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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类论文怎么撰写 和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一致性的内在逻辑相关论文范文集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国家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6

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一致性的内在逻辑,本文是国家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跟内在逻辑和一致性和法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党和法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探讨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内在逻辑,理清两者一致性的前提与条件,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关乎党的全面领导下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实践基础和基本政治进路.

一、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一致性的根本前提

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的一致性,是指两者在共存状态下所具有的内在协调性,且两者的互动能够在国家治理中保持其有效性,实现共同职能.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的一致性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必须实现的现代国家治理状态.而这种状态得以实现的前提则应当从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法治的深刻内涵中探寻.从根本上讲,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是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一致性的前提.

现代政治世界中的,在价值层面上就是国家治理思想和政党执政理念上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在制度层面上就是建立和完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两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形态.纵观世界史,自欧洲重新启用概念至二战之前,的关键议程是解决扩大参与的问题,直至二战后,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才成为现代的核心议题.对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思想实际上包含着扩大参与、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三重意蕴.上述思想对现代国家治理形态的法治和政党领导构成了功能和发展方向上的限定.

(一)党的领导的内涵

政党政治的本质就是由政党来回应社会要求,领导国家政治建设.从应然上讲,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统一的.自世界共产主义政党成立以来,就成为的重要使命.“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①新文化运动之后,争取就成为中国领导革命的重要目标.“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②是中国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恒久主题.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思想,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体系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强调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特征.基于历史,在认识和实践层面,党的领导受到在三个方面的限定.

第一,限定了党的领导的历史方位,党的领导地位表明党在政治结构中的功能位置.在君主专制社会,“地位”意味着一种等级序列,地位高则意味着能够在权力和资源分配中占据更大的份额,往往也因此享有支配、压迫他人的权力.在以政党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时代,政党领导政治是一种通则与常态,但党的领导地位所体现的不是~种等级序列,而是与国家机构、社会民众(包括个人与组织)等政治主体相比,体现了党在政治系统中推动发展时所处的独特位置和所发挥的特殊功能.这种结构安排意味着,既不能否定党对政治的引领、示范和保障作用,也不能以党的这种领导作用取代其他载体的参与功能.

第二,提供评判政党活动的现实参照,要求党的领导是实现的行为.政党既是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又是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工具.性是政党最重要的特性.③“既然政党是因的发展而发展,为的发展而存在,它最终也将因的发展而消亡,所以,是政党精神之所在,价值之所依,目标之所求.”①所以,是党的灵魂,是党的职能的“内核”与“原点”,也是党行使权力的根本依据之所在.而党的领导行为就是对具备精神的政党职能的充分展现,党的一系列行为必须因需要而生成,因的发展要求而转变,因落实的效果而经受检验.

第三,奠定政党的生存基础,党的领导的正当性的全部根据依赖于.“党的领导”体现为一种正当性,这意味着党的领导获得了群众的自觉服从.人民对党的领导的自觉服从是党在政治中的地位与党推进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作为通过革命上台执政的党,往往被认为其领导的正当性来源于革命,这实际上并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革命是在旧时代不能为创造条件时被迫采取的暴力手段,革命也是为了.只有革命的结果实现了为人民当家作主而革命的初衷,革命的意义才获得民众的认可,党的领导才从革命中获得了最初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以革命取得政权后,党的领导的正当性来源于通过革命获得的比以往更好的基础.但一旦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那么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则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巩固和发展这一基础.搞不好,党在革命后所建立起的领导的正当性就会被质疑.

(二)法治与的关系

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现代政治文明,就在于它将人权和法律的统治结合起来,没有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活动的历史与当代实践共同构成了法律的统治力,既是国家法治的前提,又是国家法治的目的,建设贯穿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始终.在政治时代,国家法治不仅要表现为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应体现为活动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既不过载,也不失效.具体而言:

第一,国家法治的根本原则必须是人权原则.现代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但其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不为西方所独享.为了防止“人治”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暴政,古希腊人提出“法治”的观念,即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作为最高的统治者,由法律来支配权力,使执政者成为“法律的公仆”①.时至今日,法治已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尽管法治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不一,但根本原则是一致的,即人权原则或称为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其要求立法权属于人民,并经由民意代表机关实现,并且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国家中拥有至上地位,是治国理政的唯一依据.尽管理论与现实存在差距,但国家法治进步恰恰体现为国家法治与实现更高质量的结合,使“人民当家作主”得到从名义上到实质上的落实.

第二,国家法治的核心理念来自于现代思想.国家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这体现了现代思想对法治的深刻影响.从法治的时代性来看,随着思想的演化和新的形式的出现,国家法治在许多关键内容上已今非昔比.同理,不同国家的认知和发展路径上的差异往往决定了法治的特殊性.这意味着一国的理念和实践水平决定了法治的真实面貌.

第三,国家法治实践的关键进程依赖制度的进步.如果将国家法治仅仅理解为使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手段,那么专制政体也可以拥有“法治”.显然,现代社会所接受的法治必然引入了其他关键要素,即.正是因为与的原则和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才使现代国家的法治显著地区别于专制政体的“法治”.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制度作保障,即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也会因为没有外在的推动力而停留在纸面上.此外,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能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但没有健全的制度,这种稳定性是没有保障的,因为统治者任意创制或废止法律的机会正来自于机制的缺失.

基于上述认识,构成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一致性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脱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发展这一根本前提,党的领导就异化为失去社会主义本质的政党谋私现象,而国家法治也会变成与专制结合的法制.由此,两者也就难言一致性,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如学者所言,“历史的经验表明,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无条件的相互兼容性,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始终坚持着党的领导权,但是,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把法治这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作为假想敌来看待.”②另一方面,是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的根本目的,并由此形成两者在根本发展方向和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而实现政治的有效性决定了两者能否具备高度一致性.

由此,应把坚持人民立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作为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基本政治进路.以政党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时代,党的领导活动在供给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党的领导行为应时刻接受的规范,同时要求党承担起职能,提高能力,高质量地配套制度,肯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主权在民的原则处于更充分的状态.概言之,国家法治建设需要政党在领导自身、国家与社会的过程中形成全方位的状态提升.这显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舍此而依靠法治先行、缓行,则是根本的路径选择错误.正如强调的,“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①割断的发展历史,在法治获得高度发展后,突然出现一座制度的“飞来峰”是不能想象的.

二、党的领导为国家法治奠定基础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转型,应充分体现对历史经验的尊重.党的领导为国家法治奠定基础条件,这一判断正是基于中国政治的发展经验,即近代以来的中国政党政治经验与中国勇于自我革命的历史实践.

(一)大党治理是中国实现政治转型的基本经验

近代以来,在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时刻,强有力的政党领导起到决定性作用.以同盟会为中心的早期政党活动颠覆了清政府,开启了共和建制的历史进程.孙中山学习俄共(布)的组织经验,领导中国国民党改组成功,为实现国家形式统一提供了政党领导力.1949年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更是无须赘述.另一方面,在政治发展关键期,中国社会也存在追求大党治理的心理和传统.民国初年,政党林立、国会党争不断,这使得毁党造党说、铸党说风行一时.

大党治理已成为中国国家治理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历史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是“另起炉灶”,应体现其历史继承性和民族特色.现代国家的制度机制不是按照某一项特殊的原则“制造”出来的,而是生成于本国的历史和传统当中.“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②西方制所推动的政治转型可溯源于悠久的议会派别斗争传统.对中国而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模式亦是深受传统儒家文化、西方政治、近代政治冲突的影响,是传统和历史的产物.经验表明,隔断历史传统、照搬他国经验的政治改革容易导致国家混乱.国家法治需要遵循政治发展的这一规律性,坚持党的领导.

(二)党的自我革命成果为国家法治创造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为国家法治开辟了根本性的制度空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深刻反思了改革开放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党内集中制所造成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现象,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党政职能关系调整,使国家各组成部分的职能安排更加明确,自主性得以提高.由此势必导致国家必须从党的指令和党组织权力干预之外寻找自身职能的正当性来源,从而为依法治国开辟了根本性的制度空间.由此可见,国家法治是承继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而来,离开了党的这一主动变革,国家法治无从探讨.

第二,“依法执政”成为推动国家法治的关键突破.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各国在执政过程中基本将国家只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从而法律成为党的革命权力的附庸.这就造成了党的领导权、执政权长期保持与法律的对立状态.改革开放后,中国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使党和法律的关系从对立走向和谐:1982年,《中国章程》首次确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思想.这标志着党与法律关系的根本性转变,成为国家法治的关键突破.离开了党对自身与法律关系的理性、科学认知,政党政治时代的国家法治就会因关键环节的缺失而陷入矛盾,产生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法治的深刻对立.为此有学者提出,“依法执政成为唯一能够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实现党的领导权的基本方式.”①

第三,党的组织体系是国家法治框架中的重要功能结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国家法治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在各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正是政党的存在使协调各权力部门关系成为可能:“政党组织是一种‘缔结组织’,它将政府中分立的机构包拢在一起,并使人权能够对这些机构行使一种统一的控制.……抵消了极端权力分立的分裂性后果.”②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党的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组制度完成的.党组制度是中国为解决在无法消灭国家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政党如何驾驭国家机器,以何种形式执政的问题而创造的制度.在这一主题之下,党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安排历经变迁,并获得了优化发展.党组是国家法治过程中联结执政党系统与国家政权系统的关键组织形式,是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的重要载体,是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制度资源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党的自身建设与国家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四,党的领导活动在国家法治的初始阶段发挥了支柱作用.对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法治并非从传统社会自然生长起来的,而是依靠政党推动而表现出阶段式发展.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法治进程大致经历了前后相继、互有重叠的三个阶段.一是法治国家战略的提出与深化.经过20多年的思想论战,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法治”概念替代“法制”,指明了法治协调互进的现代化目标.1999年,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经过10多年的持续发展,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新阶段.二是逐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①通过党的集中立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了国家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问题.三是正视执政党的关键责任,破除“人治”阻碍,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党更加深刻认识到国家法治的关键在党,因而注重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统筹推进.由此可见,在国家法治的初始阶段,党的领导活动发挥着支柱作用.

可以预见,在走向法治和谐共融的高级阶段的过程中,党依然要发挥支柱作用.同时,改革开放4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就突出,社会发展空间逐步宽松,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政治获得一定的发展.这就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创造了较为充分的文化、物质、人才资源以及较为顺畅的政党 国家社会的沟通机制.今天,中国提出有信心领导人民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战略,正是因为已有的政治成果能为国家法治进步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党必须正视社会要求,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党的能力.

三、党的能力是国家法治深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所谓党的能力即党有效履行职能的本领.党的能力是与党领导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的概念,能力必须通过实践得以体现.党领导实践的有效性是检验能力的唯一标准.发展的主观愿望强烈并不代表能力高超,而发展不够则意味着能力不足.换句话说,能力的核心要义在于做了些什么,做的怎么样.党的能力的参照物是国家法治中的需求.需求指导着党将能力转化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创造性活动.党的能力越高,党领导的活动质量越高,也就与国家法治中的需求越契合.

在实践中,国家法治与密不可分,必须互融共进,需要从三个层面发挥支撑作用.一是参与层面.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了参与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离开了参与,则所要求的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就无法完成.可见,参与是、法治的必要前提.从形式上看,参与既包括直接参与,如全民公投、小范围的协商等,也包括间接参与,如代议制、政治协商等.间接是大国治理中参与的主要形式.从过程来看,包括对国家法治中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参与.从主体来看,包括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参与主体,其中人大代表是参与的少数关键群体,公民组织是参与的潜在重要群体,党派是参与的重要协商力量.这要求党的能力建设必须关注这三类群体的参与需求.同时,人民当家作主隐含的另一价值则是要保持共同体的完整性,即“当家”之“家”的概念,因而要求参与奉行秩序原则,实现制度化的参与.所谓的“大”因为造成对共同体的破坏,显然不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本意.

二是权力层面.法治的关键作用之一就是凭借法治的权威性对规范权力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但如果没有建设来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的合理化、正当化、化,那么以法治规范权力就是一句空话.科学地规范权力的过程包括有机联系的三部分,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首先,权力授予阶段,应按照主权在民原则,确保国家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因此,必须确立人大授权的重要地位,完善人大授权的法定程序.而完善人大授权的前提则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履职必须充分代表民意,接受人民监督.其次,权力运行阶段,必须加强监督.在此,法律是监督的依据和手段,同时人民(现阶段主要通过人民的代表)有权根据新的实践要求,创制或修改法律来保障权力更加有效、规范地运行.最后,权力收回、调整阶段,人民有权根据政策效果以及权力运行情况收回或调整权力,这既包括对官员个人的弹劾或罢免,也包括对难以实现“权为民所用”的部门权力、职责中止或不当的部门权力进行收回或调整.

三是权利层面.权利是争取的.权利从自在的状态变为公民自觉的权利意识,再变为文本上的权利以及行使中的法律权利,这是推动的结果.一方面,需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活动来推动司法进程以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制度建设来使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实现协调互动,从而使司法审判所实现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能够进一步推动立法完善和权力规范.

可以发现,在既有条件下没有党的能力的持续提高,上述需求是难以有效满足的.党的能力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执政层次与党内层次.党需要在这两个层次的若干重要环节深化改革,这个过程也是党的领导权调适与优化的过程.

(一)执政层次的能力建设

第一,实现制度化的参与的能力.制度化的不仅要求以制度确认,而且要求这种必须是审慎的、规范有序的,是基于历史传承的,避免套用西方模式来“制造”.在以扩大政治参与为核心议题的发展阶段,社会发展使欧洲国家范围内能够影响政治的人群越来越广泛,表现为左右政治的权力、从政治中分享利益的权力由君主依次向贵族、资产阶级、人民大众扩展的过程.这一过程持续生成观念,并传播到全世界.但西方实践的发展历程显然具有鲜明的继承性,其观念有赖于上述扩展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传统的国家而言,传统能为当代治国理政提供的制度资源、政治智慧和政治技巧少之又少.新中国成立前,战争导致没有积累发展经验的机会;改革开放前,要么停滞,要么呈现为无序的“大”;改革开放后是中国近代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在党领导过程中,如果因传统匮乏而套用西方现有模式去“制造”,则是能力不足的表现.“政治精英对政治参与的态度可能是影响该社会政治参与性质的一个最具决定性的因素.”①党的政治精英不能违逆历史潮流,也不能搞“渐而不进”,而是应该总结和继承改革开放40年的政治发展经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渠道从形式走向实质,更加顺畅、有效.

第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能力.在此,有两个关键环节:首先,党在实现人大制度改革与促进协商发展时不可偏废其一.从中国历史来看,人大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重要经验,协商亦有中国传统政治的若干重要参考可寻,因而都是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生长点.党应充分认识到,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下,改革完善人大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刻体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人大制度改革的关键前提是党要切实搞好选举.只有让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中意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具备体现人民本质的基础条件,并在形式上保障人大立法“合人民性”.同时,党只有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不受干扰,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法治中主导立法、监督执法的作用,保障法治在实质上“合人民性”.建议在党的领导下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强化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并完善组织实施程序.

在制度体系中,协商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补充,但协商绝不是选举的替代.201 5年2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建设的意见》,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必须把协商作为推进国家法治的重要途径,使协商在国家层面上运行起来,发挥各类法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同时党要坚决清理政策、法律中存在的“国家法治”与“协商”的矛盾之处,防止当法治约束权力时,以“协商”为权力开脱;当协商阻碍权力滥用时,以“政策”阻碍协商的情况.

其次,党应领导建立人大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是法治过程的重要环节,人大依法监督司法活动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两者并不矛盾.一方面,通过人大监督,有利于司法审判合理适用法律并缩小与立法本意的差距.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中对个别规则的运用、对特殊案件的对待,可能孕育着新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为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正法律提供了契机.此外,通过两者的良性互动,人大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支持条件,有利于避免党的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第三,党要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这是党推动一系列制度落实而达成的自身领导能力的优化提升,意味着党的能力向更深层次的发展.从根本上完成这一转变则意味着法治在核心层次的实现,是党的领导、国家法治与人民有机统一的最终实现.

在现阶段,政党政治依然拥有权力政治这一古老内核.如何看待和行使权力最能反映党的领导的本质.权力的特性容易激化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间的矛盾.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规范党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一旦权力被滥用,其后果要么是不愿实施法治,要么是借助法治将法律变成保持权力滥用的工具,从而党的领导就会脱离与之间的应然联系,异化为操纵国家权力的政党谋私行为,根本无法导向“良法善治”.要防止这种可能性,只有两种路径,一是依靠强有力的政党领袖去实现政党自律;二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制度建设来规范各个阶段(包括权力授予、权力运行、权力收回调整)中党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现整个权力过程中党、人大、社会共同参与、内外部监督相结合,从而改善党的领导.

(二)党内层次的能力建设

第一,发展党内.党内是党的生命,是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党领导法治的一系列能力的源泉.在政党政治时代,党内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部分.党内不仅是社会的示范,更是破除现行障碍的关键环节,并能防止体制外激增所导致的动荡.建议围绕《中国党内监督条例》探索建立完善的党内质询、问责制度.

党内的重点是权利意识的提升.在长期法治缺位的情况下,不少党员干部养成了依赖权力、迷信权力的执政习惯,形成了以权力为本位的思想意识.这种执政习惯和思想意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极大阻力.对此,应在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在党内建立起“权利为本”的选拔任用导向,倒逼权利意识的提升,让破坏党员权利、人民权利的行为成为选拔任用机制中的重要否决选项.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法治的价值所在,是执政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国家法治作为新的国家政治蓝图,所保护的是公民权利,所规范的是国家权力,国家法治过程是政党权力、国家权力服务公民权利的过程;党的领导不是高高在上,而是职责所系.

第二,加强党的组织效能建设.“组织是最重要的武器.”①在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这句基于革命环境的论断并不过时.应以履行党的职能为导向,充分利用党的组织体系,发挥组织效能,实现党内不同类型组织之间的有效沟通.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党组职能,依靠党组发挥党在国家法治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同时,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领导基层参与、服务基层法治诉求的坚强堡垒.党的基层组织不应只是党内权力的末梢,更应是党内反映民意的起点以及领导基层的组织力量.

综上所述,基于党的历史地位、宪法文本规定以及党无可替代的权威与能力,党领导法治具有必然性和基础性.但现有研究所强调的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之间无条件的兼容性导致两者关系简单化,这加重了法治建设中对的忽视.正如本文所指出的,实际上,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一致性的内在逻辑在三个层次展开,其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这一根本前提尤其不能忽视.

在现有体制约束下,为防止体制外激增所造成的动荡,党必须切实承担起发展的职责,提高能力,回应国家法治对高质量的多方面要求.这一过程是党在执政层次与党内层次上对若干重要环节的深化改革,也是党的领导权的调适与优化.从根本上说,这一调适与优化的过程决定了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质量.

上文总结:这是一篇关于内在逻辑和一致性和法治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国家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国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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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判和确立中:列宁国家理论形成的内在逻辑一以《国家和革命》文本为中心 〔作者简介〕栗智宽(1995),男,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国际共运史研究;俞敏(1982),女,湖北武汉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 要科学执政、文明执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 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新形势下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 实现治国理念的转变;提高执政水平,推动党内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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