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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与对加强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保护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7

对加强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本文是法律保护类有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西北地区和法律保护相关论文例文.

[摘 要] 西北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也比较滞后,法律适用水平较低,各省保护不平衡,互相缺乏联系与沟通,保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欠缺、整体性与系统性不足.对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不仅为了解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现状,建立符合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提高法律适用水平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增加西北地区的文化认同感、维护西北地区共同的文化生态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定位、立法概况和法律体系的建构等方面论述如何建立符合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特点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 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 D922.16;J8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053(2018)06—0080—07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活态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非遗资源是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宝贵财富.十九大报告中五次提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工作内容.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不仅仅是文化工作,它已正在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西北地区的非遗保护正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一样,处于全国较弱的一极.因此探讨西北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西北地区在非遗保护中面临的复杂问题,仅从法制的层面上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从法律法规的建章立制中寻求非遗法制保障的突破口.

  一、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定位

  西北地区历史悠久,民风纯朴,劳动人民因其不同的地域特征、行为习惯、传统观念、宗教信仰及其它复杂的物质载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生活礼仪中逐步衍生出独具特色、绚丽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一,是民族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称的西北地区指的是地理概念上的区域划分,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五省区,这个区域的特点是整体经济较为落后,属于少数民族聚集区,文化丰富多样.这个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形成的特殊环境、背景,再加上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其不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价值的特殊价值特点.

  (一)生活相价值

  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所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具有现实生命力的文化遗产,具有“鲜活”的要素.该特征要求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应坚持“生活相”立场.“生活相,就是生活的样子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立足于现实社会中,不应束之于高阁,藏之于深闺.对它最好的保护,就是要立足并恢复它生活样式的本真.”[1]

  西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的主要地区,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因素,这个区域相比中东部地区经济落后,交通闭塞,交流不畅.但是也正是由于他们多居住在遥远的边疆、偏僻的山区等相对封闭落后的环境中,反倒使其保存下更多尚未被主流文化所吞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1]很多原生态文化在这些地方得以完好的呈现,这种原生和本真的特点是其他发达地区无法比拟的.在这里,很多地方人们的日常生活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几乎都与当地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直接融入到他们的生产生活中.很多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节日本身就是生产生活方式的伴生物,并且基本都能够呈现在日常的文化、歌舞、仪式和艺术作品中,因此在很多区域都流传着“会说话的就会唱歌,会走路的就会跳舞”的谚语.每年农历三月到六月,西北地区区域性的花儿盛会接踵而来,老爷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丹麻花儿会等等,人们竞相对歌,大到规模宏大的盛会,小到令人亲切的田间地头,只要你愿意都可以出来吼两嗓子.汉族的社火、藏族的锅庄舞、土族的安召舞、维吾尔族的塞乃姆不管在什么场合,只要是喜庆的日子,男女老少都来跳舞,直到尽兴.

  所以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本身就是文化遗产,而且多为具有延续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生活在少数民族文化之外的民众来说,或许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文化遗产.而对生活在这种文化中的少数民族来说,则是自身文化的延续和发展.”[2]

  (二)社会和谐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连结西北地区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一个重要的纽带,是维护人们和谐共处、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密切人们之间关系,增进互相之间交流和了解的要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这种价值在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体现的尤为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内容,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生活习惯、心理特点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点,规范着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思想价值取向,能够在本民族产生强大的规范性和凝聚力,促进族群内部达成共识和认同,具有重要的社会和谐价值.[3]尊重和保护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促进族群与族群、地区与地区的和谐.例如,起源于回族的“花儿”在甘肃很流行,每年的花儿盛会也有越来越多的东乡族和裕固族等民族参与进来,这对促进回族、东乡族人民在当地的和谐相处、共存共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和谐无疑对整个国家的社会和谐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丝路文化价值

  西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丝绸之路的重要区域,从地理位置看,是连结我国和中亚的枢纽,从文化交流看,是东方文化和中西亚文化、欧洲文化相交汇的连结点.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西北各省自古以来就同周边地区有着交往和联系,特别是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具有峻奇、浩淼和广袤自然风貌的新疆,因其承载古丝绸之路的中枢职能而成为古代中华文明、印度文明、波斯文明和希腊文明等古文明体系碰撞聚融之所在.中国最早的开放之路——丝绸之路横贯中国西北,通过丝绸之路,中国的先进传统技术传到西域,西域的土特产、乐器,印度的佛教等也传入中国.丝绸之路是我国古代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在这个过程中对外国文化的吸收是一个循序渐进、融合改造、排斥和认同相互交错的不断的选择和取舍的过程,同时注入本民族文化的精髓,再融入到本土文化中,最终形成特点鲜明、文化多元的西北文化.因此丝路文化价值也是西北地区非遗区别于我国其他地区非遗特点的一个重要价值定位.当前西北地区正面临着“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构想的历史机遇,作为西部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节点城市,西北各省区更应该充分发挥地理区位、历史文化等独特优势,加强联系协作,全力推动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二、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近年来,西北各省在非遗保护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保护经验.但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仍然十分落后,许多有效的保护经验需要法律加以固定,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西北各省、自治区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各地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纲领指南.为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促进优秀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西北各省区还公布了本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地方法规

  在地方法规的制定方面,目前西北地区除青海省其余四省区都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宁夏和新疆走在了西北乃至全国的前列.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06年7月21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08年1月5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但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对整个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后,《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4年1月10日通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5年1月27日通过.

  为了使非遗法和非遗条例能够更好的落实,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具有针对性,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通常需要低层级的法律对高层级的法律进行细化.因此某些地市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本地非遗特点,制定了更低阶位的法规.例如,2015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条例》根据甘南州实际,细化了建设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界定了开发利用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范围,对甘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职责、调查、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和规定.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例如,为了与文物保护法相衔接,《条例》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设置,增强了《条例》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比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珍贵资料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由此极大提升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总的来说,这一系列条例都对非遗保护制度作了系统化规定,强调了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细化了非遗调查与代表性名录的内容,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核心内容,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这一系列《条例》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非遗法》的具体措施,是解决西北各省当前非遗保护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依法保护、科学发展、传承中华文明、维护文化安全的有力保障.

  (二)地方政府规章

  虽然青海还没有制定非遗保护的省级地方法规,但青海省政府于2017年12月通过了《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而且青海省门对本地非遗的保护也有着一条独特的思路,主张对青海特有的文化空间和文化资源进行挖掘和整理,充分尊重当地文化发展的自然规律,对省内原生态文化和具有独特民族文化特色的遗产,研究其自身规律、环境和土壤,进行科学认定,设立一些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点和保护带.[3]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下诞生的,当地政府在保护区的建设中高度还原热贡文化的原生态性,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基础,从热贡文化的多样性特点入手,突破单一保护的局限性,尊重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把活鱼放在水中养,将千年的文化遗存再次激活在世人面前.[4]2008年,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又正式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自此热贡文化进入国家保护的视野.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单项立法

  为了对重点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进行保护,部分省区还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项目进行了立法.例如,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出台,这是我国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条例》将自治区50年来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条例奉行以抢救性保护为主,对木卡姆艺术特定的保护方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落实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将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媒体传承,木卡姆艺术的这五种传承方式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下来,注重对木卡姆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5]但是现在对于即将去世的传承人的保护在影像记录方面还比较落后,目前的管理办法主要是记录保存和保护传承的发展以及出版这些资料.《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新疆其他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其他省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示范和重要参考.

  但是,由于我国的文化保护工作通常由多个部门分管,管理较为分散,立法技术相对落后、规范性不强,内容上存在重复和冲突.所以导致我国文化方面的立法大多权责不明,立法体系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更为落后,所以在非遗的立法中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大量使用“鼓励”、“加强”、“支持”等抽象语言,在实施中难以把握,很多立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套用抄袭其他法律文件的嫌疑.总体来说,我国对非遗的保护还是采取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比较缺位.在这一点上,西北地区对非遗的保护也不例外,所以建立一套西北地区非遗保护的科学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三、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非遗的保护要本着体现着民族特征和文化多样性开展,所以对非遗进行立法应该是多方面、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在法律的适用和机制的设定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探索出符合西北地方特色和省情的保护模式.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公法模式还是依靠知识产权法、民法保护为主的私法模式,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将其纳入到公法框架内,通过政府的供给协调来调解公共利益是顺理成章的.我国目前奉行的也是公法保护为主,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是一部行政法,确认了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各省区陆续出台的本省的非遗保护条例和针对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的保护条例可以说是对非遗国家法的一个实施细化,从法律性质上说,都是行政法规、规章,属于公法范畴.实践证明,通过公法模式使非遗这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的确起到了很好的保护效果,从整体上遏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消亡的趋势,及时有效的挽救了大批的非遗项目,因此这种保护模式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一点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也得到很好的印证.

  但这并不是说公法保护就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通过公法保护就能解决非遗面临的所有问题.比如实践中涉及的部门有很多,门、文物保护部门、旅游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等,有些在职能设置上存在重复,权责不明,导致工作中有踢皮球的现象,造成保护滞后.同时如果只侧重行政保护,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弘扬、传承”等公立救济手段,一方面会由于公共资源有限,而且其配置要受多重因素影响,执法难度很大.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人们非遗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非遗案件被诉到法院,例如乌苏里船歌案、白秀娥剪纸案、王老吉商标案等等.这种状况证明公法保护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无法解决“公地悲剧”的问题,这也是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的必然结果.[6]拿到非遗领域,就是没有私法保护对经济利益的刺激,非遗项目权属不明,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非遗的无偿使用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在法律机制上采取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已在当前达成共识.

  (二)利用综合法进行统一保护

  1.国家法律.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层面的立法.这部法律的定位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总共6章45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它以基本法的形式制定一个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南性质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目标、原则、制度等为各省区的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是各地方进行非遗保护首先需要适用的法律.

  另外,在《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个别条款涉及到了非遗的规定.

  2.地方法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言,不可能细致规定针对各个省区的个性特点进行特别保护,因为作为国家法,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还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适用.所以在国家法的立法原则和指导基础上,制订符合各自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本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宁夏和新疆走在了西北乃至全国的前列,他们分别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但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整个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已有的条例规定来看,结合相关的非遗理论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注重立法中的制度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非遗立法,就是要有效促进非遗的保存、保护与弘扬,矫正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文化生态失衡现象,平衡非遗保护中“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有效激励人们对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释放非遗的经济活力,促进非遗权利主体文化权利的实现.因此,非遗保护中既要体现人文价值和文化传承,又要合理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掘非遗的资源价值.

  立法应结合西北地区区域文化遗产特点,来解决非遗产保护的实际问题,提高法规的可行性与实效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制度创新.“地方立法之所以应该具有自身的领域和特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地方立法有着独特的立法根基,地方立法者必须注重把握立法的客观条件,从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活方式、经济特点、风俗文化出发,解决立法问题,确定立法目标,突出立法重点.”[7]

  同时,针对民族地区文化遗产脆弱性特点,应当确立西北地区少数民族非遗特殊保护机制.例如,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是甘肃特有的三个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其本民族的非遗特点非常鲜明,但是目前包括语言、文字、民俗、民族服饰和手工技艺多个方面,都面临濒危、传承断代的严峻形势,甚至有消亡的危险.所以确立特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机制,在政策和资金扶持上对其适当倾斜,有助于对这些濒危、稀有的的遗产进行妥善的保护.

  第二,突出“保护”,鼓励合理开发

  在地方立法中,笔者认为更应该突出“保护”,目前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还是相当重视的,由于涉及到地方的经济利益,这一点是与国家立法有很大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完全是从如何“保护好”出发,提倡的是“适度开发”.而地方是对遗产进行实际开发的操作者,实践中经常会从地方的经济利益出发,对遗产开发过度.因此,课题组认为,地方立法中对保护应该侧重,阻止开发过度,鼓励合理开发.一方面,在全人类共同走向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积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生产与生活中特有的作用和价值,使其服务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及作用是有限的,开发利用必须有度,保护管理必须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必须与坚持原则、加强管理、保护结合起来,无形的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在既不改变其自然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并且具有规范保护管理措施保障的前提下,进行良性的有度的开发利用.否则,过度的开发,无序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饮鸩止渴,毁灭“非遗”.[9]

  第三,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化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指传统群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前,必须事先通知有关国家和传统群体,使其知晓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的有关情况,并获得依该国法律确定的该国有关部门或传统群体的同意(一般依该国传统群体习惯法作出同意表示).这意味着开发者应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在充分了解合作内容、过程、结果和利益分配模式等所有方面后的同意.

  西北各省《条例》除了立法较早的新疆外,其余四省区非遗条例中都或多或少有涉及到事先知情同意的条款.规定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10]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虽已涉及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但是保护的面还是过于狭窄,应将此制度明确提出来,写进条例,这样可以从广度上拓展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因此,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中的利益进行分享,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限制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防止非遗的滥用,使用“知情”的权利,其落脚点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同意,但是这种“同意”在时间上以“事先”为要件,在实质内容上以“知情”为要件.同时要说明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存在偶然利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者也应该在知悉的第一时间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者改变原来的条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需重新获得事先知情,同样需就此与拥有者达成新的协议.事先知情同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共同商定条件和争取惠益分享提供了一个平台.

  第四,增加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

  这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法规应兼有程序法的性质.综观西北地区各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涉及到诉讼问题:“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所述都非常概括,建议将以下两项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加案件受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三)利用专门法进行分别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而且门类之间的差别也较大,面对不同主题(如作品、技术或标记等),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很难对它们制定共同规则,将它们全部纳入保护范围.采用专门法对其进行分类保护.在这方面,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已经做了有益尝试,例如,泰国制定的《传统泰药知识法》,对传统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中将民间文艺列入受保护的表演范畴;2000年,欧洲委员会提出“关于知识产权法下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保护报告”等都属于专门保护制度.

  我国于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保护我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及人才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关民间艺术创作的专门保护法.[11]西北各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保护上也做了很多努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环县道情皮影保护传承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等都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做了很好的尝试,使某项、类非遗项目能够在一部法律中得到系统的保护.

  1.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法.当前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总体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缺乏创意.不同类别的非遗发展差异性很大,其传承保护的方式方法应体现出针对性.如像书法、舞蹈、美术等,因具有很强的普及性,一般不需要抢救性保护.“生产是最好的保护”.凡能够进行市场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有人去学,就不存在传承的问题.非遗保护工作还不能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激发年轻人的活力与兴趣,许多非遗项目缺乏传承人.因此有必要制定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西北各省自己的条例、规章、办法等,对非遗在保护中的重点事项进行规定.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二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是特别保护方式,制定专门保护的单行法规.如《甘肃临夏东乡县东乡文化保护条例》、《陕西凤翔木板年画保护办法》、《临夏州保护和发展保安腰刀艺术条例》等特别法规,制定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法规.

  2.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法.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滥用和过度开发利用现象十分突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民间文化资源视为公共资源.如直接引用、改编、翻译、影视制作不标明来源;商业化使用中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益主体经济补偿和回报;过度产业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和篡改;假借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非法抢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对这些现象最好的措施就是利用专门法进行保护.

  目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主要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国际上TRIPS赋予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自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这给那些未经公开、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好处.例如,我国传统医药中的中药、藏药等的祖传秘方,工艺美术制品的生产工艺等.

  在全球一体化历史条件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在文化多样性的视域下,每个地区、每个民族创造的文化都具有不可替代性.西北地区培育的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西北人民奉献给世界文化的宝贵财富,是一带一路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世界文化对话的文化基础,因此保护好西北地区优秀的非遗资源就是保护西北走向世界的权利.◇

注释

[1]韩晓兵.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06).

[2]孟慧英.如何认识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C].郝苏民,文化主编.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西北各民族在行动[A].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郝苏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西北在行动[J].中国民族报,2006-6-6,第4版.

[4]吉狄马加.重拾古老文化的智慧和价值[N].国际唐卡艺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青海论坛,2008-06.

[5]朱小玲.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2013,(02).

[6]孙昊.公益诉讼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商业经济,2013,(07).

[7]戴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探析[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

[8]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C].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八卷)[A].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09.

[9]常洁琨.西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6).

[10]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N].甘肃日报,2015-04-06.

[11]陈庆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J].民族大学学报,2006,(01).

[责任编辑:李丹]

本文结束语:该文是关于法律保护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西北地区和法律保护相关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车彤波 (呼伦贝尔学院俄罗斯语言与文化学院 021008)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既是人类物质宝库中的文化瑰宝,更是人类精神世界上的文化营养,世界多个国家对此实施了保护 本文从探讨俄罗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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