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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与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建议类论文范文集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风险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5

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建议,该文是法律风险类论文怎么撰写跟法律风险和监管建议和催收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茂名市监管分局 黎江毅

据《2015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5 年末,我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共计4.32亿张,信用卡授信总额7.08 万亿元,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3.09 万亿元,同比增长32.05%.随着信用卡发卡总量、透支余额不断提高,许多商业银行将对逾期欠款的催收工作委托给催收外包机构进行.此举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的开发运营, 也促进了我国信用卡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但与此同时,催收外包机构的不规范催收行为时有发生,对欠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甚至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例如,《河南商报》2016 年10 月21 日报道,市民张先生存在信用卡还款逾期的情况.近日,他突然收到一份郑州市局郑东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称张先生涉嫌信用卡诈骗,警方已对其立案侦查,正在向银行调取张先生的犯罪证据.经张先生到郑东分局核实得知,该“通知书”系伪造,其字体与真实通知书字体不符,语句不通,缺少公文编号,且印章与真实印章有差别.警方断定,这是一起涉嫌伪造机关公文和印章的案件.经调查,催收公司经理李某从事信用卡逾期客户催收业务,因业绩不理想,便想出用伪造警方“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方法威胁逾期用户尽快还款.李某对伪造“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郑州市局郑东分局公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法律风险

1.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信用卡催收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性一直引发社会的质疑.第三方催收公司往往登记为消费金融外包及顾问服务性质企业,其经营范围能否包含信用卡债务催收还有待明确.如果信用卡债务催收属于超经营范围行为,则催收公司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 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 不当催收行为可能导致发卡银行的法律责任

对于信用卡债务,催收外包机构只能提醒欠款人及时还款,不得强迫、威胁欠款人偿还债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催收外包机构为提高回款率会采取各种措施向欠款人进行催讨,甚至有催收外包机构采取言语威胁家人健康、武力威胁欠款人人身安全或使用暴力侵犯欠款人财产安全等手段迫使其还款.

催收外包机构的这些不当催收行为可能导致发卡银行承担双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受催收公司行为侵害的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行赔偿有关财产损失或赔礼道歉;二是行政责任,如发卡行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公司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监管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3. 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为保障催收工作正常进行,银行在将催收业务外包时必须将姓名、、电话号码等欠款人的告知催收外包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 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据此,银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这些的泄露会干扰持卡人的正常生活,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持卡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加强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监管的法律建议

近年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机构催收外包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这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针对银行债权催收外包业务的法规性文件.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仅有一个《通知》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赖于政府、监管部门和银行等方面的配合和协调,才能将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关进“法律的笼子”,有效扭转催收外包业务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

1. 政府需制定专门的催收外包条例

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催收外包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较大的规范效应.针对当前情况,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催收外包条例,提高立法等级,对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规范.条例应明确催收外包公司的法律地位、银行对外包公司的授权范围、催收的时间和方式、催收手段的法律效力、消费者的保护;明确催收外包机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赋予消费者对外包机构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确立催收的基本原则,界定催收外包机构与旧中国讨债公司的区别、与司法行为的区别等.

2. 监管部门需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我国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出现时间较短,催收外包机构规模小、数量少,监管部门尚未针对催收外包业务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对催收外包行为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技术规范.监管部门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一是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要求催收公司必须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评价.二是建立催收人员资质管理机制,制定催收人员的资质认定标准,提高催收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催收行为.三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催收公司名单,披露信用卡催收外包相关事件,对违法经营的催收公司和催收人员执行行业禁入政策.

3. 银行需完善内部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对确实需要进行外包委托的,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在催收过程中,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人员管理、财务状况、业务流程、工作状态的督察,还应建立银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信用卡催收客户投诉的管理,实现银行工作人员的内部问责.对于因缺乏有效的外包管理而给持卡人或其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银行应该承担催收外包的风险责任.

本文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律风险和监管建议和催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法律风险本科毕业论文法律风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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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与监管建议 南昌 王钰涵摘要针对我国众筹融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而导致各种风险层出不穷的问题,提出加强众筹融资监管以使众筹融资行业规范化运营的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众筹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对筹资者的知识.

3、 融入高职学生创业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教育 黄琼(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9)摘要高职学生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之中,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高校进行创业教育的过程中.

4、 建设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摘 要 建设施工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差,也未形成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导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有发生 为此,文章将以建设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为讨论核心,分析风险成因所在,并提出具有合理的防范措施.

5、 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摘要尽管我国日益重视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经验不足、政府主导,政治、外交手段为主的保护效果欠佳,政府对海外企业监管乏力且与企业配合不足……问题 “一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