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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和微商相关法律问题有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问题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2

微商相关法律问题,本文是法律问题论文如何怎么撰写和相关法律和浅析和问题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引领了各行各业的新型发展.就电子商务这一领域而言,已经从传统的淘宝PC端模式发展出了B2B、C2C模式,使社交平台增添了新的功能和意义.但新的模式的出现也带来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以微商为切入点,分析微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有关微商法律地位的见解,并为微商的后续发展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主体界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12-0044-03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淘宝的出现为起点,消费模式经历了几百年来前所未有的巨变.购买商品不再需要自己亲自到商铺去选择,足不出户也可以买到最心仪的商品.而传统的买卖关系,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当有各种各样的软件都可以构建交易平台时,商家开发多种推广模式主动出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也被赋予更多的形式.出售商品的人从职业的商人扩展至各个行业,出售商品的平台也从淘宝pc转到各个能接触到人群的APP.比如拥有微信*的人就可以在朋友圈发布他所拥有的商品信息,他的任何一个微信好友都是潜在的客户.所以,一个全新的群体崭露头角——微商.微商的出现给传统经营模式带来变革,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专业建议.

一、微商的定义

根据《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微商的定义有广义侠义之分.在狭义上,微商指的是依托腾讯公司出品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在广义上,微商不仅仅限于微信,而是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或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有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而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笔者所说的微商则是广义上的微商.由此,微商的特征有如下几点:第一,广泛存在.此处的广泛有三层含义:第一层,从业者身份、地位广泛,因为这是一个没有从业门槛、硬性限制的行业,只要有意愿有资源均可从事.第二,依托互联网的各类终端或自我开发工具.不像传统的店铺销售,微商可以生存于各式各类的移动终端,如、微信等.还有自我研发的工具,如微商城等.第三,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商品交易实现盈利.

二、微商的背景与现状

近几年,随着微博的流行,许多所谓的微博大V利用自己在微博博文中加入相应的广告,如使用物件、穿着服饰的购买链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推荐销售商品.在2010至2013年之间,随着社交软件进一步普及,微信朋友圈逐渐增多,就使利用自身资源与人脉进行产品销售的可能性.起初,是一部分人在国外为身边的亲朋好友物品.逐渐的,朋友圈不仅成为分享信息的空间,也成为了商品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因为使用微信这类社交软件人群的年轻化,这其中便蕴含着强大的购买力.在微商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B2C和C2C模式.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网上支付.B2C模式以京东购物、微盟、口袋购物为代表.企业在销售中,以国产知名化妆品品牌韩束为例,它于2014年9月开始通过微商渠道进行营销,打造出线上线下联合的销售体系.韩束通过此渠道在40天内获得的一个亿的销售成绩.C2C实际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其中C指的是消费者,又因为英文中的2的发音同to,所以C to C简写为C2C.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被称为C2C电子商务.当然,现在存在最为广泛的还是以个人的单位的C2C模式.2013年以后,微商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以2014年为例,微信对信息消费的拉动达到957亿,对就业的拉动达到1007万人次,年交易额达到1500亿元.此外,微商的从业人群也实现了多元化.《2015年中国微商生存现状调查分析报告》显示,90后成为微商主要群体,占60%以上.而且从事微商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从学生、白领,到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值得一提的是,名人也看到了这里的巨大商机.韩寒等知名作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卖书,刘嘉玲的自创品牌嘉玲面膜也高调进军微商.

微商相比与传统的PC端购物,优点逐步凸显.传统的网购需要买家搜索关键词才能进入其展示商品服务的空间,卖家与买家的沟通方式也很有限,卖家只能和商品一起被被动选择,没有主动与客户沟通交流的机会.而微商则极大地提升了卖家的主动性,能够主动、全方位展示商品,主动与客户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服务,或通过客户的朋友圈发现蕴含的商机.在这种新兴商业模式蓬勃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渐凸显,甚至日益尖锐.第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精美的推荐后是强大的修图,实物往往与之有很大的差距.第二,没有配套的售后,如果商品出现问题,维权难.第三,诈骗陷阱多.第四,没有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一系列问题予以规制.这些问题中最急需解决的是微商的认定,只有获得精准的定性、及时的规制,这一行业才能进入良性发展,造福人民、社会.

三、微商的法律地位

微商作为新兴的网络销售的形式,对于其法律地位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在2013年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基于网络所进行的交易纳入其调整范围,使得网络交易亦有法可依.微商这种区别于传统电商的销售模式应当被纳入本次修订中增加的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制度.第二,微商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办法》将利用移动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扩增至网络商品交易,因此微商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应当定性为《办法》中的自然人.?譹?訛第三,微商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认为民事主体,其实质要件为独立的意志加上拥有可支配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立意志论”和“财产载体论”的综合.微商满足民事主体的实质要件,认为其属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譺?訛笔者认为,将微商认为是《消法》中的经营者、《办法》中的自然人以及一般民事主体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微商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发展迅速,难以预料到微商这一群体以及微商的商事行为将在法律方面造成哪些影响,所以在对微商的进行判断时,要考虑到社会存在的经济性因素、法律性因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经营者进行明确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确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微商被认定为经营者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仍要具备一个重要特征——连续性.连续性是指经营者从一开始就有打算,在较长时间里持续进行经营行为.但微商这一特殊群体,存在部分间断性的经营行为.将微商定性为《办法》中的自然人,并没有考虑到微商的主体结构情况.微商不仅仅是个人的商品销售活动,随着微商的不断扩大,一些微商出现团体化的倾向,其主体不仅仅是个人,还包括企业等群体.将微商仅仅定义为自然人,就有些不准确了.笔者认为,微商的确是一般民事主体,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这一组织以及其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将微商定义为一般民事主体,其范围不免过大,不利于对微商进行有效监管,不利于及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微商定位为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商个人更为合适.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若把自然人定性为商个人,第一,自然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第二,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法律授权;第三,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素.学者认为,微商不是商主体的主要原因是,微商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形式,在自己的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展示、售卖商品,并没有经过登记这一必要要件,所以不能把微商认定为商主体.然而,微商是以独立的名义依托移动互联网,在微博、手机、微店等开展的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虽然不满足商事登记这一要件,但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经宣布国家网信办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包括微博、贴吧等均实行实名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登记.并且微商这一群体已满足了商个人的其他要件.同时,将微商纳入商主体身份范围,有利于对微商的销售行为进行及微商这一群体进行监管,更有利于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四、对微商法律规制不足

固然,微商作为一种伴随着手机信息网络而生的新型商业模式,有许多看得见的优势,但是,国家对于微商的法律规制是明显欠缺的,这也是造成微商问题多出的原因之一.第一,法律没有对微商进行明确定性.21世纪的经济发展强度与速度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经济的勃勃生机让微商这一新兴行业得以发展,但法律对微商地位的确定却没有及时跟进,这造成对微商这一群体的监管不到位.有学者认为微商中的*模式和中的熟人营销模式相似,如果微商的商品符合中商品的价高物烂性质,这种模式就转变成了网络.并且朋友圈营销基本符合各种特性,如熟人社交、方便下手、真空地带、缺乏监管、成本低廉等,显然,微商中出现不可避免了.?譻?訛但《禁止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表明,的一大特点即为上线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人数计算报酬,层层叠进.即是以发展下线而不是以商品的销售或劳务的提供作为盈利模式的商业行为.而微商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商品的销售作为收益的商业模式,这与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微商模式等同于.不可否认的是,微商这一销售模式给提供了一些空间.如何对微商这一群体进行法律监管,如何帮助消费者维权,是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二,微商营销过程中消费者维权保障机制不足.微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导致对微商进行监管出现了很多难题.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到何部门寻求帮助;受理了投诉的部分也不知自己是否有处理该情况的权力,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不能得到落实.第三,法律监管不力.微商的商事登记尚未解决,微商的交易并未达到行业秩序化,微商交易往往采用买家与卖家间直接付款的方式,缺少第三方的交易安全控制平台,产品的质量安全没有保障.法律相关监管制度并未发挥实效,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微商环境下多方维权法律建议

第一,健全完善微商登记制度.微商法律地位仍是学界争议焦点之一,将微商纳入商主体最大的反对声音源于微商的商事登记仍然未解决.虽然目前类似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均实行实名制,但并不能完全保证微商经营者身份的信息真实.因此,要加大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实名制力度,在不侵犯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加强对微商经营者进行网络监管.第二,对微商进行行业监管.微商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微商入门门槛低,通过移动客户端进行销售活动,无须任何加盟费、门店费等费用,因此也就产生了很多“无良微商”.为了避免“无良微商”的加入,可以对微商经营者征收电子商务税,增加其运营成本.同时,在推进网络社交平台实名制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的微商行业协会,对微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一旦出现违背商业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就对经营者进行惩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第三,强化法律规制.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虚假宣传、投诉难、不正当竞争、泄露等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对网购中安全进行保护;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提出了“先行赔付”、“保证金”等条款,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制定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商事主体的交易运行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意义.

明确微商的法律地位对于微商行业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立多方维权机制也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微商的蓬勃发展也体现了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但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也提醒我们应加快法治的建设,适应时代的发展,避免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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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相关法律和浅析和问题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法律问题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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