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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有关论文范文资料 和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法律适用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适用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6

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法律适用,本文是法律适用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跟法律适用和分期和信用卡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近年来,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作为银行最为适应细分消费市场的信贷产品,已成为各大发卡银行最大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在专项分期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各商业银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管理问题亟待解决.以信用卡专项分期拖欠行为为例,银行业内一般认为此举已构成恶意透支,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入刑,但法律界人士并不完全认同银行业界的观点,双方的分歧对银行业专项分期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信用卡专项分期简述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持卡人与银行约定将消费或账单的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偿还并支付一定手续费,银行不再收取循环透支利息的个人类消费信贷业务.按照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信用卡分期付款又可以分为信用额度内的分期(以下简称“一般分期”)和信用额度外的分期(以下简称“专项分期”).其中,专项分期信用卡持卡人在基本信用额度之外,还可享有一个独立的分期信用额度,这部分信用额度需经专门的授信审批程序审查后方可获批.现阶段专项分期主要包括汽车分期和安居分期两大类.

与传统信用卡贷款相比,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 授信额度专用

专项分期额度独立于信用卡授信额度,专项分期额度的使用不占用信用卡本身的信用额度,不影响信用卡的日常信用消费.即使客户的专项分期信用额度已用足,也可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和取现.

2. 信用额度可更高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信用卡本身的授信额度(除特殊卡以外)一般不超过5 万元.”专项分期额度标准不受信用卡本身授信额度标准的限制,可以远高于原有的授信额度.

3. 申办需专项审批

持卡人*专项分期时,不但需向银行提供明、收入证明、财力证明,还需提供购车或装修协议等资金用途证明.银行根据持卡人以往的资信及购车、家装、留学、婚嫁、旅游用途等证明材料进行专项审批,审批依据及授信标准与传统信用卡均有所不同.

4. 需签订专门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若要*专项分期,需和银行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如农业银行需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银行需签订《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工商银行需签订《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

5. 需提供担保或抵押

除少数银行外,大部分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购车分期后需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或由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二、信用卡专项分期的法律关系

从上述专项分期业务的特点看,专项分期业务流程有别于信用卡申领流程,专项分期法律关系类似于个人消费贷款.其依据如下:

首先, 从额度使用方式看,信用卡可以在许多商户中使用,已使用的额度按时偿还后可循环使用;专项分期额度仅为一次性使用而且注重用途管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可见专项分期与个人贷款在额度使用和管控方式上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合同形式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 条规定,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合约是规范信用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唯一契约; 专项分期申请人在获得银行信用卡后,还需和银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专项分期借款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再次,从担保或抵押方式看,信用卡信用额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消费贷款.银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设置担保,而专项分期借款合同大多设置了担保或抵押条款.

最后,从首付方式看,传统信用卡透支没有首付要求,而专项分期有首付要求.如建设银行的购车分期要求持卡人必须在支付不低于总车价30% 的首付款后,才能向银行申请在其指定经销商处*购车分期.

综上所述,传统的信用卡消费信贷合同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信用卡专项分期的合同基础是专项借款合同.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普通的信用卡消费与信用卡专项分期都属于合同关系,但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普通的信用卡消费是信用卡合同关系,而信用卡专项分期是借款合同关系.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专项分期中主要起到支付结算功能.

三、专项分期恶意拖欠行为的法律适用

基于信用卡专项分期和普通信用卡透支形成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专项分期与信用卡消费逾期后恶意拖欠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有所不同.

1. 信用卡恶意透支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6 条规定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恶意透支的本质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却透支或刷卡套现,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的行为.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两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六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表现形式.

2. 专项分期恶意拖欠应适用贷款诈骗罪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企图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恶意透支而言,“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多种,如果仅凭对专项分期持卡人二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构成恶意透支,这种判定有失偏颇.

其次,专项分期逾期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不宜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普通的信用卡贷款是基于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发放,不设担保和抵押,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为了打击持卡人恶意骗取银行资金,避免信用风险的系统化扩散,法律对恶意透支设定了较低的犯罪构成标准,只要持卡人具备经银行二次催收三个月不还的客观要件,即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专项分期额度远比信用卡基本额度高,如果对专项分期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则在加大对银行保护的同时,也扩大了对专项分期客户的打击面,加重了对欠款人的量刑处罚,在法律实践上有失公正.

以购车分期为例,持卡人申请贷款时已支付车款的30% 作为首付,刷卡消费后又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假如专项分期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灵暂时丧失偿还能力,则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银行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持卡人按约定还本付息,还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变卖车辆的方式主张权利.如果此类情况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将持卡人绳之以法,一方面存在惩戒过严之嫌,另一方面银行也丧失了对持卡人进行债务重组约定还款方式的机会.类似地,在购房按揭贷款中,借款人发生逾期后经催收仍不归还的,一般也不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再次,专项分期的法律基础是借款合同关系,可以适用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 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刑法》定罪原则,专项分期如果适用贷款诈骗罪,行为人需在专项分期申办中有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现的行为,如申办专项分期时提交虚假,故意隐瞒真实的单位、住址、;假冒他人材料申办,提交虚假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财力证明,或交由*公司包装虚假材料等;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在购车分期中采取不提车、退车或再销售等方式套现,在家装分期中采取虚假装修方式套取资金挥霍消费或挪作他用.

专项分期拖欠行为人在申办中只要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恶意套现行为,银行就可以主张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对持卡人在法律打击面和量刑力度上有失偏颇.

四、对信用卡专项分期风险管控的建议

在风险管理层面,商业银行应通过主动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来实现业务经营能力的提升,而不是过于依赖《刑法》的保护.银行应根据专项分期借款个人消费合同的法律性质,制定有别于传统信用卡业务的专项分期风险管控策略,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策略.

1. 客户群体选择环节

银行要注重对现有优质客户资源的交叉营销和对外部优质客户资源的挖掘.客户营销环节全面落实“亲访、亲见、亲签”原则,切实守住申请客户真实性的第一道风险关口,防范伪冒欺诈风险.营销人员还要尽量完整地采集客户信息,根据客户提供的各类反映其资质和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对专项分期申请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做出判断,防止客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 授信审批环节

银行要积极引入分期贷款担保和抵押机制,即使出现逾期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来落实第二还款来源;还可以采用信贷评分制,使用客观、标准、统一的计分方法作为审批准则,避免审批人员因个人主观思想影响审批标准的一致性;对信贷评分标准作定期检查,根据市场信息变化及时调整评分模型参数;结合客户信用记录、职业条件、收入稳定性等客观指标综合评定客户收入和负债能力,限制高信用风险客户进入,必要时通过上门实地调查等手段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3. 贷后监控管理环节

一是加强对专项分期贷款用途真实性的监控,对于存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资金、挪用专项分期贷款等情况的,一经确认要立即冻结账户,并采取催收和司法保全措施;二是做好对抵押物的管理,在传统的贷后电话、信函、委外催收之外要建立抵押物管理系统,实现对专项分期抵押物的流程化管理;三是通过监控资产质量的变化,设置合理的逾期率、不良率及核销处置率等标准及警戒线,当监控指标接近警戒线时要相应调节市场拓展力度和信贷审批政策.

4. 逾期欠款催收环节

发卡行要在对逾期客户信用状况和行为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催收对象的不同,选择最佳催收时机和有效的催收方式.对采取传统催收措施无效的,应注重针对抵押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专项分期逾期拖欠人适用贷款诈骗罪的,应积极收集证据按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适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保全抵押物并提起诉讼追究拖欠人的民事责任.

结论,此文为一篇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法律适用和分期和信用卡相关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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