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贫困大学生问题论文 日语论文贫困 贫困老年国外文献综述 贫困学生资助论文 贫困问题论文 贫困大学生论文20000

贫困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与美国EITC反贫困的特点、效应与经验类专升本论文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贫困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3

美国EITC反贫困的特点、效应与经验,该文是贫困类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和美国EITC反贫困和效应和特点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摘 要:EITC是美国当前最有效的反贫困制度之一.在反贫困战争背景下,美国EITC基于负所得税理论应运而生,倡导低收入家庭劳动脱贫.经过5次法律修订,EITC已经成为一项内容完善的税收抵免制度.就具体的税收要素而言,EITC明确规定了税收抵免者的资格条件、劳动所得的课税性质和内涵,以及税收抵免额的计算规则,采取了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的申报程序,并通过严格的程序和罚则预防和惩罚滥用行为.EITC在反贫困强度、鼓励劳动脱贫、尊重家庭*以及法治治理贫困等方面别具一格,取得了显著的反贫困效应.EITC创新税制,利用税法的制度优势消除经济贫困尤其是权利贫困,并鼓励和地方、和私人资本协同治理贫困,通过提高家庭收入和加强子女教育等手段防范代际贫困,为反贫困战争史贡献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EITC;反贫困;劳动所得;税制扶贫

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TheEarnedIncomeTaxCredit,以下简称EITC),是根据家庭劳动所得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一定税收抵免,通过边际税率使中低收入家庭逐渐脱贫的法律制度.从1963年美国提出“反贫困战争”到今天,美国EITC每年帮助500-600万贫困者脱贫.50多年的反贫困实践表明,EITC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以激励低收入家庭劳动脱贫为核心目标,不仅具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还比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走得更远,成为美国当前最有效的反贫困制度之一.

一、美国EITC的立法背景和发展

随着传统福利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人们普遍意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对抚养孩子的家庭补助计划等传统援助式反贫困制度难以激励贫困者的劳动积极性,助长“福利依赖”,这与美国长期以来持有的道德观点———劳动才是摆脱贫困的根本办法———不相符.因此,在1964年反贫困战争中,约翰逊总统直言援助这种方法不能触及贫困的根本,只有组织和允许所有的贫困者去生产和劳动才会更好.

 20世纪60年代,以米尔顿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经济学者们提出“负所得税”概念,认为凯恩斯主义导向下的福利国家承担了过多、过杂的补贴救济责任,主张以税代费、通过边际税率让贫困者逐渐脱贫、减少政府福利补贴的负所得税理论和计划,取代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负所得税与正所得税相对.正所得税以中高收入者为目标群体,发挥筹集财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负所得税以低收入者为目标群体,实为转移支付手段.与一般反贫困项目不同,负所得税其实是以税收的外在形式直接给贫困者提供有限的收入保障,并且有一定期限限制.这与反贫困战争目标一致,得到了一直担心传统反贫困措施非激励效果的保守者们支持.根据负所得税理念,尼克松总统1969年提出了?家庭援助计划法?帮助低收入劳动家庭.为避免负所得税的劳动负激励效应,即贫困劳动者为了获得税收补贴而放弃原来工作,该法案要求申请者必须在劳动部门登记寻求工作、工作培训等.但该法案受到质疑,1970年在参议院被驳回,并被参议员拉塞尔朗提出的“朗修正案”所代替.这个修正案将受援助者分为无劳动能力者和有劳动能力者,对盲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无劳动能力者给予少量保障性收入,注重保障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的劳动机会、培训机会,并给他们提供工作补贴.1972年该法案几乎成为后来的EITC的雏形,规定只有劳动者才能受益,一年劳动所得为4000美元及以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得的10%、最高400美元的工作补贴.

1975年,拉塞尔朗提出的法案最终被批准为法律,也就是最早的EITC.尽管只对有孩子的家庭有益,并且是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法案,但作为1975年?税收减免法?的一部分,其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仅具有反贫困的福利作用,更是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与负所得税设计的初衷不同,EITC没有取代其他反贫困项目,只是作为补充,成为美国反贫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1978年,EITC被纳入?美国税法典?,由临时法案变为永久性法案,得以稳定执行.直至1986年,由于通货膨胀,EITC相关指数没有根据物价调整,税收抵免的实际效果降低了18.2%.1986年?税收改革法?对EITC的内容进行了微调,使贫困者的受益水平得以恢复.1988年法律修订案进一步将劳动所得数额从8000美元提高到9840美元.1990年,EITC开始细化家庭结构,2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成为贫困家庭的主要代表;此外,最高抵免额以及税率也得以提高.1993年,EITC得到克林顿政府极大支持,与食品券项目一起成为帮助低收入家庭摆脱贫困的重要举措.根据1993年?税收调和法?,EITC抵免额大幅提高,尤其是对于2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抵免额增加了两倍;甚至提出让无孩子的家庭也受益于EITC,这一创举充分体现了现代反贫困制度“以人为本”的理念.2002年,EITC允许已婚家庭的夫妻分开申报税收抵免.2009年,根据?复苏与再投资法?,EITC申请者的家庭结构进一步细化到3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并保障夫妻各自的劳动所得和家庭收入,以避免EITC对婚姻的负激励影响.

美国EITC自1975年制定,1978年法律化,经过1986、1988、1990、1993、2002年的5次修订,已经成为一项内容完备的税收抵免制度.如今,EITC已被纳入?美国税法典?第32节“劳动所得”中,涵盖11个分节内容.如果说美国税收法典是关于EITC的基本法律,那么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纳税指南就是EITC适用的法律程序准则.当前美国国税局发布的出版指南17、出版指南596等税收指南,非常详细地帮助并指导纳税人获得税收抵免.由于EITC反贫困效应显著,美国各州也纷纷在联邦法之外进行地方立法.地方EITC的框架结构与联邦基本相同,主要是在抵免额度上存有不同.一般而言,越富裕的州,其地方税收抵免额越高,反贫困力度更强.当然,无论地方财税权如何自由,各州都必须遵守联邦EITC.

二、美国EITC的主要内容

作为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抵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EITC详细规定了税收抵免者、抵免对象、抵免额、税率、税收程序与罚则等税收要素的内容.

(一)税收抵免者的资格

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申报劳动所得税收抵免.一般来说,适格的税收抵免者除了应当有纳税人身份号码(主要指社会保障号)并且是居住在美国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外,还必须至少有一名适格的子女.据统计,1994年44亿美元的EITC错误申报中,31亿美元是因为缺失适格子女这一条件①.可见,是否具备适格子女条件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抵免者资格的关键.

美国EITC关于适格子女的规定非常细致,列举了各种情形下子女的适格条件以及例外条件,包括子女的年龄、身份、关系、居住时间、学生资格的确定等: (1)在年龄方面,一般要求“子女”在19岁以下,除非可以证明是24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或身有残疾.(2)在身份方面,“子女”必须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号. (3)在关系方面, “子女”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与纳税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子女、孙子女,也可以是非直系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还可以是纳税人法律上的收养子女、继子女、继兄弟姐妹等亲属.可以说只要“子女”是纳税人的“被抚养人”,哪怕不是被监护人,都可以成为适格的子女.但是,一个子女只能有一次机会被作为适格的子女,同时自身不能作为税收抵免者. (4)在居住方面,哪怕纳税人支付了子女的全部生活费用,仍需与“子女”在同一居住地共同居住生活半年以上,若是被收养子女,则需要共同生活一年以上,除非子女刚出生或死亡. (5)对特殊情况下有关子女的条件予以特殊规定.如一般情况下,已婚子女是不适格的子女,除非他是纳税人的被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经1994年法律改革,没有适格子女的纳税人也可以申报,但必须有纳税年度的一半以上时间居住在美国并且年龄介于25-65岁之间.

(二)税收抵免的对象

顾名思义,“劳动所得”是EITC税收抵免对象或课税对象.无劳动所得者不能申报,这一必要条件毫无例外可言.根据美国税收法典第32节(c)(2)规定,“劳动所得”是指被包括在纳税年度毛收入内的工资、薪金、小费和其他可税性的雇佣收入,或者自主创业者的纯收入.除了对劳动所得的构成形式有规定,EITC还从所得的性质、来源、比例等方面来界定“劳动所得”或“不合格所得”的性质和范围: (1)劳动所得必须是“积极所得”,而不能是“消极所得”.所谓“消极所得”,是指来自于消极活动的所得.任何纳税人没有实质参与的商业活动或经营活动、租赁活动等都属于消极活动,包括毛收入中的利息或股息、免税的利息、租金、版税收入、资本收益净所得等. (2)劳动所得必须是可税性的工作收入.非可税的工作收入包括某些被抚养福利、收养福利、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及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07节(d)(4)和(7)的规定,从事社区服务或相关工作而得的所得.若纳税人选择行使选举权则需要将非可税收入纳入总收入中计算. (3)不是涉外的劳动所得,包括非居民外国人收入、与美国的经营活动无关的收入.

(三)税收抵免额的计算

根据美国税收法典第32节,EITC税收抵免额的多少与税收抵免者的劳动所得额、抵免比例、子女数量、申报单位、通货膨胀调整、税率等密切相关.

劳动所得的多少直接影响税收抵免额,但这并不是说劳动所得越多,税收抵免就越多.为避免税收抵免额过大而违背税收的本质,EITC设置了递增、水平和递减三个阶段.零税收抵免额也就是每年法定可申报抵免的最高劳动所得数额.凡是劳动所得超过法定最高值的纳税人不能申报EITC.劳动所得数额每年会根据生活费调整指数调整,税率表每年由财政部部长调整.子女越多,税收抵免额相对而言越多.美国税收法典第32节(b) (1)、(3)规定,纳税人如果没有适格子女,最高税收抵免比例为7.65%;若有一个,则比例为34%;若有两个,比例为40%;若有三个及以上,则比例为45%.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收抵免额,国税局每年发布指南详细指引纳税人填写和申报EITC.以2016年为例,根据国税局发布的出版指南17、出版指南596的规定及其EITC表的数据,可简化成“2016年EITC税收抵免额示意图”.

从图1可知,家庭联合申报和单独申报、已婚分开申报、户主申报在递增阶段没有区别,水平阶段和递减阶段会因劳动所得数额的增加而延长,但税收抵免额的最高值相同.而无论是2个还是3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都是劳动所得达到13900美元时,税收抵免额达到最高值.只要有1个子女,当劳动所得都是18200美元(家庭申报时是23750美元)时,都开始进入递减阶段.可见有无子女对税收抵免额的影响更大,而当劳动所得达到一定高度时,2个及以上子女情形的税收抵免额差别不是特别大,3个以上子女的税收抵免额度则是一样的.

(四)税收抵免申报程序与罚则

美国EITC申报采取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国家税务局审查为辅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都有资格申报EITC.申报方式可分为两类四种:一类是夫妻联合申报,另一类是非夫妻联合申报(可细分为单独申报、已婚分开申报、户主申报); “四种”是指适格子女的数量为无、1个、2个、3个及以上四种情形.纳税人可依法选择最有利的申报方式.

一般情况下EITC鼓励家庭联合申报,限制已婚夫妇分开申报.即使在纳税年度后6个月配偶没有和自己住在一起,已婚夫妇也只能以户主的名义申报.当夫妻只有一方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时,可以选择联合申报,此时夫妻的全球收入将作为判断劳动所得的对象.联合申报情况下,只要夫妻有一方有劳动所得、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纳税人应当自行提供材料证明自己的申报资格,包括出生证明、学校记录、医疗记录等,并根据情形选择填写相应的申报表、进行测试等,如实填写劳动所得,并根据税收出版指南596查找和填写税收抵免额度.

鉴于审查的成本太高,美国EITC主要依靠严格的程序规范和罚则来预防和惩罚滥用税收抵免的行为.如果纳税人的申报存在数学计算错误或笔误,其当年的申报会被拒绝,这类错误主要包括纳税人身份号码遗漏、纳税人身份号码信息不相符、自我雇佣净收益计算信息错误、不适当劳动所得信息遗漏等.只要纳税人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填写完整的8862表,提供相关证明信息,申报仍会被允许.但如果纳税人的申报鲁莽轻率或故意无视法律的规定,则之后的两个纳税年度不准获得税收抵免.如果纳税人申报时存在欺诈行为,则之后的10个纳税年度都被禁止获得税收抵免.

三、美国EITC反贫困的特点和效应

(一)贫困者家庭为主要受益主体

尽管EITC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但贫困者家庭是EITC税收抵免者的主要群体.换句话说,它可以覆盖贫困线以下的所有人.以最具代表性的2人、3人家庭为例,2016年美国48个州中,此类家庭的贫困线标准分别是16020美元、20160美元,远远低于EITC规定的劳动所得最高额度(分别是18200美元、44846美元).即便是8人的贫困家庭(其贫困线为40890美元),也低于相应的劳动所得最高额度53530美元.可见,EITC尽可能保障贫困线下的家庭都可受益,保证贫困者的生活水平.EITC在适用过程中不断扩展,返还性增加了贫困者的收入,帮助贫困者脱贫.到2000年,EITC资助总金额已经从1975年的39亿美元增加至319亿美元,成为当时反贫困项目中资助力度最强、发展最快、减贫最有成效的项目①.

根据最先进的贫困测量工具SPM (SupplementalPovertyMeasure)测量,如图2所示,自2010年开始,在一揽子减贫措施中,EITC的减贫效果最为明显,其次是粮食券计划、住房补贴,而联邦所得税、联邦保险、医疗费用等措施的实施反而增加了贫困率.若没有EITC的实施,一般贫困率会是18%而非16%,子女贫困率为22.4%而非18.2%②.当然,EITC的反贫困效应对于不同群体的结果也不一样.非白种人、低水平教育者、低收入单亲母亲是美国主要贫困群体,也是EITC主要受益群体.有学者指出,EITC对在贫困线75%-150%间的低收入家庭最有利,而对低于贫困线75%或者高于贫困线250%的家庭影响很小或几乎没有减贫效果③.直至今天,EITC仍然是除了社会保障税之外最有力的反贫困措施.

(二)鼓励劳动脱贫

作为1975年?税收减免法?的一部分,EITC制度从一开始就以促进劳动收入、刺激经济发展的减税方案出现,而不是福利改革的内容.EITC鼓励劳动脱贫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限定只有劳动所得才能得到抵免,无劳动所得者不能申报.EITC关于劳动所得的规定非常具体全面,具有可执行性.这有利于避免美国传统福利制度带来的弊端,即福利依赖,鼓励甚至逼迫大部分人劳动就业.二是严格规定非劳动所得必须低于一定标准.如果纳税人的投资所得超过一定额度或者调整后的毛收入高于劳动所得或高于一定额度,则不得申请EIGTC.这种投资额度会不断调整,2016年投资最高限额为3400美元.三是分阶段的税收抵免充分发挥劳动减贫直至脱贫的作用.在递增阶段,因为劳动所得越多得到的“劳动红包”抵免就越多,刺激贫困者多劳多得;而在水平阶段,让贫困者有一定的缓冲期,不因为劳动所得的增加而突然减少整体收入,稳定劳动就业水平;递减阶段也是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的退出阶段,当贫困者通过劳动已经达到脱贫状况,就开始更多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避免福利依赖.可以说,EITC在鼓励劳动脱贫过程中,不断根据低收入者的劳动就业情况、劳动收入、通货膨胀对收入的影响等因素调整税收抵免额的最大值和税率.

在现实中,EITC已经成为美国劳动收入支持政策的两大基石之一,对劳动就业的影响非常显著、复杂.尽管至今学者们对EITC鼓励劳动就业的效应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在以下几点上已达成共识:一是都认可EITC显著增加了单亲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的劳动就业率和劳动收入.在美国,有孩子的单亲家庭占EITC申办者的60%,获得EITC总抵免额的3/4.1993年EITC法律修订后,单亲母亲就业率增加了4.6%-6.1%,可以说EITC 每增加1000美元,单亲母亲就业率就可以增加7.3%①.二是孩子越多的家庭就业激励效应越明显.有研究表明,在1991到2000年期间,EITC的扩张使整个社会平均就业率增长了11.8%,使1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平均就业率增长了28.8%,其中,2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就业率比1个孩子的家庭就业率要高3.4%①.尽管不同学者通过不同方法得出不同的增长比例,但都认可EITC对多子女贫困家庭的激励作用.三是EITC增加了人们就业的参与性和就业机会.不可否认,由于EITC的申报基于家庭单位,并且支持夫妻联合申报或劳动所得高者申报,不利于递减阶段家庭中的另一位就业者和收入较低者,抑制了后者提高劳动收入的积极性,但总体而言,人们的就业参与性和就业机会都呈现增长趋势,EITC对劳动供应市场并没有产生太多消极影响.

(三)尊重家庭*

美国税法一直以精细著称,EITC也不例外.EITC制度与家庭结构(包括婚姻状况、成员情况、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等)相结合,充分尊重和保护家庭*.从EITC的历史变迁和税收要素可看出,不同结构的家庭所获得的税收抵免是不一样的.

首先,EITC非常注重保障子女在贫困家庭中的*地位和成长环境的质量,保护子女的生存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等权利.EITC法律不断修订,根据所增加的子女数量来减少和防范子女贫困问题.如1991年增加了适格的家庭人口结构中两个以上孩子的情形;2009年开始对3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提高了抵免比例.其次,EITC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细分各种家庭婚姻状况和成员情况给予精准帮助.无论是单亲家庭还是双亲家庭,即使没有子女或没有适格的子女,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EITC.纽约州等州在地方EITC法中对无监护权父母的支持,也保障了子女的被抚养权.已婚夫妇若不以家庭为单位而分开申报,如果没有法定的特殊缘由,常常申报不成功甚至会受到惩罚.最后,对单亲母亲家庭的特别照顾.相比两个劳动力的双亲家庭,单亲低收入家庭的贫困状况更加恶劣.而单亲家庭中,单亲母亲通常因为低技能、低教育水平,很难找到工作获得收入.

美国EITC对家庭*的尊重和保护,对低收入者的家庭产生了很多积极影响.一是极大地改善了这些家庭的儿童福利,减少了子女贫困.二是成为美国当前最有效的反子女贫困制度.研究报告显示,到2014年,EITC让包括470万孩子在内的910万人摆脱了贫困,贫困率每年持续稳定下降近2-3个百分点,让子女贫困率下降了近6-7个百分点②.三是提高了部分群体的结婚率和生育率.尽管学者们对于EITC刺激了结婚率和生育率的结论尚有争议,但都不否认EITC确实增加了低收入女性或无工作女性的结婚率,也鼓励只有一方有劳动收入的家庭生育更多的孩子.特别是2000年以后,EITC的变化和扩大降低了原来的婚姻惩罚度,EITC每减少1000美元就会导致结婚率下降1.8%而同居率上升1.2%③.

(四)法治治理贫困

EITC之所以能成为美国极少数得到党和共和党共同长期支持的项目,除了与其自身的有效作用相关外,主要是因为法治治理贫困的优势和良好效应.首先,EITC法案兼顾稳定性和灵活性.一方面,EITC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有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特点.杰弗逊总统极力推崇在法典中确定EITC政策,使其得以持续实施,不会朝令夕改,也不因党派之争而随意取消或修改.另一方面,EITC设置非常灵活,规定不同阶段的税率、不同家庭申报条件、促进第三方和地方协同治税脱贫等,让法律的执行富有张力和活力.其次,EITC在治理贫困中兼顾效率和公平,并促进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因依靠自主申报及申报成本主要为填表费用,EITC一直以高覆盖率、低执行成本的效率著称.值得注意的是,EITC以弱者权益保护为本位,根据不同个体、家庭和地区的贫困状况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通过立法赋予纳税人平等地位,使他们在收入低时有“享税”权利,收入较高时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程序中平等获得税收服务.而一旦占纳税人大部分比例的低收入者进入EITC程序,会形成良好的税收遵从度,进而提高了EITC的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成本.最后,EITC不仅有利于贫困者摆脱经济贫困,而且可摆脱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贫困者依据EITC享有并行使生存权与发展权、税权、社会救助权、劳动就业权等,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逐渐改善经济状况.EITC以弱者权益保护为本位,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美国EITC法治治理贫困的效果也很明显.EITC每年给2200万家庭税收抵免,纳税人的参与度和遵从度非常高,远胜于其他反贫困项目①.美国已经有25个州制定了本州的EITC法案,23个州实施了与联邦EITC相连接的地方法案.以纽约州为例,其地方EITC法案逐年增加对本地纳税人的税收抵免;2004年允许纽约市制定和实施本市的EITC制度,又多给本地贫困者相当于5%联邦额度的税收抵免.此外,美国EITC在国际上颇有影响.不少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立法,制定本国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包括英国的工作家庭税款抵扣法、加拿大的就业补助金法、新加坡的工资所得补偿法等.经合组织国家中,有16个国家建立和实施了适合本国国情的EITC,特点不一,但反贫困立法目的殊途同归.当然,美国仍是税收抵免额度最大、税收抵免递减阶段税率最高的国家②,也是反贫困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国家.

四、美国EITC反贫困的经验和教训

(一)创新税制扶贫

税制扶贫首先在形式上更容易被贫困者接受.税收活动是正常经济活动的一种.贫困者依据自己的情况从申报到最终获得税收抵免,都是积极参与税收活动、与税务机关互动的一种表现.因此,贫困者更容易接受税制扶贫方式.而在传统的福利救助项目中,贫困者作为被救助的对象自尊心会受到伤害.其次,税制扶贫在程序上有利于促进精准瞄准.EITC中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主动申报、地方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国家税务局的核查.纳税人所在社区的志愿者、律师和税务筹划机构都会主动帮助贫困者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因此,EITC可以实现精准瞄准贫困,除非贫困者自己拒绝所有的税收申报和税收优惠.最后,税制扶贫在执行成本上更受当局者青睐.因为很多事务性调查活动已经剥离给申报人或第三方去做,不像其他传统扶贫项目那样需要大量的调查员,这导致税制扶贫成本非常低.1995年在美国国家税务局80亿行政费用中,其中37亿用于粮食券补贴计划,35亿用于家庭补贴计划,用于EITC的非常少③.

美国EITC自设计之初就存在明显的弊端.它对那些不能或不愿意参加工作的人没有作用,尤其是对于没有能力参加工作的人而言,他们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作用,在食物、医疗、住房等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积极消除权利贫困

正如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所言,贫困的范畴不仅仅指经济上的收入贫困,还包括法律上的权利贫困等.权利贫困因为具有隐藏性,不如经济贫困那样明显可知,往往容易被忽略或者弱化.而美国在EITC制度设计和改革中不仅积极应对收入贫困带来的生存问题,还不断调整以解决权利贫困中的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贫困者的生存权、自由权和发展权.美国在消除权利贫困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一是在内容上积极消除权利贫困,依法明确贫困者作为纳税人身份的税权.在美国,即使是贫困者,仍有纳税人地位,甚至会因为其弱势地位而享有比一般纳税人更多的权利,如EITC申报权、收入补贴权、帮助抚养子女权、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权等.二是在原则上将人人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贯穿制度始终,保障权利的确立和行使.尽管美国EITC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它区分不同收入、不同家庭、不同地区,根据通货膨胀加以调整,列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责,尤其是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的各种报告义务、服务义务等,都彰显出EITC以人人平等和权责对等为基本原则,并为之不断完善.三是在方法上以人为本,让贫困者易于接受权利救济.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哲学家所持的“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观点,让税收更易于被老百姓接受.在这样的税收文化背景下,美国EITC充分信任、鲜少审查低收入者,让税收率先得到纳税人心理上的“主动”认可;设置三个阶段抵免,让不同收入的劳动所得者在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尊重和认可;在整个程序中,贫困者始终占主导地位,拥有话语权和决策权,而不再是受动性的被援助者.

尽管如此,EITC贫困者权利之保障水平仍不断受到批评:无工作的贫困者、单亲母亲的贫困子女权利保护不足;虽增加了贫困者的劳动就业机会,但劳动就业低技能、低工资等特点导致社会劳动报酬低,甚至与最低工资权相冲突;税收权利救济程序繁琐和缓滞等.

(三)协同治理贫困

EITC的突出之处在于多方力量协调治理贫困.除了主要负责EITC执行和发放的美国国家税务局和地方财税部门,还有多个机构或社会力量协调保障EITC的实施.首先,联邦和地方协同治理贫困.根据1994年法案的第170章、2004年法案的第60章,各州和地方有义务每年在法定时间内提交EITC实施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报告至少要囊括劳动所得税收抵免额的数量、平均数量及各地分布等.各州也有权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制定和保障实施地方EITC法,有权自行调整税率.根据授权,有些州的做法甚至走在联邦的前面.如纽约州2006年通过州立法,允许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提供劳动所得税收抵免,扩大了EITC的覆盖对象,为联邦EITC的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其次,国家税务局家庭信息的收集和核查有技术支撑.1998年,美国设立联邦档案数据库,国会要求国家税务局等联合使用该数据库,国家税务局有义务向该数据库确认违法的数量,各州需向其申报子女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这有利于解决EITC子女资格申报信息错误等问题.最后,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反贫困战争.20世纪60年代起,来自250个法律服务项目的律师不仅直接给贫困家庭提供法律建议,同时通过各个福利领域的法律案件为整个国家的法律改革作出不懈的努力①.EIGTC申报者也常请税收筹划部门帮他们填写申报表.有的税收筹划部门是非营利性的,如所得税自愿者援助项目.大部分申报者找的是服务更快、更有利的营利性税收筹划机构.尽管这些机构要收费,但总费用也只占整个EITC费用的5%,比传统转移支付项目的费用成本少很多.正因为这些第三方的帮助,无论是收集劳动收入信息还是执行,EITC都比其他反贫困项目要容易得多,成本也低得多.2011年,美国财政部曾估计EITC行政费用只占总福利费用的1%,而其他福利费用一般占到20%②.

(四)防范代际贫困

美国EITC对代际贫困的防范和解决是全方位的,不仅在立法理念和立法目标上高度重视,也在实际立法和执行中多渠道实现.一是在经济上防范代际贫困.如前所述,EITC不仅通过提高贫困家庭的收入直接减少子女贫困,直接改善子女生存环境,还在提高监护人经济条件的同时改善家庭*关系,减轻子女抚养负担,进而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二是通过加强子女教育防范贫困.教育是脱贫的方案之一.美国EITC除了促进成年父母的教育水平外,更有利于子女的学业发展.据分析,EITC每增加1000美元,贫困家庭子女的学习成绩就会增加0.06-0.09分,考入大学的比例增加1%,完成学士学位的比例增加0.3%,19岁完成高中学业的比例增加2%,19岁完成1年以上大学学业的比例会增加1.4%③.尽管学界对于EITC对哪个年龄段孩子的影响较大存有争议,但是关于EITC对子女教育发展进而对子女未来工作和收入的促进作用已经达成共识.

五、结 论

美国EITC在反贫困历史上发挥了令世人瞩目的作用,并陆续被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效仿或借鉴.但与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一样,美国EITC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终究受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影响,是党人和共和党人相互妥协、限制贫富分化的一种政治工具.美国EITC在财政资金上的尴尬、单亲低收入群体的目标性、税法的晦涩与繁杂、与其他福利制度之间的规则冲突等,也表明该项制度的局限性.中国在借鉴和汲取EITC立法经验教训时,需要结合贫困治理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建自己的税制扶贫制度.实际上,中国在财税扶贫制度上的实践创新和探索也一直没有停止.无论是北京等地试行的城市低保就业激励制度,还是四川乐山由西南财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推行的全国首个负所得税扶贫实验——— “劳动收入奖励计划”等,都已呈现出中国式税制扶贫脱贫的活力.未来,中国必然会创新中国扶贫制度,为全球减贫继续贡献中国力量.

(责任编辑:金淑霞)

结论:该文是关于美国EITC反贫困和效应和特点方面的贫困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贫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美国供给侧改革的挑战、应对和 文等于任泽平里根经济学的精髓及理论基础1980年,共和党候选人里根以绝对的优势当选为美国第40任总统 面对棘手的经济形势,里根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主要内容包括减税、降低社会福利、放松对部分行业的管制.

2、 后发城市交通的目标、思路和策略发达国家、城市的经验和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持续发 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这些世人瞩目的成就, 与中国善于引进、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金、 人才、技术、经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交 通领域也不例外 例如,197.

3、 谢伏瞻:人民币汇改的进程、成效和经验 改革四十年来,我国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汇率作为两种货币的兑换,是宏观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经济变量 汇率制度的.

4、 美国PDS协同模式的特点、成效与不足 摘要PDS 协同创新模式是美国乃至全世界教师教育模式实践转型发展的典范,也是美国目前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主要形式 PDS 模式在实践的三十多年中,通过倡导“临床实践”的教育理念,.

5、 国家、民族、社区美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沈兴菊Ray Huang摘要美国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以国家为主导,注重国家意识,定位服务功能,体现其教育理念,并在此过程中将管理和利用模式由开始的保护转变为现在的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个成功.

6、 美、中大学之异没有班级的美国大学 一直想写一篇有关美国与中国的大学有何异同的博文,但总是不敢下手,原因不仅是美中两国大学之间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从大学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课程安排到学生入学以及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有很大的区别,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