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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个人所得税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2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该文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和纳税筹划和纳税筹划分析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为了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高校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合理的手段来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各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将高等院校大学老师的个税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种类较多,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中工资薪金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以及住房和交通补贴等,除此之外还有课时费、科研奖励费、监考及评审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等.虽然说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比较强,但是目前我国教师的收入还是比较有限的,过高的税负难免会让人产生抵触情绪,会对学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产生怨言.因此为了降低个税负担,提高实际收入,进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提高对学校的满意度,留住人才,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高校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改变薪金结构、工资发放的金额、时间、次数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二、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利益的一种税务安排.任何形式的纳税筹划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事前性、全局原则.

1.合法合理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区别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是不违法的行为.高校教师个税的纳税筹划是在充分熟悉现行税法的基础上,对其个人收入通过发放时间、次数、金额、结构等做出合法合理的安排,以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适用较低税率档次,降低税负的目的.

2.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活动是一个事前事务,各项活动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此时再做筹划,为时已晚.高校的收入种类虽然繁多,但其构成相对稳定,一方面包括财政拨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各种补贴,另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而个人的教科研工作量事先都有规划安排,所以进行事先筹划操作性很强.

3.全局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学校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许多教职工认为纳税筹划工作应该由财务部门决定,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高校的工资发放标准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既定的分配方案落实分配金额,最终由财务部门执行分配.所以相关的纳税筹划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学校提供专业建议.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方法

本文主要以工资薪金为例进行介绍.

目前很多高校中教师工资所得支付形式为:每月支付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月补贴等),每学期期末按照课酬、科研奖金、班主任津贴等按阶段支付,年终再一次性支付年终奖(包括各种绩效工资、二级学院可分配的收入等).这种支付形式为自然支付法,其主要缺点是平时工资收入较少,每到期末(一般7月份和12 月份)工资收入畸高,从而造成收入的不均衡和适用税率的偏高,进而增加个人税负,本文以李老师的工资构成为例进行分析.

李老师每月工资发放3000元,7 月份期末根据课时工作量的统计,除工资外,还发放课酬、班主任津贴(半年)及其他补贴15000 元,12月份年末根据下半年学期的课时、全年科研、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共得绩效总工资42000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该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不足3500 元,可以先将奖金补足月工资不足3500 的差额,用余数按照上述方法执行.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至于雇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取得的其他奖金,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纳税.

根据规定,其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除7月和12月份外,其他各月每月工资均未达到最低抵扣标准,则无需交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如果12 月份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7月份所得收入按半年奖计算,应和当月工资合并即总额为18000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 (3000+15000-3500)×25%-1005等于2620 元;12 月份奖金为(45000-500)×10%-105等于4345元,则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6965(2620+4345)元.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李老师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而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6965元,约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该税负还是比较多的.(注:李老师职称为讲师,对于职称较高的教师,其税负可能更重).为了降低个人税负,高校应立足教师角度,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个人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合适的筹划方案,为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后收入.仍以上例为例,为了降低税负,该高校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案进行筹划:

第一,采用均衡分摊法

所谓均衡分摊法,就是根据教师以往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课时费、科研奖励、各种补贴等合计数,先预估教师全年的工资总额,平均分摊到12个月内,年末预估和实际如有差距,再调整12月的工资额.月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税额就越多.这种方法可以避免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采用高税率,部分月份收入过低,又无法充分享受3500免征限额的优惠.上例具体操作如下:

预估李老师全年收入为96000元,平均每月工资为8000 元,则全年应交的个税等于【(8000-3500)×10%-105】×12等于4140元,期末预估金额和实际不符的话,可以调整12月份的税额.这种筹划方法使得李老师全年的税负约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比现有支付方式少交2875元.

第二,采用均衡分摊和年终分配一次奖金相结合方法

该高校目前采用的是每月工资发放少(低于3500元)、期末发放多的形式,其缺点是不能充分享受3500元免征限额的优惠,并每学期期末(2个学期)发放的话,只能享受一次全年奖金计算方法,显然没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造成税负的增加.如果把期末的一些绩效工资、补贴等平均分摊到每月,月工资提高到5000元,课时费和奖金在年末作为一次性发放,此时应交税额等于【(5000-3500)×3%-】×12+36000×10%-105等于4035 元,和以上两种方法相比,这种发放方法税负最低,该高校可以参考这种发放模式.

四、结束语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师维护自身利益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工作已经显得日益迫切.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人事部门应提前做好分析,制定合适的工资分配方案,财务、二级学院以及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最终制定出合理且统筹全局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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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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