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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类论文范文集 跟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有关问题方面论文范文集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证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28

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有关问题,本文是公证方面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强制执行和公证和制度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强制执行公证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使用条件、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文章对76号文发布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下一步发展,进行相关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7-068-02

  

  公证证明可以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限制或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金融公证是公证制度中的一种.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金融活动等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经过金融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

  201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在当前多元化解决争议纠纷、公证制度参与法治化社会综合治理的背景下,76号文对历年来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成果进行了确认,同时为下一步制度发展夯实了基础.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重要意义

  1.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事先预防作用.在开展强制执行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依照《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审查相关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公证,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予公证.这种事先审查有利于将许多风险因素提前化解,如通过面签把关确保当事人签字真实、确保抵押品真实、保全证据等等,从而规范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指引、教育,更重要的是事前防范、管控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依法合规展开经营.

  2.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事中强制作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核心在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6号文中也对债权文书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这种具备给付义务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被赋予执行力,即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这样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76号文的主要精神

  1.76号文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债权文书范围,对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务重组合同).同时将公证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纳入执行标的,加大了金融债权的保护和执行力度.(2)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向公证机构申办执行公证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协助义务、需提交的证据材料,明确了公证机关的受理条件.(3)明确了公证机构*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程序和核实方式,严格了债权文书需要载明的具体内容.(4)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受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程序.

  2.76号文的主要意义.(1)《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并未规定“确有错误”的标准,法院审查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也不明确.因此法院审查方式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往往引发争议.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实务中,往往存在债权文书内容不明确、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等问题.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首次通过通知的形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使用条件、证书内容要素等内容进行了明示和列举,相当于规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操作细则,同时也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审核事项,有利于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实施和推广.(2)在地方实务中,借款合同的担保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已经突破了公证法第37条债权文书的主体是债务人的限制.76号文明确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包括担保合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二条对债务人范围做出的扩大性解释,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的保证方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义务人.

  三、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

  1.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审查核实难以落实.执行证书签发的得当与否与公证员对原债权文书的法律指导是否充分、履行核实义务是否到位紧密相关.目前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义务,公证机关须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等内容,但审查方式在76号文中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到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前提一般为双方已经发生争执,债务人也出于逃避债务、拖延时间等原因而不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同时,公证机关在实践中核实债务人违约方式缺乏程序的对抗性、严格性,债务人也不能行使其抗辩权,这样的审查难以确保核实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2.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抵押制度尚未有效衔接.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在于,如此时执行标的为抵押物,而抵押物于同一申请期间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就会落空.即*强制执行公证后,若出现抵押物纠纷,债权人难以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易丧失抵押物首封权.

  在目前抵押制度与首封制度尚未完全衔接的情况下,即使*了强制执行公证,也无法立即强制执行,易引发争议.因此*强制执行公证后能否再行诉讼在司法实务中争论颇多,76号文也并未对此事项进行明确,存在风险漏洞.

  3.公证费用承担问题未解决.76号文并未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缴纳归谁问题进行规定.依照现在执行标准(《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经济合同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0.01%进行(下转第70页)(上接第68页)收取,在金融领域中相关合同涉及的公证费用额度较大,公证费用负担较重.在实务中,银监部门对银行收费监管较为严格,公证费用目前往往被认定为银行业的经营成本,由银行机构承担.由于议价地位不对等、机会成本较低,银行机构存在将成本转嫁给贷款企业的可能,易引发市场乱象.

  4.76号文的司法层级效力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在司法裁判实务中,不在此列的诸如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也可做出与其精神不一致的裁判.因此,76号文对公证业务仅具有指导意义,并不必然作为法院裁判的相关依据.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建议

  在金融领域推广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有利于公证机构发挥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费用、面签把关确保签字真实、押品到位、证据保全、推动银行与法院的工作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银行业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实现精细合规、维护资产安全发挥积极影响.

  鉴于公证制度上述的优势和作用,且我国已拥有完备的公证机构体系,建议下一步在立法层面,将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种种问题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制,将已有的规定通过法律编纂等方式进行整合,使之系统化,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1)

[2] 张宇红.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J].学理论,2010(1)

[3] 陈宁,孟文博.金融监管中强制金融公证行为研究[J].浙江金融,2008(8)

[4] 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 李锦双.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J].企业导报,2013(4)

[6] 张邦铺,李雪榕.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南昌 330038)

(责编:贾伟)

上文点评:上文是一篇适合强制执行和公证和制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公证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公证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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