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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相关论文怎么撰写 跟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虚拟财产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06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本文是虚拟财产方面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和虚拟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和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怎么撰写.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

王胥涛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13)

摘 要 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虽然这种虚拟产物与现实财产形态上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依然具有经济价值.在市场活动当中,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因此,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成为当下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1-110-02

网络虚拟财产成为当前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仅对于个人至关重要,并且对于互联网企业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根据我国最新的经济发展情况显示,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我国的主要产业.虽然无法与一些支柱性产业相媲美,但是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清晰可见的.当然,任何的经济形势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更好的保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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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下的产物,主要是指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当中、能够估算其现实经济价值的事物.

列如在“淘宝网”当中存在的那些商品,游戏*、装备等等,都是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这些人们看似并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其实都是虚拟财产,只是大部分的社会个体并不需要,所以觉得这只是一种没有任何效益的事物.实际上,这些虚拟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在市场活动当中,这些虚拟财产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之前的误解也随着腾讯,盛大等企业的兴起逐渐消失.既然能够在现实生活当中进行交易,那么证明它们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其实它们就像人们够买到大米、水果等商品是一样的,凝结着人们所付出的劳动.即使我们无法享受到它带来的好处,但是不能否认它所具有的商品特征,现实商品所具有的财产性,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

对于玩家而言,他们在获得身心愉悦以及成就感的同时,帮助别人刷装备、经验,并最终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是件非常美好的事情.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与这些游戏玩家们是紧密相连的,玩家从刚开始入门,到最后的转售*,都付出相应的劳动.

因此,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该加大力度,并且引导其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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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现状

   

了解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首先需要了解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属性.有些人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分为物权,因为物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列如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以债券、股份等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可以转让的特征,并且转让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因此将其划分为动产.另外一种观点是将其归咎为债权,认为游戏*本身可以作为一种“债”的形式进行转让.其实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债权物权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所以综合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划分为物权范围.在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的规定.在民法中,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概括为只要是合法性的财产,并且使通过合理途径获得的财产.因此,对于网络玩家通过自己合法劳动获得的游戏资源是可以纳入民法保护范围的.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当中,并不是具有很强的可实践性.虽然法官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是由于现实经营人员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其归入为物权法保护范围.在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法当中,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分配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一旦有其他网络用户出现在诉讼纠纷案当中,那么这些网络用户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台湾是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之一.侵权人通过在线注入网络脚本或者是诈骗等手段,一旦受害人利用网络进行通讯或者是进行别的活动,那么用户的将会泄露.因此,为了有效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台湾地区将侵害公民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管理范围,侵权人在承担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实施过程当中,之前非法他人用户信息、游戏资料等侵权活动,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网络管理范围实在太大,如果想要实现全方位的管理,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还是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如果能够提高网络侦查管理范围,那么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将会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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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两大问题: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以及取证困难.如果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非常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被侵权人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当事人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其实在举证过程当中,信息不协调是比较明显的问题.对于被告而言,由于其独特的地位,一旦发生侵权事件,那么他们可以利用相关手段将自身的侵害痕迹进行清除.被侵害如果没有及时制止的话,很容易丧失有效的证据.即使网络用户知道存在被故意删除的可能,但是由于他们的渠道有效,能力有效,也无法制止此类情况的出现.这将直接导致,哪怕确实受到了利益侵害,也会由于证据不足,而丧失法律的保护,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律机制的完善,有关维权部门意识到上述情况的存在.因此,当被侵权人知道自身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时,可以法院提出申请,寻求他们的帮助.但是这又会导致出现另外一个问题的出现,即取证困难.虽然法院的渠道以及能力相对于个人而言,是比较强的.但是法院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同样也会出现取证困难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相关部门、组织、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人员的有关工作,如果发现存在任何的懈怠行为,可以在请示上级部门的同意下,对其组织、个人进行处罚.但这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语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法具体的落实下来.除非是比较明显的妨碍行为,阻止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否则也将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存在互联网当中的一种信息数据,对于电脑技术娴熟的人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无限的粘贴、复制,并且这种操作手段是不受任何空间、时间的限制.网络游戏服务器作为一种数据更新迅速的互联网产品,其本身的运行速率是人们难以捕捉的,这更加提高了取证的难度.如果运营者在其中施加手脚,那么案件的相关证据好像没有出现一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无法寻找出原件,那么即使出现备份也会无法使用.因为法律是讲究公平公正的,如果与原件无法进行比对,那么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举证人必须担负的法律责任.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式本身就是一种虚拟数据.如果没有出现原始数据,那么举证人想要使用复制数据,将会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定.这不仅能够体现我国法律的严谨性,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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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制构建

   

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机制建立的呼声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机制呢?首先,网络用户自身要树立一种安全意识.这中安全意识包括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等等.现在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玩家必须加强自我意识的保护.列如在与他人签署相关的网络服务合同时,必须对于合同本身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如果无法理解文件内容,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同时,对于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措施需要重点关注.因为一旦出现利益争议事件,这能够成为日后起诉的有利证据.只有谨慎阅读相关的合同内容,才能够有效避免处于不利地位情况的发生.现在人们对于这种服务合同的意识较比以前,提高了很多.如果出现民事纠纷,法律只能够凭借双方当时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

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法律文件才是作为安全机制建立的关键.因此,必须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更为有效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适用多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列如可以使用民法进行保护,也能够运用合同法进行解释等等.这很容易导致定义划分不清晰,导致法院相关人员在适用过程中非常苦难.近年来,在审理案件当中,出现较多的现象就是根据民法得出一个判决结果,根据其它法律得出另外一个判决结果.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对于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并且也不利于形成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解释出现矛盾时,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但是在实践当中,法官自身都不明白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什么样的法律,那么公民又怎么能完全明白法律的含义呢?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对于法律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专门使用一部或者几部法律进行解决.这样,能够有效避免法律解释不同,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情况的出现.同时,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改变了传统的法官判案形式,缩减审判人员的编制名额,并且制定了法官判案终身责任制.即对于法官做出的判决,即使离任或者是退休,但是一旦出现问题,还是要追究做出判决的审判人员.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安全机制构建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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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是当前国家法律研究的重点.任何机制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不断通过实践完善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个人、社会、国家应该协同努力,早日建立系统的法律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刘鑫.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之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3(32):274;276.

[2]杨晓峰.浅析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研究[J].经贸实践,2017(7):134.

[3]徐佳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13):69-70.

结论:上文是关于虚拟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和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虚拟财产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虚拟财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胡亚军(1992),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胡亚军(华侨.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文刘利梅摘 要面对我国游戏业的快速发展,立法机关应尽快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并应当先出台司法解释对其保护,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一、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玩家痛心疾首对.

3、 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重要性提供了对其民事权利化的正当理由 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进行利益协调的价值判断方法显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的法律制度支持足够充分 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

4、 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问题 摘要网络的快速发展应用,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导致网络安全及犯罪问题频发 因此,亟需进行顶层法律规制设计,统筹规划网络社会的司法实践活动 主要包括在加强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方面,需要政府及各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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