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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前期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与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前期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13

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该文是有关前期论文范例跟《二年律令》和二年律令方面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刘耀文

内容摘 要:相坐,亦名“缘坐”或“连坐”.指中国古时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全家、邻里及有关之人的刑罚制度[1].相坐法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2]始.秦亡后,汉虽承秦制,但亦据汉初开国之形势加以改制.相坐法在汉初既是稳定社会秩序之律,也是巩固汉初政权的政治手段,也是盛世“文景之治”出现的基石之一.

  关键词:汉初 二年律令 亲属相坐 政治手段

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汉初相坐法虽“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

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据上可以看出,相坐法是在社会组织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职业等为纽带,坐罪本犯之外的人的刑罚制度.

相坐法作为历朝沿用的法度,有着较长的创制过程.相坐法的形成,发端于军事征伐.征伐之事,必须有严密之制约束与管理将士,并处置败者.故有“师出以律[8]”“刑始于兵”的说法.远在氏族社会之时,部落抑或氏族相互征伐,落败的氏族族人不论是否参战,都会被获胜氏族诛杀或强掠为奴的习俗.这一习俗带有相坐的一些内容,是后世相坐法的渊流.到西周、春秋战国时,出现了相坐的规定.如《春秋繁露·王道》:“市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9]这是春秋时梁国实施的防止民户逃亡的伍邻相坐法令,一家逃亡,四邻坐罪,处杀刑.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及“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10]载明了左右辅丞者因丞相受贿相坐而处死刑,此法可视为官吏职务相坐法;而对于杀人犯,本犯处死,将其全家人没为奴婢,还株连妻氏,这是典型的亲属相坐.相坐之法的完善与确立为一国之法度,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11],并将之确立为相坐之法的原则.为行相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严密的社会组织,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按照军事组织形式将百姓统一编制,五家为保,十保相连[13].秦统一六国后,相坐法的范围越来越大,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4].汉初,“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15],既承秦法,又有创制.故相坐法应发端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伐之事,在春秋战国的得以创制与发展,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相坐法已较为完善.

二.《二年律令》中相坐法的体现

相坐法在《二年律令》中的9个律种及1令中都有涉及,甚至于一个律种中存在几种相坐,可见相坐法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属相坐法

《贼律》首条:“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此律对“反叛”和“降诸侯”、“弃城”等危及政权的罪行施以极刑,如城邑要塞的驻军将士反叛或投降于诸侯,或在诸侯来攻时弃城,上述罪行与谋反者同罪,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儿、兄弟姊妹[16]等亲属,无论年龄大小,皆相坐,处死刑.

《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訾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本条律令是惩治危及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罪行.凡犯有杀父母或伤父母的罪犯,或者被父母控诉不孝罪的罪犯,其妻子坐以锢刑,即被而丧失人身自由的刑罚[17],并无法以爵位或财物抵罪.这也称之为夫妻相坐,但凡夫妻中一人犯罪,另一人相坐受刑.《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律篇涉及到夫妻相坐,如《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中《收律》对于夫妻相坐的处罚规定篇幅最多,涉及律文如下:

1.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2.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

例1条文中,犯有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者,妻子相坐,为官府没收,成为收人.所谓收人,即“官奴婢”,没入官府,地位卑贱.不仅如此,罪犯的子女亦相坐为官奴婢,田宅与财物没入国库.而免坐受刑的亲属,如子女,须已经成婚、立户、获取爵位、或满十七岁,或为但已被休弃的,或成寡妇者,可以免坐.

例2条文中,则是夫妻免坐的律文,夫妻双方,但凡一方将对方罪行告于官府,可免坐,不受刑.

例3律文规定是亲属相坐中较特殊的情况,奴婢犯有罪行,其妻子免坐,不收.缘由在于奴婢在当时为其主人之财产,一奴有罪,收其妻子,实则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损害.但奴有罪,在尚未被捕便已死亡的情况下,因为罪责已无人承担,故而妻子相坐以担责,没为官奴婢.

《二年律令》中涉及到亲属相坐法的律文还有《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汉初,天下初定,经济亟待恢复.私铸钱币不仅扰乱市场,更减少财政收入.故犯有私铸钱币罪者,处极刑,杀于市.与罪犯同居的父母妻子及兄弟与兄弟子女等亲属,也包括一起居住的奴婢等[18],皆相坐,处赎耐刑.

(二)邻伍相坐法

邻伍相坐法,指一人或一家获罪,其所在邻伍的其余人及户等,皆相坐获刑的制度.

《二年令律》中涉及到邻伍相坐法的律篇主要有:

1.《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汉初,政府将五大夫以下爵位的人按地缘关系编入邻伍,并使邻伍间相互监督、互相检举,以预防犯罪.邻伍者并承担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对于未尽义务者,罚金二两.此条文较完整的规定了什伍这个组织的架构和什伍者的责任,是相坐法得以实施的基础.

2.《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对于邻伍之间,有犯私铸钱币者,同伍者与里典、田典不告官,相坐并处罚金四两”.汉初“盗铸如云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19],私铸钱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政府造成极大损失.故设此律,对犯盗铸罪的本犯处以死刑的重罚,同伍者不告,皆相坐罚金四两.

3.《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此处市贩商人为偷漏税款,谎报或隐藏货物,即“匿不自占租”,该行为视为盗窃罪,案犯并被开除出市.同伍者相坐受刑处罚金一斤.

(三)官吏职务相坐法

所谓官吏职务相坐法,即官吏获罪,官府同僚因职务关系相坐入刑的制度.

《盗律》“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索弗得,戌边二岁.”对于偷运黄金及财物的行为,如边关官吏知情而未搜查并放任罪犯出关,不论卒,各级官吏和主吏都相坐,与罪犯同罪.即使不知情,边关府邸上的官吏俱相坐,戌边二年.官吏因职务相坐的规定在《二年律令》中的应用极广,例如:

1.《盗律》:“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2.《捕律》:“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令、丞、尉能先觉智,求捕其盗贼,及自劾,论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罚.”

3.《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

例1律条中,官府如“当燔弗燔”有毒的剩余脯肉,该级官府官吏,皆相坐,以盗罪处罚.例2,对于未能察觉或逮捕“盗贼”的衙门,衙门的上下官吏,如令、丞、尉与士吏、求盗皆相坐.这是官府中上下级相坐,但刑罚不同,下级官员坐戍边,发配边疆;而上级只处罚金,体现了官级不同,同罪不同罚的思想.例3法文中,官吏犯有“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之罪行,其同职、上司、下属和监皆相坐入刑,唯秩二千石官免坐.

此外,《置吏律》中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保举他人为官吏,如果该吏不廉洁,亦不胜任职位而被免官,保举者相坐免官.保举者无官位,相坐处罚金并戌边.这也是官吏相坐法.

(四)市列相坐法

汉初设市列,将商贩列入市肆,并设列长管理.

《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汉朝初建时,“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20]”.为打击此类行为,此律规定商贩“匿不自占租”,刻意隐藏或囤积货物以纳税款者,本犯即以盗论罪,同列者及管理者相坐入刑,罚金一斤.

(五)主奴相坐法与奴婢间相坐

古代刑律上,奴婢一直比于畜产,没有人身自由,作为主人财产.《二年律令》中便有涉及主奴相坐的规定,例:

《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关于“同居”,秦简《法律答问》有“户为同居”的说法,同居不仅限于血缘,姻缘之亲属以及其他原因入户者,应当还包括同户的奴婢[21].此处主人私铸钱币,奴婢不告,相坐处赎耐刑.这是典型的主人犯法,罪及奴婢的主奴相坐法.

除主奴相坐法外,在另外几个律种对奴婢之间的相坐有些许提及,如《收律》:“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规定了奴婢犯罪,是不收妻子的.因为当时奴婢一家皆属于地主个人财产,倘若奴婢犯罪,还需没收其妻子为官奴婢,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侵犯.

关于涉及到相坐的罪行,大体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犯犯案行为对国家政权具有威胁性,如“反罪”“降诸侯”“谋反罪”的,相坐受刑者的处罚是最重的,处死刑.而“伤人罪”“私铸钱币罪”或“匿而自占租”等罪,只是危及社会秩序,故相坐之人处罚较之为轻.

三.对汉初相坐法的思考

《二年律令》是汉初统治者创制之法,孝文皇帝时,虽“尽除收律、相坐法”[22],但至武帝时,相坐法复且愈演愈烈.此后历朝历代,都继承了相坐法,并一直延续到清末.相坐法利弊如何应当放置在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中来做评价.

(一)便于凭借社会基础组织加强对百姓的统治

相坐之法能否实施得当,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基石.故商鞅定连坐之制时,便架构了“什伍”组织.在这些社会基础组织中实行相坐法,利于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其一,对于同一基础组织成员间的相坐可预防犯罪.《汉书·刑法志》:“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可见相坐法下,“罚之必加,而戮之兄弟,必俱而为善”[23],百姓慑于此,不敢犯险;其二,相坐法迫使典长等底层官吏加强监管.相坐法施行后,里正等基层官吏为防止自己被相坐,会加强对组织内人员监管,并及时将犯罪行为“告于府衙”.其三,相坐法利于稳定基础组织内部秩序.如《户律》中的邻伍相坐法“居处相察,出入相坐.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规定邻伍间不仅相互监督之责,并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相互间必须救助与帮扶,利于邻伍组织内关系之和谐.

(二)保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实现统治阶层的团结

汉初相坐法,处处可见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之本质.如《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可见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是不在邻伍之制里面的,自然也谈不上相坐入刑了.再如《具律》:“事当治论者,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可见,秩在二千石以上官吏,在此律条中,同样是免坐的.

(三)可通过此律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及部门

汉朝初建,秦末战争及楚汉之争使得生产遭受极大损害,国贫民穷,“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24].为了巩固统治,加强对事关国计民生行业与部门的控制尤为重要.而相坐法实现了这个目的.如对铸币业的把控,《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此法禁止钱币私铸,并处相坐者以重罚,实是保护与控制汉初税收主要来源行业——铸币业.最能体现相坐法此项功能的,当是对边关的把控,如《津关令》:“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为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弗告劾,与同罪;弗智,皆赎耐.”对于汉朝当时的国情而言,马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令中,津关官吏必须严格检查马匹出入关情况,如有官员渎职,同署官员皆相坐获赎耐刑.

(四)防百姓,除异己,强统治之手段

秦末农民战争让统治集团看到了百姓的力量,故汉初统治者时刻防范着百姓.如《盗律》:“群盗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民间倘有盗贼,必成大祸,“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生大奸[25].”故倘有群盗,知情者不能捕斩之又未能告于官府,是要相坐获罪的.而《贼律》首条则是统治集团打击异己的相坐法,“以城邑亭障反”或“降诸侯”者,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皆相坐杀于市,此法用以镇压谋叛的边关将士与官员,一人罪,全家死刑,以斩草除根来消除危害.

(五)西汉相坐法的消极论

相坐法,一人犯罪,或亲属、或邻里、或同僚、或同列,军受相坐之刑,而免坐的唯一方法则是告密.此法利于官衙提高办案效率,但也使夫妻之间,父母兄弟姊妹之间,邻里之间,同僚同事同列之间,主奴之间,相互检举,关系变得紧张而冷漠.

西汉初期的相坐法,依据国情而设.统治者在吸收秦的连坐之制时,废弃其中的大量相坐极刑,并逐渐向“罪大罚大,罪小罚小[26]”过渡,缓和了阶级矛盾.故汉初相坐法在其时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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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综上所述:上文是一篇适合不知如何写《二年律令》和二年律令方面的前期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前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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