事会;四是煤炭钢铁行业特别规定.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一)监事会规模和组成

  新《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组成的规定,尽管较旧的《公司法》有些进步.但是,法律只是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联系公司法实际运行情况看,新法还存一定的问题.

  1.监事会规模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规定股份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但具体规模没有规定.目前,中国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般是六人左右.公司员工人数和销售额不同,公司规模差距巨大.采用规模相同的监事会不尽不合理,监管力度较弱.

  2.监事会组成问题.公司章程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职工参与监事会的比例基本由大股东决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员工所占监事会的比例.

  3.监事资格认定问题.德国监事会中考虑到高级职员与雇主的紧密关系,他们会被排除员工组成之外,在监事会中只占一个名额.在区分员工和高级职员身份中,由《企业组织法》进行界定,即员工雇员为包括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人和职员.高级职员的界定,根据劳动合同和在企业中的地位:(1)有权独立决定招用或解雇在企业或某一部门中的工作雇员;(2)或有全权和重要*权;(3)定期执行对企业或工厂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任务.中国《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通过对比可见,中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比较笼统,在实务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也应该从职位、权限、薪水、待遇等方面明确加以区别.否则,当选的监事能否真正行使监督董事会的权利令人怀疑.

  参照德国《企业员工共同参与决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规模与重要性,我国监事的数量应参照企业的规模确定,规模应按照员工数量确定;监事会的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应各占50%.具体设想如下:1万人以下的企业可以选取8-10位监事会成员;1万人到2万人之间的企业可以选取14-16位监事会成员;3万人以上的企业可以选取18-20位监事会成员.员工代表由工会推选,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同时规定高级职员名额只占一位.由于监事会中员工占有一半的比例,员工通过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成员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解决股东大会由大股东操纵,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切实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切实利益.

  (二)完善相关公司治理法律等保障体系

  1.建立科学有效的“职工参与制”,需要不同法律提供配套保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是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如《公司法》中涉及职工代表产生的条款,均表述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产生”.但在至今生效的法律法规中,仅有1986 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此提出了规定.这种法律部门之间的不配套,甚至相互扯皮的现象,也是职工参与公司机关这一制度无法得到落实的原因.为切实落实政府、员工和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监督作用,应当在借鉴德国公司治理的经验外,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克服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使各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 “集体诉讼制度”,提倡采用举证倒置,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对董事的违法处罚,对董事涉及提供错误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内幕交易等追究刑事责任.

  3.应加强会计审计和会计报告公开.会计审计和会计报告公开具有多种监控作用.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就会计审计人员标准、任命、监督以及责任等问题制定详细的标准和规定,加大违法成本,从而间接保证上市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如上所述,员工参与监事会制度,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具有重大意义.尽管理论界和实物界目前对“职工参与制”等制度的应用存在争议.但是,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公司法应当以更有力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员工得以切实享有“参与权”,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可提高公司的效率,而促进效率无疑是发展经济的主要目标.

参考文献: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张政军,译.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著.殷盛译.德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

[4] 马永斌.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9).

[5] 侯富强.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发展与不足[J].特区经济,2014(2).

[6] 刘 彤.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基于融资结构的视角[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8).

[责任编辑:纪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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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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