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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和对高中牛进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制教育类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制教育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5

对高中牛进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制教育,该文是法制教育相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与高空抛物和法制教育和侵权有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在校园里,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颇多争议.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被抛掷物致害责任所吸收,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行为的区别,明确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本文从对高中生进行普法教育的角度,对现阶段司法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高中生

针对校内频频出现了高空抛物现象,我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在制定该条款过程中立法者可谓煞费苦心,它在价值的博弈中不得不基于某种价值而牺牲部分正义,甚至有时还会矫枉过正."1由此看出,《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我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力图能让高中生对这一问题有所认识.

1附课堂实例

教师:我们来看个例子吧.在宿舍不时有高空抛物,从天而降下一袋袋垃圾…到这里,如果这个瓶子砸到人肯定犯罪了,那大家觉得这算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呢?

学生:过失犯罪……

教师:恩,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要负刑事责任.像这样的高空抛物,瓶子甩出去砸到人的事情,有的不一定是人为的,有的也可能认为不会砸着人的,不管怎么着,如果认定了是某个人所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绝对跑不掉的.

教师:咱们再设计几个可能性,看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高空抛物的人,扔瓶子的那位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那他肯定要负刑事责任.但如果高空抛物者是个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也就是在座的绝大多数的同学,故意砸人家了,那即使你还未成年,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说了这么多,如果大家分不清,记不得多大的时候犯什么罪将会受到什么惩罚,那就找本法律书来读一读,也可以私下找我咨询下,总之一句话,违法必究,以身试法是很危险的事情,同学们平时尽量不要太冲动,免得一失足,哭再厉害也没用.

2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具体高空抛物受害人来说,真正关注的是应该得到多少赔付以弥补损失,对于建筑物使用人来说,关心的是该不该补偿、怎样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第87 条对于加害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没有直接确定或提供可参考的的补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制定一个补偿责任的范围标准,解决哪些损失需要补偿等等,以避免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差甚远的现象发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首先,补偿责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补偿"不同于"赔偿",其中隐含着公平理念,是一种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在高空抛物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这是以牺牲多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并且,每个业主的经济能力都是有差别的,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有着同样的经济承担能力,甚至有些业主的承担能力可能比受害者更差.如果高空抛物所带来的损失并没有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反而给承担责任的部分无辜居民造成沉重负担,这是与民法的理念相违背的.因而,对于补偿金额的分配,法官应当针对具体业主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次,补偿责任的核心在于分散损失.所谓"分散"指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受害人共同分担,倘若"要求每一个无辜但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承担补偿责任,而原告不予合理分担,这样的利益配置是不均衡的."2因而,参照社会损益公平的原则,在"责任方"无过错或不能被证明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平均分担损失.确保当事人双方能够合理地分担损失,以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统一.再次,获得救济的部分不再补偿.人身损害解决途径有多种,常见的是保险.高空抛物所形成的"非过错行为"损害,当事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为此,如果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获得其它途径的救济,那么这一部分无需由涉嫌业主再给予补偿.

3将物业纳入责任主体范围的思考

物业管理公司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有待考究的.尽管物业管理公司在职能上只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环境(治安、基本设施)实施管理和维护,其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小区内的公共领域,而无权干涉住户在房屋内所行使的个人行为,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推脱个人责任的理由.[1]因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如"深圳好来居案",当地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案件涉及相关当事人众多,驳回了被害人家属对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73 名业主的赔偿请求.但与此同时,"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尽力履行职责,因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30%."此种观点很值得借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6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有管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保障居民安定生活的职责,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排除犯罪的责任,但仍然有预防危险行为发生的义务.因而,在目前的立法和现实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居民生活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的警示和宣告工作是必要的,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物业应当积极配合机关的调查,提供有效的监控证据,帮助受害人早日查出"真凶",及早得到损害补偿.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此职责,就应为其承担补偿责任.针对上述情况,法律作为人民共同生活的规范,对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建立物业补偿基金制度.物业公司也可以借鉴其中一些规定,从每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出一部分钱款,用于对小区居民"共有建筑物"所发生的其他经费支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发生时,当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受害人一定的损失后,由可能致害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剩下难以弥补的损失可通过物业补偿基金解决,这样即妥善处理了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又易为高空抛物的利害当事人所接受.

4用刑事思维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出台引致社会各界的争议,其症结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实际归结于举证责任.我认为是否可以尝试用刑事思维方式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第87条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两个缺憾:一是对于相关业主来说过于苛刻,绝大多数无辜的业主要受此牵连.二是这么多人都要自证清白,社会成本诉讼成本都是很大的.道义救济、利益衡平固然重要,但司法高效率也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2]而且,实际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件往往给受害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损害,更是精神上的打击,还有的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结果所体现的严重性并不亚于故意杀人、故意犯罪.因而,要想防止此类案件的持续发生,在案件调查阶段就应当寻找一个既快捷又有保障的方法,从而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地弥补.具体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刑事侦查的手段,通过机关的介入,审慎地处理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在尽力查找具体侵权人的过程中,可以缩小责任主体的范围.这样不但可以节省诉讼成本,还有可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这就减少了因为"济弱扶贫"追求所谓的道义和公平而使无辜的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的风险.[3]

综上,力图让学生认识到高空抛物害人害己的恶劣性质,以及出现高空侵权事件时,如何应对.在谈到如何注意安全这个问题时,鼓励学生畅所欲言,为创建安全的班级出谋划策,营造安全愉快的校园生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校园安全,从我做起."杜绝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为培养即将进入社会的高中学生遵纪守法意识,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意识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2]刘士国:《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J],载《烟台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256页.

[3] 柳虹:《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J],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第361页.

本文总结:这是一篇关于高空抛物和法制教育和侵权方面的法制教育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制教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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