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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监管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与中国建没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监管问题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金融监管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13

中国建没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监管问题,该文是有关金融监管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与自由贸易和金融监管和自由贸易港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赋予中国自由贸易港承接自贸试验区“离岸法区”的法律地位,彰显其巩固和深化自贸试验区离岸金融市场改革成果的重大使命.各国殷鉴表明,在缺失有效的准入、经营和退出等市场监管的前提下,离岸金融市场随时面临冲击在岸经济的失控之虞.尽管毋需针对离岸金融机构的国籍身份区别对待,但存款准备金的监管尚需保留.此外,市场经营监管不限于货币业务,允许扩展至金融衍生领域;交易主体则拘于非居民;交易货币甚至扩及本国货币.至于危险预警机制、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退出监管机制均可借鉴.应采取审批而非完全杜绝外资机构准入;对于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严格监管居民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之间的交易,允许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在港区使用.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 (2018) 04-0019-09

传统的离岸金融具有两大特性:一是选择某一离岸基地,独立于在岸金融的监管体系,开展以货币为主的离岸金融业务;二是适用主体为非居民而非全体居民.探索中国特色自由港的离岸金融定义,在以下方面有别于上述定义的内涵与外延.其一,作为离岸基地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源自自贸试验区,属于境内关外而非境外关外;其二,不再延续改革开放初期特别经济区的“税收洼地”政策,即无需利用税收优惠壮大规模;其三,离岸金融业务的种类应当有所拓展,不限于诸如货币之类的基本业务;其四,从业人员可突破非居民限制.简而言之,中国特色自由港的离岸金融是指在自由贸易港向居民提供货币、证券等多种金融服务,且不受在岸监管的活动方式.不过,此定义仅揭示了离岸金融的基本要素,而对于实施离岸金融的场所—市场并未涉及,这是远远不够的.厘清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在于,明晰离岸金融业务究竟是在哪一特定区域实施,哪类主体能够实施,以及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撤出.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关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均未体现上述要件.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或辖区,其经济和融资规模与其国内经济的规模和融资规模不相称.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认为离岸金融市场重点是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并且与东道国经济规模不成比例.①在上述定义中,IMF的定义仅体现了离岸金融活动的特征,但并未明确离岸金融市场究竟在哪一特定区域.OECD的定义虽然明确非居民这一准入主体要件,但对经营场所并未涉及.

笔者认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以港区为离岸中心,依法设立并注册离岸金融机构,从事居民或非居民的货币、证券等离岸金融活动,并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准予撤离的场所.通过对比离岸金融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发现,后者侧重准入—经营—退出等环节的市场调节活动.离岸自由仅限于离岸经济,而无法溯及在岸经济,全面规制准入—经营—退出3个方面的监管,对于建设以自贸试验区为基础的中国自由贸易港而言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自贸试验区的监管尚有缺失,包括:准入主体、离岸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尚不明确;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交易对象以及货币适用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在离岸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缺乏相关制度支持.这些问题均是自贸试验区的升级版——中国自由贸易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前已所述,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重点在于准入—经营—退出3个层面的监管.究其原因,第一层监管是从源头防范鱼目混珠,即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资质进行筛选,监督其是否具备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实行第二层监管,意味着对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过程予以监管;最后一层监管是后续监管,即通过建立健全退出和终止机制,以保障丧失经营条件的金融机构自动退出或在必要时强制其退出离岸金融市场.

(一)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准入主体监管的必要性

中国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划分出的“境内关外”区域,可独立于在岸金融的监管体系,开展为非居民设定的离岸金融业务,享有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但这绝非意味着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业务完全脱离既有金融政策法规监管,亦不表明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免于任何资质要求.因此,对于离岸金融市场准入主体——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毋庸质疑的.

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是中国自由贸易港的一种预防性监管方法,是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遴选,保障合格的机构可获得资格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金融活动,由此可以预防或降低离岸金融机构因倒闭、破产清偿带来的金融风险,将风险扼杀于摇篮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此外,针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准入标准监管十分必要.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银行的存款,以保障离岸金融机构在出现资金空缺时启动其存款准备金以保持良好运营,避免离岸金融机构的经济危机辐射在岸经济.

(二)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的必要性

获准进入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机构务必依法经营,这是建立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核心要件.基于离岸金融的特征是以货币为基础业务,为了防范其对在岸经济的冲击,重点监管汇率利率、货币和交易主体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是最为突出的问题.首先,有必要阻隔自由贸易港的离岸汇率利率对在岸汇率利率的冲击.离岸金融市场面向全球的特性致使其流通的为世界各国的货币,因此离岸金融市场的汇率及利率受各国金融市场的行情影响较大,若未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离,汇率的波动将导致在岸的外汇资源通过离岸账户出逃,对在岸外汇造成不良影响;若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的利率差异较大,而未对离岸在岸的资金渗透进行有效控制,则将导致资金的大规模套利转移.其次,有必要对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进行监管,主要是对人民币是否作为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予以监管.由于离岸金融业务面向全球的经营特点,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允许本国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离岸交易,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不可能完全隔离,本币市场易受外币市场波动的影响.若硬性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市场之外,必然不利于本币在国际金融体系内的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离岸金融市场均不允许本国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亦有发达国家.①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模式可以有效地抑制离岸金融对在岸金融的冲击.少数发达国家允许本国货币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美国和日本即为典型实证.美元本是自由流通的货币,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无可非议,至于日本亦允许日元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理由,略陈管见,无外乎给予离岸金融市场更多的优惠便利,推动金融自由化发展,以扩大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那么,中国采取哪种模式适宜呢?中国于1996年宣布接受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承诺,但尚未承诺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慎重权衡,实施多数国家的模式是防范自由贸易港离岸风险的权宜之计.最后,针对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进行监管十分重要.为防范某些居民利用离岸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贷款,导致在岸金融受到冲击,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通常仅限于非居民,任何企图扩大交易主体的行为均可能导致居民享受非居民的优惠,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

(三)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的必要性

如果说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和经营监管属于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那么退出监管则属于事后监管.对于中国自由贸易港而言,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放松事前监管,符合其自由开放的特征.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分为自愿退出和强行退出两种情形,藉此应对离岸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破产以及其他自愿终止营业的风险.纵观国际盛行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金融预警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预警机制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①这一制度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有助于监管当局在风险防范的最佳时机介入离岸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活动,敦促银行在未造成恶劣风险之前尽快采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需要缴纳一定保费,一旦面临倒闭的危机,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以此维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制度.②这一制度旨在保障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的安全经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稳定信用秩序.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当离岸金融机构面临倒闭的风险而无法应对贷款人的贷款时,由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危机银行提供紧急贷款的体制安排.③这一制度有利于增强中国自由贸易港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是港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二、域外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经验对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

的启示

本文选取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做法,结合中国自贸试验区现状,按照监管的顺序,从准入监管到经营监管直至退出监管,全面进行对比,从而探索对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一)域外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经验对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前文已述,准入监管重在对准入主体资质和存款准备金两方面的监管,这方面美国和日本的模式值得借鉴.受美国的IBF(Ine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启发,日本选取作为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美日均未限制外国银行准入并从事此项业务,即并未针对银行的国籍迥异而实施有差别的监管.进而言之,获得批准的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外国银行均可加入IBF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且无须交纳存款准备金.④日本的离岸银行虽然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但如果离岸账户资金渗透至在岸普通账户,则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日本的模式中仅有大藏省批准的外汇银行(包括外国银行的日本分行)才能在离岸市场从事离岸业务,证券公司、一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在离岸市场从事离岸业务.⑤

反观中国自贸试验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仅允许内资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均属于负面清单的限制类型,仍采取严格的审批准入监管模式,这一现状对于建立在自贸试验区基础上的中国自由贸易港决策者而言应当给予高度关注.毕竟中国自由贸易港并非拔地而起,而是旨在巩固并深化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成果.既然中国自由贸易港较之自贸试验区更加开放,显然针对国籍采取的准入限制监管并不可取,这无疑抑制了吸引外资银行入区的积极性.尽管如此,为了防范离岸资金冲击在岸资金,可以借鉴美日模式,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目前,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中规定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部可采取征收存款准备金措施,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尚未明确规定.显而易见,自贸试验区的这些做法无益于自由贸易港的下一步建设,必须及时加以纠正.

(二)域外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经验对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毋庸赘言,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重点监管汇率利率、货币和交易主体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在这方面新加坡、美国和日本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一是对汇率利率的监管.新加坡采取管理浮动汇率的政策,避免汇率短期内大幅变动对在岸金融市场的冲击.在利率方面,日本采取了低利率政策.二是对货币的监管.日本规定金融机构不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且外汇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时,借款人需向外汇银行保证资金用于日本境外、不得回流到国内.新加坡规定离岸银行不得接受储蓄存款业务,不得接受新加坡居民非银行客户计息存款,不得接受非居民非银行客户25万新元以下的计息存款等.①至于所在国的本国货币能否作为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美国因美元本身的国际性,其允许美元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新加坡并不鼓励离岸本币的发展,监管当局要求国内银行对非居民的本币信贷仅限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信贷,对银行间互换、期权等衍生品交易需征得货币当局的同意,这是针对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信贷进行限制.②三是对离岸金融业务交易主体的监管.美国和日本仅限于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且日本对非居民亦明确限制,仅限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外国企业和离岸银行的海外分行,外国企业存款时间必须在两天以上,其他非居民必须隔夜以上,提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除金融机构外的外国企业离岸存款金额必须在1亿日元以上.③新加坡并无上述限制.新加坡在1978年取消了一切基于居民的歧视性资本管制,④交易主体从居民扩展到非居民.

对比上述外国模式,中国自贸试验区在离岸金融市场的汇率利率、货币和交易主体方面的监管均有所不同.中国自贸试验区当前致力于汇率利率市场化,但较于新加坡和日本的政策谨小慎微,仅于2014年的金融创新改革中放开了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金改40条”支持的是离岸银行的货币业务,排斥了证券、期货等业务.在离岸交易货币方面,《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而非本币—人民币.这点与新加坡的监管相同,但与美国和日本的模式不同.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与美国、日本一致,仅限于非居民,而非新加坡的居民.循势而变,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决策者必须突破自贸试验区的上述羁绊,允许离岸金融机构开拓除货币以外的金融业务,并继续致力于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力推人民币作为离岸交易货币.

(三)域外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经验对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前已论述,国际盛行的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主要包括金融预警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首先是危险预警机制,此种制度在于密切监测金融机构,在其爆发突发性的风险之前介入监管,防止风险发生.美国最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体现于1864年的《美国银行法》.①其次是最后贷款人制度,成为金融风险既已爆发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日本银行法》第37条规定,日本银行可为因意外资金短缺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担保贷款.②最后是存款保险制度,因其兼具活跃金融市场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双重优势,直至今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甚至颁布了专门立法,如《1978年国际银行法》和《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等.

仔细考察,中国自贸试验区的上述制度尚未做到尽善尽美,难以满足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现实需求.也就是说,前两项制度尚无立法约束.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但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不适用该条例.也就是说,上述机构可不*存款保险.如此看来,针对离岸法区的自由贸易港是否适用条例,还存在争议.

三、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的监管建议

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昭示着中国将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旨在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吸引投资,活跃中国金融市场,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地位.这一目标的实现需在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主体、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以避免中国自由贸易港宽松地发展离岸金融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基于此,对如何完善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的监管提出建议.

(一)完善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境内关外”地位意味着其发展离岸金融需严格进行风险监管,才能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对中国金融业带来的积极影响,避免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作为风险防范之首位,准许何种主体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风险防范是监管的重要内容.由于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初衷在于吸引外资,推动中国金融自由化,建议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银行以及除银行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港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证券公司等,但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批方式,以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首先,进入自由贸易港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对于中资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其资本状态以及经营能力,以避免其因参与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导致的金融风险,危及在岸经济;对于外资银行,应当规定其以母国总行的分行形式进入,以母国总行的资产缓冲离岸银行所造成的交易风险.其次,针对离岸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尽管国际上大多数离岸金融市场的趋势是取消离岸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但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为防范风险,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即离岸账户直接的资金往来银行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以此规避离岸账户对在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加强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监管

第一,加强汇率利率方面的监管.汇率方面可效仿新加坡的监管经验,采取管理浮动汇率的模式,以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利率方面,放开利率管制,活跃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第二,完善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方面的监管.伴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亦应突破货币业务的模式,相应延展至证券等其他业务,由于目前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体制尚未健全,对证券业务等金融衍生品进入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应当严格审查.此外,人民币是否可以作为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亦是核心问题.基于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最重要的特征是可自由兑换,虽然人民币尚未实现在岸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但并不意味着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无法自由兑换,因此建议人民币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货币予以考虑.第三,完善离岸金融交易主体方面的监管.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是否应当效仿国际通行做法仅允许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笔者认为,中国设立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的目的在于通过离岸金融带动本国金融业的繁荣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不可避免地需依托居民参与到离岸金融中进行交易,因此建议适当放松对居民参加离岸交易的监管,严格监管居民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之间的交易以防范居民参与到离岸金融市场将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健全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问题,中国自由贸易港应完善立法,健全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机制.首先,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实行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建立风险评估系统,给予离岸金融机构必要的指引;另一方面,提高离岸金融机构对自身风险的预见可能性,及时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条例或管理办法,解除《存款保险条例》第2条的束缚,建议把自由贸易港内的所有离岸金融机构均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第三,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通过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将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屏障.①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由银行维护离岸金融市场对于银行体系的信心.此外,应当对离岸金融机构的强制退出做出规定,当其违反相关规定时,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严重时强制其退出离岸金融市场.

四、结语

通过深入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深刻内涵,可以明鉴,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之所以有别于域外自由港,其萌芽并发展于中国自贸试验区,而非颠覆性变革.进而言之,其仍沿袭其“境内关外”法区的地位,较之自贸试验区享受更加宽松的离岸金融市场环境;但另一方面,自贸试验区所面临的离岸金融市场困境亦是未来自由贸易港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自从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进程进入实质阶段以来,学者们讨论更多的是如何保障宽松和自由的营商环境,但所有宽松和自由均不是绝对的,一切市场活动均以不冲击在岸经济为前提.这是关系到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最终能否取得成功、无法僭越的底限.为了守住这一底限,严控离岸金融市场的各个层面,具体而言,围绕着市场准入—事先监管、市场经营—事中监管和市场退出—事后监管无疑具有特别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作为一种预防性监管方法,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无疑具有其他监管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功能,虽属于政府部门提前干预离岸金融市场的手段而饱受争议.适合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准入监管应当契合这种开放程度最高的特别经济区功能,在保障吸引更多的中外离岸金融机构入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遴选,防范鱼目混珠和盲目跟进.此外,针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准入标准监管亦是十分必要的.作为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这一机制旨在保持离岸金融体系流动性的合理充裕,引导离岸货币信贷平稳适度,但须充分考虑离岸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充分保障离岸账户直接的资金往来自由开放,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抵御离岸资金对在岸资金的侵蚀.

围绕着市场经营的监管环节是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决策者必须审慎考虑的层面.尽管市场经营活动包罗万象,但许多活动属于市场调控范畴,绝非政府干预的领域.政府的监管重点仍在汇率利率、货币和交易主体等方面的经营活动,这些最为棘手、也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国实践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是自贸试验区改革深入推进的屏障.对此仍需秉持守护在岸经济的理念,防范离岸汇率利率与在岸汇率利率的巨大差异,避免为外汇转移提供法律的漏洞.从长远发展前景看,允许本币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已成为大势所趋,中国自由贸易港不应背离这一潮流,而应审时度势,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在条件具备时允许人民币作为本币交易.

弱化事前监管,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符合政府改革的趋势.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即属于有效的救济手段.对此设计了金融预警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综合运用风险评估数据库、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以防范离岸金融市场的大堤毁于一旦.通过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可从顶层制度的设计上保障金融预警措施的实施,摒弃困扰《存款保险条例》的局限,确保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实施这项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摊离岸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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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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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博鳌之声: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4月10日上午, 国家主席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 并发表主旨演讲 向世界明确表态 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中国人民将继续扩大开放、 加强合作, 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4、 关于抢抓自由贸易港新机遇、进一步推动临港地区高质量的建 文 毕晓航 姜乾之 李鲁整理编者按上海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不能走传统仅限于贸易性功能的老路,应积极探索集制造、研发、贸易、金融多功能、综合型自贸港的新路子,成为全球产业价值链集成的重要载体 临港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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