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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类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和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方面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农产品质量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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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安全问题频发,公众不仅将矛头指向违法犯罪生产企业或个人,更在质疑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本文从法律法规层面展开探讨,阐述国外农产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进经验,总结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具有明确的法律监管目标和实施措施、建立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相互支撑、行政立法与经济立法相互补充、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适时调整、执法程序简单清晰,可操作性强等优势,提出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中国的启示,即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确定明确的立法监管目标和实施手段,坚持法律法规的适时调整和修订,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体系,推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和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防控.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经验启示

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饮食安全,长期以来国家始终坚持对农产品质量采取严苛的管理手段.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却在一定层面上暴露监管部门严格管理背后的制度不足.因此,本文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展开探讨,借助国外在立法层面所做的努力,为国内农产品质量管理提供借鉴.

1 国外食品安全环境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措施

1.1 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

考虑到种植业农产品受到环境的影响,所以国外从“源头管理”,首先是实现土地环境约束,其中包括土壤环境、水资源环境、污染物、农药化肥安全使用等方面.

(1)美国.美国对农产品产地管理,并非由国家农业部门全权负责.而是依靠国家环保部门——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主导监督工作.从环保层面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从农药、土壤、水质等方面检测,从而确保种植业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法律法规方面,以EPA为主体,结合美国立法机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质量保护法》《植物保护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目前,美国已经实现在种植业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的法律覆盖,对农药、环境污染、水质等方面,进行明确且严苛的要求.从美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的经验来看.其工作高效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不断研究与丰富.1998年,EPA重新评估杀虫剂使用问题,对农作物害虫抗药性进行试验,确定农作物害虫已然对美国大部分农药产生抗药性.对此,EPA进行深入的研究,在不增加药剂使用量的同时,减少虫害问题;2002年,美国农业药品注册正式执行.要求农业种植者必须使用带有EPA标识的农药.2006年,在EPA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参与下,全美实行“农药残留监控计划”(FDA Pesticide Program Resi-due Monitoring,PPRM),将农作物种植农药使用量控制在历史最低.由此可见,EPA之所以能够在农业种植层面起到较强的监督引导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健全,使EPA有权对环境监测并干涉农业生产的不正当行为执法.

(2)欧盟.欧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农业质量管理最为科学的,中国在制定农产品农药残留时,多引用欧盟标准.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在欧盟各成员国同意下正式颁布,其中主要覆盖农药使用、残留控制、食品标签、加工食品声明、转基因食品声明、新型加工工艺及材料注册声明等方面内容.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同时也是农业生产大国.德国耕种土地环境的管理,较欧盟《白皮书》更加严苛.德国建立了《有机标志法》,对有机农业管理提出标准,并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生态农业等方面做出诠释,使德国有机农业得到高效发展.法国农业管理是以1999年颁布的《农村法》为基准,该法比欧盟《白皮书》执行得更早.其内容主要是对农产品从耕种、收割、加工、包装、销售等所有环节加以控制.较比于欧盟《白皮书》所阐述内容,《农村法》在执行细节以及覆盖范围上更具优势.同时,法国在环境方面颁布《农业法》,就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农业科技水平高,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最大残留限量》《农药兽药管理法》《国家残留物调查管理法》等,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政府财政拨款,为各州提供大量农业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4)日本.作为农业土地贫瘠的国家,其在农业管理标准的严格性,是其保障国家农业稳定发展的努力.目前,日本已经构建完善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植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等,覆盖当前农业生产所能够涵盖的所有范畴.

1.2农业养殖业卫生、防疫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

(1)美国.考虑到养殖业农产品可能受到的卫生、疫情影响,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甚至会造成食安问题.美国政府在管理养殖业时,直接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全权负责.FDA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类似,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并具备一定行政处罚权力.不过,较比中国而言,FDA所依据的法律更加细化,其中包括《禽类产品检查法》《禽类产品检查法》《蛋类产品检查法》等.借助这些法律的支持,FDA可以对畜禽肉、蛋类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进而合理在防疫、卫生、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等层面监督产品.与此同时,美国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得到有效监管,在权利上也进行了细分,例如,FDA仅作为监督者和惩罚者,而真正为FDA提供农产品质量结果的机构,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局(FSIS).就此,也避免FDA权力过高,而导致农产品管理过程中自身腐败的问题.

(2)欧盟.与美国相似,欧盟在管理上同样以细节处理为主,多层面严格把控养殖业产品的安全,进而合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其中,德国对禽畜类肉制品、鱼类肉制品、蛋类、奶类等养殖业农产品,均以立法的形式实行管理.同时,德国也坚持环节控制,包括对初级产品疫情检验、流通环节控制、产品保存环节监督、产品销售环节监督等,从根本上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丹麦养殖业产品管理,主要依靠防疫监督、监察手段实现.在农产品的出产后,必须经由国家检疫部门检测,才能够上市售卖.同时,丹麦对于疫情的控制力度较强,依据《屠宰法》,对可能存在疫情的动物,必须全部销毁.另外,凡未经允许在市场销售的肉制品,一律采取统一处理,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3)日本.日本养殖业小规模特征明显.虽然在法律总体纲领上,与上述国家类似.但是,细节却有所差异.目前,日本所依据的《家禽传染病预防法》《屠宰法》等,均是结合本国特征所制定.不过,日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形式、规模等方面,与中国国情相似,因此,日本在养殖业的管理手段,更值得中国借鉴.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防控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

(1)从法规层面构建风险评估机制.考虑到农产品生产、加工与经营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法规层面,建立农产品风险评估机制.目前,美国EPA已独立开设相关部门,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农产品的风险评估,从而确定特殊环境区域所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流通.而欧盟则是直接颁布条例,其EC178/2002指出,所有签约国必须严格依据该条例进行风险评估工作,保障食品在不同阶段所处于各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能够在评估与监督管理下有所规避.

(2)立法规范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管理产生理想效用的唯一方式便是立法规范.从法律层面要求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够借助法规所建立的评估机制,而对农产品风险管理产生效果.对此,美国、法国等均已进行立法,其中法国所构建的《公共健康监督与产品安全性控制》,更是将风险评估管理单位,从原有的农业监督体系中独立出来.

(3)加强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并不是口号,而是需要真正从风险管理层面,提升市场流通农产品的质量,为民众提供健康的食品.所以,美国在政府出资支持下,鼓励民间及实验机构,就农产品风险管理进行研究,以作为农产品风险评估的技术保障.

2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评价

2.1 明确的法律监管目标和实施措施

国外法律的显著特征在于目标管理明确.从各国的立法内容可以发现,其法律中不存在模糊之处,且数据定量精准,从而保证了执行效率.例如,美国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中,存在大量对各类农药使用标准的规范,并对不同农药就不同农作物的用量进行量化规定,由此严格对农药使用进行管理.在实施措施方面,发达国家在执行力度与严苛性上,同样值得中国学习.而这也是其法律要求下,在农业管理以环节分布,同时以透明化行政执法而被民众监督,所形成的良好行政管理效率.

2.2 建立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各个环节避免漏洞与规范出入.事实上,中国当前法律监督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内容描述出入、规定出入等问题,造成食品安全管理者无法依据法律而准确执行.反观国外,如日本在食品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农药管理、家畜及禽类管理、屠宰管理等方面,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确保各个食品环节监督管理有据可依.

2.3 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相互支撑

法规是农产品管理的标准,所以必须在技术支持下才能有效执行.美国作为科技强国,在技术法规的支持下,无疑远超其他国家.目前,美国以政府出资形式,构建分布在各个州市的百余个研究机构,由此保障农产品的研究工作.并根据不同区域环境特征,为地方政府建议更加适合的差异化标准.例如,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则需要在法规层面修改,使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同步执行.另外,技术支持对市场也有着良好的约束性,民众能够根据农产品特征,选择适合的产品种类,并广泛对存在质量问题农产品抵制,确保农产品市场的净化.

2.4 行政立法与经济立法相互补充

经济立法可以更有效地对农业生产、经营、流通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所以,国外在行政立法实时管理的同时,也会有经济立法辅助.例如,澳大利亚采用双向管理模式,从储备金与税务两个方面,为农产品农药监测提供支持,避免监测工作的进行不会遇到障碍.

3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法律法规对中国的借鉴

3.1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当前农产品监管重要一步.从法律层面实施对农产品的管理,可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依据,并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威慑力.就现状来看,中国所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出台后,已经对农产品质量管理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配套管理却仍旧十分匮乏.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出台了就禽、畜、蛋、奶的专项立法,以及在法律层面对农业生产环境提出严苛要求.反观中国在制度上存在的缺失,将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的困难性.另外,立法层面也应关注行政执法工作,正所谓应当“出师有名”,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在于缺乏明确规范以及程序管理.例如,工作人员或可能出现执法程度过深的问题,造成民众的反感.而其所代表的政府形象,也最终会导致民众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质疑.

3.2确定明确的立法监管目标和实施手段

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经营,均能够有效保证安全性.另外,立法单位也应该考虑实施手段.行政法规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却不具备真正识别农产品质量的能力.农产品监管必须在技术的支持下进行.特别是在中国食品工业高速发展,大量新型技术和工艺出现,在技术管理愈加复杂的情况下.再无法确立完善的实施手段,国内农产品质量或可能出现失控的局面.若此时在对其有所重视,无疑将消耗巨大的成本.

3.3 坚持法律法规的适时调整和修订

法律法规的调整与修订,由于涉及执行者与民众人事问题.所以,根本无法用一条明确的原则执行.而国外经验所带来的启示,更多是在符合某些特定因素下,所判断出应对法律法规修订的时机.

3.4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残留监控体系

农产品残留监控是农业发达国家普遍具备的管理体系,而中国当前正处于初级阶段,在完善和执行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就农产品安全管理需求,中国应加快完成农产品残留监控体系构建,并在立法层面予以支持.同时,国家应对残留监控予以准确的身份定位,并为其设立专项资金,以及基于透明化需求搭建公示平台.

3.5 推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和监管

农产品认证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管理方式.但却是在监管范围不足时,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完善农产品认证管理体系,可以深度优化市场准人机制,淘汰生产、加工能力不足的企业,进而优化整体市场环境.另外,市场监管不仅需要有惩处机制,也应该建立补助体系.在政府财政出资下,有效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发展.

3.6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防控

管理风险首要在于制度的完善.相关部门应在短时间构建制度,并以立法支持,实现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进行风险监管.应积极建立风险分析与防控研究组织,以科学技术改善农产品质量风险问题.

点评:此文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农产品和安全监管和启示方面的农产品质量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农产品质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重要步骤,是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科学公正的重要保障 要求抽样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保证所抽样品的公正性、代表性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监测;抽样0.

2、 构筑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摘要通过构筑并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自身的权益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本文提出了几点有效的建议,来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关键词.

3、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升级和健康意识的持续提高,农产品消费已逐渐从原来的“吃得饱”转变为“吃的好” 然而,时常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见诸报端 .

4、 政府规制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基于区域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视角 摘 要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周至猕猴桃”和“眉县猕猴桃”种植户微观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基于质量安全的政府规制研究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 结果表明.

5、 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本和收益的匹配性基于安徽省和县的调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本与收益的匹配性研究——基于安徽省和县的调查濮必晶,孟枫平(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摘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本从总成本中独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