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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诊所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与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完善类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诊所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21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完善,该文是关于法律诊所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跟对策研究和诊所和教育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摘 要:法律诊所教育是训练法科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资金匮乏、师资队伍不健全、案源不足和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遏制了法律诊所教育功能的发挥.解决上述问题是诊所教育得以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积极争取外部资金支持,优化诊所教师队伍,组建校内专职与校外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是诊所教育发展的基础,将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勾连是法律诊所教育获得充足案源的保障.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诊所教师队伍 诊所案源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12-218-03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或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学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由美国的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法律诊所教育是将医学院校的临床教育模式引入到法学教学活动中的产物,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方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促使学生对法律进行深入理解,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及职业意识.

  21世纪初,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改革措施被引入我国.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先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七所高校的法学院建立了高校法律诊所,增设了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课程.此后许多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也纷纷效仿这一教育模式,并加以创新开拓出多种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根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网站公布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已有205余所法学院校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陆续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通过分析有关诊所教育的调研材料,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主要分为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两种类型.由于各高校遵循的教育理念不同,所以对这两种类型法律诊所各有偏重.部分学校出于教学目标的考虑或者受现实条件的限制,更加侧重于角色扮演的教育形式,主要开展模拟法庭等互动式的活动来让学生模拟相关法律职业角色,通过角色模拟训练学生相关职业技能.其优点在于可以快速使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将书本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达到融会贯通的目的,但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的本质有所偏差.此种模式更加偏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并可以有效避免课上讲授与课下实践相脱节的问题.而另一部分学校则更注重让学生实际参与*案件,让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为其提供咨询,亲自处理应对各种案件,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纠纷.这种类型的法律诊所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旨在培养实务型人才,使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过程中得到训练.这种模式的诊所教育基本上移植了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精髓.

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匮乏

  我国首批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的教育资金主要都是来自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甚至说曾是其唯一的经费来源,后续开始有了部分教育经费的投入与学校经费的支持,但即便如此依然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资金需求.与理工科实验经费的投入与补充不同,在实践教学经费本身就匮乏的社科类教育方面,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作为法学专业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部分,可以获得的经费支持必然有限.与其他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投入、高成本的教育模式,投入的资金大多用于指导教师和学生参与法律诊所教育活动的各项经常性支出.仅仅是这些经常性支出,实践教学经费都难以支撑,指导教师和学生外出办案、学习和交流的各项支出更是无法保障.

  福特基金会的资助针对的仅仅是我国若干所知名院校的法学院,它们在我国法律专业教育领域中一般都具占据着领军地位,这些高校的专业化与知名度是其取得资金支持的重要筹码.相比知名院校的先天优势,许多院校相差甚远,很难得到基金会或其他组织的青睐.部分高校也曾向福特基金会提出过申请,但结果都是石沉大海.在外部资金输入不足及学校内部经费不充裕的情况下,是很难支撑法律诊所这一持续性且收益较低的实践教学活动的.国外基金会的资助面尤其狭隘,而国内教学经费的支持也十分有限.资金作为诊所式教育最基本的前提,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难以保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作,而且一旦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必定会阻碍这一教学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与创新.总之,资金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高校中的推广.

  (二)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不完备

  法律诊所教育采取的是类似于师傅带徒弟的传、帮、带的教育方式,因而对教师的要求很高,需要由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且又有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来担任诊所指导教师.法律诊所教师应是“双师型”教师,但缺少实务经验等也正是一般法学院校教师的短板.诊所教育师资队伍的不完备导致法律诊所教育不能向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方面发展.当前,我国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是法学院的专任教师,且多为年轻教师,虽然具备相应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实务工作经验不足.同时高校的在职教师还要面临繁重的教学任务与科研压力,他们只有在完成了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任务后,才能抽出少部分时间对法律诊所中的学生进行指导,极易导致诊所中的学生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答.当然,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诊所除了专任教师外,也有少部分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临时性的特点决定了辅导的碎片化,由于指导教师不在学校体制之内,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学生深入接触,对学生能力、性格、专长等方面的认识相对较为片面,不能因人而异地为每个学生制定专属培养计划.可见,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前提,优秀的指导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关键.法律诊所教育专职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势必会使法律诊所教育的功效大打折扣,进而影响法律诊所教育的长效发展.

  (三)案件来源有限

  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解决实际法律纠纷模式,是当事人向法律诊所寻求法律帮助,诊所学生作为当事人的*人处理案件.另一种模式为依据案例改编的模拟法庭形式.首先,在第一种模式下,民商事案件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法律诊所师生所给出的法律意见;而刑事案件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当事人更为严谨,更倾向于委托专职律师等专业人士;行政案件更是明显,涉及到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纠纷,而对方为行政主体,案件复杂程度更高,专业性更强,法律诊所中的学生可能无法解决.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缺乏足够的信任,所以现实中法律诊所教育主要以民商事纠纷为主,造成了案件来源十分单一且有限.其次,另外一种模拟法庭的模式缺乏实践性.模拟训练的法律诊所教育采纳的案例一定要有代表性,一般为现有案例且已经过法院判决,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多是在理论课堂上教师讲授过的内容,既有的判决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发挥空间.

  (四)社会认可度低

  法律诊所教育若想获得现实案例的补充,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广泛参与.但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还未得到广泛普及,社会公众对法律诊所的认知度不高,往往并不了解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和运行方式,加之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很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法律诊所受到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及学生专业能力的限制,在案源本就不充足的前提下又会加重案件分流的情况,更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诊所认可度的提升.

三、完善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情况,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创新.适应我国教育环境和教育水平积极推广普及法律诊所教育,将之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课,以此作为法科学生提高专业实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让他们在校学习期间就能接触到未来所要从事的法律工作,培养对专业和工作的认知,为法治建设提供储备人才.我们认为,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法律诊所教育.

  (一)拓宽诊所教育资金来源渠道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资金问题不能解决,法律诊所教育就无法广泛在我国高校展开.早期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主要就是依靠国外基金会的基金帮扶,但这并非长久之策.既然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教育,就不能完全依靠外来的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资源,广泛挖掘可能的支持因素.要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所谓内外结合就是指高校内部与高校外部的联动.高校内部要保证校内的活动资金,加大对法律诊所的教学经费投入,充分利用教育体制内的资金保障是最根本的途径.高校外部支持指的是吸收社会资金,以前依靠国外基金会的支持,现在应当转而争取国内教育基金会和企业家的支持.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并不缺乏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和企业家,高校应当加大对自身法律诊所的宣传,让外界了解法律诊所,吸引其注意力,吸引他们主动为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经费赞助.企业赞助的同时也是一种对企业的宣传,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因此企业赞助是有一定的内在动力推动的.因此,内外结合多渠道、多方位的增加活动经费的来源是解决资金的主要措施.另一方面赋予高校法律诊所收费主体资格,在*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允许适当的收取*案件的成本费用或咨询费用,当然收费要低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资金本就紧张,就更不能因为开展法律诊所活动而导致资金的负增长.诊所经费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聘请更为专业的指导教师以及为更多的法科学生提供优秀的诊所教育资源.

  (二)优化法律诊所指导教师队伍构成

指导教师不足的严峻问题是我国高校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又一个重要障碍.我国现阶段高校中的指导教师大多数都是法学院的专职教师,虽然具备相应的理论功底,但往往缺乏实务工作经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执业律师中聘请合适人选作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执业律师相比于专业教师而言,有更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更强的业务能力,执业律师在应对具体案件时能够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这与法律诊所着力培养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宗旨相契合.执业律师针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所采取的专业对策正是法科学生欠缺的实务经验,聘请执业律师也正好能够解决学生的这一短板问题.但是聘请执业律师也应在解决了资金问题的前提下,因为执业律师往往需要更高的薪酬,只有支付给足够的薪酬才能调动律师的工作热情,保障效率.还有另一种办法是邀请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作为特聘教师.与律师的职业角度不同,法官、检察官更注重程序和效率,也是提高学生们实务能力的有效举措.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报酬,可以减少一部分的聘请教师经费支出.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是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要妥善解决指导教师数量不足与质量不高的问题.优化诊所教师队伍结构,组建校内专职与校外相结合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才能更好地发展法律诊所教育.

  (三)多渠道获取案源

  法律诊所教育立足于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其目标是针对法科学生实务经验不足而着重培训他的司法技巧,提供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以使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地进入法律职业的职业角色.只有获得充足的案源才能保证学生获得实训.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法律诊所的案源严重不足,高校在选择案源时也不能来者不拒,需要选择接收典型案源,一些不具有代表性或者涉及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并不宜交由法律诊所解决,一味盲目追求案源的数量可能会适得其反.如同上文中所提及的法律诊所资金的短缺以及指导教师的有限有可能阻碍法律诊所的发展,复杂案件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学生的抵触情绪,也会抑制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采纳案源也应是阶梯式前进的过程,如果一味增加案源,可能导致学生无法解决的问题不断累积.所以在改善案件来源不足的问题上需要循序渐进,初期应着重选择难度小且成本低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暂时放弃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把民事案件作为学生介入法律实务的开端,然后再不断提高难度,引入相比之前更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扩大案件来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高校需要与驻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联系.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因当事人经济困难而求助法援的,法律诊所的非营利性正好可以缓解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而且相比较于法律援助律师,学生可能会有更为热情与积极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一种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更为广泛,但如今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进入司法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援助机构对激增的案件也有些应接不暇的趋势.那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对接,既可以分担法律援助机构的压力,又能够拓宽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其次,加大对公众进行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媒体、报纸、网络等向公众宣律诊所教育的意义.这需要首先解决法律诊所社会认可度低的问题,增强公众对法律诊所的信心和热情.变被动寻找案源为主动接受案源,引导当事人主动到高校的法律诊所进行咨询.同时也应注重对案件当事人的追踪,做好善后工作,这将有利于法律诊所学生对以往处理过的案件进行经验总结,平时的积累有助于实现业务能力的升华.

  总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所面临的困难较多,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针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教育,努力对法律诊所教育进行创新,最终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目标.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16G067)]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牟逍媛著.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 崔冬,胡敏.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育之创新途径.教育探索,2013(11)

  [3] 杨秀英,李晓君.试论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作者简介:崔冬,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行政法学研究;韩彰,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责编:贾伟)

此文结论:本文论述了适合不知如何写对策研究和诊所和教育方面的法律诊所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律诊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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